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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套现”并施 “商家+刷手”通吃

2022-04-27顾家奇

检察风云 2022年7期
关键词:潘某犯罪团伙处罚金

顾家奇

明明只有几百万元的实际销售额,账目上却有几千万元的流水。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这个职业“刷单”团伙帮助国内多个知名电商平台上的多家商户虚增交易流水,伪造虚假的业务量。

与常见的“刷单”不同,某刷单团伙获利主要源于向刷手收费,有时还主动为商家垫钱。反常行为的背后,其实是该团伙打造了一条以“刷单+套现”为核心的非法黑灰产业链。经查,团伙主要成员陈某的涉案金额就超过了14亿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潘某、陈某等9人采用上述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通过按比例向付款人收取“套现手续费”等方式从中获利,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1年8月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等9人提起公诉。11月9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其余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至1年不等,并各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2018年,“新零售”概念广受追捧,但随之而来的是电商平台对销售量的更高要求。“电商平台对‘新零售’商家的成交额有要求,达到了就能享受平台的补贴,达不到就将面临被降权等处罚。”一家家居装潢店老板说,以“双十一”为例,当天店里的销售额只有几百万元,但平台的要求却是几千万元,“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选择了找人‘刷单’”。

“刷单”就是各环节事先串通好,由“刷手”在网店下单并给出好评,商家发出空包或直接不发货,再通过另外的渠道将“刷手”付的钱退回。在这个过程中,商家获得了销售量、好评乃至电商平台的补贴,“刷手”能从中获得一定的佣金。

这些商家找到的“刷单”渠道正是潘某。据潘某到案后的供述,生意好时,他同时承接了十几家店铺的“刷单”业务。但是,潘某手里有商家,却没有足够的“刷手”资源,经江某居中联络,潘某和陈某等人建立起联系。据陈某供述,他手中掌握着大量“刷手”资源,其下线还有多名“刷手小组负责人”,小组长对接数量逾百人的“刷手”。

线上购物谨防“刷单”行为 (图/视觉中国)

“刷手”会根据收到的需求到指定的网店进行支付,商家在收到钱后,会将钱款直接转给陈某或者打到指定账户,最后钱会回流至“小组负责人”各自控制的“刷手”。按照事先约定,商家也会支付一定的“好处费”。

这些“刷手”中有不少人本身有着正当工作,甚至是写字楼的白领,他们在“刷单”过程中,并未收取“好处费”。他们之所以成为“兼职刷手”,为的是获得信用卡的年费减免和积分兑换奖励。

今年1月,接到举报线索的上海警方顺藤摸瓜,一举捣毁了这一职业“刷单”团伙。办案人员对犯罪团伙使用的移动通信设备、用于记录资金流水的电子账目和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梳理,顺着涉案资金的流转,将更多涉案人员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固定。

办案人员在对犯罪团伙涉案资金进行梳理时发现,犯罪团伙末端大量的“刷手”,不仅没有获得“佣金”,甚至还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些“刷手”为什么要做这种得不偿失的事情呢?

用现金和存款进行“刷单”的“刷手”无须支付费用,而用信用卡等透支额度方式支付的“刷手”却需要缴费。原来,“刷手”参与“刷单”的原因并不相同,除了少部分人想通过“刷单”来获得信用卡积分外,大部分人其实是为了通过“刷单”实现信用卡“套现”,他们也是犯罪团伙的“客户”。

在犯罪团伙设计的黑色产业链中,商家和招募的“刷手”均具有双重身份,前者既是“刷单”受益者,又是犯罪嫌疑人实施“套现”行为的平台提供者;后者既是“刷手”,又是“套现”获取现金流的受益者。商家的利益驱动点在于提升销量、获取好评、网络引流,以及后续在入驻平台续约时获取优惠合约条件等;“刷手”的利益驅动点在于获取现金流、获取信用卡积分等。犯罪团伙寄生其中“左右逢源”,上赚商家、下赚“刷手”。

2022年2月,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期间,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梳理。

检察官在对不同犯罪成员的涉案金额进行审查时,发现线上商户均由潘某进行对接,“刷单”金额共计1.8亿元,但是负责运营“刷手”团伙的陈某涉案金额已经超过了14亿元。仅有1.8亿元的“订单”,却有14亿余元的“刷单”金额,这中间绝大部分的虚假交易是在哪里完成的呢?

为了找到答案,检察官再次逐一翻看了刷手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了新的发现。她找到了一张交易截图,在名为某某大盘鸡的商铺内,单笔交易额竟达到了4.6万元。大量的套现有可能通过线下店铺收款完成。顺着这个思路,检察官对于司法审计进行引导,要求他们对账目中线下店铺的大额异常订单进行整合。

在汇总后发现,涉案的数码手机店、网吧、餐饮店铺等每个月的收款流水竟达千万元,且大都集中在某省份的几个区域内。对此,检察官着重进行了讯问,根据犯罪团伙成员交代,该团伙在某省的多个地区找了诸如浴场、餐厅、小卖部等几十家不再经营的线下门店信息,在进行登记注册后,冒用商户门店的付款二维码,供自己的“刷手”扫码套现。

但是,从事资金结算的机构通常都有自己的监管体系,如此异常的订单和资金流水是如何躲避监管的?在向公安机关列举的继续侦查的主要事项和工作中,检察官把焦点指向了帮助收集门店信息的曹某、张某等人,要求着重查明上述人员具体行为及获利情况。

进一步获取的证据显示,张某在整个“套现”行为中的获利比例较高,与他最初描述自己在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不符。深挖之下,办案人员发现,张某其实还有一个“隐藏”身份——他还是线上支付平台的“兼职拓展员”,负责涉案地区线下商户的注册、审核等。正是在张某的纵容和帮助下,犯罪团伙才能够在线上支付平台顺利注册大量线下商铺,并实际控制这些商铺的线上支付账号用于“套现”业务。

不仅如此,张某还有调低扫码支付费率的权限,面对大额的资金流水,张某只要微调费率便能大幅增加犯罪团伙的盈利。此外,张某之所以能拿到相对较高的获利比例,还因为他负责犯罪团伙的“风控”工作,是支付平台的“内鬼”。在团伙实施信用卡套现时,张某会实时监控支付状态,当钱出现扫码后没有立刻到账等异常状况时,其会通知团伙停止扫码,并迅速将这些账户中的钱进行转移。

检察官想借这个案件,在这里提醒大家,从市场秩序的角度,“刷单”行为对市场的有序性、公平性均造成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禁止虚假交易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甚至会构成犯罪。

如果以“刷单”为名从事非法资金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本案的9名被告人中,主犯陈某涉案金额超过14亿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潘某涉案金额达1.8亿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内鬼张某涉案金额达5亿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曹某涉案金额达70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还有几人原本是“刷手”,他们与陈某等人共同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居中联络、发展下线“刷手”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同时,检察官还想提醒大家,“套现”型“刷单”行为还妨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其中部分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有些“刷手”为了“套现”,注册了多张信用卡,还款时拆东墙补西墙。如果“刷手”本身不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存在恶意透支行为,还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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