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供需现状与异质性分析
——来自16004个主体的经验数据
2022-04-21谢玲红吕开宇郭冬泉
谢玲红,吕开宇,郭冬泉
(1.中国农业科学院 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081;2.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北京 100125)
一、引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微观基础和骨干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到了新的高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除了做好种业和耕地质量等基础工作,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是关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信贷资金的支持。然而,在金融的供给上,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或内部的合作金融,其服务难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发展(邱立军,2016)[1]。如:传统农村金融信贷供给不足、规模小、抵押物较难获认可,农村合作金融资金少,不能满足季节性和大额用款需求。同时,由于各地区农村金融发展程度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身性质、发展水平有别,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供需状况呈现出较大差异。因此,需要明晰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供需状况及特点,比较不同主体之间融资供需的差异,是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促进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对于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破解“未来谁来种地”问题、实现产业兴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也有一定的意义。
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供需现状及影响因素,学者们开展了大量的研究。与传统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具有需求量更大、需求周期更长、需求更为丰富多样等特点(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和宜信普惠,2016;孙立刚等,2015)[2-3]。融资需求主要来自流动资金、固定资金、产业延伸资金,并以流动资金需求为主导(孙卫东,2018;王天琪,2018)[4-5]。融资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借款周期符合农产品生长周期(王莉,2014)[6],融资渠道呈现出以传统正规金融为主,互联网金融和合作金融信贷为补充的多元化格局(赵健,2014;黄祖辉和俞宁,2010)[7-8]。但受自身组织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及产业运营效率低、对新兴金融信贷模式认知不足、金融信贷资源供给向农村倾斜不足以及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等因素制约(徐超和宋丹,2018)[9],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获批率低、贷款额满足度不高(宋洪远等,2020;费佐兰和郭翔宇,2016)[10-11]、贷款期限与投资期限不匹配、执行利率普遍高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平均收益(孙卫东,2018)[4]等问题突出。对此,学者们从主体本身(张启文和黄可权,2015)[12]、金融信贷提供方(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课题组,2019;张雁明,2016;孙志毅,2018)[13-15]、金融基础设施(徐超和宋丹,2018))[9]等层面提出了改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信贷状况的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相对而言,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研究仍显薄弱。既有研究主要从需求层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进行宏观定性分析,少量的微观实证研究也主要是基于某一地区、某一类型主体展开,样本量极为有限。同时,缺少从供需两个层面来探讨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异质性,结论难以广泛认同。基于上述研究现状和不足,本文以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中2020年提交了贷款申请的16004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研究对象,从资金需求规模与用途、贷款获批率和贷款满足度等维度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供需现状和特点,对比种养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在融资供需方面的差异,探讨主体等级、经营业务、贷款用途、经营及流转土地面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获批率和贷款满足度的影响,直观体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供需总体状况,并提出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数据来源及样本基本情况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该系统始建于2017年,截至2021年4月末,在该系统注册的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累计达30余万个,通过认证的主体13万余个。考虑到系统建设前期,推广面相对较窄,在该系统进行信息填报的主体较少。因此,本文选取的年份是2020年,数据最新且样本量最大。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分为意愿融资需求和有效融资需求,意愿融资需求是指希望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有效融资需求是指不仅有融资需求的意愿而且已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不考虑是否实际获得贷款。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有效融资需求的主体,即向金融机构提交了贷款申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中有效融资需求的样本共16004个,涵盖除西藏和港、澳、台地区外的全国30个省份,可以较好地反映不同地区、不同特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供需状况及差异,同时,也可使本文的研究结论更具代表性和普遍性。
