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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反腐的协同治理及其实现路径

2022-05-13黄树标

西部学刊 2022年7期
关键词:合规管理政府监管协同治理

摘要:商业反腐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能、保障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职责。当前,大多数商业腐败存在的前提与政府权力范围扩张到企业经营领域有关,商业反腐存在过度依赖行政主导、监管制度供给不足、监管功能优势未能彰显等问题。为实现商业反腐协同治理目标,需要消解企业管理自主权与政府监管权之间的张力,充分发挥政府对企业合规管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增强商业腐败治理体系的协同性与实效性,促进商业反腐协同治理机制的形成。

关键词:商业反腐;合规管理;协同治理;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9;D924.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7-0057-04

商业腐败是一个全球性问题,贿赂、利益交易和操纵价格等商业腐败行为影响着公共政策的执行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应该说,目前我国商业反腐的体系结构已初步建立,但是作为市场规则制定者和经济秩序维护者的政府如何充分发挥协调、监管作用,仍存在需要改进的余地与完善的空间。为此,我国商业反腐不应仅停留在基本对策的研究上,应当深入反思如何发挥商业反腐协同治理的优势,采用更科学、更有效的理论研究方法,提出更全面、更科学的商业反腐治理架构,务求实际成效。

一、商业反腐协同治理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商业反腐协同治理的概念界定

近年来,商业腐败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不仅严重破坏正常的商业信用体系,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成为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障碍。商业腐败作为一种不当竞争行为,其产生的重要条件及其特征便是权力的扩张,即权力对经济的干预渗透到了社会资源的分配、消费、交换、使用、增值的每一个环节中。从对象上看,商业腐败不仅仅是私人组织与公共部门之间的权钱交易,还包括私人组织之间的非法交易和组织内部的集体犯罪;从形式上看,企业或者员工在市场交易中收受回扣、内幕交易、仿冒剽窃、产品造假、欺诈顾客等行为也属于腐败[1]。从结果上看,企业可以通过商业腐败获得多重利益。例如,帮助企业减少或避免支出应付的赋税、关税、许可费以及违反法律法规之后的罚金,继而降低企业管理和运行成本;帮助企业获取更高水平的政府补贴、更多政府订单、国有企业订单以及无形资源等[2]。应该说,面对商业腐败行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商业反腐治理理念和方式还存在不适应的情况,分权化、部门化、碎片化的治理倾向较为突出,治理效能有待提高。

基于此,笔者认为,商业反腐应坚持整体推进,增强各项措施的关联性和耦合性,促进各项制度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从根本上弥补政府、市场和社会单一主体治理的局限性。概言之,商业反腐协同治理是应对复杂性、系统性的商业腐败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治理理念,它注重反腐过程的整体性和要素之间的协同性,并通过一系列制度性措施对社会利益结构进行规范、协调和调整,以消解企业管理自主权与政府监管权之间的张力,强化政府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因利益调整所引发的商业领域内的各类矛盾和冲突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治理方式。

(二)商业反腐协同治理的现实驱动

商业腐败不仅动摇国家的法律基石,而且成为经济社会改革的阻碍和腐蚀剂。因此,对商业反腐协同治理中的政府机制、社会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及特点进行分析,在肯定其功能的基础上探讨商业反腐协同治理获得最优绩效的可能性,是商业反腐协同治理的现实动因。具体而言,其现实需求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商业反腐协同治理是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在商业反腐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市场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不仅是国家经济与法治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规范、推动作用。

二是防治复杂性、系统性商业腐败的现实需要。当前商业腐败涉及多领域、多个层面,且互相渗透、交织,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会导致整个商业社会的失序和商业生态的恶化。商业反腐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需要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固有规律的作用和维护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诚实守信的基本经济法则,更需要法治上的有力保障。因此,应对复杂的市场环境,需要深化市场要素改革,在更大范围内防范商业腐败行为。

三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在传统的商业腐败治理中,政府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治理,无法有效释放市场机制与社群机制的活力。部分地方政府在行政效率与行政服务以及企业需求的政策供给、透明化程度、市场公平环境、监管体系、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制度的缺失为商业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笔者认为,商业反腐与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息息相关,应当以更高的制度目标与更新的改革手段推进,不仅要求各级政府以法治化为导向,完善地方营商法治化规则体系和政务服务体系,为企业公平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而且应当将商业反腐协同治理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二、商业反腐协同治理的现实问题

