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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资产余值、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辨析

2022-04-24朱玉广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2年4期
关键词:公允价值

朱玉广

【摘要】我国新租赁准则已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 在很多方面对旧租赁准则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通过查阅相关准则的规定、研读专家学者的观点、调研以租赁为主业的企业的实务工作状况, 认为租赁开始日估计的资产余值不应被定性为公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不应确认为资产, “资产余值=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的表述不严谨。 为了更好地厘清租赁资产余值、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的基本概念并解决其在实务中造成的困扰, 建议以“租赁资产期望余值”代替原有的“资产余值”, 以“租赁资产可实现价值”代替原有的“担保余值”, 以“租賃资产未实现价值”代替原有的“未担保余值”, 取消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的核算, 在计算租赁投资净额和租赁内含利率时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等。

【关键词】租赁准则;公允价值;租赁资产余值;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2)07-0073-6

2018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版(简称“新租赁准则”)的发布, 取代了2006年的旧租赁准则, 新租赁准则采取了分不同类型企业分不同时间起点实施的策略, 2021年1月1日起最后一批企业也已经开始实施。 尽管新租赁准则对旧租赁准则做了很多修订与完善, 发生了不少重大变化, 但是仍存在一些有待商榷之处, 值得深入探讨。

一、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资产余值是公允价值吗?

旧租赁准则中将租赁资产余值定义为“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新租赁准则中尽管未出现该定义, 但仍然沿用了旧租赁准则中关于估计的资产余值为公允价值的界定。 例如新租赁准则第36条关于判断租赁分类是否为融资租赁涉及“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的标准,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 新租赁准则认为资产余值不仅存在, 而且还是公允价值, 并认为其后续价值的变动属于公允价值变动, 其后续计量模式也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再如第36条还规定“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 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 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 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后才真正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 而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就已经预计出若干年后即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 并且认为这个价值就是公允价值。 那么, 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能不能在租赁期开始日就被计量出来呢? 如果从上述资产余值的定义以及新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看, 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计量出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 而且该价值还是“公允价值”, 并且是通过“预计”的方法计量出来的。

按照会计基本准则的规定, 会计计量属性有五种, 分别为历史成本、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和公允价值。 历史成本反映的是过去曾经发生的真实成本, 属于过去完成时[1] 。 租赁资产余值由于要到租赁期结束才会产生, 属于将来时, 显然不是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可变现净值强调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变现的净值, 属于现在进行时, 是立足于资产现在的状态与现有的市场环境, 但在租赁期开始日并不掌握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真实状态, 而且在租赁期开始日无法可靠预知租赁期结束时的市场状况, 这是因为租赁期一般比较长, 短则几年, 长则几十年甚至更长, 所以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余值不是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属性。 现值是先估计将来的现金净流量, 然后再将其折算为现在的价值。 租赁资产余值与现值计量属性有相似之处, 如都存在“估计”的因素。 但是两者的时点不同, 现值是根据将来的信息估计出现在的价值, 如将设备未来的现金净流量折算为现值从而估算现在的价值, 而租赁资产余值则是根据未来的信息估计未来的价值, 现值计量属性反映的是现在的价值, 租赁资产余值反映的是未来的价值, 所以租赁资产余值也不属于现值计量属性。 用重置成本计量的资产是“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也是基于资产现有的状态和现在的市场环境得出的结果, 与租赁资产余值要等到租赁期结束时才能获得租赁资产的真实状态和真实市场信息不同, 所以租赁开始日就已经估计出来的租赁资产余值也不属于重置成本计量属性。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 租赁开始日预计的资产余值的计量不能通过“历史成本”“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计量属性加以计量, 那么是不是可以通过“公允价值”计量呢?

