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临时仲裁服务,满足多元化仲裁需求
2022-04-25章佳
章佳
近日,中国海商法协会(海协)、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宣布,《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海协临时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海仲服务规则》)两规则于2022年3月18日起同步施行。
海协会长、人保集团执行董事、副总裁李祝用在发布会上指出,此次共同率先开展临时仲裁服务,是行业首创,对于促进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既有利于推动我国仲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又有利于推动建立健康有序的仲裁生态圈,整体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助力提升法治软环境和营商环境建设,推动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满足中外当事人对临时仲裁服务的需求
近年来,国际经济贸易投资格局加速演变,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我国陆续发布《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加强对我国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支持海事商事仲裁发展,国内仲裁改革步伐加快。
经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对“临时仲裁”的积极探索,我国有限度地打开了临时仲裁的大门。2021年7月30日公布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亦增设了“临时仲裁”制度。“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落地生根已具备条件”。
李祝用表示,海协此次制定发布“临时仲裁规则”,是创新驱动海协业务升级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航运软实力,推动航运贸易高质量发展,助力海洋强国建设。
据介绍,《海协临时仲裁规则》内容涵盖了临时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体现了临时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高效的优势,供海协会员及中外当事人约定适用。《海协临时仲裁规则》参考借鉴了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仲裁规则》(适用于临时仲裁)、新加坡和伦敦海事仲裁員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以及海仲2021仲裁规则及仲裁实践,对包括规则适用范围、送达和期限、仲裁地、仲裁语言、仲裁庭的组成、追加当事人、合并开庭、临时措施、预备会议、举证和质证、裁决、仲裁费用等临时仲裁全流程作出系统规定,力求以最简洁的程序规定保障临时仲裁顺畅高效进行。
充实海事仲裁服务内容和手段
为顺应我国仲裁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趋势,推进临时仲裁落地,中国海仲紧跟仲裁行业发展新业态,积极融入国际海事仲裁实践。海仲委副主任李虎介绍,在《海协临时仲裁规则》制定之际,组织配套制定《海仲临时仲裁服务规则》,提供临时仲裁服务,充实海事仲裁服务内容和手段,推动我国仲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助力推动建立健康有序的仲裁生态圈。
根据《海协临时仲裁规则》,当事人如果没有另行约定指定机构的话,则由中国海仲担任制定机构。根据《海仲服务规则》,中国海仲作为“指定机构”,其管理服务的内容限于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具体需要,为临时仲裁提供相应的管理、辅助、支持服务,不进行全程管理。
《海协临时仲裁规则》是临时仲裁示范规则,内容涵盖了临时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体现了临时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高效的优势。《海仲服务规则》属于特定临时仲裁服务操作规范,旨在履行好《海协临时仲裁规则》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由海仲担任“指定机构”的服务职责。
去年中国海仲发布《2021仲裁规则》,今年发布《海仲服务规则》,两者有何不同之处?对此,李虎指出,《2021仲裁规则》融合借鉴了国内外最新的仲裁理论与仲裁实践,在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送达方式、仲裁员指定、机构案件经办人和仲裁庭秘书职能划分、专家咨询会议制度、裁决书脱密公开以及办案人员责任限制等8个方面,在国内层面实现了一系列新突破。《2021仲裁规则》是一部机构仲裁规则,机构全程参与案件管理,凸显我国机构仲裁的优势。
与由仲裁机构参与管理的机构仲裁相比,在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配合进行,在当事人未约定或当事人没有需求的情况下,仲裁机构不参与案件管理。为防止一方当事人不配合从而出现无法指定仲裁员等程序僵局,当事人往往会在有关临时仲裁协议或所援引的临时仲裁规则中约定一个仲裁机构作为“指定机构”,在出现无法指定仲裁员等情形时,由该机构出面提供指定仲裁员等服务。该指定机构则根据其服务规范按单次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自贸区可采用临时仲裁规则
目前国际上临时仲裁普遍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很多认可临时仲裁的国家都认可并制定了临时仲裁规则。但是我国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的实践不宜直接适用这些规则。在我国自贸试验区进行临时仲裁的案件,若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双方发生约定不明时,则由海牙常设仲裁院秘书长充当“指定仲裁员机构”,程序会变得相当复杂,首先相关程序文件的传递会耗费大量时间,效率降低;其次仲裁员的选任范围和标准与我国国内对仲裁员认定标准存在巨大差异;再者费用成本加大,国外仲裁员的差旅费、报酬等收取标准显著高于国内仲裁员报酬。
而此次发布的《海协临时仲裁规则》具有示范性质,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海仲服务规则》是为临时仲裁服务的操作规范,两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或临时仲裁规则的规定将两规则结合起来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两规则相互衔接、有机结合,而又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李祝用表示,两规则吸纳中国海仲丰富的仲裁经验和对国际仲裁多年的研究成果,充分借鉴并融合了国际主要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服务实践,能够满足和适应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当事人的多元化争议解决需求和习惯。
李祝用表示,海仲以及其他仲裁机构已在香港及内地多个自贸区设立仲裁中心,就近提供仲裁服务,完善的临时仲裁规则可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的仲裁服务需求。《海协临时仲裁规则》《海仲服务规则》发布后,当事人便可以约定适用临时仲裁规则在香港或内地自贸区内进行临时仲裁,约定由海仲或海仲香港仲裁中心或海仲自贸区仲裁中心作为“指定机构”,适用临时仲裁服务规则,在其需要时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