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在线民事诉讼发展状况与完善路径
2022-05-08肖瑞
肖 瑞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996年1月至2022年2月的主要案件类型,可以得出各类案件的比例,并绘制表1,可以看出平均每10个案件就有6个属于民事案件。2020年是疫情爆发的一年,虽然在这一年里我国法院裁判案件的数量整体上是下降的,但是表2中的数据反映出民事案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占案件总数的近60%,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因此在研究后疫情时代(2020年下半年至今)的在线诉讼机制时,可以民事案件为对象,并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表1 1996年1月—2022年2月全国主要案件比例
表2 2020年全国主要案件比例
后疫情时代在线民事诉讼的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与疫情时期的在线情况联系紧密,并且疫情带来的影响在后疫情时代尚未消除。无论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数量上,还是在线诉讼的适用率上,都或多或少受到疫情的影响。因此,在分析后疫情时代民事诉讼的在线状况时,需要结合疫情期间民事诉讼在线状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寻后疫情时代在线诉讼适用率整体下降的原因,从而为后疫情时代在线民事诉讼机制寻找完善的路径。
一、后疫情时代民事诉讼在线状况
(一)适用率下降并保持稳定
新冠疫情爆发前,部分法院已经建立了互联网在线诉讼平台,并且尝试着在线立案和在线庭审。2018年4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建立的全国首个互联网在线诉讼平台正式运行,其中运用线上大数据综合分析技能提高诉讼的成功率成为亮点。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了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并要求2019年底全国四级法院统一建成线上送达平台。
然而线上诉服最初形成的时候,推广力度不足、适用程度也不高。北京是最先建立互联网法院的地区之一,在法院送达和审判环节体现了制度的创新性,并探索实现了诉讼服务全流程的网络化。以北京“微移动法院”为例,其平台设置了在线立案通道,但是由于缺乏在线审判的经验,无论是立案、送达、开庭、证据交换还是执行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使得在线诉讼于疫情爆发之前整体的适用率不高。
司法活动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的一部分,无法因疫情的发生而中断,为了缓解疫情下传统诉讼模式受到的限制,需要寻找一种预防疫情扩散的诉讼方式。[1]而通过互联网平台立案,以及线上电子送达、在线审判的方式,不仅降低了线下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扩散风险,也使得疫情时期的防控工作和审判工作得以顺利推进。以我国东部某市2020年1月到2022年2月在线庭审情况为例,探讨我国疫情前后在线庭审的适用率。从图1可以看出,某市在疫情爆发时期,线上庭审活动开展较为频繁,呈现出“线上诉讼爆炸”的趋势。而在后疫情时期,线上诉讼活动的适用率明显降低并呈现出稳步发展的态势。
(二)区域在线诉讼“整体趋同,局部异化”
笔者统计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6年至2021年不同地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数量,并绘制了表3,从中可以看出2020年疫情期间,我国法院民事案件处理数量除极个别地区之外,整体上呈现下降趋势。2021年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数量依然呈现下降的状态,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受到疫情的波及影响。
表3 2016—2021年全国及部分地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汇总
从表3还可以看出,无论是北广杭还是中部与西部地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数量,疫情之前整体上呈现上升态势。2020年疫情爆发之后出现了拐点,不同地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大多都呈现出下降的局势,但是这种状态在前疫情时期表现的并不明显,在2021年至今的后疫情阶段下降较为明显。而2020年西部地区民事案件的审理数量受到疫情的影响,相较于2019年虽然上升较为缓慢,但整体上依然是稳步上升的。而在2021年,即使个别特殊地区疫情期间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发展趋势与其他地区的普遍趋势存在差异,但无论是哪个地区的民事案件数量整体上都明显下降了。
而在对表3中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再根据实践中在线诉讼的适用情况,可以把后疫情时代民事案件分为三个主要区域并绘制在线适用比例图,如图2。第一个是以北京、广州、杭州为代表的在线诉讼试点地区,第二个是以河南与湖北为代表的中部地区,第三个是以新疆与云南为代表的西部地区。
