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可能触犯杀人罪
2022-04-28黄瑜
文/黄瑜
■导读之声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高空抛物刑事案件中,往往以“高空抛物罪”定罪量刑。
插图/小宜
■故事聚焦
高空作业的小军正在小区某幢楼21 层外墙实施拆卸空调外机罩作业,听到屋内的邵某不满:“为什么要拆我的百叶窗?”“什么时候发的通知?”对这一连串的怒问,小军并没有理会。邵某愈发怒气腾腾:“未经我的同意,谁都不准拆除我的百叶窗!”说罢,从通道北面窗户向正在外墙面施工的小军投掷一张木凳,木凳撞击到窗户角后从21楼掉落至1楼地面绿化带处。见小军并未被吓退,邵某又抄起一把扫帚。这时,邵某的家属前来劝阻,两人抢夺扫帚时,扫帚从21楼不慎掉落。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 元。
■法官有话说
仔细分析案情,邵某明知21楼的外墙有人正在作业,故意实施抛掷木凳行为,有可能砸中墙外正在作业的人员,并且邵某所抛掷的木凳物品具有击落高空作业人员致坠地死亡的危险。虽然没有造成楼外墙面施工人员伤亡结果,但该行为具有致人死亡的具体危险。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根据意见规定,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轻者可能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理论,只要故意实施具有致人死亡的具体危险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杀人行为。如果行为人认识到了这种具体危险,却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即便没有致人死亡,也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可见,将类似案例中邵某的高空抛物行为以“高空抛物罪”定罪量刑似有不妥,如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不仅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也能充分体现意见要求的“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精神,从而达到依法制裁违法、犯罪的法律效果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