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家庭教育令发出,“依法带娃”从梦想照进现实
2022-05-07
1月6日,湖南高院发布了一段视频。一位流着泪的母亲,从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手中接过一份名为“家庭教育令”的裁定。这位母亲被要求,在未来一年的时间里,每周至少与女儿学校的老师联系一次,并且不能让女儿单独与保姆居住。
这是中国首份家庭教育令(以下简称“教育令”)。此时,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生效刚刚过去五天,中国家长们意识到,“依法带娃”已然照进现实。部分自觉对孩子疏于管教的家长,甚至流露出对触犯法律的担忧:下一个收到“教育令”的,会不会是自己?
天心法院乐见“教育令”引发的关注,该院院长周丹在一档电视采访中提到这份教育令肩负的三个职能:规范、警示和宣示。“把‘教育令’当成一面镜子,全国的父母都可以照一照。”
在此之前,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试点和落地已在一些省市悄然进行。2021年10月,在一起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案件中,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就向女方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以下简称“指导令”),并派出家庭教育指导师,建立跟踪回访档案。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当日,一名未成年罪犯的父亲收到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的“指导令”,被要求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包括“如何帮助未成年子女重新认识自我并尽快改正错误”。
更多亟须讨论的问题一一显现。不遵守裁定,该怎么办?这个立法过程中未解决的问题,曾被一些学者视为遗憾。“教育令”裁定的是,可能“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教育令”和“指导令”的期限也没有统一标准,“教育令”暂定为一年,而在发布了三份“指导令”的叙永县,当地妇联副主席尧冰对记者表示:“通过指导站综合评估后,效果好,就可以终结。”
“家庭教育促进法从第一稿到出台,很多惩戒性的措施已经做了淡化。但我们也希望通过‘教育令’‘指导令’让家长意识到,如果家庭教育没做好,国家是要管的。”北京师范大学儿童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边玉芳告诉记者。
首份“教育令”背后
天心法院发出的“教育令”,是一份民事判决的判后延伸。
据媒体报道,2020年8月,8岁孩子小云(化名)的父母协议离婚,小云由母亲陈某抚养。陈某再婚后,小云与母亲搬到新的出租屋内,在此期间,小云有两周未能上学。2020年12月起,父亲胡某以找全托、请保姆照顾的方式抚养小云,陈某只在周末接送孩子。胡某认为陈某照顾孩子不当,向法院诉请变更抚养权。
2021年12月16日开庭时,该案承办法官、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彭星注意到,在这个案件中,原、被告作为孩子的父母,让孩子从七岁半开始,就以全托、单独和保姆居住的方式生活,胡某虽然找了保姆,但自己其实居住在离孩子居住地不远的乡下别墅。“孩子的父母都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和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问题,孩子的权益被损害,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被漠视。”
周丹曾对媒体表示:“(小云)给我们的第一印象,在她身上体现的叛逆性,可能比青春期少男少女的叛逆性还强。父母的行为,可能已经对小孩实质性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彭星已有12年工作经验,但这还是第一次碰到让孩子从七岁半开始独自生活的情况,摆在她面前的问题是:“该如何保护这个案件里的孩子?”
在查阅文献的过程中,彭星注意到香港有儿童保护令。据了解,儿童保护令是由法庭指定一名监护人、一个安全住所,以及一套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核查机制。主要针对受到欺凌或因疏于管教而犯事的儿童。
彭星决定借用这个概念,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裁定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或母,纠正怠于履行相应职责等行为,承担起法定义务。一开始,她想将这份判后延伸起名为“儿童守护令”。
彭星也注意到,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这部定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法律明确了中国家长身上肩负的重担:“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2021年12月18日,彭星把这个想法汇报给上级法院,在不涉及具体案情的情况下,湖南高院分別与北京、上海两地法院沟通,希望能给彭星提供更多的帮助。一份由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制发的首份“督促监护令”进入彭星的视野。
据海淀区检察院披露,这份“督促监护令”与一起性侵案有关。
小蝶(化名)曾多次遭亲生父亲赵某猥亵、强奸。赵某被抓后,小蝶的母亲王某让小蝶辍学,在家照顾弟弟。在检察院的协调下,小蝶和弟弟回到王某原籍入学,但王某因种种原因四处迁居,导致小蝶和弟弟再次辍学。海淀检察院经过评估后,于2021年9月制发“督促监护令”。
记者注意到,这份督促监护令要求当事人“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相似的表达后来也出现在天心法院发出的“教育令”中。
裁定的期限是另一个难题,为此,彭星经过了慎重考虑。“人的行为模式改变需要一个周期,行为纠错也需要时间,在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形成固定的行为模式。”彭星希望,如果能够有效纠偏,一年的时间能让当事人今后更好地承担起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形成类似于‘肌肉记忆’一样的行为记忆”。
彭星草拟的儿童守护令初稿有4页,经过6次修改后,篇幅缩减,改为两页。定稿前,湖南高院又向最高法请示宏观指导。最终,这份裁决的名称定为“家庭教育令”。
1月6日,天心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由陈某继续抚养小云。除民事判决书外,作为判后延伸的“教育令”也随即发出,裁定义务履行人陈某对其失职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
“教育令”和“指导令”
首份“教育令”发出之前,在四川、江苏等地,已先后有多份“指导令”发布。
记者注意到,大部分与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关的案件,往往是关于未成年人的诉讼,且双方在起诉过程中,都忽略了对子女的教育问题。
