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域下“保险+”联动共赢模式:内在逻辑与路径优化
2022-04-28王鑫夏英袁福珍
■王鑫 夏英 袁福珍
一、引言
我国农业支持政策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稳定农民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双板”挤压以及农业市场风险的增大,惠农支农政策亟待优化。现阶段,农业支持政策亟须从增产导向转向竞争力导向[1]。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在WTO农业协议中被普遍认为是“绿箱”政策。目前,我国“绿箱”政策存在较大发展空间,将农业保险作为重要支农工具予以运用将成为我国农业政策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快速推进,无论是从国家战略层面还是基于农户自身利益考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呈现上升趋势。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2019年,财政部等印发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保险+”多金融工具联动新模式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化解农业风险提供了新的政策研究视角和实战方向。该模式以农业保险为切入点,将订单农业、信贷、担保、期货等金融要素嵌入农业全产业链,构建农业全产业链闭环。
结合试点项目,分析完善“保险+”联动共赢模式是本文的立意所在。其中,关键和难点是如何充分利用“保险+”联动共赢模式实现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分担转移。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基于课题组2021年7月对辽宁省海城市“购销合同+保险+期货+银行”玉米收入保险项目进行的实地评估调研,系统梳理了试点主要做法和运行机理,深入剖析该模式的堵点和难点,并提出优化“保险+”联动共赢模式路径选择。
二、“、“保险+”联动共赢模式演变及运行逻辑
(一)“保险+”联动共赢模式理论演变
“保险+”联动共赢模式的演变遵循农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发展趋势,在实践中以“裂变式创新”为发展赋能。该模式以农业保险为核心和切入点,将多种金融工具融合并嵌入订单农业,探索支农、惠农、兴农新模式。订单农业依托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担保,使其更容易获得贷款,能有效缓解农户面临的信贷约束[2]。随着订单农业的快速发展,“履约困难”与“违约率高”等成为订单农业发展中难以规避的问题,而缺乏合理的价格机制是这些问题的根源。完善农业价格机制需要期货市场的嵌入[3],发挥订单农业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互补性。除嵌入期货市场外,农业保险具有防灾减损功效,在稳定农户种养收入方面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订单农业价格机制的稳定也需要融入农业保险制度,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订单农业、保险和期货的作用机理虽不尽相同,但却有着共同的目标,即降低农户种植风险,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种养收入和增强农民福利。2015年,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首次尝试组织动员期货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保险+期货”模式。随后,“保险+期货”连续五年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成为我国支农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期货”模式可有效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4],推动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助力产业振兴。“保险+期货”作为我国特有的农业风险管理模式,形成了农业风险管理的闭环[5]。
(二)“保险+”联动共赢模式内在运行逻辑
1.融入订单农业,打通销售链。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订单农业有利于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减少农民生产决策的盲目性。在“保险+”联动共赢模式中融入订单农业,不仅能以基差贸易方式收购产品,还能为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垫付土地流转金,向农户赊销种子、化肥、测土施肥和提供农技服务等,从而搭建畅通的下游销售渠道,保证粮食销售。作为订单农业的收购方,企业可制订收购标准以推动农业标准化、特色化、品质化发展。
2.嵌入金融工具,延伸服务链。“保险+”联动共赢模式充分利用金融产品的不同功能以发挥协调效应,其内在运行机理如图1所示。首先,保险与期货的融合,实现了从“保自然风险”到“保市场风险”的拓展。保险与期货融合机理源于二者均是对未来价格风险的保护。这一融合了农业保险的公信力、普及度与期货期权对价格风控的产品,将不可保的市场风险转变为可保风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入价格保险产品或收入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通过期货公司买入看跌期权进行再保险。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进行价格对冲,并通过基差定价将价格风险分散给期货市场其他交易者。保险与期货融合最终形成风险分散的闭环。其次,银行信贷嵌入“期货+保险”。保单既是银行授信贷款的凭证也可用于抵押贷款,从而破解农户在生产经营中因农业风险大、抵押物缺乏所带来的贷款难问题,提高农户信贷资金的可得性。最后,保单融资能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扩大贷款客户群。“保险+”联动共赢模式中融入多种金融工具,可有效转移企业收入风险,从而降低订单农业的违约率。