从《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所给出的公允价值定义即“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 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分析, 该定义突出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日”属性。 在不同时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是不同的, 所以要界定具体的计量日。 例如持有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管理的股票, 其每一天的收盘价可能不同, 从而其每一天的公允价值有可能也不同, 但公允价值中的“计量日”是过去或现在的某个时点, 而不是未来的某个时点。 租赁开始日估计的资产余值计量的是未来的价值, 不满足公允价值定义中关于“计量日”的规定。 在公允价值定义中还强调市场参与者认可, 即公允价值应该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可的价值。 而承租人没有参与出租人租赁资产余值的估计, 资产余值是出租人单方面估计出来的, 同时承租人也不一定认可出租人所估计的资产余值。 因为, 当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对资产余值进行担保时, 承租人可能不会担保或者担保的价值低于出租人估计的所谓“公允价值”, 即并不认可出租人估计的资产余值是公允价值, 既然承租人不认可该价值, 该价值又谈何公允呢? 更不用说被其他单位或市场主体认可了。

在公允价值准则中, 涉及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相关规定, 那么租赁准则中估计资产余值用的“估计”属于估值技术吗? 首先, 用估值技术估算的是“现在的价值”, 而不是“未来的价值”, 出租人预计的租赁资产未来的价值不属于用估值技术估计的公允价值。 另外, 出租人的估计也没有适用估值技术进行估计。 公允价值准则中的估值技术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 其中: 收益法需要把未来的收益折算为现值; 成本法通常指现行重置成本, 但不论是收益法还是成本法, 都是计算确定现在的价值, 而不是将来的价值; 市场法表面上看似乎与出租人的估计吻合, 即需要考虑在市场上出售某项资产的市场价, 但是市场法所讲的“市场”是指现在的市场, 而不是未来的市场、几年甚至几十年以后的市场, 所以出租人估计资产余值用的估计也不属于市场法的估值技术。 综上所述, 出租人估计的资产余值由于其“未来的价值”和“出租人单方面的估计”以及“非估值技术的估计”等特征不满足公允价值准则所规定的条件, 所以不属于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现在的价值[2-5] , 而不是未来的价值[6] ; 是一种客观的现时价值, 而不是主观的价值[7] 。 如果对资产预测的未来价值加以核算与计量, 会计信息就会混乱, 如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珠宝玉石、艺术品等资产的公司, 都可以声称这些资产将来如何值钱, 在并没有发生销售的情况下就把估计的价值记到账上加以反映, 则经济泡沫会越演越烈, 一件虚无缥缈的事项怎么可能成为会计核算的事项呢? 这就像中奖的收入一样, 在没有真正中奖之前是不可能加以计量与核算的。 虽然租赁资产余值在租赁期结束时会或多或少有一些价值, 但是它的金额并不能在现在可靠预计, 只有到了租赁期真正结束后才会产生。

租赁资产余值可以类比为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简称“固定资产准则”)中有净残值的定义, 即“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 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净残值也需要“预计”, 这是因为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并不能可靠预知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限届满时的真实价值, 固定资产准则也并未认定固定资产净残值是公允价值, 尽管税法上有相对认可的净残值率。 租赁资产余值与固定资产净残值有一定的相似性, 所以租赁资产余值不是公允价值能够解释的。

为更好地理解资产余值的概念, 有必要提出另外两个概念, 即租赁资产期望余值和租赁资产实际余值。 出租人希望承租人能够珍惜并定期维护保养好所租赁的资产, 以确保租赁资产在收回时仍有相对较好的使用性能。 新租赁准则中出租人所估计的资产余值应该是租赁资产期望余值, 是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期望租赁资产在租赁结束时的價值, 该数值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理想值或期望值, 不一定会真正实现。 而租赁资产实际余值则是在租赁期结束时根据租赁资产真实的使用状态和性能以及当时的市场环境所确定的价值, 该价值才是公允价值。 准则认为租赁开始日估计的资产余值是公允价值, 其实是混淆了租赁资产期望余值与租赁资产实际余值的概念。

二、担保余值是对资产余值公允价值的担保吗?

新租赁准则中将担保余值定义为, “担保余值, 是指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担保, 保证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至少为某指定的金额”。 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和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与承租人、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一方(独立第三方)对资产余值提供担保, 按照新租赁准则对资产余值的认定, 则担保余值就是对公允价值的担保。 但是根据上面的论述, 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价值不是公允价值, 而是出租人的“租赁资产期望余值”, 可能与租赁资产在租赁期结束时的真正公允价值相去甚远。

