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所见秦代“计”类公文书
2022-05-09张岗
张 岗
(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关于秦汉上计制度的研究,目前学界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明显偏重于汉代上计制度的分析探讨,其主要涉及汉代计簿的具体内容、上计吏的选派、上计与考课的关系等方面。由于相关秦史材料较为匮乏,此项研究显得相对薄弱,但里耶秦简的发现与刊布,就为深入研究秦代上计制度的有关问题,提供了宝贵资料。目前学界依据里耶秦简中的有关文书,主要侧重于讨论“计录”及“诸官计”具体含义的解读、“计”与“课”的联系与区别、“计”类相关文书的结构和格式以及计簿如何制作等方面。(1)相关的研究成果有:李均明:《里耶秦简“计录”与“课志”解》,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8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49—159页;沈刚:《里耶秦简(壹)中的“课”与“计”——兼谈战国秦汉时期考绩制度的流变》,《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第64—69页;王伟:《里耶秦简“付计”文书义解》,《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54—61页;黎明钊、唐俊峰:《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县官、曹组织的职能分野与行政互动——以计、课为中心》,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13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31—158页;黄浩波:《里耶秦简牍所见“计”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杨振红、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2016春夏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1—119页;于洪涛:《里耶秦简经济文书分类整理与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第181—216页。从研究范式来看,目前学界大多集中于探讨里耶秦简中和“计”类文书有关的某些问题或“付计”等特定文书,但对“计”类文书在明确标准下进行系统整理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通过梳理前人的研究成果可知,从简牍文书学角度对“计”类公文书进行分类整理、从政务运行的视角分析期会机制在县廷制作上计文书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以及“计偕”类文书的整理与功能分析等方面,尚有一定的研究余地。因此本文在明确“计”类公文书分类标准的前提下,将深入分析“计”类公文书的内容,并围绕“计”类公文书在郡府—县廷—诸官曹机构之间的运转,来尝试讨论秦代上计制度在地方基层的运行实态。
一、“计”类公文书的分类及两类文书间的内在联系
里耶秦简中有丰富的“计”类公文书,其中包含着众多有关秦代基层官吏上计考课的相关信息。那么如何对此类文书进行分类呢?实际上从“计”本身的含义出发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点思路。《说文解字·言部》曰:“计,会也,算也。”(2)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167页。《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言:“禹不能名,契不能计。”(3)《史记》卷117《司马相如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015页。《正义》曰:“契为司徒,敷五教,主四方会计。”(4)《史记》卷117《司马相如列传》,第3016页。由此可见,“计”有会计、计算的含义。此外,“计”还有“计簿”的意思。《汉书·武帝纪》有载:“春还,受计于甘泉。”(5)《汉书》卷6《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99页。颜师古注曰:“受郡国所上计簿也。”(6)《汉书》卷6《武帝纪》,第199页。和“计”有关的简牍文书,可称之为“计”类文书,其是否也应该包含统计文书和“计簿”文书两大类呢?李均明认为所谓的“簿籍”就是统计和会计文书,并把“簿”又细分为了集簿、计簿、粟出入簿、麦出入簿等若干类型。