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也过3·15吗
2022-04-26周云
周云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那么,在古代有没有黑心商家,消费者会不会受到欺诈,谁来保护消费者呢?
检验度量衡工具
虽然古代中国的商品经济远没有今天发达,但毕竟消费行为是人们生活当中必不可少的,因此政府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权益。历朝历代,确实发布过不少这方面的法律。比如为了维护公平交易,就先从交易的度量衡工具做起,唐朝规定:“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就是说什么秤啊、尺子啊、斗啊,这些工具每年八月都要交到相关政府部门检验一次,检验合格,盖上认证标志,才能继续使用。
维护食品安全
虽然说古代没有三聚氰(qíng)胺(àn)、苏丹红,食品安全的问题可能没有现在这么严峻。但毕竟以次充好,以此充彼,操作不卫生,出售過期变质食品等现象还是存在的。在汉代,那些变质的、有可能对人造成“杀、伤、病”的肉食,应该尽快销毁。如果不销毁,当事人和主管官员就要比附盗窃罪的刑罚论处。到唐朝,相关规定更加严厉,甚至可以判处死刑。
严打假冒伪劣产品
唐朝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 就是说,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一旦发现,就要全部没收。而那些短斤少两的,发现后则务必要给消费者补足。
值得一提的是,古代社会有一定的自治性质,在农村,主要体现在家族式的自治。而在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则主要表现为行会自治。行会,对于从业人员的不轨行为,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从而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这一点,在电视剧《大宅门》里有所体现。
古代是一个熟人社会,坑害消费者行为太过分,商家便会自砸招牌,难以生存下去。再加上政府方面的监管,所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会严重到哪里去。大多的商家还是希望自己成为被消费者喜欢的百年老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