在出租人将资产租出去以后, 承租人是否存在过度使用租赁资产如一天24小时连续使用等种种不合理使用的情形, 均已经不受出租人控制。 即使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资产, 不存在任何恶意有损租赁资产使用性能的情形, 但由于存在技术进步等原因, 仍然会造成租赁资产的贬值[1] 。 资产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功能性贬值, 所以各种因素叠加在一起, 使得出租人最初期望的“公允价值”(实为租赁资产期望余值)的实际价值会不断降低。

承租人及独立第三方担保的并不是真正的公允价值, 这是因为真正的公允价值只有到租赁期结束时才能产生或知晓。 承租人以及独立第三方担保的实为出租人指定或设定的金额, 该金额可能等于出租人的租赁资产期望余值, 这是出租人最愿意看到的, 这是因为承租人以及独立第三方提供了全额的担保, 将来的资产余值完全可以按照出租人的期望全部实现。 当然更多的情况下承租人会讨价还价, 例如出租人估计20年后租赁资产的价值是20万元, 要求承租人对这20万元提供担保, 但是承租人可能认为该资产20年后只值10万元, 只愿意提供10万元的担保。 承租人之所以可以讨价还价, 是因为其不认可出租人所估计的20万元的价值, 也不认为20万元是公允价值。

所以,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以及独立第三方担保的是出租人指定或事先设定的某一个金额, 这个金额并不是公允价值, 同时这个金额小于等于租赁开始日所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价值, 由于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该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时的价值本身就不是公允价值, 所以对它进行担保的价值当然不是对公允价值提供的担保, 而是对出租人所指定的一个金额提供的担保。 出租人要求提供承租人担保的目的是约束承租人的使用行为和确保在租赁期结束时还能实现一部分价值, 从而维护出租人的权益。

三、未担保余值是资产吗?

无论是旧租赁准则还是新租赁准则, 都认为未担保余值属于资产, 只不过旧租赁准则直接通过“未担保余值”一级科目核算, 而新租赁准则是通过“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即二级科目核算。

旧租赁准则中的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即“未担保余值=资产余值-担保余值”。 新租赁准则给出的未担保余值的定义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 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 可以看出, 该定义丰富了未担保余值的外延, 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资产余值-担保余值”, 还有一种是只能由出租人担保的部分。 这种提法在旧租赁准则中并没有出现, 如果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这种提法, 则担保人可能有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的独立第三方、出租人自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 这就很难理解了, 如果出租人自己给自己担保, 当资产贬值时自己给自己的赔偿该如何记账呢?这岂不是违背了会计主体的基本假设吗? 从自己账上划出一笔钱, 划给谁呢? 如果划给自己, 又该如何划呢? 显然无法进行会计处理, 所以此处仅仅考虑“未担保余值=资产余值-担保余值”这一种情形。

根据前面的阐述, 新租赁准则中的“资产余值”是指出租人期望的资产余值, 并不是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真正的公允价值, 担保余值则是对该期望余值提供出租人指定金额的担保, 该金额小于等于出租人所要求的期望余值。 由于承租人或独立第三方对担保余值提供了担保, 对出租人而言, 担保余值可以看成将来能够实现的价值, 所以将担保余值纳入“应收融资租赁款”核算是可以理解的。 但未担保余值是没有承租人或独立第三方担保或者仅由出租人自己担保的价值, 而出租人自己给自己担保在财务上又根本行不通, 所以未担保余值是将来无法保证能够实现的价值[8] 。 既然将来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未担保余值, 就不会有“预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从资产的定义看, 资产应当是企业能够拥有或控制的, 而未担保余值很可能就是一个泡沫。 未担保余值脱胎或产生于租赁开始日估计的资产余值, 而该值本身就是一个估计值, 其中除了有担保的部分以及承租人愿意支付优惠购买价的部分能够确保实现, 其余的都属于出租人不能拥有或控制的, 同时未担保余值也不满足确认资产的两个条件, 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所以, 未担保余值不能被界定为资产, 更谈不上设置资产类会计科目“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加以核算了。

如果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看, 未担保余值属于或有资产, 而或有资产是不能确认为一项资产的, 即便是租赁期结束时该租赁资产真实的公允价值与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的价值有可能相等, 在租赁期结束前都属于不确定性事项。 因为未担保余值一开始就属于不确定性事项[9] , 其在租赁开始日以及租赁结束日之前的时点都不属于资产, 也就不能确认为资产加以核算。