(7)参见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47页。在李均明所做的“簿籍”文书分类基础上,我们主张依据简牍文书在日常行政中所起的功能这一主要的分类标准,把“计”类公文书分为“诸官计”文书和专项“计簿”文书两大类。所谓的“诸官计”文书就是县廷下属诸官按照一定时间周期所编制的各类事项的统计文书;专项“计簿”文书则是县廷在岁末时向郡府等上级机构所呈报的单项上计簿。(8)迁陵县廷除了向洞庭郡府呈送上计文书外,还要向内史上计,即如8-1845号简载:“丗二Ⅰ年迁陵内史计。Ⅱ。”参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99页。从现有材料来看,秦统一后,内史之所以还要负责部分的上计事务,这可能与其具有的统管财政方面事务的属性有关;同时内史还具有地方行政机构属性的一面,《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出现的诸如“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以及“廷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之类的令名,可作证明。关于此问题的具体分析,限于篇幅,拟另文阐释。明确了这两类文书的具体含义,本文进而认为,李均明所单列的粟出入簿、麦出入簿等明显属于各种类型的统计账簿,均为一定周期内所制作的统计文书。
县廷下属诸官所编制的统计文书和县廷制作的专项“计簿”文书在格式和内容上均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现举里耶秦简中所见的“诸官计”文书以说明。
2.迁陵已计:丗四年余见弩臂百六十九。Ⅰ·凡百六十九。Ⅱ
出弩臂四输益阳。Ⅲ 出弩臂三输临沅。Ⅳ 凡出七。Ⅴ
今九月见弩臂百六十二。Ⅵ8-151(10)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92页。
3.卅七年迁陵库工用计受充库工用计:Ⅰ桼(漆)卅
简1到简3在格式和内容上都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都属于“诸官计”文书。简1应是迁陵县田官将车辆上的配件交付给雁门太守府的统计文书。简3从格式上看和简1相似,具体来说其应是迁陵县库接受充县“库工用”的统计文书。这两简均涉及到了相关物资的出付入受问题,实际上在各种名目的统计文书中,“出付”和“入受”是对应的两种概念。在居延汉简中也有相关的记录,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394·4号简载:“四时簿出付入受不相应或出输非法各如牒书到。”(12)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550页。由此可知,在居延汉简中按照季度制作的统计文书明确要求出付和入受的数目要严格对应。那么在里耶秦简中出现带有“付计”和“受计”的统计文书,也是颇为自然的。简2从内容上说应属于迁陵县库所制作的关于“弩臂出入”的年度统计文书。其在格式上也很有特点,先是列出上一年计余的数目,再根据本年度的出入情况,进而统计出本年度内的最终统计数字,对于此种文书格式的特点即“已计某年余”,黄浩波已做相关阐述,(13)参见黄浩波:《里耶秦简牍所见“计”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杨振红、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2016春夏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1—92页。不再赘述。但在具体格式上,还有补充的余地。现举一例。
简4是秦始皇三十年八月仓官所制作的有关徒隶人数消长的统计文书,即所谓的“徒计”。此简虽然没有出现和“计”有关的字词,但从时间和内容上看,应属于按年编制的统计文书。该简与仓官呈报“禾稼计”的时间颇为接近,如9-700+9-1888号简载:“□年八月丙戌朔甲寅,仓守妃敢言之:廼八月庚子言:疏书卅一年真见Ⅰ禾稼牍北(背)上。·今□益出不定,更疏书牍北(背)上,谒除庚子书。敢Ⅱ【言之】Ⅲ。”(1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179页。由两简时间对照可知,9-700+9-1888号简前缺一字明显应为“卅”字,该简即为仓官呈报年度现存禾稼数量的呈文。从内容上看,简4中的“疏书徒息秏”就是指分条记录有关徒隶人数增长和减少情况。贾丽英也曾指出,徒计主要是对徒隶人数增减的记录。(16)参见贾丽英:《里耶秦简牍所见“徒隶”身份及监管官署》,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一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80页。因此,由简4可归纳统计文书的一种特殊格式,就是某具体时间某官+疏书+某具体统计项目+牍北(背)上。