根据图2可以看出,最先开展在线司法审判活动的北广杭试点地区,疫情期间线上诉讼活动较其他地区更为频繁,但是总的来说,各个地区民事案件在线审理适用率在疫情期间整体上呈现上升的趋势。而后疫情时期在线诉讼适用率总体上呈现下降的态势,而且这种态势随着疫情的反复上下起伏,不过整体上趋于平稳。后疫情时期疫情的影响尚未消除,而在线审理模式,不仅是能够缓解线下诉讼活动中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扩散风险,也能够应对我国线下“案多人少”的诉讼爆炸局面,不失为提升司法效率的科学诉服方式。[2]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疫情期间在线诉讼适用率整体上呈现上升的态势;后疫情时期虽然较疫情之前在线诉讼数量增多,但在线诉讼适用率相比于疫情时期依然是下降的,虽然部分地区疫情前后在线审理波动较大,部分地区趋于平缓,但是并不影响大的下降趋势。以北京市2022年人民法院在线审理情况为例。2022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做北京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时候指出,北京2021年全市网上立案率为71.2%,在线庭审率达67.4%,持居全国首位。[3]然而根据检索和调查的报告显示,虽然疫情之后在线诉讼数量较疫情之前增多了,但是占全国在线诉讼的比例整体上依然呈现下降的趋势。2021年新华社数据显示,2020年疫情期间北京市全年线上开庭占全国法院线上开庭总数的40%。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1年的案件审理数量,以及计算报告中的立案率和庭审率得出,北京市2021年审理的案件数量为366.5万件,2021全年网上立案数量为260.9万件,在线庭审数量达到247万件。而人民日报2022年3月30日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法院在线立案数量为1143.9万件,这远远高于北京市2021年网上立案总量。通过以上数据,笔者计算出,2021年后疫情时代,北京市网上立案数量占全国网上立案总量的22.8%。而一般情况下,网上开庭数量往往少于网上立案数量,网上开庭比例往往不及网上立案比例。因此,可以推出2021年后疫情时期,北京市网上开庭数量占全国网上开庭数量的比例是低于22.8%的,当然也就远远低于2020年疫情期间北京市线上开庭占全国线上开庭总数比例的40%了。因此,北京市后疫情时期虽然在线庭审的适用率较疫情之前呈现上升趋势,但是相较于疫情期间的在线审理适用率整体上依然呈现出下降的态势。
而疫情期间在线庭审能够大范围开展的原因得益于“智慧司法”的建立,这种司法模式将传统的诉讼纠纷转移到了线上开展,并运用人工智能的方式实现了诉讼的在线化。[4]疫情之前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互联网法院,疫情期间这种网络诉讼和微互联网平台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尤其是最初开展智慧司法活动的北广杭地区,在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适用率大幅提高,这与疫情之前在线诉讼适用率较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西部地区在线诉讼的状况,2020年受疫情的影响较小,再加上在线诉讼平台的建设不成熟,疫情前后在线诉讼整体上波动不大,依然处于平稳的状态。
疫情期间我国在线诉讼模式得以广泛的应用,但后疫情时代不能就此止步。而通过分析后疫情时代在线诉讼适用率降低的原因,可以为我国线上民事诉讼的持续推进寻找解决的路径,从而实现法治领域的中国创新。[5]
二、后疫情时代在线民事诉讼状况不佳的原因
正如图2所反映的,后疫情时代在线民事诉讼的适用率普遍下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因为疫情之后线下诉讼活动可以顺利开展之外,最主要的是在线诉讼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深入分析在线民事诉讼效果不佳的原因,可以为后疫情时代在线民事诉讼机制的完善寻找路径。
(一)线上诉讼经济效果不佳
网上的立案、送达等诉讼活动,不仅快捷方便,也节约了线下住宿、打车以及伙食等费用,因而线上诉讼通常会被认为既节约了时间,又节省了成本。但是在网络匿名化下,法院可能找不到当事人,无法开展线上送达、开庭以及执行等诉讼活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线下重新送达或者执行,不仅不能节约时间和成本,也使得诉讼活动重复进行,既耗时又耗力。
2021年10月,笔者针对A区50名参加过在线诉讼的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展了关于“后疫情时代‘在线诉讼’是否能够实现诉讼经济”的网络问卷调查活动。(1)调查对象主要是参加过在线诉讼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询问的主要问题是:“你对疫情期间在线诉讼的看法?后疫情时期在线诉讼是否有必要?你认为在线诉讼中最为困难的是哪个阶段?在线诉讼能否节约司法成本和诉讼时间?你更倾向于线上还是线下的诉讼活动?”根据调查数据和访谈结果,其中有19名受访者认为后疫情时代在线诉讼是有必要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疫情波及下的司法僵化现象。31名受访者认为后疫情时期在线诉讼在立案、开庭审理等环节是可以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的,而一旦遇到不能在线送达的情况,依然要通过线下的方式重新送达,这就造成了线上线下送达活动的反复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延长了送达时间,也增加了诉讼的成本,以至于在线审判效果不佳。