图1 “保险+”支农模式运行机理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联动共赢模式能有效实现“保销售、保售价、保收入”,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该模式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风险分散、利益共享”原则,政府搭建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坚持市场化运营,兼顾各参与主体利益,开拓市场化多元融资渠道,有效分散风险、减轻财政压力,最终形成“利益共同体”。
三、“保险+”联动共赢模式典型案例研究
(一)典型试点介绍——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试点海城市玉米收入保险
随着大豆、棉花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的取消,如何保障农民收益、激发种粮积极性是各界关注的重点。基于现实需求,农业保险市场亟须创新保险产品来满足农民诉求。2015年,大商所首次尝试组织动员期货与保险公司跨界合作,探索“保险+期货”保险扶贫新模式。在政策引导下,“保险+期货”模式在全国范围内以各种创新模式扩散普及。“保险+”联动共赢模式以“保险+期货”为母版,在实践中逐步推出“订单农业+保险+期货”“保险+期货+订单+银行”等子模式。
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对“保险+”联动共赢模式进行了前瞻性试验。2018年,“订单农业+保险+期货+银行”玉米收入保险试点落地辽宁省海城市。海城市政府与期货公司签订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合作协议。种植户向保险公司购买玉米收入保险,同时与下游玉米加工企业签订玉米购销合同。保险公司向期货公司买入亚式看跌期权,转移价格下跌风险。期货公司从期权交易日开始在大商所利用玉米期货合约进行复制期权交易,实现风险转移对冲。种植户用保单向银行申请贷款。在玉米收获期,种植户依照协议将玉米销售给加工企业或养殖户。在期权到期进行清算时,期货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支付。若保险产品达到保单约定的理赔条件,则保险公司对种植户进行理赔。
农业收入保险是近年来在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推广的一种新型农业保险产品,是传统农业保险的升级版。收入保险集价格和产量双保障于一体,事前锚定农民收入,具有较强的稳定收入功能。收入保险核心要素是“两个收入”,即目标收入和实际收入。一旦实际收入低于目标收入则触发理赔。试点期间,海城市承保玉米面积约2666.67hm2,总保费366万元,农户自交73.2万元,最终保险公司赔付328.24 万元。“订单农业+保险+期货+银行”玉米收入保险借助多元化金融工具,稳定了农户种植收入。
(二)“保险+”联动共赢模式可能性解析:基于成本收益视角
以“保险+期货”模式为例,该模式主要涉及政府、投保人、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四个参与主体,各参与主体有着各自不同的目标。政府通过推行农业收入保险以稳定农民种植收入,鼓励农户不断尝试农业生产创新,实现提升农民竞争力的微观目标;进而稳定粮食生产,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促进现代农业转型,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最终实现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宏观目标。在试点运行中,政府对投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以鼓励其积极参与。投保人主要是对农业收入保险有需求的种植户。种植户支付保费购买农业保险产品,一旦出现保单约定的理赔情况,则可获得保险赔付,稳定农业生产收入。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获得保费收入。此外,保险公司为有效转移价格风险,需通过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对冲价格风险,因此保险公司需向期货公司支付期权费用。期货公司作为整个风险链条的终端,在获得保险公司期权费用后,在期货(权)市场上进行风险对冲,其支出是行权过程中的价格风险损失(图2)。
图2 “保险+期货”联动共赢模式中四个参与主体间成本收益
四、“、“保险+”联动共赢模式现实困境
“保险+”联动共赢模式在各地以“保险+期货”联动模式为母版,小范围试点展开,主要起示范推广作用,项目试点具有明显的扶贫性质。该模式社会反映良好、可接受度高,但因参与主体目标异质性和外部环境复杂等因素致使该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堵点。
(一)配套制度不完善,加大整体运行风险
目前,由于配套制度缺失,“保险+”联动共赢模式整体运行风险较高。一是缺乏统一监管。以海城试点为例,“订单农业+保险+期货”玉米收入保险在实际运行中涉及多主体,且各主体由不同部门监管,任何一方出现问题其支农效果都会大打折扣。银保监部门对银行及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监管,期货公司由证监部门监管,而订单农业出现违约情况则由工商部门进行协调处理,跨界监管难成为制约该模式发展的一大难题。二是资金融通机制不顺畅。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农业保险高效发展离不开财政补贴的支持。海城试点作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项目得到了中央财政补贴,但其他试点地区尚未得到财政补贴的支持。“保险+”联动共赢模式试点多集中于贫困地区,贫困地区同时又是财政弱省,缺乏财政补贴的“保险+”联动共赢模式在短时间、小范围内的试验对金融机构压力不大,但长期且大范围推广势必会难以为继。国家虽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但仍未将其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6]。三是宣传力度不够。将订单农业、保险、期货、银行信贷这些概念融合在一起,尤其是专业性极强的期货市场的嵌入,加大了农户理解难度。有些保险业务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对该模式的操作也了解不深。海城试点调研中,农户对该模式整体认知度不高。