除了“诸官计”文书外,里耶秦简中还有县廷制作的专项“计簿”文书,(17)里耶秦简中所见的专项“计簿”文书,除8-458号简外,还有8-1519号简,详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45—346页。另外,县廷向郡府上计的文书,除了专项的“计簿”文书外,还有综合性的“簿”文书,也就是汉代所称的“集簿”。但目前所刊布的里耶秦简材料中尚未见到,期望今后刊布的新材料中有此类文书。现举相关实例以说明。
BⅠ弩二百五十一。BⅡ臂九十七。BⅢ弦千八百一。BⅣ矢四万九百□
CⅠ戟二百五十一。CⅡ8-458(1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54页。
简5虽然内容有些残缺不全,但对比尹湾汉简《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的有关内容可知,(19)参见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03—118页。其为迁陵县某年度所制作的库兵计簿的一部分内容。无论是胄、弩还是矢、戟都与兵器密切相关。因此简5实际上就是对迁陵县库所藏各种兵器数量的专项上计文书。从其格式上来说,专项“计簿”文书的格式至少应该包括标题、正文这两部分内容,标题推测为“迁陵库真见兵簿”。因为根据里耶秦简8-653号简记载:“元年八月庚午朔朔日,迁陵守丞固敢言之:守府书曰:‘上真见兵,会九月朔日守府。’”(20)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92页。由此可知,迁陵县廷要在每年的九月朔日时,都要按时把“真见兵簿”即库兵计簿上呈给洞庭太守府,来作为年度上计考课的内容之一。正文则分条记录各种兵器的具体数量,正文的最后还应有总计的数目,即“凡某数目”。(21)与此简在格式和内容上颇为相似的简还有9-29+9-1164号简,该简末尾有载:“·凡四万四千二百八十四物,”详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41页。
里耶秦简中的“诸官计”文书和专项“计簿”文书虽在格式和内容上有着显著的差异,但两者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用于上计的专项“计簿”文书,实际上是以县廷诸官所上呈的相关统计文书为基础。联系前文中的简2和简5内容可知:简2是对迁陵县所存弩臂数量出入的年度统计文书;简5最终成型的专项“计簿”文书中恰好就有相关的具体数目。实际上,里耶秦简中还有类似的实例,现举几例。
7.赣弩用白布丈七尺。Ⅰ洒桼用白布六尺。Ⅱ8-529 大一七弩。大二件将。Ⅰ小六颉
弩。Ⅱ□□□弩传干。Ⅲ8-529背(2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75页。
简6从其格式上来看,与简5颇为相似,其应是秦始皇三十四年迁陵县廷所制作的“库工用计簿”的残文。何谓“工用”呢?陈伟认为,其似指“工”之用具用料。(24)参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86页。后来陈伟又进一步指出,“工用”既可用于兵器、车器的制造,亦可用于其维修和保养,(25)参见陈伟:《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26页。其说可从。由此可知“库工用计”就是指制造兵器、车辆等器物所需用料的统计。再如9-919+9-1719号简载:“弋弓一,用马筋一件半件。”(26)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225页。由此简可知,马筋应是制造弋弓的原料之一,由此也证明了“库工用计”下的原料统计确与兵器制造有关。与9-919+9-1719号简的文书格式相似,那么简7的性质是什么呢?于洪涛曾提出该简属于“库工用簿”,该简正面所说的即是制作弩所使用的原材料种类及数量,(27)参见于洪涛:《里耶秦简经济文书分类整理与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第106页。但其并未说明“库工用簿”与“库工用计簿”之间的内在联系。实际上“库工用簿”应属于弓弩等兵器以及车器制造时的用料统计文书,诸如此类的“库工用簿”就是岁末县廷制作“库工用计簿”的数据来源。由此也再次证明了县廷制作的专项“计簿”文书需要在汇集大量相关的统计文书基础上才能制作而成。
二、“计”类公文书在郡府—县廷—官曹之间的运转与县廷期会机制