(一)过度依赖行政主导存在潜在风险

从当前我国商业反腐实践的发展来看,我国对商业腐败治理更多采取的是“行政主导型”的治理模式,即主要依靠行政权处理商业领域内的腐败问题,这使得在治理手段上行政干预过于普遍,行政权的行使缺乏规范性,从而导致商业反腐存在治理成本高、共同治理弱、利益相关者在治理结构中的权利缺失等,传统的“一元化”治理格局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的商业反腐治理体系尚未健全,政府和企业在商业腐败治理问题上职责划分不清,当前一些地方仍习惯于“由A到B”式的线性思维方式和传统的“一元化”治理模式,没有创新治理手段去整治商业反腐;另一方面,国家预防和惩治商业腐败体系构成过于分散。在国家现有的商业反腐体系中,党内组织、政府部门、公检法机关在内的多个机构都在不同领域承担着商业反腐重任。但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机构存在调查力度不足、资源有限、独立性欠缺等问题,市场监管等行業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权责不一等问题较为突出,对市场领域内存在的腐败问题监管不力等问题,难以推动商业反腐工作取得更大实效。与此同时,过度依赖行政主导方式推进商业反腐,使企业长期处于消极地位,其自主权、能动性和创造性受到限制,致使合规管理内生动力缺乏。

(二)商业反腐的制度供给存在不足

在我国商业反腐制度体系中,相关制度建设总体上仍处于探索阶段,制度的完善性、细节性、可操作性有待加强。实践中,商业反腐的制度规则主要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和“两高”的司法解释,缺乏统一专门性商业反腐败法案,相关立法机制、法律规定不集中、不衔接以及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在立法层面上,虽然国家出台《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政策、法律、法规,旨在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修改完善,加大了对企业合规管理以及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商业反腐的相关立法分散、内容不具体、界限不明确、措施不健全等问题仍未解决,商业反腐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操作程序以及查处和预防等具体内容仍未明确,尤其是对政府监管职责的履行标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较为简单模糊,加之实践中市场监管的具体情形复杂多样,增加了商业领域内政府监管工作的难度,并极有可能导致监管权泛化、扩张,这种模式显然不利于商业腐败治理[3]。

(三)综合统筹协同治理作用尚未彰显

协同治理其本质是将具有不同目标的参与者聚合到一起,要求治理手段的综合化、协同化,多元主体互相配合、相互协调、协同推进以发挥协同治理优势。然而,当前我国商业腐败行为在时间、主体、内容上的分离性明显增强,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复杂性,认定标准不太明确,增加了商业腐败行为的认定难度,尤其是商业领域出现的一些“微腐败”行为不仅涉及面广,相关违法证据更是难以收集。与此同时,传统商业反腐的指导理念、体制机制、方法手段仍存在较大局限性,如不能及时进行调整,治理机制运行容易失衡。虽然我国各级纪委监委、公检法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机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惩防商业腐败体系,但是在搭建一体化反腐体系、建构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发挥大数据协同治理和第三方监管协调优势等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就目前而言,还未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商业反腐领导核心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商业反腐工作,导致目前我国商业腐败治理效果受到影响。

三、商业反腐协同治理的实现路径

(一)科学调节资源分配,促使社会结构更加均衡合理

在当前经济社会背景下,维持利益分配的正常格局和合理秩序是缓解社会矛盾、遏制商业腐败的重要手段。首先,应明确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界线,减少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的领域和范围,把属于个人的权益还给个人、属于社会的权益还给社会,使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相分离,并建立科学预防和有效遏制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其次,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减少及防止利益冲突,真正从源头上形成商业腐败治理的制度环境。在当前阶段,建议逐渐减少政府权力对经济社会的控制,培育社会自我调节能力,通过国家干预调整利益分配,平衡强势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促使社会结构更加均衡合理,收入分配趋向于更加公平。同时,要在加快发展的基础上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后,要协调解决好社会结构失衡问题,努力使竞争环境趋于公平。如果社会结构失衡状态长期得不到改变,商业社会的制度和结构会更倾向于权力阶层的利益,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就愈发严重,势必对经济秩序带来冲击,商业腐败问题将更难以解决。因此,一方面,应当减少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对商业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坚持维护契约、公平竞争等基本导向[4]。