(二)定损理赔不精准,难以实现精准赔付
“保险+”联动共赢模式符合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精准理赔是该模式可持续运行的关键。海城试点中,投保对象主要为种植大户,投保农户仅43户。然而在我国其他省域的试验,多以村为单位集中承保,即“全村统保”。一个村庄一张保单,保费由村统一收取或扣缴。“一村一保单”的做法符合我国现阶段农业农村实际,尤其是以小规模种植为主的地区。该做法可弥补保险公司人员不足的短板,有效降低承保费用,大大提高承保效率。但此做法打破了精准理赔,存在争议:一部分农户表示大家保费相同、赔付相同,可接受;另一部分农户则指出,虽然保费相同但是每户实际种植收入不同,该做法不可接受。一般来说,农业收入保险理赔金额应该有所差异,避免均等化。“精准承保、精准理赔”是“保险+”实施的黄金法则。如果以这种均等化的赔付进行理赔,受灾程度不同但理赔金额相同,势必成为持续运行的堵点。
(三)期货市场体量小,大面积摊开难度大
“保险+”联动共赢模式以价格险和收入险为主,保单“目标价格”的设定是否合理至关重要,而“目标价格”主要参考期货市场价格。相比于成熟市场,我国期货市场仍然存在诸多短板。一是价格发现机制不健全。“保险+”联动共赢模式中,保险标的以期货主力合约价格为主,一旦发生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价格偏离,即合约价格与实际农产品价格之间产生背离,农户将面临较大损失。以大豆为例,国内学者对大豆基差数据进行分析,指出大豆存在较大基差风险并最终影响赔付效果[7]。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价格波动剧烈,泡沫风险频现,这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农业产业安全的潜在威胁[8]。二是农产品期货市场容量有限。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主体较小,交易品种较为单一,制约了对冲机制的实施[9]。目前场内期权品种有限,仅有豆粕、白糖等少量品种,保险公司只能以期货公司设计的场外看跌期权对冲价格下跌风险,增加了再保险成本。期货公司需要频繁交易对冲看跌期权风险,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和流动性差等问题。三是缺乏集中清算机制。“保险+”联动共赢模式参与主体多,项目运行时间长,现实运作中缺乏统一的清算平台,致使项目运行效率降低、风险增大。
(四)多元主体诉求异质性,加大保险设计难度
“保险+”联动共赢模式在我国多品种、多区域进行小规模试验后发现,实际操作中,农户、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等不同参与主体对保单中“目标价格”认知存在较大差异。一是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对目标价格需求和认知存在时点差异。保险公司以纯损失率为定价依据,其价格呈静态性,期货公司对场外期权的定价则是依据标的合约价格的实时变化,其价格呈动态性。双方对价格的需求呈现时间差异,且项目前端保险价格与后端期权价格极易出现“倒挂”现象,加大保单设计难度与精准度。二是农户倾向于种植初期投保,但就保险公司而言则会拉长对冲期权的周期从而加大其运营风险。三是地区差异和产业差异加大了保单标准化难度。县域各地块产量差异较大,各地试点项目分散,品种既涉及玉米、大豆等常规农产品,又有白糖、红枣和天然橡胶等地域性较强的特色产品。这使得目标产量和保险费率厘定存在较大差异,短期内难以实现标准化保单可复制。
五、优化“保险+”联动共赢模式的路径选择
“保险+”联动共赢模式集多元支农工具于一体,创新农业保险“支农、扶农、惠农”新模式。根据课题组调研结果,参保农户对“保险+”联动共赢模式认同度高、参与意愿强,但该模式在实践中面临诸多现实困境,未来“保险+”联动共赢模式全面落地需多措并施,从宏观和微观层面给出针对性的优化路径。
(一)强化顶层设计,构建农业保险“安全网”
“保险+”联动共赢模式是新时期下农业保险模式的创新。该模式为我国农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安全防护网。为实现该模式高质量发展,需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保险+”联动共赢模式所特有的属性要求政府与市场协调统一、明确权责。明确政府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保险+”联动共赢模式的组织保障、立法服务、资金保障以及对该模式的清晰定位等方面。市场化运作则主要侧重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基于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在保单设计、保险理赔、数据汇总等方面以服务农业农村为初心,兼顾盈利性和创新性,实现农业保险支农模式可持续化发展。“保险+”联动共赢模式遵循市场需求规律,实际操作中需精准甄别参保主体即普通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对其保费额度进行差别化管理。二是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保险+”联动共赢模式,短期内以稳定农户种植收入为目标,长期则需兼顾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阶段性目标,以此作为重要支农工具,实现由最初的“风险管理”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转变。
(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推进保险项目可持续发展