由于未担保余值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所以不应该将其确认为资产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涉及需要修改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是关于租赁内含利率的計算。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 “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建议直接删去“未担保余值”, 因为未担保余值能否实现以及能够实现多少都是未知数。 二是关于未担保余值的定义。 建议直接删去该定义, 只考虑担保余值等实现有保障的金额。 三是关于租赁投资净额的计算。 即“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也建议直接删去“未担保余值”, 因为未担保余值将来能否带来现金流入及带来多少现金流入都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 租赁准则中规定, 计算租赁投资净额时要考虑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由于未担保余值是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的价值, 是出租人估计的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价值的一部分, 其可靠性就存在疑问, 未担保余值作为估计数据的一部分其可靠性也就经不起推敲, 还有必要将其折算为现值后再计入投资额并反映到账簿中吗?能够把未担保余值与租赁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相提并论吗? 当然是不能的, 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属于将来确定性的经济利益流入, 而未担保余值不但不是将来确定性的经济利益流入, 而且可能会没有任何经济利益流入, 因为其只是出租人一厢情愿的一个估计数而已, 所以本文建议在租赁开始日账务处理时不要考虑未担保余值。

新租赁准则第42条规定, 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账务处理时, 需要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 生产商在租出库存商品时, 库存商品已经从生产商的账上消失了或者减少了, 但如果其还考虑将来会有未担保余值并对未担保余值单独做账是没有意义的, 而且本身也不符合既有的资产定义。 因此, 本文建议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不要考虑租赁资产的未担保余值及其现值, 直接按照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四、资产余值是资产吗?

新租赁准则仍认为“资产余值=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 并且把资产余值全部确认为资产加以核算, 只不过把担保余值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核算, 把未担保余值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核算。 担保余值由于有担保, 可以被理解为可实现的价值, 承租人拟支付的优惠购买价也可以看成实现了一部分的资产余值。 但是未担保余值则是未实现价值, 将来能否实现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 所以, 担保余值及优惠购买价相对于未担保余值确认为资产并加以计量无可非议。 如上所述, 未担保余值不能确认为资产, 所以不可以把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资产余值全部确认为资产。

五、资产余值一定等于“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吗?

租赁准则认为“资产余值=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 而且资产余值是公允价值。 这其实是不可能成立的, 例如5年前出租一台设备给承租人, 5年前估计该设备租赁期结束时的价值为200万元, 承租人担保余值为50万元, 而现在租赁期结束时该设备的真实公允价值只有20万元。 如果认为该设备的资产余值是公允价值, 那么其资产余值就是20万元, 而承租人担保余值50万元大于资产余值20万元, 显然“资产余值(公允价值)=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不能成立。 所以, 只能在资产余值为出租人所要求的“租赁资产期望余值”的逻辑框架内来讨论这个问题。

因此, 用“租赁资产期望余值=租赁资产可实现价值+租赁资产未实现价值”表达更全面、更合理。 可以从下面三种情形加以考虑:

第一种情形, 如果出租人估计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价值为200万元, 但是承租人不愿意提供担保, 独立第三方也不愿意提供担保。 那么这个200万元就是未实现的价值, 因为如果有单位提供担保则至少可以实现与担保对应的价值, 此时称200万元为未实现的价值比未担保余值更为贴切。

第二种情形, 如果出租人仍是估计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价值为200万元, 承租人有1万元的优惠购买选择权, 同样承租人和独立第三方都没有提供任何担保。 如果仍然按照“资产余值=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表达, 那么资产余值200万元=担保余值0+未担保余值200万元, 就与上面的第一种情形相同。 但实际上这两种情形是不同的, 因为第二种情形下资产余值实现了与优惠购买价对应的部分, 即出租人已收到优惠购买价的价款可以实现资产余值的一部分或者小部分价值, 此时用“租赁资产期望余值=租赁资产可实现价值+租赁资产未实现价值”表达更合理, 即租赁资产期望余值200万元=租赁资产可实现价值1万元+租赁资产未实现价值199万元, 因为此时根本没有担保事项发生, 就不需要与担保、未担保挂钩, 也就不需要计算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等关系人提供担保一方面是为了约束承租人的使用行为,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能够确保实现一部分价值, 至于是通过提供担保还是优惠购买等何种途径实现并不是问题的关键, 出租人只是希望在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仍能够实现或多或少的价值[10] 。