简8和简9是和“赀责计”有关的数据源。简9在形制上较为特殊,属于简首涂黑的木牍,(31)里耶秦简中简首涂黑的木牍除8-300号简外,还有8-19、8-454、8-1095、8-1143+8-1631、9-1011,分别参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2—33、152—153、277、283页;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241页。其有何特殊的功能呢?徐世虹指出简首有长方形墨块,表示以下所书为汇总性内容,并认为简9为乡吏被赀的汇总记录。(32)徐世虹:《秦“课”刍议》,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8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58页。有了基础的数据源后,有关赀罚的统计文书就由司空来负责制作。(33)里耶秦简中8-480号简所载的“司空曹计录”中有“赀责计”。黎明钊、唐俊峰认为,“司空曹计录”下的“五计”均来自司空官,详见黎明钊、唐俊峰:《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县官、曹组织的职能分野与行政互动——以计、课为中心》,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13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46页。赀责的具体处罚手段,高敏认为,当官府判处有关人员赀一甲或赀一盾时,通常要缴纳铜钱。(34)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27页。其说可从。当县廷司空每完成一项“赀责计”的计账,县少内就要对应接受一笔来自被赀罚人员缴纳赀钱的入账。简10就很好地说明了此点,该简是迁陵县丞要求少内承接来自邛赀罚的文书,并要求少内在收纳赀钱的同时,还要在同年度上呈相关的校券。(35)关于里耶秦简中“券书”的归类及性质问题,学界有不同看法。张春龙等学者把里耶秦简中的刻齿简称为校券,认为校券的含义可能是为了提供检校的契券,详见张春龙、大川俊隆、籾山明:《里耶秦简刻齿简研究——兼论岳麓秦简〈数〉中的未解读简》,《文物》2015年第3期,第54—62页;曹天江则认为里耶秦简中的出入券书都是三辨券,中辨券要上呈至县廷,详见曹天江:《秦迁陵县的物资出入与计校——以三辨券为线索》,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20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189—226页。实际上这两种看法,是从不同角度来对券书进行的归类,称为“校券”侧重于说明券书的实际功能;称为三辨券则明显是从券书本身的形制及特点来说的。本文在此从“校券”之说。实际上里耶秦简中就有很多此类校券的具体实例。如9-91+9-2033号简载:“入尉史赀钱七百七十六。元年八月【庚】午朔丁亥,少内守□、佐受。Ⅰ令佐赣监。手Ⅱ,”(36)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66页。此简即是“赀罚入钱券”,县丞要求少内上呈的校券即为此类券书。“上校”的重要性在于,校券是县廷等上级机构核校相关统计文书的重要依据。(37)参见黎明钊、唐俊峰:《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县官、曹组织的职能分野与行政互动——以计、课为中心》,《简帛》第13辑,第148页。除此之外,校券也是相关官署跨区域进行“出入付受”核算计账的凭证。现举相关的文书实例以说明。
11.丗五年八月丁巳朔,贰春乡兹敢言之:受酉阳盈夷Ⅰ乡户隶计大女子一人,今上其校
一牒,谒以从事。敢Ⅱ言之。Ⅲ8-1565(3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62页。
受。巴。Ⅱ9-2305(3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468页。
简11和简12都是跨区域进行相关事项统计的政务文书。简11是贰春乡上呈给县廷的上行文书,主要内容是贰春乡在承接来自酉阳县盈夷乡的户隶计后,并上呈了相关的校券,以供迁陵县廷对相关统计文书进行核验。简12则是迁陵县司空把吏民被赀罚的统计文书交付给了枳县少内,上文已经论及赀罚要缴纳铜钱,因此枳县少内以金钱计的形式来作为此项事务的记录,这个过程可称之为“定计”,(40)里耶秦简中还有“定课”、“定簿”等相似的内容,如简号:8-1511、8-1515。参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41、343页。所谓的“定”,邢义田认为其是指实际的结果,“定簿”即是指经过清查,记录实际情况的簿册,详见邢义田:《尹湾汉墓木牍文书的名称和性质》,收入其著《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20—123页。也就是确定计账。里耶秦简中就有和“定计”有关的简文,如8-63号简载:“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烦故为公田吏,徙属,事荅不备,分Ⅰ负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钱三百一十四。