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客家婚俗为基础的契亲亲属类型研究
2022-05-11张勇华
蔡 慧,张勇华
(1.赣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2.赣南医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在传统社会中,亲属主要由宗亲型和姻亲型两大类型构成,但自人类学介入亲属研究后,认为亲属也是一种文化创造,“亲属关系又是人类文化的创造,它并不简单地对应于生物学意义上的遗传关系和性关系。”[1]从中国的社会经验事实出发,文化意义的亲属创造也可发现两个类型,第一种是“过房”继嗣类型,在宗亲亲属群中,为保证子嗣的绵延不绝,通过一份契约文书来完成“过房”继嗣,这种继嗣关系可以通过族内兄弟协商完成,也可以通过向族外“购买”儿子的方式来完成继嗣。这种“过房”类型拟制了宗亲血缘继嗣关系,以便延续香火,记载这种情况的文献普遍见于中国传统社会编纂的族谱中;第二种是契父契子的收养类型,王振忠先生通过对日本冈岛冠山在江户时期的小说《孙八救人得福》的历史民俗背景研究认为,契兄契弟的原型源于明清时代福州府的“契兄契弟”畸俗,是在海外贸易背景下的人际契约关系,此风后来北渐及日本社会,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2]163-185第三种为巫术型契母契子。这种文化创造的契约类型客家社会也较为常见,如《赣州市志》记载了这种人际契约现象:契母,旧时,男孩出生后病痛多,亲人为其“问先”“算命”,若与生父母“不相生”,则要契拜她人为母,称“契母”或“契妈”。拜见“契母”,“契母”抱孩子,并要为其取小名“狗狗”或“叫花子”等,意谓贱孩子好长大。①赣州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赣州市志(第二十八篇,宗教 风俗)(内部资料),2013 年,第16 页。人处于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为了一种特定利益或心理上的需求,形成了这种人际契约类型。文化创造的这两种契约类型也呈现了一个明显特征,局限于当事双方,始于当事双方,终于当事双方。因而,文化拟制的亲属结构成了宗亲类型和姻亲类型的重要补充。笔者基于客家生活经验和社会调查,发现赣南客家婚俗中还存在一种新型人际契约类型,在当地形成了一种“契爹契娘”②赣州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赣州市志(第二十八篇,宗教 风俗)(内部资料),2013 年,第16 页。的契亲习俗,不同于前述的两种类型,本文就这一新发现的人际契约关系展开一次历史人类学解读。
一、契亲亲属类型人群性背景
从罗香林对客家研究中知道,客家是以历经多次北民南迁的汉族支系为主体与当地少数民族融合而成,聚居在赣闽粤交界的丘陵地带处,于南宋形成了客家方言,成为客家民系形成的重要标志。到明清时期,人口逐渐繁盛,人多地狭矛盾呈现,原来土客聚居分明的界限逐渐模糊,土客杂居也随之出现,同时土客之间因为生存资源之争的矛盾逐渐显化。17 世纪初期,随着岭南一带通商口岸的复兴,从梅州等地客家聚居区的人员来到广州、肇庆一带谋生,引发了与广府人的紧张关系,从而出现了以籍贯地为纽带的“兴宁约”“长乐约”的组织。[3]“16 世纪以来,赣南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流民与土著成为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频繁激烈的租佃斗争实际上是地域社会变迁的表现和结果,18 世纪以后,流民最终获得永佃权,赣南抗租风潮渐趋平息,则意味着流民开始定居和‘土著’化。”[4]明清时代,随着闽粤客民返迁赣南形成新客,由此可以常见赣南农村的永佃制的租佃关系,“尤其是宁都州和赣州府最突出”,直到民国时期依然存在。[5]