而对于后疫情时代是否应当继续开展线上诉讼活动,有21名受访者赞成后疫情时代应当继续开展线上诉讼活动;有2名受访者未发表意见;1名受访者认为两种模式的适用具有同样的效果;而有26名受访者出于诉讼经济和庭审效率的考量,认为没有必要开展线上诉讼活动。因此可以看出,不赞成后疫情时代开展线上民事诉讼活动的受访者占多数。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这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后疫情时代疫情整体上处于可以控制的状态,线下诉讼得以顺利的开展,线下诉讼极大的分流了线上诉讼,尤其是后疫情时代线上诉讼较线下诉讼的经济效益不显著时,诉讼主体一般情况下还是优先考虑线下的诉讼方式。
(二)网络运行本身存在问题
疫情之前在线诉讼活动已经开始试行,只不过各个地区各个阶段试行的程度有所差别,但是整体上网络诉讼活动处于较为停滞的状态。疫情期间在线诉讼的运行状况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而后疫情时代,疫情整体上得到了控制,再加上线上诉讼模式具有一定的限权性和限速性,其中限权性主要体现在,为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而限制参与者的权利;而限速性是指网络的运行速度不佳。[6]前者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规避;而后者改善较难,不仅需要技术上的障碍革除措施,也需要为参加诉讼的人提供良好的网络运行环境。因此线上诉讼活动的难度较大,更多的诉讼参与人在后疫情时代还是选择线下的诉讼模式。
上述50名受访者中,有46名受访者认为线上庭审普遍存在网络卡顿或者中断的现象。诉讼活动需要法官、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证人等多方主体的参与,如果涉及到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能还需要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旁听人员等更多人员的加入。因为流量数据是有限的,带宽也是有限的,表现在在线诉讼上则呈现出网络运行速度不佳甚至出现断网的状况。而在网络卡顿或者中断的时候,如果缓解网络压力的配套设备配置不齐全,法律场景甚至将无法顺利运行。
(三)在线诉讼行为存在随意性
线下诉讼活动中,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处于同一个诉讼空间,法官不仅能够观察到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也能够塑造严肃的庭审氛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诉讼参与人的自律性。而在线诉讼存在着“当事人什么时候上线,庭审什么时候开展”[7]的随意性,经常会出现当事人迟到上线或者忘记开庭的现象。
线下诉讼活动是在一个肃穆的独立空间内开展的,什么人员参加、什么人员回避是有严格规范的,并且这种回避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能够得到有力的践行。而线上诉讼活动通常情况下较为随意,具体表现为:出现在屏幕里的通常是适格当事人,但是在屏幕看不到的同一空间内,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人可能依然在场。而且这种随意性还体现在线上诉讼的地点不是固定的,诉讼主体可能是在广场、餐厅等公共场所参与线上活动,还可能是在驾车的环境下参加线上活动,这不仅不利于塑造司法的严谨性,也会存在着信息泄露的风险,甚至给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四)受疫情形式变化的影响
2020年上半年是疫情爆发的时期,虽然从2020下半年至今新冠疫情反复出现,但总体上得到了较好的控制。从表3可以看出,疫情效应的“反射弧”较长,法院民事案件处理数量的大幅下降并非出现在疫情期间,主要是发生在疫情之后。这种下降并非是个别的,而是整体呈现下降趋势。
图3、图4反映的分别是广州和新疆地区2016—2021年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情况,这两个地区疫情期间处理案件的数量较前一年依然是增加的。虽然图3、图4反映出2020年部分地区案件处理情况与其他地区存在差异,即在疫情期间法院处理案件的数量较前一年处于上升的状态,但是这种状况的形成是有特殊原因的,并不影响后疫情时代法院在线诉讼整体适用率的下降总趋势。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对于广州来说,主要是有以下四点原因:第一,经济较为发达,对外开放力度大,国内外诉讼案件与日俱增;第二,“智慧司法”的建设较为成熟,科技人才和法律人才充沛;第三,在线诉讼模式应用较广,并成为常态化;第四,民众法治意识较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较为普遍。而对于新疆,也有以下四点原因:第一,由于地处西部偏远地区,人员流动较少,地域较广,纠纷比较少;第二,党中央关注西部建设,新疆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经济纠纷逐渐增多;第三,新疆近年来开始探索智慧司法的建设,在充足的配套设施下,在线司法在疫情期间得以广泛的运用;第四,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得以普及,网络信号覆盖了中国全境,为在线诉讼提供了良好的网络运营环境。因此总体上来说,广州、新疆2020年诉讼数量较2019年处于上升的状态是正常现象,而且这并不影响后疫情时代民事案件较疫情时期的数量整体下降的局势。
而后疫情时代整体案件数量的下降,势必会影响在线诉讼的数量,并且在疫情结束后,线下诉讼活动可以顺利开展的情况下,后疫情时代在线诉讼的适用率降低也就是情有可原的了。
三、后疫情时代在线民事诉讼机制的完善
(一)建立统一的在线诉讼机制