烦冗佐署迁陵。今上责校券二,谒告迁陵Ⅱ令官计者定,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问可(何)计付,署计年为报。敢言之。Ⅲ三月辛亥,旬阳丞滂敢告迁陵丞主:写移,移券,可为报。敢告主。/兼手。Ⅳ廿七年十月庚子,迁陵守丞敬告司空主,以律令从事言。/手。即走申行司空Ⅴ。”(4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48页。此简是旬阳县向迁陵县协定债务的文书,其中旬阳县方面明确要求迁陵县廷令有关机构确定计账。至于具体是哪个机构,因为迁陵县廷所属的计账应为司空的“赀责计”,且从该简中的“迁陵守丞敬告司空主”一句,也可得到佐证。迁陵县“赀责计”的具体计账内容是什么?实际上其内容应是简文中所谓的“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由此迁陵县廷方面就完成了此项债务的“定计”。“定计”的重要性还在于只有出入双方的计账都已核实确认,也就是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70号简载:“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4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7页。才能实现所谓的“计毋相谬”。在双方完成相关事项的账目统计后,其上级官署还要对上呈的统计文书进行校对,也就是简12中洞庭郡和巴郡的有关官吏对文书所进行的核校。郡府核验的依据就是县廷在上呈相关文书时,一并提交的校券。
正因为校券在县廷处理“计”类公文书过程中颇为重要,因而专门用竹笥来盛放相关的校券,为此还制作了相关的楬。它们形制特殊,往往都具有简首涂黑的特征。如9-1115简:“金布廿九年Ⅰ库工用器、兵、Ⅱ车,少内器计Ⅲ出入券。丁Ⅳ。”(4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262页。这是迁陵县金布曹所用的专门用于标识收纳相关校券所用的楬,实际上也从侧面说明了对相关统计文书进行核校的官署应当就是县廷的列曹机构,(44)县廷诸曹负责校对、核实稗官计所载数据,详见黎明钊、唐俊峰:《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县官、曹组织的职能分野与行政互动——以计、课为中心》,《简帛》第13辑,第151页。在这里仅对相关细节问题略作补充。
13.丗三年当计Ⅰ券出入笥Ⅱ具此中。Ⅲ8-1200(4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91页。
14.丗年四月尽九月,Ⅰ仓曹当计禾Ⅱ稼出入券。Ⅲ
已计及县Ⅳ相付受Ⅴ廷。苐甲。Ⅵ8-776(46)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24页。
简13和简14都是用于标识盛放出入券所用的楬。简14内容更为完整,由简文可知,秦始皇三十年四月到九月间有关禾稼的出入券书就被收纳在竹笥中。该简实际上也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里耶秦简中存在的“某曹计录”的真正含义。学界对于“计录”的含义有不同看法,李均明认为“计录”可看作账簿的集成目录;(47)参见李均明:《里耶秦简“计录”与“课志”解》,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8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51页。黎明钊、唐俊峰则提出“计录”是该曹需要校定计簿之“录”,(48)参见黎明钊、唐俊峰:《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县官、曹组织的职能分野与行政互动——以计、课为中心》,《简帛》第13辑,第145页。但未进一步指出列曹通过何种政务运行机制来核校统计文书,这为我们留下了继续讨论的余地。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为了提高核校统计文书的效率,列曹机构就会利用竹笥内存放的校券。具体到仓曹来说,禾稼计恰好是“仓曹计录”下的内容之一,结合简14可知,仓曹需要依据禾稼出入券,把年度内仓官所呈报的“禾稼计”的簿书内容进行核校。那么何为“当计券”呢?董飞曾提出,其应是当上计而暂未上计的券。(49)参见董飞:《里耶秦简“笥牌”读札》,《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23页。此说仍有可商榷的余地,因为禾稼出入券均属于带有刻齿的券书,(50)里耶秦简中有很多实例,如简号:8-217、8-760、8-763、8-800、8-1081等,参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16、218、219、229、275页。