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的影响
——基于创新治理能力的视角
2022-05-10黄世政周家贤曾海亮
黄世政,周家贤,曾海亮
(1.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茂名 525000;2.澳门城市大学 商学院,澳门 999078)
一、引 言
创新治理能力是实现企业自主创新的有力保障[1],企业创新治理能力则是国家创新治理能力的基石[2]。企业通过健全的创新与科技治理委员会等组织对创新活动进行科学规划与决策,不断改进创新举措,提高创新能力,进而提升创新绩效[3]。创新是一个动态、复杂、多元的价值创造过程,且存在高风险性[4]。鉴于此,企业在开展创新活动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对技术创新或新产品研发等方面进行创新决策时,需要增强创新管理与治理能力,从而有效地挖掘创新活动的效用,同时尽可能地规避其风险。企业创新治理能力提升是公司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5],是学术和实业界面临的一项极为重要且迫切的课题。
政府补贴是国家创新系统的驱动力和保障,目的在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并籍此提升国家综合实力[6]。Mario等(2016)[7]认为,政府补贴是企业一项重要的外部创新资源。地方政府利用一种公共政策诱因企业加大资本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是世界各国驱动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这已在学术和实务界得到普遍认可。在政府补贴的支持下,企业通过建立和完善创新网络,对于内外部环境中存在的具有创新性质的资源进行整理和组合,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创新能力得到增强,其创新绩效也相应地得到提升(Christensen,1995;Guan 等,2006;Porter,1990;Drucker,1985)[8-11]。以往文献实证表明,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能力与绩效都具有正向显著影响,特别对新兴产业的创新绩效作用尤为显著(Czarnitzki等,2010;陆国庆等,2014;杨洋等,2015;颜晓畅,2019)[12-15]。杨文珂等(2021)[16]学者的研究显示,一些创新性质的政府补贴形式,如绿色创新补助,有助于企业资金短缺风险的降低和竞争优势的提升。
然而也有学者提出质疑,他们的研究表明,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的效用未必是明显或正向的,而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对某些企业而言,政府补贴甚至具有排挤效应(Görg&Strobl,2007;Wu,2005;李子彪等,2018)[17-19]。因企业提高创新能力的活动也存在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如研发经费投入不足、组织规模和成熟度不同、产品属性存在差异等,政府补贴对企业有效发挥创新能力的效应也一定存在差异(颜晓畅,2019;张杰等,2015;Dimos & Pugh,2016)[15,20-21]。且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创新活动过程中的表现有很大不同,在获取政府补贴后进行创新的类型也存在差异(Liang等,2012)[22]。综上,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能力与创新绩效的作用仍存争议,亟待验证厘清。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企业创新治理能力研究刚刚起步,且现有探讨创新治理能力对政府补贴、创新能力及创新绩效影响的调节效应的文献相对匮乏。因此,本研究将公司治理理论运用到创新管理中,从创新治理能力视角探讨政府补贴对创新能力及创新绩效的影响,并探索创新治理能力的中介调节效应,以期丰富企业创新治理能力研究的文献,并为企业创新治理实践贡献一定的理论依据。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一)理论基础
政府补贴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在于帮助企业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绩效[23],进而增强国家竞争能力。基于资源基础理论,政府补贴被视作一种刺激或鼓励企业增加投资的公共政策[24]。在得到政府补贴后,企业可以通过开发不一样的产品,引入尖端的技术、合用的人才及发达的设备,创新组织模式和服务形式等提高创新能力;同时可以通过对生产规模进行进一步的扩大以及追加资金投入等途径增加收益,从而提高创新绩效[25]。