在线诉讼在后疫情时代是有充分的法律支持的。从全局的角度来说,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2020年底在最高院发布的的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中,又把2020年完成的《关于人民法院互联网公开庭审过程若干问题的规定》纳入了立项规划之中。而繁简分流试点方案以及实施办法中,大力鼓励简单案件通过在线诉讼的方式完成。从局部的角度来看,部分试点地区制定了适用本地区的在线诉讼法律规范,北京建立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试行)规范》,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推出了《关于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重庆高院也制定了关于在线庭审活动的试行规则。
然而无论是全国还是地区,即使是在充足的在线诉讼规则指引下,后疫情时期线上诉讼的适用率依然较低。这种现象的出现除了因为诉讼规则缺乏操作上的强制性规范之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尚未形成统一的在线诉讼机制,而这种统一的诉讼机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建设。
第一,促进“同步审理机制”向“异步审理机制”转变。[8]如果一味要求在线庭审与传统庭审方式一样,在法官、原告以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同步在线的情况下开展,这对处于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当事人来说就过于严苛了,一旦各方主体无法形成统一的步调,在线诉讼活动将会陷入瘫痪。因此后疫情时代,可以将同步面对面视频模式转化为非面对面以及非同步的“异步审理模式”。而异步审理是指提前公布在线审理的网络平台,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各自方便的时间段自行登录平台,完成其所属的诉讼活动。这不仅为处于不同时间、不同地域的法官与诉讼参与人提供了便利,也提高了庭审的效率,为法官腾出了更多处理其他复杂案件的时间。
第二,坚持“公正与效率平衡”机制。在线诉讼模式被普遍认为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因此线上诉讼活动很容易形成效率先行,这是一种误区。遇到无法送达以及诉讼参与人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情况,法庭往往会重新送达,或者与诉讼参与人重新约定送达时间,这反而增加了诉讼的时间和成本。而且随意诉讼状态下形成的低质量裁判结果,当事人很可能会二审上诉或者再审申诉,这不仅降低了诉讼效率,也使案件丧失了最重要的公正性,进而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因此,需要改变以往在线诉讼中效率优先的理念,使得后疫情时代线上诉讼活动效率与公平处于平衡的状态。
(二)扩张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诉讼案件并非都可以采取在线诉讼的模式,在无法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诉讼活动的情况下,还需要在程序上给当事人提供可以选择的机会。无论是从诉讼主体层面、利益性质层面,还是法律效力层面,都需要赋予诉讼参与人程序上的选择权。[9]
在诉讼主体方面,这种选择权表现为诉讼利益在在线诉讼中并非专属于某一方,各方主体都可以根据某一项事项提出符合自身诉讼利益的主张。在诉讼利益的性质方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线诉讼中的选择权并非是实体上的,而是程序上的;其次,这种选择权表现为线上和线下两个层面,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高效、快捷的线上审理方式,也可以选择传统型、亲历性的线下审理方式。而且这种线上或者线下的程序选择权,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在法律效力层面,法院只能进行形式性审查,而不干涉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当事人自行进行的选择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三)采取区分化的电子送达方式
影响后疫情时期在线诉讼活动开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在线送达具有不稳定性以及不规范性,常常出现无法送达的情况,因此需要区分情况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对于网络设施不健全、网络信号不好的地区,可以采取传真或者邮寄等传统的送达方式。而对于较早试行在线诉讼并且运行效果良好的地区,一般情况下应当采取线上送达的方式。而对于部分缺乏技术知识和文化知识的公民,在不具备接受电子送达文件的条件时,不能采取强制送达的方式。不过,这种强制性线上送达方式可以针对拥有相关知识的企业或者律师,对于存在技能以及文化障碍的普通公民来说,可以自行选择线上或者线下的送达方式。[10]
(四)提高在线诉讼平台的易操作性
后疫情时代“智慧司法”活动已经得到了普及,但是互联网平台可能存在着不适用电子诉讼的操作方法。为了规避技术壁垒以及应用场景给后疫情时代司法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个体情况,对诉讼平台进行改进,提高在线诉讼的易操作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改善网络运行环境,优化网络运行速度,使得用户在在线诉讼中能够增强体验感;其次,开展运用互联网进行在线诉讼的技能培训活动,提高用户的电子诉讼能力;再次,减少不必要的司法环节以及网络操作环节,简化在线诉讼流程;最后,为在线诉讼平台设置“保护屏”,防止网络黑客以及网络病毒的入侵,提高在线诉讼平台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