其用途当是供上级机构核验簿书所用,所以“当计券”是指应该校计而尚未校计的校券。与之类似的简文还有9-2327号简,简文:“卅六年仓曹Ⅰ吏□□□□Ⅱ校及□Ⅲ尉已计Ⅳ已Ⅴ。”(5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474页。由该简可知,仓曹中的令史确实要对相关的统计文书进行核校。此外,楬在具体使用时可能还要编号,如8-1201简:“仓曹Ⅰ廿九年Ⅱ当计出入Ⅲ券甲Ⅳ笥。”(5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91页。该简与简14都是和仓曹有关的楬,简14末尾的“苐甲”可能属于楬的编号,而8-1201简中的“甲笥”再次说明了楬在具体使用时为便于识别,可能进行了编号。(53)校释小组指出,8-1201号简中的“甲”字小而淡,详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91页。从“甲”字的字迹来看,其可能是后写,目的可能是为了编号。另外,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七号井出土的汉代简牍中,简号为J7④:100的木楬上也有“苐甲”的字样,详见张春龙、张忠炜:《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七号井出土简牍述略》,《文物》2021年第6期,第71页。从形制上看简号为J7④:100的木楬,和里耶秦简中的绝大部分的楬一样,同样都呈半圆形,且具有简首涂黑的特点,但不同的是简号为J7④:100的木楬上还画有网格,并无钻孔,由此可知“楬”从秦代至西汉初期在形制方面的继承与变化情况。同样也可以推断出9-1115号简中末尾的“丁”字当与“甲笥”类似,应为金布曹所用楬的编号。
县廷中的列曹机构除了运用校券来核校相关的“诸官计”文书外,还会利用县廷诸官一同上呈的“计偕”类簿籍。何为“计偕”类簿籍?汪桂海曾指出,汉代随上计簿呈送朝廷的还有各类原始簿籍,即为计偕簿籍。(54)参见汪桂海:《汉代的校计与计偕簿籍》,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八》,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00页。实际上在县廷列曹核验“诸官计”文书的政务活动中,可能就存在着此类文书。现举相关实例以说明。
丗牒。敢言Ⅱ之。Ⅲ8-1559(56)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58页。
当县廷的列曹机构根据校券以及“计偕”类簿籍,对“诸官计”文书进行核校时,一旦发现文书中所载的具体数目不实时,相关的官吏就要受到问罪惩罚。比如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的“暨过误失坐官案”就有“库兵计”的具体数目出现谬误的实例,即097/0151/0140(正)简载:“与从事廿(二十)一年库计,劾缪(谬)弩百。”(62)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146页。实际上,在里耶秦简中也有相关的实例。
18.辤(辞):小误,论赀就、臖各一盾。敢言9-546(6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153页。
此外,秦代还有上计吏来负责上计事务,里耶秦简中出现的将计丞,应是迁陵县廷派到洞庭郡进行上计的官吏,现列举有关将计丞的简文如下。
23.卅一年十月己酉朔癸酉,迁陵将计叚(假)丞枯敢言之:仆马一匹,以卅一年死。·今
为Ⅰ椯一牒上,谒除籍。敢言之。Ⅱ9-651+9-2470(7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171页。
简21虽较为残泐,但其从格式来看,与简20颇为相似,推测其可能与迁陵将计丞要呈送“计偕簿”前往郡府上计有关。简22内容相对完整,由简文可知县少内上呈本机构的年度统计文书后,还要把相关的“狱校”文书呈交给迁陵将计丞。由以上两简可知,迁陵将计丞应当是负责把本县和上计有关的簿籍都要呈送到郡府。简23应是迁陵将计丞把汇报所乘马匹死亡的情况以“椯”的形式上呈到县廷,(79)校释小组提出,“椯”疑读为“专”,六寸簿也,详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172页。由此可见前往郡府上计的将计丞应有乘马的待遇。(80)朱锦程曾依据岳麓秦简及睡虎地秦简中的资料指出,官吏在出差时,有相应的车、马、船及随从待遇,详见朱锦程:《简牍所见秦官吏的待遇》,梁安和、徐卫民主编:《秦汉研究》第11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4—15页。