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是一种不需要回报的转移,可以在很快一段时间内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现金流,从而通过资金支持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26]。政府补贴是政府对市场进行调节的手段,也是对企业进行财政资金激励与支持的行为,还是对行业专业性、方向性、前瞻性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的举措[27]。一般而言,政府补贴包括财政诱因、支持措施和保护政策。其中,诱因政策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税收适当给予折扣,对企业厂房店铺的租金少收或免除,对企业的研发性活动进行资金支持等;支持措施涉及人才、管理、技术、市场等要素;保护性政策则是在市场规范、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建立有利于创新的环境[28]。
(二)研究假设
1.政府补贴对创新能力的影响
资源基础理论认为,企业获得政府补贴有利于技术创新发展[14]。Czarnitzki 等(2011)研究发现,政府补贴有利于企业创新能力的增强和创新绩效的提升[12]。相当一部分实证研究表明,政府的税收、租金减免措施或直接的资金补贴行为会进一步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并有助于提升研发活动的收益[29]。Becker(2014)[30]认为,尽管各国的技术发展水平、租税减免或直接财政补贴幅度存在差异,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作用力程度需要分情境探讨,但总体而言,政府补贴对企业的创新活动是正向促进的。Caloghirou 等(2004)[31]提出,每个个体企业本身的力量是单薄的,尽管它们可能在创新方面有较为强烈的意愿和决心,但复杂的外部环境及企业内部结构常常使得其“信心有余而能力不足”,在这种境况下,来自政府方方面面的补贴显得尤为必要。朱云杰等(2021)、Souitaris(2001)的研究发现,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往往会构建自己社会网络关系,搜寻外部资源,而外部资源就包括来自政府的财政诱因、支持措施和保护政策,这类补贴是这些优秀企业主动获取的,也是支持其卓越的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32-33]。柳卸林等(2021)指出,凯勒在2008年研究了20世纪70年代至2006年美国创新能力排名前100的实体企业,发现绝大部分企业创新性研发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和资金支持都是基于政府的补贴[34]。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1。
H1:政府补贴正向作用于创新能力。
2.创新能力对创新绩效的影响
创新是一个学习和转化的过程[5,8],企业的创新能力包含对行业发展、技术发展趋势的理解能力,对内外部资源的配置能力整合,以及对企业发展的战略管理能力等[35]。企业拥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有助于其有效消化吸收科学技术生产的相关知识,并将科学价值、技术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从而提高创新绩效[36]。OECD(2011)[37]提出,依据资源基础理论,企业卓越的创新能力是其在市场竞争中优势的主要原动力,同时会直接作用于该企业的创新绩效。刘新民等(2020)[38]指出,企业的创新能力可以使其获得外部投资者的青睐,因为他们相信具有创新性的产品可以带来更多的收益;投资者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信心加大了其对企业的资金投入,为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申通远和朱玉杰(2018)[39]认为,企业的创新能力可以令企业生产出更好更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利润,从这个层面而言,企业创新的绩效得到提升。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2。
H2:创新能力正向作用于创新绩效。
3.政府补贴对创新绩效的影响
政府补贴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被作为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进行使用,丰厚的政府补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抵御研发风险,提升企业创新的效果[40]。政府补贴能刺激企业对研发进行投入,尤其对新兴产业的创新绩效和外溢效应更为显著[13]。政府补贴对企业的财务绩效和知识产权绩效都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32],而这两部分绩效是企业创新绩效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补贴还具有一定的“广而告之”作用,其向社会传递一种正面信号,因为能够获取政府补贴的企业在一般意义上是“经得起检验”的信誉良好的企业[41],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对于被补贴企业的信心得到增强,企业也因此在诸多层面受益,这对其创新绩效是一种良性作用。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3。