赣南宁都是契爹契娘习俗的发源地和目前的主要传承地,这一习俗和客家移民有着密切关联。宁都北片的客家称之为老客,主要是唐宋时期大部分从北方迁居此地,宁都南片的客家称为新客,主要是明清时期大部分从福建迁居此地。到了清代道光年间,由于外迁人口的进入,人口数出现较快增长,生存资源分配新的分配,新客家作为新移入群体,部分进入深山耕作,部分与老客家结成租佃关系。道光年间编修的《宁都直隶州志》又将宁都南北分称为上三乡、下三乡,至此,宁都逐渐形成了老客聚居在北片的上三乡、新客聚居在南片的下三乡的格局。作为流动群体的新客家和移居地的大宗小族没有关联,在宗族盛行的宁都州中宗族就意味着民间的有序组织,他们自然被排斥在有序的宗族组织之外,找不到社会身份的归属感,成为社会的另类、边缘。新客家为求得更好的生存环境和生存资源,和土著处理好关系就成了必然趋势,而结契亲亲属关系就是在此种客观环境下的创新之举,成为一种生存策略的选择。
结契亲亲属现象的分布情况。笔者通过查阅地方志,在宁都方志和邻县石城、广昌、瑞金、于都、兴国、永丰、乐安、宜黄、南丰等方志均未见记载,作为集赣南各县志之风俗的赣州志也没有记载。从访谈对象而言,笔者所能见到的最大年龄者为民国时期出生,即是笔者的爷爷辈。据他们的回忆,小时候知道契亲亲属的事情,提到“没钱的穷人也得结契亲,找亲属当就是”。没钱也得“结契亲”,说明“结契亲”已经在多代相传中相沿成习了,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了。根据发生学逻辑,“结契亲”的初期阶段最晚可以追溯到清朝晚期,土地租佃制正是其产生的重要经济背景。契亲亲属在地理上主要分布在宁都和宁都南部接壤的瑞金市瑞林镇两个地方,其他县市如上犹、石城等也能见到一些零星分布,主要是受宁都女子外嫁带去的风俗所致。以下表格是关于宁都下三乡契亲亲属情况调查表。
表1 宁都县下三乡契爹契娘民俗调查统计表
(续上页表1)
二、结契亲亲属的若干民规
结契亲属于双向选择,可以是契婿主动正向选择,也可以是契爹契娘主动反向选择。结契亲亲属的正向选择。在结契亲亲属的过程中,通常是准契婿扮演着重要角色,即是男子到了婚育年龄之时,自身出于人际关系的需要,提前考虑一对与父母年龄相仿,或者至少比自身年龄大的夫妻认作契爹契娘;作为被选对象的准契爹契娘,最低条件即是夫妻健全,当然,条件越好被选的几率越高。如有能力对准契婿家庭提供某些帮助,或者是人际关系上的,或者是经济上的,等等。在传统社会中,认强宗中的成员为“契爹契娘”;认地方上有钱有势的为“契爹契娘”;认有恩于自己的为“契爹契娘”;认情谊深厚的长者为“契爹契娘”;在技能行业中,徒弟认师傅师母为“契爹契娘”。20 世纪50 年代开始,比较常见的是村民认村官为“契爹契娘”;认自己羡慕的职业从业人员为“契爹契娘”,如医生、教师、公务员。作为正向选择,契婿只能认一对“契爹契娘”,在自己成婚的仪式上完成。但契爹契娘可以被多次选择,即是可以拥有多个契婿,在不同契婿成婚仪式上完成。