另外,里耶秦简中也有相关实例,如9-2346号简虽属于爰书,但简文也反映了迁陵令拔徭使出差时可享有乘马的待遇,详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479页。关于简文中“卅一年十月己酉朔癸酉”的时间,校释小组指出“卅一年”当是“卅二年之误”,(8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171—172页。其说可从。也就是迁陵将计丞希望通过上呈“椯一牒”以除籍的方式,促使县廷为其重新配备马匹以保证其顺利前往郡府上计。(82)“上椯一牒以除籍”再次说明秦代已有“马名籍”的存在,罗小华指出9-2346号简中记载有乘马颜色、性别和标识的情况,详见罗小华:《里耶秦简(贰)中的“乘马”》,简帛网2018年5月29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7876.html。此外,9-2346号简中还记载有马的名字。推测秦代的“马名籍”可能包括颜色、性别、标识、姓名等基本信息。除了将计丞要负责携带上计簿到郡府上计外,里耶秦简中还有令史担任上计吏的情况,今试举一例。
三、考课其功的精神及对应官吏待遇的变化
通过分析里耶秦简中的“计”类公文书,可知秦代中央政府通过文书行政的方式,已在洞庭郡迁陵县等新设郡县建立起了行之有效的上计制度。同时,在上计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体现了考课其功的精神,其具体表现在县廷诸官在制作统计文书时力求内容的准确。为保证上计制度的正常运转,县廷通过下发相关的下行政务文书,要求下属诸官及时上呈统计文书。在上计制度运转中,县廷和下属诸官之间在相关政务信息上实现的有效互动。现列举几例公文书以兹说明。
25.□年八月丙戌朔甲寅,仓守妃敢言之:廼八月庚子言:疏书卅一年真见Ⅰ禾稼牍北(背)
上。今□益出不定,更疏书牍北(背)上,谒除庚子书。敢Ⅱ【言之】。9-700+9-1888
27.秋矣酉阳未遣9-1468 期会副 诣廷唯勿9-1468背(8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315页。
28.秋矣谒9-1862 令乡官各具其官当计者。9-1862背(8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375页。
简25是秦始皇三十年的年底,仓守妃呈递给县廷的上行文书,主要内容是上呈禾稼数量的统计文书。该文书的特殊之处在于仓守妃把“甲寅日”最新有关禾稼数量的情况呈报给县廷,从而替换了原来呈报的统计文书,也就是所谓的“谒除庚子书”。这种做法的目的,无疑是为了追求年终禾稼统计文书内容的准确性,因为其内容一旦出现错误不实的情况,就要受到县廷相应的惩罚。实际上,里耶秦简中就有因呈送的“志”类文书内容不实,主管官吏而被县廷问罪的实例。如8-1246号简载:“廿九年正月甲辰,迁陵丞昌讯Ⅰ书。Ⅱ·鞫□悍上禾稼租志误少五谷□。”(90)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00页。由此简可知,悍所上呈的“禾稼租志”中五谷的数目存在不足的问题,而受到了丞昌的问讯。简26到简28都是县廷发送给下属诸官的下行文书。简26内容虽较为残缺,但仍然保留了一些关键的信息,其主要内容应是迁陵县廷要求下属某官及时制作并上呈年度的统计文书,甚至可能存在迁陵县丞以“写重”的方式,再次发出相关的文书,而实际上相关的官署机构已经完成了统计文书的制作,就是所谓的“已计”。
29.卅年廷金Ⅰ布期会Ⅱ已事。Ⅲ9-2310(97)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468页。
30.迁陵廷尉Ⅰ曹卅一年、卅二年Ⅱ期会已Ⅲ事笥。Ⅳ9-2313(9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469页。
此两简在形制上均属于简首涂黑的楬,其主要用于文书的存档。由简文可知,简29、简30都与列曹参与县廷期会相关。对此问题孙闻博曾提出,列曹可通过期会等出席县廷会议,参与讨论,(99)参见孙闻博:《秦县的列曹与诸官(增订稿)》,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主编:《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第250页。但其并未具体阐明列曹参与期会的具体职能,现在此略作补充。联系前文可知,在上计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县廷的列曹主要是负责核校县廷下属诸官所上呈的统计文书,而且县廷期会的主要内容恰好与处理下级所上呈的各类簿书有关,列曹参与期会,应主要负责对各类统计文书的内容进行核实,也就是列曹恰是通过县廷期会的政务运行机制而得以对相关簿书进行集中处理。