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监管困境之突破
2022-04-24牟伟
摘要:存量房(二手房)监管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普遍将“把关”责任寄托于网签环节。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存量房(二手房)交易也持续活跃,各地市在存量房(二手房)市场管理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运用好信用评价,把主动权和选择权交给购房人是下一步存量房(二手房)监管的突破点。
关键词:存量房(二手房);监管;资金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2)02-0015-04 收稿日期:2021-12-27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存量房(二手房)交易持续活跃,各地市在存量房(二手房)市场管理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随着国家一系列稳市场、稳房价政策的出台,从2020年初开始,房地产市场活跃度降低,目前房地产市场仍相对低迷,此时各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应抓住机遇,重点解决在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管理中遇到的难度和痛点。
1 存量房(二手房)网签和资金监管的法律依据不明确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福利分房的后期参照香港地区模式引入了商品房制度,由于准备相对充分,在商品房启动的同时,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也随之建立。住房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存量房(二手房)也开始成交活跃,但存量房(二手房)交易活跃的初期就几乎完全实现了市场化。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不断攀升,商品房建设速度加剧之后,存量土地不断减少。此外,存量房(二手房)一般比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低,即买即住,不存在烂尾的可能,存量房(二手房)市场发展也应时而生。
目前,我国对房地产市场采取并非完全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各地市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必要时必须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而存量房(二手房)网签合同备案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是维护存量房(二手房)市场秩序、加强市场调控的重要措施。利用存量房(二手房)网签手段实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监管,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内容、方式和途径。针对部分地方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监管不到位,影响了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的情况,2016年开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要求,将存量房(二手房)与新建商品住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坚决防范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脱管、市场混乱引发房地产市场剧烈波动,必须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通过办理存量房(二手房)合同网签备案,可以对当事人购房资格、购房者住房状况、房源真实性、交易价格、房屋他项权利及权利限制情况进行认真核验,严防不符合调控政策的购房人和房产入市交易。将存量房(二手房)网签管理和购房资格审核情况与购房贷款、税收缴纳相关联,可以确保差别化的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合理自住购房,限制投机购房,严防骗购骗贷、避税漏税。
在“房住不炒”政策影响下,很多城市为了维护存量房(二手房)市场的稳定,出台了网签或者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但上位法的支撑不够,法律层级低,导致基层单位推动较难。
目前,出台的较高层级规章和文件规定包括:
第一,《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30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第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第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规定,……(八)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备案的中介机构可进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已建立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实现行政区域的全覆盖和交易产权档案的数字化;尚未建立系统的,要按规定完成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开展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督查。
第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
〔2018〕128号)要求,实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1〕18号)第3条规定,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可以看出,虽然一系列文件都要求进行网签,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存量房(二手房)网签。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说明房地产市场调控是党中央确定的政策,不能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被部分人员钻了空子,获取不当得利。各地房地产监管部门也应该理解相关要求,制定完善的网签和资金监管配套文件。
2 房地产中介行业监管存在瓶颈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各类房地产中介企业如雨后春笋,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不良社会影响。近年来的房地产管理文件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法规明显滞后。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3条涉及房地产中介行业以外,其余都是一些部门规章,如1996年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等,明显滞后于市场發展,导致标准难界定,法律责任不清。加之“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设立不存在前置条件,使房地产中介行业成为无监管的“灰色地带”。
第二,行业监管不力。由于房地产中介行业兴起时间不长,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尚不规范,匆匆上岗的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从事过相关经营活动。有些虽取得了执业证书,在低要求的制度环境下也往往会走上歪道——过分追求商业利益、不讲诚信等。由于缺乏刚性约束,无论是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还是由行业协会进行的自律性监管,都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第三,缺乏规范的运作模式。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混乱,人员鱼龙混杂,一些房地产中介企业以挂靠形式加盟。一不申报,二无实力,仅靠摆放几张桌凳、刊登几则广告就开门营业,全无制度可言。在房地产中介代理合同的签订上,往往对一些关系到购房者利益的条款,在措词上故意模糊或回避,出问题时推卸责任,不顾客户利益。个别房地产中介机构甚至对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进行双向欺诈。同时,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还存在配套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
3 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體系顶层设计基本完成,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强了部际联动的联合奖惩制度,建设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市场化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日趋完善,政府部门间“信息孤岛”基本消除,协同监管意识不断强化,“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已经开始发挥巨大作用。
在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市场,由于法制不健全、道德文化建设滞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违背法律法规、不执行合同契约、不兑现承诺和不遵守公共道德现象突出,社会诚信缺失和信用交易风险问题仍较突出。在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前提下,监管部门无法过度干涉合同内容,导致不法机构趁机钻空子。
运用好信用评价成为目前解决房地产中介行业混乱情况的最佳手段。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监管中的红黑名单制度,综合推动完善实施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管理、事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禁止或限制,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对失信经纪人员采用行业禁入制度,将经纪人员信用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进行捆绑。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人员和企业名单进行公开,把群众选择权交给群众。
4 资金监管的安全性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对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进行强制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原则一般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资金监管。虽然资金监管可以降低交易风险,确保交易资金安全,但在实务中,由于宣传不到位,加之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中诱导,很多购房人选择让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资金监管,加大了交易风险。
为此,监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宣传资金监管的安全性和重要性,同步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机构逃避监管的打击,将资金监管纳入中介机构和经纪人从业的考评分。同时,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和计算机技术,在确保达到资金监管目的的前提下,给资金监管做“减法”,让买卖双方从心里认可和接受资金监管服务。
作者简介:牟伟,日照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