(二)样本基本情况
从类型看,样本涵盖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四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合作社为4336家,占总量的27.1%;家庭农场5428家,占33.9%;种养大户为5719家,占35.7%;农业企业为521家,占比为3.3%。从级别看,普通级别主体数量最多,为10706家,占总量的66.9%;国家级、省级主体相对较少,分别占1.4%、9.5%。从各类型主体级别看,国家级和省级主体中,合作社占绝对主导,国家级合作社为204家,占全部国家级主体的93.6%;省级合作社为884家,占全部省级主体的58.3%。从业务类型看,从事种养殖业的主体占83.2%,其中:种植类占52.1%,养殖类占19.1%,种养混合类占12%。而农业生产服务类、农产品加工类、休闲农业类、销售冷链仓储物流服务类主体较少,合计占比仅为3%。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级别及经营业务分布情况
从经营土地面积看,如表1所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土地面积平均为799.7亩。首先合作社是经营土地面积最大的主体,平均达到了2179.7亩;其次是龙头企业,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927.9亩;再次是家庭农场和大户,平均经营土地规模分别为399.3亩和121.7亩。
表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及流转土地面积按面积区间和主体类型统计
从经营土地面积区间看,小于等于50亩的主体最多,为7281个,占45.5%;经营面积大于200亩的主体,有5254个,占32.8%。
从流转土地面积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平均流转土地面积为114.3亩。其中:家庭农场是土地流转面积最大的主体,平均流转面积达到了254亩;其次是龙头企业,平均土地流转面积为242.2亩;合作社和种养大户土地流转面积较少。
从流转面积区间看,流转面积呈现出“两头多中间小”的特点,流转小于等于10亩的主体和大于200亩的主体较多,两者之和占全部主体的75.5%。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供需现状及特点
从需求和供给两个维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额度与用途、获贷金额与期限以及贷款获批率与满足度进行系统分析。
(一)需求规模与用途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有较高的融资需求。从表2中可以看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平均申贷额为60.7万元,78.6%的主体的申贷额在50万元及以下。其中:申贷额在10万—50万元之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多,为7573个,约占样本总量的一半,为47.3%;申贷额在10万元及以内的主体占比为31.3%;申贷额在50万—200万元之间的主体占比为13.8%,平均贷款需求为100万元;资金需求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主体共有736个,仅占4.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贷用途集中,51.4%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用于扩大经营,扩大经营的平均申贷额为61.2万元;有20%的主体的申贷用途是购买农资;申请贷款用于基础建设的主体占比不是很高,为9.2%,但资金需求额最大,平均为102.1万元;贷款用于短期垫资、购买农具、土地租金及其他用途的比例分别为5.3%、5.8%、3.0%和5.4%,用于购买农具和土地租金的资金需求额相对较小,平均分别为31.6万元和40.5万元。
表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贷额按金额区间和用途统计
(二)贷款获批率、获贷金额与期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获批率较低。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提出贷款申请的16004个主体中,有5214个获得贷款,贷款获批率仅为32.6%。也就是说,有超过2/3主体的贷款申请未获批准。获贷主体的平均获贷额为32.3万元,并以5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贷款为主,占总获贷主体的89.4%。其中:获贷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主体占42.5%;获贷额大于10万元而小于50万元的主体占46.9%。
表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获批率和获贷金额、期限及利率
贷款以短期为主,平均贷款期限为18.4个月。其中:高达69.8%的主体的实际贷款期限在1年期内;贷款期限在2—3年的有1279个,占比为24.5%;贷款期限为1—2年的有252个,占比为4.8%;贷款年限为3—5年的最少,为43个,占比仅为0.8%。
实际利率普遍较高,平均年利率为6.7%,是2020年银行1年至5年基准贷款年利率(为4.75%)的1.41倍,其中1年期以内利率(含1年)为6.9%,是2020年银行1年期以内(含1年)贷款基准利率的1.59倍。
(三)贷款需求额满足度与足额发放率
贷款需求额满足度和足额发放率都不高。从表4中可以看出,高达72.1%的主体的贷款需求要么完全未被满足,要么仅部分被满足。其中:未获得贷款的主体有10790个,占全部申贷主体的67.4%;贷款需求额部分被满足的有745个,占已获贷主体的14.3%,占全部申贷主体的4.7%。在贷款需求额满足度上,满足度在50%—75%的有247个,占全部申贷主体的1.5%;153个主体的满足度在75%—100%之间,占全部申贷主体的1%。贷款需求足额发放的主体共4469个,占全部申贷主体的27.9%。其中:3904个主体的贷款需求额被完全满足,也即申贷额和获贷额相等;565个主体的获贷额高于申贷额,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提出贷款申请时不太清楚可以增加其授信的一些条件,而在实际放贷过程中,金融机构发现其有可以抵押或者有担保的固定资产,会增加放贷额。实际利率与预期利率的比值平均为1.04,也即是说,实际利率比预期利率高出4个百分点,其中有1789个、占比34.3%的主体的实际利率大于预期利率,是预期利率的1.26倍。
表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需求额满足度情况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供需的异质性特征
对比分析种养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在融资供需方面的差异,探讨主体等级、经营业务、贷款用途、经营及流转土地面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获批率和贷款需求额满足度的影响。