(二)发挥政府对企业合规管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笔者认为,当前商业腐败频发的重要原因与当前企业监管机制不健全、权力运作的信息透明度不够、经济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有着密切关系。当然,商业腐败的发生还与部分行政部门权力过度地介入经济有关,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而且成为商业领域腐败的重要诱因。因此,应对商业腐败问题应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充分发挥政府对企业合规管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政府作为商业反腐的重要推动力量,应当始终坚持整体性、全局性视野,通过设定市场规则来履行监管职能,明确企业的业务类型、地域规模、监管要求、主要合规风险点等实际情况,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实现违规行为事后制裁与合规管理监管既独立又协同的有机统一。二是通过顶层设计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政策依据。一方面,政府以行政监管主体身份设定企业合规管理职责,以强制性监管措施保障履职。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指导提出企业合规管理职责,在企业制度建设、管理机制、管理体系等方面提供制度供给。通过构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梳理、优化和完善现有的制度,从而为企业建立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三)完善法治建设,加大商业腐败整治力度

鉴于目前商业反腐治理中存在的立法机制、法律规定不集中、不衔接以及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建议积极推动商业反腐国家立法,完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防止商业领域的权力滥用。总体而言,商业反腐的相关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商业反腐法律机制。应制定统一的国家商业反腐败法案,解决商业反腐治理中的相关立法分散、内容不具体、界限不明确、措施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明确商业反腐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操作程序,以及查处和预防等具体内容。二是增强法律法规的协同性、实效性,打好商业反腐协同治理的“组合拳”。从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来看,应该协调商业反腐的各项法律和制度,消除政策、法律、规章制度之间的矛盾。例如,针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腐败,应重新审定、修改《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使其更加明确、全面、具体、易于操作,实现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此外,还应发挥相关部门法在静态的法律规范和动态的法律调整范围内的作用,合理调整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协同性。三是完善制度建设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监管治理水平。商业反腐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主体的地位、权能及监管主体的通力合作,不同的监管主体应密切协调、相互配合、互为补充,方能有效地发挥监管的整体功能。基于此,政府应当主动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在市场中的监管作用,加强对各监管主体的有效协调,并通过各项制度的精准化运转推动商业反腐协同治理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增强商业反腐治理的系统性与协同性

商业腐败现象滋生原因的复杂性必然要求治理模式的系统化和结构化,不仅需要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并考虑商业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反腐败执行主体、反腐败社会基础等要素,而且需要增强商业反腐治理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基于此,商业反腐也应该及时拓展和延伸,采用积极的、系统化的商业腐败治理模式,将法制与政策、道德、教育等手段,以及行業、群体规范(如行规)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法律规制、舆论监督、制度约束、分权制衡和防止利益冲突等方式,增强商业反腐体系的整体性和协同性,进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商业腐败治理新机制[5]。因此,一方面,应鼓励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为民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行为。另一面,要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开展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斩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商业腐败链条。同时,还应强化企业法治意识,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参与商业腐败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预防和惩治商业腐败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王冰,袁源.商业腐败防治中的伦理悖论与组织困境——以葛兰素史克行贿案为例[J].社会科学论坛,2014(12).

[2]钟熙,宋铁波,陈伟宏,等.经营期望顺差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J].华东经济管理,2019(7).

[3]崔瑜.论企业合规管理的政府监管[J].行政法学研究,2021(4).

[4]邱志斌.转变工作作风  优化营商环境——以南宁市为例[J].行政科学论坛,2019(6).

[5]杨力.商业反腐的结构性治理和模式[J].中国法学,2016(5).

作者简介:黄树标(1981—),男,壮族,广西宁明人,广西警察学院司法应用学院副教授,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商、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1年度广西警察学院校级科研重点项目“广西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研究”(编号:2021KYA0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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