“保险+”联动共赢模式涉及多主体,需完善和强化协同机制,以提高运行效率和实施效果。一是事前细致调研。期货公司对目标价格锁定前需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应不断巩固提升双方在产品设计、对冲交易、到期了结、赔付等环节的沟通,最终通力合作进行保险条款的设计,提高条款设计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二是事中积极沟通。期货市场价格瞬息万变,锁定最优目标价格需要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订单方等主体加强事中沟通,可尝试建立会商制度,构建双向反馈机制。三是强化事后追踪。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银行等参与主体需对试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汇总后提交当地银保监部门,由银保监部门进行全面系统整理,开展数据案例库汇编工作。银保监部门需加快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银行、保险和期货公司现有的网络服务平台实现数据跨部门共享机制,有效防范“保险+”联动共赢模式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项目结束后落实投保人跟踪机制,真实掌握项目实施效果及投保人潜在需求。对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实现“保险+”联动共赢模式可持续、可推广和可复制。
(三)积极推进收入保险,优化“保险+”联动共赢模式
因农产品产量与价格间存在对冲效应,农业收入保险锚定农户种植收入,较单一的价格险更为合理。收入保险是未来农业风险管理的方向和重点,在转移自然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方面优势更为突出,风险保障程度更为全面。目前,我国“保险+”联动共赢模式多采用价格险,未来需不断优化升级“保险+”联动共赢模式,即以农业收入险为重点,提高农户保障程度。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银行需对收入险试点的数据和经验及时汇总,提升农业收入保险理赔精准度。
(四)深化体制机制建设,推进保险项目高质量发展
完善和深化“保险+”联动共赢模式体制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需深化体制机制建设。一是完善保费补贴机制。“保险+”联动共赢模式具有较强的支农惠农属性,理应纳入政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保费补贴、经营补贴及税收优惠可激发农户投保热情,提高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行的积极性。除政府财政补贴外,应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进来,形成多元化补贴共保的可持续稳定发展局面。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保险+”联动共赢模式涉及多主体,一旦出现违约、暗箱操作等问题,将加大农民、保险公司等参与主体的风险。应加快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同时需依据政策法规进行约束,明确各环节参与主体权责,严厉杜绝违规违约行为,确保运行的透明化和可持续。三是构建宣传“保险+”联动共赢模式和人才“双驱动”机制。“保险+”联动共赢模式专业性强,涉及银行、保险、期货等多学科。我国现有试点中多数农户根本不了解自己购买的是何种保险,甚至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对该模式也存在认识偏差。专业人才的培育可有效起到动员和组织的带头作用。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一部分,政府理应承担“保险+”知识传播、组织培训以及专业化人才培育等职能。可充分利用银行在农村的高覆盖和口碑,以银行为宣传阵地,提高农户保险意识。开展专业知识讲座,对保险公司业务员和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增强其对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的认识。四是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是未来农业发展的主力,其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较大。“保险+”联动共赢模式服务群体应重点锁定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为进一步提升该模式适应性和效能,应借鉴日本收入保险“蓝色申报”制度,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税务登记制度,完善账务、报表,使之合规、规范化经营,为收入保险规范化运行积累历史数据。
(五)放宽期货(权)市场限制,提高市场广度和深度
“保险+”联动共赢模式的核心纽带是保险,技术难点和重点在于保险产品中“目标价格”的制定,政府需不断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农业实体的广度和深度。一是加速推进期货新品种的上市。期货交易所在做精做细现有农产品期货的基础上,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探索特色农产品品种的研发,从而实现“品种扩板,工具丰富”。二是加快场内相关品种的农产品期权上市。现有期权品种有限,只能通过期货复制场外期权产品进行风险对冲。复制场外期权无疑增加了该模式的运行成本,加剧项目运行风险。未来随着更多农产品期权的上市,将有效降低对冲成本和风险对冲的复杂性,提高整体项目适应性和实施效果。三是建立集中的清算机制。通过构建集中清算平台对“保险+”联动共赢模式进行整合,有效借助大数据和“互联网+”实时公布和分享信息。实施台账管理、网格化负责,逐渐明确责任提高项目整体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