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息公开倒逼紧急采购规范化
2022-04-29沈德能
沈德能
最近上海市高境镇发布的一则《关于新一轮生活物资发放的公告》引发关注:是否需要通过招标流程来确定保供单位或者在之前入围的保供名单中竞选?除基本资质要求外,保供单位是否应具有较强的供货配送能力、良好的企业信誉?仅注册成立6天的企业,上述条件究竟如何满足?
应当说市民关注疫情防控下的物资采购是件好事,表明社会公众已经参与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和紧急采购的监督之中,而社会公众对疫情防控下紧急采购的关注,又反过来促使政府进一步规范紧急采购,提高公共服务的绩效。
紧急采购目前属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虽然财政部曾经发布过规范性文件指导疫情防控关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但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原则性的,并没有具体的操作要求。目前涉疫防控采购基本上靠采购人自主探索(即建立完善内控机制),监督部门也缺乏合法的刚性化管理措施。如何在现有法规政策下对采购人提出刚性的管理措施,促进紧急采购规范化?笔者认为,信息公开无疑是符合政策要求的重要抓手。通过信息公开促使采购人完善内部采购控制机制,倒逼紧急采购更加规范,更好回应社会关切,同时为相关部门开展对紧急采购的监管提供途径。
第一,紧急采购信息公开是国家政策的刚性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明确: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紧急采购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属于公共资源配置,上海市高境镇生活物资采购还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属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领域的公共资源配置。因此,根据国办发〔2017〕97号文的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涉疫情防控紧急采购需要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紧急采购信息公开是回应社会关切,打消公众疑虑的最好方法。
此次上海市高境镇生活物资采购事件,公众其实只有一个根本诉求:知情权。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就解决了公众对事件的各种疑虑、各种传言甚至谣言。而信息公开无疑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有效方法。上海市高境镇生活物资采购事件发生后,供应商和镇政府都对事件作了回应,公开了相关的信息,使得事件得以平息。如果按照政策要求从决策到结果信息都足够公开的话,那么可能此次事件就不会发生了。
第三,紧急采购信息公开促使采购人更加规范其采购行为。
采购人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主动公开紧急采购信息,相关信息一旦公开就会暴露在社会公众的视线之中,接受监督。采购人在“趋利避害”心理下会主动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发生,尽可能完善内部紧急采购流程,建立规章制度,想方设法规范采购行为。
第四,信息公开促使紧急采购供应商按照要求响应和履约。
采购信息公开的主要和关键内容是供应商资格资质情况、对采购需求的响应和合同履约情况。这些信息的公开反过来使得供应商在参与紧急采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否则就会引发如上海市高境镇事件,形成社会关注热点,对供应商不利。信息公开可能导致那些想利用紧急采购下相关部门无暇顾及,趁机捞一把的不良供应商知难而退,让优秀供应商进入到紧急采购中,形成良性局面。
第五,紧急采购信息公开为管理部门提供监管途径。
目前,政府紧急采购不执行《政府采购法》,无法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监管,如备案、审批、报告、审核等监管手段都无法开展,面对紧急采购的特殊性客观上很难要求监管部门开展事前或者事中的监管。但信息公开后,监管部门就可以有所作为,可以从公开信息中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监管。监管部门还可依靠举报查案开展监管,这就需要畅通社会公众对紧急采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其前提仍然是信息公开。信息不公开,则公众无法知情,就不可能获知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更不可能举报违法违纪问题。因此,不管是监管部门日常主动监管还是依靠举报被动监管,都需要以信息公开作为基础。
综上所述,面对目前紧急采购无法可依、规范性文件刚性不足、采购人内控机制缺乏、监管难以开展的局面,根据国办发〔2017〕97号文对信息公开的政策要求,监管部门可规定采购人应当公开紧急采购信息,把信息公开作为规范紧急采购切入点和突破口。
(作者单位: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
(责编: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