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遗赠同居保姆房产,违法悖俗被判无效
2022-04-29戚剑
戚剑
丈夫与结发妻子长期分居后,与聘请来照顾自己的保姆日久生情,并同居生活17年。丈夫生前写下两份遗嘱,将价值4000万元的三套房产赠与保姆,其去世后由此引发结发妻子与同居保姆之间争夺房产的诉讼。
老汉立遗嘱,
将房产赠与保姆
20世纪40年代出生的季刚,与赵琴婚后生育有三男二女五个子女。1995年,季刚与赵琴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阮屋村自建了三幢房屋。
相关证据显示,季刚与赵琴婚后关系不睦,两人长期分居。2001年,考虑自己年迈,季刚聘请了一名叫宋芳的38岁丧偶女子当保姆,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
随着时间的推移,季刚与保姆宋芳在朝夕相处的过程中产生了感情。不久,两人便一起同居生活。季刚称宋芳与他感情深厚,不是妻子胜似妻子。
2010年,季刚与妻子赵琴自建的三幢房屋被纳入旧房改造工程,季刚一家因此取得大冲城市花园2113平方米回迁物业,其中季刚分得三套各100平方米的房产,妻子赵琴和五个子女分别分得80至500平方米不等的房产。
2015年7月,季刚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赵琴离婚。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季刚于2016年8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8月4日,季刚自书遗嘱一份,称其和五个子女已无亲情关系,三套各100平方米的房产全部归保姆宋芳所有。2017年4月,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季刚与赵琴离婚,赵琴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6月19日,季刚再次立下房产继承遗嘱,称宋芳与他共同生活17年,属于事实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决定三套房产所有权在他死后全部归宋芳所有。
老汉去世,
发妻与保姆对簿公堂
2017年8月,季刚因病去世后,妻子赵琴及其子女对他生前将三套房产遗赠给保姆宋芳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赵琴及其子女认为,他们才是三套房产的法定继承人。为了让母亲安度晚年,不久五个子女均声明放弃对三套房产的继承权。这样,赵琴便成了季刚三套房产继承份额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赵琴认为,季刚生前遗赠保姆宋芳的三套房产,系他与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产拆迁安置所得,法律上当属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即赵琴对该遗赠房产有份且对该房产有共同处分权。季刚以他长期与妻子分居、与保姆宋芳已形成事实婚姻为由,在遗嘱中将三套房产赠与保姆宋芳,并未征得妻子赵琴以及五个子女的同意,也未考虑他们的合法继承份额,违背了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赠与。
对此,宋芳提出异议。她认为,季刚生前遗赠给她的三套房产属于季刚的个人财产,在同时存在法定继承与遗赠的情况下,受遗赠人应当优先享有遗产。2018年,宋芳将赵琴告上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季刚的三套房产。
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一方面,季刚遗赠给保姆宋芳的三套房产,系他与妻子赵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法律上属夫妻共同财产。季刚去世后,三套房产的继承权应归属赵琴及五个子女。五个子女放弃继承权后,赵琴就是三套房产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另一方面,季刚在与妻子赵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保姆宋芳非婚同居多年,本身就存在过错。因此,宋芳主张季刚遗赠的三套房产系季刚的个人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法官酌定季刚和赵琴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赵琴,一套房产为季刚财产,属于遗产,由宋芳继承。季刚的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
随后,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季刚于2016年8月4日、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两份遗嘱中关于季刚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二、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两套房产归赵琴所有;三、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一套房产归宋芳所有;办理三套房产过户等手续时,原告和被告有相互协助的义务。
二审法院判决:
两份遗嘱违法悖俗
对于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原告和被告均表示不服,并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季刚与宋芳长期同居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第一款“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季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相关法律规定。受赠与人宋芳明知季刚有配偶,还与他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季刚的两份遗嘱,既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又违反了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季刚擅自赠与的行为,既剥夺了赵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和对季刚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也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因此,季刚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021年4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一、撤销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宋芳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徐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