H3:政府补贴正向作用于创新绩效。
4.创新能力在政府补贴与创新绩效关系中的中介效应
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的举措更有助于企业获取外部资源,并将这些资源应用于创新布局上[25],企业取得的外部资源是企业提升创业能力和强化创新绩效最重要的方式之一[42]。若企业能获得充分的政府补贴来取得外部资源,对其创新能力会有一定作用,从而有效强化企业创新绩效[35]。基于假设1—3及以上分析,提出假设4。
H4:创新能力在政府补贴与创新绩效关系中发挥中介效应。
5.政府补贴在创新能力与创新绩效关系中的调节效应
如假设2 所述,随着企业创新能力的增强,其创新绩效会随之增强;而基于假设1和假设3,政府补贴对于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均有正向影响。综上,如果在企业创新能力对创新绩效作用的过程中,增加政府补贴的投入,创新能力对创新绩效的作用效果在理论上会得到增强。基于假设2、假设1、假设3和以上分析,提出假设5。
H5:政府补贴在创新能力与创新绩效关系中发挥正向调节效应。
6.创新治理能力在政府补贴与创新能力关系中以及创新能力与创新绩效关系中的调节效应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探讨新兴中国市场条件下,企业创新能力的结果变量及政府补贴对其发挥作用的机制。在这种思路下,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甚至直接影响企业创新活动[7]。基于此,本研究认为,置身于新兴中国经济体系,企业创新治理能力的提升应建立在能力卓越的高层管理团队基础之上。在资源有限的新兴市场中,如何培养和提升良好的创新治理能力,从而进一步获取更多的政府对企业进行创新激励时的补贴尤为重要。拥有良好的治理机制[43],企业可以研发出更好的技术,创造出更卓越的绩效,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44]。部分欧美发达国家的企业很早就在公司治理架构中设立了创新管理与治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统筹优化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掌握科技技术发展动态,为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撑[45]。就作用机理而言,良好的创新治理模式和突出的创新治理能力,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优化企业的人财物管理和产品研发活动,规避因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升企业创新活动的效能[46],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同时在更大程度上为企业争取诸如政府补贴之类的外部资源[38],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备更强的优势。相关实证研究也表明,相较于普通企业,上市公司的创新治理机制更为完备,其董事会的创新治理能力更为突出[47]。可见,创新能力的中介效应在高创新治理能力条件下会大于低创新治理能力,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高创新治理能力条件下,企业的运作机制使得其更容易获得政府支持和补贴,从而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进一步完善创新治理机制,提升创新能力和绩效,这可以说是一种“马太效应”。创新治理能力最主要的作用在于使得企业在进行创新活动时能够进行最有效的资源整合与运用[48]。同时,创新治理能力能够强化企业取得外部资源的能力,将互补的外部资源落实到企业内部创新活动之中[49]。创新治理能力作为公司治理中重要衡量指标之一,往往其越强越容易令企业获得资源和提升能力,以及令企业优化创新资源的配置[6]。因此,本文认为创新治理能力具有调节效应;再者,本研究主张企业高管团队努力于建立高效创新决策是创新治理机制最佳方式之一,尤其是在配合政府主导的条件下,创新企业管理者更应寻求创新问题解决的治理机制。完善的创新治理机制不仅能有效取得与整合资源到创新活动中,更可以强化企业本身的创新能力。基于假设1,政府补贴有助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基于假设2,创新能力正向作用于企业创新绩效。同时基于上文对创新治理能力作用的分析,如果在这两个作用路径中分别都辅之以高度的创新治理能力,两条路径的作用效果在理论上都会得到增强。基于此,提出假设6。
H6:创新治理能力在政府补贴与创新能力关系中(a)以及创新能力与创新绩效关系中(b)均发挥正向调节效应。
