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不发年终奖?
2022-04-28陈笑梅徐圆圆
江淮法治 2022年5期
文/陈笑梅 徐圆圆
插图/小宜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杨某入职某单位从事财务工作,任财务负责人。按照单位的《关于2021年年终奖预计发放金额的会议纪要》《2021年年终奖预测》载明的内容,杨某享有年终奖13.3万元。因杨某与单位领导有矛盾,单位以盘存有“亏损”且“亏损”是由杨某导致为由,不向其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但与杨某同为财务部门的其他人员,单位均向他们发放了年终奖。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位内部盘存“亏损”的原因是作为财务负责人的杨某导致的,单位有权不向其发放年终奖。
第二种意见认为,单位内部盘存“亏损”不足以证明单位确实“亏损”,即使有盘存“亏损”也不能证明是杨某导致的,单位应当向其发放年终奖。
【评析意见】
年终奖的性质属于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属于“其他奖金”的类别,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既然是劳动报酬,杨某就应该享受。
本案中,杨某提供《关于2021 年年终奖预计发放金额的会议纪要》《2021 年年终奖预测》和单位向财务部门的其他员工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的流水,初步证明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的事实。
单位提供《盘存亏损表》仅是单位内部人员做出的,既没有提供《盘存亏损表》中的任何相关材料,盘存亏损数据也没有经过第三方鉴定,无法确定盘亏数额的真实性。即使盘亏,也不能证明这些损失就是由于杨某直接造成的,另外,单位对其按照《2021年年终奖预测》载明的数额向同为财务部门的其他人员发放了2021年度年终奖的事实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故单位应当按照《2021年年终奖预测》载明的数额向杨某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