此外,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也出现了和“期会”有关的简文,如《竹简﹝贰﹞》257简载:“君教 丞出给民种粻掾烝□如曹 期会掾烝 录事掾谷水校 主簿省 嘉禾三年五月十三日白三州仓领杂米起嘉禾元年七月一日讫九月卅日一时簿。”(100)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722页。徐畅曾指出,侯国举办期会的目的之一,就是会合长吏、属吏对此前一定时期内的仓米、库皮簿、草刺等进行审核,期会的参加者除侯相、丞、期会掾外,还应包括与校阅文书密切相关的曹司负责人,(101)参见徐畅:《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官文书整理与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第242页。其说可从。由此可见,吴简中由诸曹来校阅簿书的制度当渊源于秦代的旧制。(102)山东青岛土山屯西汉墓群出土的简牍文书中除《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外,还有《诸曹要具集簿》,其内容与《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相似,详见青岛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所、黄岛区博物馆:《山东青岛土山屯墓群四号封土与墓葬的发掘》,《考古学报》2019年第3期,第426页。可见西汉中后期县廷中的列曹掾史除了要负责核校定期簿书外,还在县廷制作上计集簿的政务活动中发挥着颇为重要的作用。如何理解简29、30中的“已事”呢?董飞曾撰文指出,文书处理完毕称为“已事”。(103)参见董飞:《里耶秦简“笥牌”读札》,《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25页。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理解“期会已事”的具体含义,其应当是指县廷的金布曹和尉曹已经核校完成相关的统计文书。通过以上对秦朝基层文书行政体系的分析,可知考课其功的精神体现在上计制度运行的诸多方面。
随着上计制度的运行,秦代上级官署对下属官吏治绩的考课也会展开,以明升降黜陟;同时官吏的有关待遇也会随之动态变化。里耶秦简中就有相关的文书,现举一例。
31.廿八年六月己巳朔甲午,仓武敢言之:令史敞、彼死共走兴。今彼死次Ⅰ不当得走,
令史畸当得未有走。今令畸袭彼死处,与敞共Ⅱ走。仓已定籍。敢言之。Ⅲ8-1490+8
-1518六月乙未,水下六刻,佐尚以来。/朝半。□尚手。8-1490背+8-1518背(10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38页。
简31是秦始皇二十八年六月仓武呈送给县廷的上行文书。简文中所谓的“走”与仆意思相当,是仆夫的意思,以供官吏来差遣。简文的大意是说由于彼死的官秩等级不应当享有仆夫的待遇,应是彼死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令史的职务,而畸由于已是令史,按照相关的律令规定应该拥有仆夫的待遇,所以让畸继承彼死原来的待遇,与敞共同拥有相关待遇。同时,简文中还说明由仓守来负责制作相关的簿籍。可见官吏所享受的待遇是处于动态变化的,所制作的簿籍应当是按照官吏所处的官秩等级来一一对应其所享受的待遇。因为在睡虎地秦简中规定了基层官吏的不同官秩所对应给予的待遇。如《秦律十八种·金布律》72到74号简就明确记载:
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十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养一人;十五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与其官长共养、车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车牛、仆,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养一人;小官毋(无)啬夫者,以此鼠(予)仆、车牛。(10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7页。
由此可知,县乡长吏与佐史之类的少吏之间在待遇方面还是有一定差别的。与此同时,秦代基层官吏的待遇之所以会发生变动,是因为随着每年度上计考课的进行,他们的官秩等级可能也会出现相应的调整。正如《史记·范雎蔡泽列传》中所言:“秋冬遣无害吏案讯问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106)《史记》卷79《范雎蔡泽列传》,第2415页。可见官吏在接受上计的过程中,也在同时进行“课殿最”的考课,因此其年度相关待遇的调整与其官秩的变化可以说具有同时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