综上,本研究依据资源基础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和创新管理理论,基于创新治理能力视角,探讨政府补贴对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的影响以及政府补贴的调节效应和创新治理能力的调节效应。基于6个假设,构建研究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研究模型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测量
本研究包含创新治理能力、政府补贴、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四个概念,问卷的主体部分由这四个变量的相关量表合成,原始量表均来源于国外成熟的问卷。鉴于本研究主要目标群体的母语为中文,为便于受众理解,邀请资深翻译公司对原始问卷题项进行翻译,使之更符合中文表达习惯。在问卷正式发放之前,请三百余位经理人填写问卷,进行预测试,确保问卷的整体质量和各题项的精准性以及受众理解便利性。
研究架构中各变量之间操作性定义与衡量依据说明为:对创新治理能力的测量主要参考Huang(2016)[50]提出的测量题项,并结合中国创新模式进一步延伸并修正调整至本研究之中,目的是发展出符合本研究的创新治理能力测量题项,其题项范例如“建立了创新战略决策机制”“提高了创新委员会和创新主管的地位对创新的影响”等,共5 个题项;政府补贴测量题项包含直接补助和间接补助,如提供技术资助、无息贴息贷款、税收优惠、研发补贴人才奖励等方面,其题项范例如“政府给予无息或贴息贷款”“人才引进奖励、培训与住房补助”等,共9 个题项[23];创新能力一般包含组织创新、产品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等多维度[51],如“通过组织创新能力进行创新”等,共4 个题项;创新绩效是由新技术或产品创新应用与成果产业化之后的绩效,故以新产品或改良产品产值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测量[52];控制变量为产业类别、企业类型、企业年龄和企业规模[36]。问卷采用李克特7 点量表,从1 到7 符合程度逐渐增强:1 代表题项描述非常不符合企业实际,3代表题项描述与企业实际情况中等吻合,7代表题项描述完全符合企业实际。
(二)数据收集
数据收集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因疫情防控限制和地域便利性条件,研究采用的抽样方法是非概率抽样中的便利抽样。为保证随机性原则,随机抽样对采样操作过程要求严格,繁琐、耗时、费力。因此,如果调查的目的只是对问题的初步探索、获取研究线索和提出假设,则不一定需要使用随机抽样[53]。正如Chen(2004)[54]指出的,因果分析调查和探索性调查对样本的代表性要求不高。他们的主要目的不是估计总体指标,而是形成某种观点,甚至在某些条件下,非随机抽样比随机抽样更准确。
本研究对象的总体为中国企业,抽样的对象为珠三角地区的企业,问卷作答者为这些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创新活动相关员工,他们对于企业的创新实际有较为准确的了解。研究共发放纸质问卷600 份,回收问卷322 份,剔除作答不完整或因各题项被勾选的点数完全相同而表现出明显敷衍态度的问卷27 份,剩余有效问卷295 份,有效回收率为49%。样本的基本特征见表1所列。
表1 样本特性(N=295)
四、假设检验
(一)信效度分析
本研究首先采用SPSS24.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对于各分量表的信度,采用Cronbach'sα系数进行衡量,测量结果显示,创新治理能力、政府补贴、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四个量表的Cronbach'sα系数均在0.7 以上,表明各分量表信度达标[55];见表2 所列,各分量表的组合信度CR 值高于0.9,表明各分量表组合信度良好[55]。各分量表的AVE 值均在0.7 以上,表明各分量表的收敛效度达标[54]。置信区间检验用于判别量表的区分效度,检验结果表明,加上或减去2 个标准差后,变量间相关系数的上下值均不含1,符合良好的区分效度标准[55]。CFA结果显示(χ2=503.96,DF=224,CMIN/DF=2.25<3,P=0.000;CFI=0.96;TLI=0.95;SRMR=0.04;RMSEA=0.06),整体测量模型的适应指标符合标准[55],具有良好的匹配度和测量质量。
(二)相关分析
如表2所列,政府补贴、创新能力、创新治理能力与创新绩效之间的相关系数在0.35~0.83 之间,均达到显著水平[55],表明各变量与创新绩效之间存在中等程度的正相关。F检验用于检验产业类别、企业类型和企业规模的方差是否相等。结果表明,产业类别(F=0.80,P=0.45)、企业类型(F=1.02,P=0.36)和企业规模(F=0.93,P=0.40)的方差不显著,表明两个样本的方差是相等的。也就是说,控制变量对企业创新治理能力和创新绩效没有显著影响。可见、珠江三角洲地方政府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表2 平均值、标准差、组合信度、收敛效度与相关系数矩阵
