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房产中介收费痼疾
2022-04-24柳正忠
摘要:房产中介收费是投诉的热点之一。建议推行实名执业、建立资格档案(信用管理)制度、推行执业考试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强行业立法,从上位法解决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制度。改变目前居间模式,变居间为单边代理,具体是通过行业协会、政府部门通过互联网技术,网签技术手段,推动独权代理(区别于独家代理)模式,建立自己特色的MLS系统。
关键词:房产中介;收费投诉;解决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2)02-0076-02 收稿日期:2021-12-16
笔者曾在《中国房地产》2019年11月上旬刊发表一篇文章,名为《房产中介收费要公开、透明、阳光》。文章中提出,房地产经纪服务佣金作为一个长期的痼疾问题,主要是欠透明问题,认为房产中介与消费者都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一方面,作为消费者有付佣金的义务,但也享有知情权。另一方面,房产中介收费应当公平、公开、透明。只有这样,才能让房产中介与消费者之间沟通更顺畅、关系更融洽。然而,要实现解决这个问题,却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
房产中介收费是投诉的热点之一,从中可以衍生出很多思考:比如,消费者会觉得中介佣金太高,不值得。但是房产中介的服务真的不值钱吗?信息透明时代,房产中介真的没有存在价值了嗎?没有房产中介该怎么办呢?
笔者认为,房产中介的存在是必然的。从历史看,房产中介早在战国时期,因井田制遭到破坏,有人参与到土地买卖活动中就产生了中介服务,在汉代叫“驵侩”,唐代称为“庄宅牙人”,等等,一直延续到现代。这个行业存在了上千年,即使是现在有互联网和技术,仍然不可能取代房产中介。专注于房产中介行业培训的董琪老师说过:“房产中介最核心的价值,并不完全在帮某一个业主卖房,或者帮某一个客户买房,更多的核心价值反而是在这一服务过程之外”。也就是说,“它的工作价值更多隐含在日常的非客户直接服务过程中,日积月累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是快速服务买卖双方的核心价值”。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廖俊平先生认为,“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委托人实际上购买经纪服务的本质也就是购买时间”。上述观点简言之,就是“中介提供服务,委托人花钱买时间,规范交易,提高交易效率”。没有房产中介,买卖双方自行成交遇到所有问题,例如交易风险控制、交易时间成本等问题是无法克服的。如果不能做到这些,它就没有存在的价值。遗憾的是,很多客户包括房产中介都无法看到和理解这些问题。
另外,从法律角度看,房地产经纪活动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民法典》第963条规定)。也就是说,按照现行规定,在买卖双方签署买卖合同之后收取佣金是完全合法的。只是收费标准问题,国家在2014年就取消了,如果按照市场行为来收取,需要各方协商解决。
当然,现实中房产中介确实给客户带来了很多交易风险问题和案件,其原因主要是行业监管缺乏上位法,经纪人门槛低,职业素质远达不到专业化和职业化等,在此不予赘述。总之,不能因为存在问题,就把“婴儿和洗澡水一起倒掉”。
关于房产中介问题(包括收费不透明)的根源,笔者认为,主要是现在的服务模式问题:一是在于行业准入门槛儿低,缺乏准入的法规和有效的监督制度,无法保证经纪人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无法约束经纪人。二是缺乏信息专有权保护制度,因为激烈竞争,使得经纪人不得不将房源信息“藏私”或想法设法盗取房源信息,从而造成虚假房源信息泛滥。三是行业缺乏有效合作和分佣机制,各自为政,不正当竞争,使行业难以出现专业分工和有效合作,经纪人难以获得专业知识的积累和经验增长。四是缺乏科学的分拥机制,无法保证经纪人收入,造成价值认同难。五是以成交为导向而非客户为导向,收取佣金难,客户以追逐更低的佣金为目的,使公司之间、经纪人之间以承诺返佣等低价格手段竞争,牺牲服务质量,从而伤害经纪人收入,也伤害了客户。六是居间模式出现经纪人双方代理,卖方希望最高价出售,买方希望以最低价购买,本就自相矛盾,造成以成交为导向的经纪人只得牺牲客户的知情权,采用不透明方式收费。
关于解决方案,一是从国际经验看,首先要提高准入门槛,实行执照制度。但是从目前的改善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看,实行准入的执照制度不可行。建议推行实名执业、建立资格档案(信用管理)制度、推行执业考试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二是加强行业立法,通过上位法解决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制度。三是改变目前居间模式,变居间为单边代理,具体是通过行业协会、政府部门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推动独权代理(区别于独家代理)模式,建立特色MLS系统,使中介从纯粹的结果导向变以服务为导向,这个问题的解决就可能水到渠成。
作者简介:柳正忠,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