第三种情形, 既有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又有承租人行使的优惠购买价。 新租赁准则增加了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处理的规定, 在新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中有例解(例55)就涉及该情形, 一方面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对资产余值提供担保, 另一方面承租人还有优惠购买的权利。 如果承上例, 租赁资产期望余值为200万元, 承租人担保资产余值为50万元, 承租人优惠购买价为1万元, 则表示该资产可实现的价值为51(50+1)万元, 未实现价值为149(200-51)万元。 如果出现非常极端的情况, 例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全额担保再加上支付优惠购买价, 如租赁资产余值为200万元, 承租人担保200万元, 承租人优惠购买价为1万元, 则此时期望的资产余值不仅能全部实现, 而且还会额外产生等同于优惠购买价的利得, 则此时未实现资产价值为负数。 当然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很低, 一般情况下如果租赁资产所有权归承租人, 承租人就不需要對出租人提供担保[11] , 所以用“租赁资产期望余值=租赁资产可实现价值+租赁资产未实现价值”比用“资产余值=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表达更加全面, 此时关注的侧重点并不是有没有提供担保, 而是将来能够实现多少资产余值。

如果按照“可实现价值+未实现价值”表达, 可以避免用“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表达所出现的错误。 例如新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中的例46, 租赁资产余值为8万元, 优惠购买价为2万元, 担保余值为0元, 未担保余值如果按照资产余值减去担保余值应该为8万元, 但是该应用指南中未担保余值也为0万元, 其实是不对的。 本例中租赁收款额为“各期租金之和+优惠购买价2万元”, “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核算的金额为“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各期租金之和+优惠购买价2万元+未担保余值8万元”, 此时优惠购买价2万元再加上未担保余值8万元已经大于预计的资产余值8万元了, 优惠购买价通过“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核算, 未担保余值通过“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核算, 相当于本来资产余值最多是预计8万元, 但现在这样账务处理后变成10万元的资产。 如果从可实现价值与未实现价值看, 资产余值通过优惠购买价可以实现2万元, 而未实现余值为6万元, 这样就不会出现“优惠购买价+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大于整个资产余值的情况了。

六、承租人担保余值下预计应支付的金额是负债吗?

新租赁准则中担保余值分为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和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 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是指由承租人及与其有关的一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在新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中, “如果承租人提供了对余值的担保, 则租赁付款额应包含该担保下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它反映了承租人预计将支付的金额, 而不是承租人担保余值下的最大敞口”。 就承租人而言, 计量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在租赁期结束时需要支付的金额是多少以及在每一会计期期末预计该租赁资产在租赁期结束时的价值。 如果出租人都很难提前预计在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 那么承租人恐怕就更难以预计租赁资产在租赁期结束时的价值[12] 。 新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 承租人应对其在担保余值下预计支付的金额进行估计。 该金额发生变动的, 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该情形下, 承租人采用的折现率不变”, 即要求承租人在每一期期末估计可能要支付的金额, 但如果不能在每一期期末可靠确定租赁期结束时的价值, 那么这种调整就只能是“跟着感觉走”了, 而且关键是不到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真正的公允价值就不能确定, 之前所做的一切都只能是估计。

对照负债的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和确认条件“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是从承租人担保来看, 未来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即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于、大于或小于承租人的担保余值, 只有当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余值小于承租人担保余值时, 承租人才会发生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所以不一定必然发生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 二是从负债的确认条件来看, 如前所述不一定满足“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这一条件, 而且经济利益流出的金额也不能可靠计量。 既然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也不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 就不应该确认和计量该预计付款额。 新租赁准则中规定, 需要在每一期期末测试预计应支付的金额是否发生了变化, 如果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重新计量的工作量非常大, 关键是这种工作量并不能增加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 因为这一切工作都是在“预计”的前提下完成的。 因此, 本文建议可等到租赁期结束时再予以考虑, 平时仍然按照担保余值下的最大敞口记账, 而不是在每一期期末都要“预计”应支付的金额。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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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 罗萍  刘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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