(三)共同方法偏差检验
采用单一问卷收集的数据可能会产生共同方法偏差,以至于影响内部效度,所以将问卷回收后,采用单因素模型检测法来检验共同方法偏差的问题[55]。分析结果显示(χ2=3543.45,DF=230,χ2/DF=15.40;CFI=0.47;TLI=0.41;SRMR=0.20;RMSEA=0.22),单因素模型与数据配适度不佳,且显著低于测量模型的配适度(△χ2=3 039.49,DF=6,P<0.001),表明不存在严重的共同方法偏差。
(四)假设检验
本研究构建结构方程模型,用MPLUS7.8 软件进行假设验证。
首先,探讨主模型政府补贴、创新能力与创新绩效之间关系。通过路径分析探讨各变量之间的路径关系,从而验证研究假设。数据与结构模型配适度值(χ2=323.05,DF=132,χ2/DF=2.45,P=0.000;CFI=0.96;TLI=0.95;SRMR=0.04;RMSEA=0.07),表明,主结构模型与观测数据拟合良好。由各项模型标准化路径系数值、t值得知:政府补贴对创新能力呈正向影响(β=0.46,t=9.76,p<0.001),H1 得到支持;创新能力对创新绩效呈正向影响(β=0.89,t=36.71,p<0.001),H2得到支持;政府补贴对创新绩效影响不显著(β=-0.05,t=-0.92,p>0.1),H3未得到支持,表明政府补贴对创新绩效的影响未必是正向的。
其次,探讨创新能力对政府补贴与创新绩效关系的中介效应。通过拔靴法(BOOTSTRAPPING)设定抽样次数为5 000次,检验间接效果。结果显示,政府补贴通过创新能力影响创新绩效(系数值=0.52,t=5.14,p<0.001),95%的置信区间介于[0.368,1.106],不包含0,表明H4得到支持。
再次,进一步验证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能力与创新绩效关系的调节效应,按照调节变量的不同水平,就创新能力对创新绩效的直接影响进行模拟分析及对比。主要观察交互效果的路径系数是否显著(χ2=341.06,DF=149,CMIN/DF=2.29,P=0.000;CFI=0.96;TLI=0.95;SRMR=0.04;RMSEA=0.06),以判断调节效应。表3显示:政府补贴与创新能力交互作用呈负向显著影响(β=0.07,p>0.1),H5未得到支持,表明政府补贴对创新能力与创新绩效关系没有调节效应。
最后,探讨创新治理能力对政府补贴通过创新能力对创新绩效产生影响的调节效应。本研究模型属于Edwards 和Lambert(2007)[56]提出的中介调节模型,为检验这种“被调节的中介效应”,把自变量(X)对中介变量(M)的效应、中介变量对因变量(Y)的效应,以及自变量对因变量的直接影响按照调节变量的不同水平进行模拟分析及对比,主要观察交互效果的路径系数是否显著,以判断调节效应。检验结果见表3和表4所列。
由表3可知,政府补贴与创新治理能力交互作用边界显著(β=0.02,p<0.1),创新能力与创新治理能力交互作用不显著(β=-0.01,p>0.1);同时政府补贴与创新治理能力交互作用的95%置信区间为[-0.10,0.04],创新能力与创新治理能力交互作用的95%置信区间为[-0.36,0.71]。由表4 可知,当创新能力作为中介变量时,在高创新治理能力条件下,第一阶段(β=0.11,p<0.01)、第二阶段(β=0.76,p<0.001)都显著,且间接效果也呈显著(β=0.09,p<0.05);而在低创新治理能力条件下,第一阶段(β=0.07,p>0.1)不显著、第二阶段(β=0.75,p<0.001)呈正向显著影响,间接效果(β=0.05,p>0.1)不显著;在高和低创新治理能力条件下调节中介效应差异(β=0.04,p<0.1),呈正向边际显著影响,95%的置信区间为[-0.09,0.16]。由此,H6(a)和H6(b)得到支持,表明企业创新治理能力越强,越容易获得政府补贴,且通过提升创新能力影响创新绩效的作用也越强。
表3 调节中介模型的系数估计(政府补贴→创新能力→创新绩效)
表4 高创新治理能力和低创新治理能力的间接效果
总体假设检验相关系数及结果见表5所列。
表5 假设检验结果汇总
续表5
五、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和讨论
本研究从创新治理能力的视角探讨政府补贴、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引入珠三角企业问卷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验证了创新能力在政府补贴与创新绩效关系中的中介效应以及创新治理能力的调节效应,从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创新治理能力研究的相关理论与实证资料。