结契亲亲属的反向选择。在契亲亲属形成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反向结契亲,即是主动认契婿。在正向结契亲的情况下,作为契爹契娘可能遇上不方便拒绝的情况,即是可能出现和不满意的契婿结成了契亲,自己满意的人又和其他人结成契亲。因而,主动反向结契亲可以弥补这一缺憾。但相对正向选择而言,作为准契爹契娘的家庭条件通常被认为不错或者很好,如已经儿孙满堂,或者是家庭经济好,或者是社会声誉高等情况下,主动和看好的人结契亲。或者也会出现家庭经济条件好,但只有儿子没女儿所带来的遗憾,通过主动认“契婿”得到“契女”,成了一种弥补方式。对于未能生育的夫妇通常不被选择契爹契娘,在传统社会中,可以通过“过房”,或者收养儿子弥补这种缺失,在 20 世纪80年代以来的计划生育时代,这就选择变成一种奢望,如果在这条途径被堵塞的情况下,那么可以退而求其次,通过结契亲获得契女契婿,为他们的生活增加了一个解决问题的选项。因而,主动反向结契亲,认“契婿”也成了一种选择。总之,通过社会观察和调查,这种反向结契亲的情况通常少于正向结契亲的情况。
契女被动接受结契亲的结果。准契婿为了自身的某些需要,通过婚姻获得契亲的社会关系,还给媳妇获得了契亲,而女子遵循出嫁随夫原则,愿意丈夫借用媳妇的身份作为契女,给夫家增加一个较为亲近的社会关系,在与夫共荣的传统观念中是可以接受的。
三、结契亲亲属的仪式和象征
结契亲亲属在双向选择后,结契亲仪式需要在有序的婚姻仪式中同步完成。结契亲仪式中有以下几个环节是不能忽略的:①铺新床:举行婚礼前三天,准契爹要携带公鸡等礼品前往准契婿家,在洞房中铺上新床,并且在被褥中放入红包。②暖床:陪同准契婿在洞房新床上睡三个晚上。③牵出轿门:新娘被接回新郎家祠/香火堂后,准契娘必须在轿门前站立,一只手将红包交给准契女,同时另一只手牵将准契女牵出轿门。④行拜见礼:准契女契婿在行拜见父母礼时,准契爹契娘分坐新郎父母两侧,准契爹契娘须给红包礼。⑤抱契女:待新郎新娘在香火堂完成拜见礼时,准契女须由准契爹/契娘抱着进入洞房(准契爹抱入洞房说明契女未有身孕,否则由契娘抱入),此一过程谓之抱契女进洞房。⑥洞房陪护:新娘被抱入洞房后,准契娘帮助新娘抛发喜糖、花生、豆子等欢喜糖果,前来闹喜的孩童、妇女在新床前挣抢喜果;晚上进入男性成人闹洞房仪式,两张八人桌拼合而成,契爹坐上席,契婿在其侧旁席位就座,满席人轮流把酒言歌,来一菜给说法,准契娘陪伴新娘在新床上,他们时有互动。⑦还礼金:在婚礼结束后三天,契婿契女须将准契爹契娘拿来的礼金奉还,结契亲仪式到此完成。
在婚姻仪式中的铺新床、暖床、牵出轿门、抱契女的仪式,与中国明朝时期由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记录的产翁制仪式存在较高的相似度,产翁习俗中存在父亲卧床坐褥仪式,其实是模仿母亲生完孩子时的行为,以此来象征他与孩子存在父子/父女的关系。同样,契爹帮助铺新床、暖床,契母牵契女出轿门,抱契女进洞房,陪护洞房,在婚礼仪式上同步进行这一连串的契亲仪式,是在模仿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女母女的血缘关系,即是象征着契爹契娘与契女的生养关系,也与婚礼仪式中存在的生养暗喻同步而行,形成两个暗喻的叠加。
四、客家婚俗契亲亲属类型的细分及与其他契亲的区分
契亲亲属大致上可以细分为功能性与非功能性两个类型。功能性契亲亲属类型是出于社会关系发展的需求而进行,如徒弟认师傅师母为契爹契娘,或者村民认村官为契爹契娘、认强宗强房成员为契爹契娘,对方都能够为自己提供某些帮助,反之也是如此,主动认契婿契女,可以弥补自己的某些遗憾,或者扩展自己的人脉。非功能性契亲亲属类型是出于结契亲习俗的需要而进行的行为,可以认母亲姻亲一方的亲属,如认舅舅/舅妈、姨娘/姨爹做契爹契娘的;还可以认父亲宗亲一方的亲属,如认姑妈/姑父、伯父/伯母、叔叔/婶婶做契爹契娘的;也可以在父母双方亲属的同辈分中进行,认姐姐/姐夫、哥哥/嫂子、表哥/表嫂为契爹契娘的。这种契亲亲属类型在民间被称之为亲上加亲。前一个功能性契亲亲属类型应该较为常见于新客家返迁宁都之初,此种结契亲的策略可以在租佃关系中找到发挥的空间,后一个非功能性契亲亲属类型应该常见于契亲成为普遍习俗之时,正如本文开篇所提到的“没钱也得结契亲”的民国时期。