发出重庆首份“指导令”的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佑发现,家庭教育问题不仅仅出现在家事纠纷中,还出现在民事侵权类等其他案件类型中,这些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有一些共性:“或是父母离异,或为留守儿童,喜欢成群结队,容易受哥们义气影响,有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父母则缺乏对他们的关心教育和正确引导。”
据《泸州日报》报道,2021年11月6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在叙永县人民法院挂牌,成为国内法院系统设立的首个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
据叙永法院网站,早在2021年10月28日,叙永法院就向一起彩礼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了“指导令”。原告希望被告退还彩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的女儿订立婚约时才初中毕业,鉴于被告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规定,承办法官向其发出“教育令”。
从名称上看,“教育令”和“指导令”就有很大不同,“指导令”着重要求当事人接受家庭教育的指导。
尧冰告诉记者,自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设立以来,叙永法院已经发出三份“指导令”,“工作站也为三个家庭指派了家庭教育指导师,提供个性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父母双方转变教育观念。”
从依据的法律条文上看,“教育令”和“指导令”也不相同。
“教育令”同时引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强调如果义务履行人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从盱眙法院公布的“指导令”来看,依据的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这条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办案时,如果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对其监护人训诫,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天心法院发出的)‘教育令’是基于抚养权纠纷中不履行监护职责而作出,问题更加具体明确。我们发出的‘指导令’没有明确具体的期限,重点是提醒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并以此告诉监护人,法律对家庭教育有要求。”陈佑说。
如何评估“依法带娃”
2018年,边玉芳负责了一个涉及全国31个省份、近20万学生的调研。边玉芳询问学生家长,关心孩子的什么问题,“最关心学习情况、人身安全,对于习惯、情绪、交友等方面不太重视。”
在边玉芳看来,家庭教育最重要的,是“做人的教育”。她的母亲生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六岁就开始洗衣做饭。而就这样一位没进过学校的母亲,对读书这件事有很大执念。漫长的岁月中,边玉芳的母亲到扫盲班里学了很多字,最终能读书看报,并叮嘱五个儿女要好好读书。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生效,把“家事”上升为“国事”,多少让中国家长压力倍增。
这部法律是强制性的,还是倡导性的?这部法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考虑到家庭教育的自主权,法律最后采用的表述是“以下列内容为指引”。“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倡导性条款,告诉家长可以按照这些内容和方法来引导和教育孩子。”
此外,对家庭教育概念的界定,在立法过程中也发生过变化。苑宁宁曾表示,在一审稿中,“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之间的界限并没有体现出来。到了三审稿中,进一步厘清,“家庭教育更多的是在行为养成方面实施引导和影响,包括遵守规则、行为习惯、生活方面的一些基本常识等。”
不可否认的是,“依法带娃”同时考验着政府各部门的协同能力。
一段叙永县家庭教育指导师对父母做培训的视频采访中,指导师问一位母亲,当孩子不开心的时候,你要怎么做?
因为父母的离婚纠纷,13岁的女儿产生厌学情绪,而夫妻俩却放任不管。
这位母亲和孩子的父亲相邻而坐,她目光低垂,“如果家庭好好的,要去交流沟通,但现在这个心情,哪还会和她交流?”
此前,妇联的工作重点在婚姻调解。尧冰从过往的经验中摸索出一套针对家庭教育指导的方法,“夫妻关系破裂时,双方只盯着彼此的坏处,看不到好处。到了教育指导,我们也会给父母分析,关心子女和不关心子女,将分别导致什么后果。”但尧冰同时指出,“家庭教育指导师的专业培训机会较少,青少年教育、心理学等知识有所欠缺。”
发出“指导令”前,陈佑经历了反复斟酌:“指導令”的形式和内容如何确定、家长是不是愿意接受指导、后续如何跟进。陈佑告诉记者,现实的情况是,“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家长往往有所避讳,希望越低调处理越好。一是觉得家丑不可外扬;二是担心影响小孩未来的发展。”
更大的挑战是裁定的履行效果,谁来评价,如何评价,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又该怎么办?
家庭教育促进法并未针对不履行裁定的监护人作出后续规定,苑宁宁曾将这视为遗憾。“如果没有后续措施,可能会将公检法作出的责令相关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实际上,这也给了法官一定程度的裁定空间。在“教育令”中,天心法院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在一年的时间内,陈某每周至少与孩子的老师联系一次,且孩子不得与保姆单独居住等。边玉芳认为,这样的规定对法律的落地起到了积极作用。
彭星同时在构思,裁定失效之后,如何把家庭教育效果延续下去。“也许可以按每年一次或两次的频次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走访,形成回访记录表,并存档,持续跟进三年。如果小孩在此期间年满18周岁,则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由于在此之前并没有相关判例,彭星表示,这也只是暂时的构想。
现有的部分“指导令”则未设置具体期限。在尧冰看来,“如果接受指导后,小孩上学了,或者觉得效果比较好,我们就可以提出来终止,但后续也会回访。”
更多空白领域需要各部门去探索。周丹曾表示,将联合妇联、共青团和民政部门共同建立联动机制。记者随后联系天心区民政局,询问具体举措,但对方表示,“目前还未特别针对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展特色工作。”
“未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应该就像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一样,全社会共同来做。”边玉芳说。
(来源 :《南方周末》 苏有鹏 余安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