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能力具有正向显著影响,表明政府补贴有助于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政府补贴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在产品、技术、金融、人才和市场开发等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企业则通过获得政府补贴提高创新能力,进而提升创新绩效。而政府补贴对创新绩效直接影响不显著,表明政府补贴并不会直接作用于企业创新绩效,而是通过增强企业创新能力进而提升创新绩效,也就是说,企业创新能力在政府补贴与创新绩效的关系中发挥中介效应。究其原因:政府补贴具有公共属性,其具体路径是创新创业基金、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品牌推广等政策[41];企业在获得政府补贴后,通过研发新产品、引进新的技术、装备、工艺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规模效益,进而提高创新绩效。如果政府只是一味投入,而没有考虑这些补贴作用于企业创新能力的真实效果,那么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未必是正面的。因此,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制定技术、人才引进、市场拓展、绿色产品研发等政府补贴政策,并创造一个有利于企业创新的环境,使得补贴政策能切实发挥作用,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提升企业创新的效率。
企业创新能力对创新绩效具有正向显著影响,表明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可以影响创新绩效。究其原因:企业创新能力包括技术、产品、组织、过程、服务、学习、规划、市场等能力,企业可以透过“学习→模仿→转化→再内化”,将科学技术在产品、过程、组织和服务进行转化为价值,创新绩效高的企业往往具有自主的核心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原动力[18]。
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能力与创新绩效关系调节效应不显著,表明企业获得政府补贴多寡并不影响企业自主提升创新能力,所以也不影响创新绩效高低。究其原因:政府补贴是企业重要的外部资源,企业获得政府补贴后,利用补贴投入到一系列的生产活动中[6]。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环境以及满足顾客需求,会通过政府补贴建构创新能力,并通过整合资源自主创新提升可持续发展的创新能力。但也存在有些企业为了迎合政府补贴需要而创新,有些直接将政府补贴作为一项主营业外收入,在这种情形下,政府补贴反而助长了此类企业的投机心理与惰性,不利于企业创新心态的培养。因此,政府在制定政府补贴政策时应考虑补贴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排挤效应。
高创新治理能力条件下政府补贴通过创新能力影响创新绩效,调节中介具有正向显著效果,表明企业在高创新治理能力条件下,更容易获取政府补贴,并通过提高创新能力影响创新绩效。创新治理能力是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为创新战略决策、提升创新效率、获取外部资源提供有力保障。往往企业创新治理能力越强,企业治理能力也越强,产品或技术越具有竞争力。因此,企业可以在董事会设立创新治理委员会,制定创新战略决策机制,完善创新治理的运作规范,为企业创新战略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决策。
(二)政策和管理启示
政府补贴是一种公共政策刺激或鼓励企业对创新的投入。政府不能单纯地直接给予企业资金补贴,而应从技术创新平台、产学研创新中心建设、人才引进、市场拓展、绿色产品等方面给予资助;政府补贴还应因地制宜,为行业发展提供政策性支持,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和经营竞争环境。企业应构建创新社会网络,整合内外部资源,积极利用政府补贴优惠政策,自主研发创新以提高创新能力,且通过提升产品、组织、过程、服务等创新能力,进而提高创新绩效。
鉴于创新治理能力对于创新绩效的作用,企业应在公司治理中提高创新治理能力,健全创新治理能力体系,为企业创新战略与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首先,设立创新和科技治理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的战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中增加创新和科技治理职责,有专人负责,为企业创新发展战略、风险控制提供保障。其次,强化治理能力的多样化。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知识、学历经历、技术要多样化进行匹配,同时可以聘请专业的技术专家作为指导顾问。再次,规范董事会运作。规范化运作董事会是确保企业创新和科技治理的前提,健全创新和科技治理的决策机制,专业化运作董事会,并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功能。最后,引进创新和科技治理人才。创新和科技治理人才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根本[6],应外部引进人才、内部培养专家,搭建人才施展才能的平台,建立一支懂技术、熟业务、有专长的创新管理团队,为企业创新治理能力的构建和提升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