亲属中有宗亲与姻亲两个基本类型,是完全源于生物学意义的血缘关系,基于婚俗中形成的契亲亲属是一种文化生产,完全是对生物学血缘关系的模仿,是对生物学意义的血缘关系的重要补充,也是对生物学意义的血缘关系的超越,进入到地缘人际关系的建构。这种契亲亲属的姻亲关系又不同于其他几种关系,如不同“契父契子”习俗。男方主导建立起来的契亲关系,身份不同于“契父契子”,而是形成“契爹契婿”,和宗亲亲属中的养子、“过继”没有关联,因而不会发生香火承接关系,不会形成财产继承关系,这是契亲亲属会在宁都盛行的重要原因。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因结契亲而形成的姻亲亲属,女方从夫居且与契爹契娘在一个经济生活单位,而在生物意义上的姻亲关系中的女方则与爹娘不在一个经济生活单位,需要将户口迁移至夫方,以便获得土地分配。契亲形成之后,契亲亲属扩展为三代人之间的契亲称谓,如契爹/契娘、契婿/契女、契外公/契外婆、契外甥/外甥女、契姐/契姐夫、契弟/契弟媳、契舅舅/契舅母、契姨/契姨夫。这种契亲亲属往来通常以契爹契娘-契女契婿为核心的两代人之间,亲属往来分别涉及到他们各自的子代,因而扩展为三代。
通过螟蛉子收养而产生的“契父契子”习俗常见于福建福州。王振忠对福建福州等地的契子与契父关系进行了研究,指出其原型应是广泛盛行于福建的螟蛉习俗。[2]163-185螟蛉子,在其他地方也称之为养子,类似于宗族中的“过房”,需要传宗接代,继承香火,同时继承财产关系,属于亲属中的宗亲类型。
五、结语
在婚俗之外中形成的契亲现象,见于江西客家区域、福建福州、广西贺州,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大体上可以归纳为过房继嗣类型,巫术型契母契子和螟蛉子收养的契父契子三种类型。巫术契母契子类型在客家区域比较常见,通过巫术仪式来完成结契,这种仪式中涵盖了模拟出生行为,模拟将自身生命力的一部分注入到契子身上,由此与寄命对象结成契母契子关系,并且契母给契子取个小名。这种“认契娘”的仪式又被学者认为是一种顺势巫术,[6]结成的契母子希望契子成长顺利。广西《贺州市志》对认契的习俗记载为:小孩被认为命大,父母“无资格”抚养,或预料孩子会多灾多难等,便认契,求契父母抚养,使其顺利长大成人。[7]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原有的母子或父子之间的八字不合,需要寻找八字相生的父母,于是出现了契拜父母。这种习俗直接来源于中国的五行生克文化,希望孩子远离病患、灾祸,寄托了父母对孩子顺利成长的一个愿望。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契母子或契父子关系,本身是传统社会中重男轻女,为了接续自家香火的表现,与所契父母家的香火没有关系。仅仅是一项仪式,仪式过程就是心理安慰的过程,仪式过程结束,该习俗就结束了,以后不会与契父母有任何财产上、祭祀上的关联。他们之间的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不会产生契亲关系的扩展效应从而形成契亲亲属。因而,对于巫术型契母契子和螟蛉子收养的契父契子两种类型来说更具有社会现实意义,在客家婚俗形成的契亲亲属属于第四种类型。对于生物学意义上的遗传和性关系形成的亲属群来说,无疑增加了社会运行的弹性,增加了契结人际关系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