(一)融资需求的异质性特征
1.农业企业资金需求额最大,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资金需求额相对较小
如表5所示,农业企业资金需求额平均为228.1万元,是合作社的2.2倍、家庭农场的4.8倍;种养大户资金需求额最小,仅为26.1万元。进一步对各类型主体的申贷额分布进行分析发现: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资金需求额基本都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分布状态,申贷额在10万元及以下和200万元以上的主体分别占比23.6%和25.5%,76.4%的合作社和74.5%的农业企业的申贷额在1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家庭农场资金需求额分布较为集中,申贷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家庭农场占53.1%。种养大户资金需求额呈L形分布,高达94.2%的种养户的申贷额在50万元及以内,其中申贷额在10万元及以内的占49.7%,鲜有种养大户的申贷额在200万元以上。这与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规模相对较小,自然资金需求额度也会较小有关。
表5 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额的区间分布
2.国家级、从事加工业务、经营和流转土地面积大的主体的资金需求额更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额呈现出主体级别越高,需求额越大的特点。如图2所示,国家级主体的经营规模比普通级别要大,其平均资金需求额为215.5万元,是普通级别主体的5.1倍。加工类、休闲农业类、销售冷链仓储物流服务类主体的资金需求额较大,均超过100万元,分别为161.3万元、123.7万和108.9万元;种植类资金需求额少,为47.4万元。经营土地面积越大,资金需求额也越大。经营土地面积在500亩以上主体的平均资金需求量为101.9万元,是经营土地面积100亩以下主体的1倍多。在流转土地面积与资金需求额的关系上,整体也呈现出高度正相关性,流转土地面积在200亩以上主体的平均资金需求额为70万元,而流转土地面积在10—50亩的为37.5万元。
图2 不同特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额
(二)融资供给的异质性特征
1.种养大户贷款获批率最高但获贷额最小,合作社获批率不高但获贷额却最高
从表6(b)栏中可看出,种养大户的贷款获批率最高,为75.7%,这说明种养大户通过金融机构审批的门槛可能相对较低。但种养大户的获贷额是最低的,平均为20.4万元。家庭农场的贷款获批率最低,仅为5.4%,但平均获贷额是种养大户的2.4倍,为48.5万元。
表6 不同类型和不同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获批率和获贷额
对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贷款审批要求可能相对较高,贷款获批率相对较低,合作社仅为9.5%,也即每100个申请贷款的合作社中,获得贷款的不到10个。但是,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获贷额较高,分别为114.5万元和104.1万元。
2.申贷额小的获贷可能性大,级别越高获贷额越大,同时与经营业务、贷款用途密切相关
从表6的(a)(c)(d)栏可看出,一方面,额度小、从事种植业务、用于购买农资的主体的贷款获批率相对更高。申贷额越大,获贷可能性越小,申贷额在10万元及以下主体的贷款获批率最高,为44.2%,是申贷额在200万元以上主体获批率的3.3倍。从事种植业务的主体贷款获批率最高,为42%,但获贷额最小,这也进一步说明,申贷额小的更易获批贷款;贷款用于购买农资的主体获贷率较高,为48.7%,短期垫资和土地租金类的贷款需求的获贷率较低,仅为7.0%和4.2%。
另一方面,级别高、从事销售冷链仓储物流服务类业务、贷款用于基础建设的主体,获得的贷款额度较高。国家级主体平均获贷额为183.8万元,是普通级别主体平均获贷额的6.54倍。销售冷链仓储物流服务类、农业生产服务类获贷额分别为152.9万元和63.8万元,分别是种植类获贷额的6.2倍和2.6倍。用于基础建设和短期垫资用途的获贷额分别为60.9万元和51.5万元,是购买农具类用途获贷额的2.5倍和2.1倍。
(三)融资需求额满足度的异质性特征
1.不同类型主体的贷款需求额满足度差距显著,最高的种养大户是最低的家庭农场的10倍多
从表7中可看出,贷款需求额满足度最高的是种养大户,为59.1%;然后是农业企业,满足度为16.2%;最低的是家庭农场,满足度仅为5.5%。不同类型主体的贷款需求足额发放率相差也较大,有66.2%的种养户的贷款需求额被全部或超额满足,但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贷款需求额足额发放率较低,分别仅为7.6%和3.9%。如果在贷款获批发放的前提下考虑贷款足额发放率,则各类主体相差不是很大,均在70%以上,最高种养户的足额发放率为87.4%,最低的家庭农场也有72.5%。
表7 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额满足度
2.普通级别、销售冷链仓储物流服务业务、购买农资用途的主体的资金需求额满足度较大
如图3所示,普通级别主体的资金需求额满足度反而高,为30.4%,这可能是因为普通级别主体申贷额较低但获贷率又较高所致。销售冷链仓储物流服务类主体的资金需求额满足度较高,平均申贷额为108.9万元,获贷额是42.8万元,满足度为39.3%,这可能是与当前国家大力支持农村冷链物流仓储的政策环境密切相关;然后依次是种植类、养殖类、农业生产服务类,资金需求额满足度分别为22%、18.8%、18.3%;休闲农业类主体资金需求额最大但却没有获得贷款。购买农资、农具、扩大经营的主体的贷款需求的满足度相比其他用途要高,分别为25.9%、24.2%、17.7%。
图3 不同特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额满足度情况
综上,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差异性明显。融资需求异质性上,农业企业资金需求额最大并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分布状态,而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资金需求额分布较为集中,以5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为主。同时,资金需求额呈现出主体级别越高,经营和流转土地面积越大,需求额越大的特点。融资供给异质性上,种养大户的贷款获批率最高,但获贷额最小;合作社贷款获批率不高但获贷额却是最高的;申贷额小的主体获贷可能性大,级别越高获贷额越大,同时,贷款获批率和获贷额与经营业务、贷款用途密切相关。在融资供需匹配异质性上,贷款需求额满足度最高的种养大户(为59.1%)是最低的家庭农场(为5.5%)的10倍以上;在贷款获批发放前提下,不同类型主体的贷款足额发放率相差不大。同时,普通级别主体和从事销售冷链仓储物流服务类主体的资金需求额满足度较高。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成因及对策建议
总体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成长使得其金融需求不断扩大,平均申贷额超过60万元,但当前农村金融对其的支持力度仍然不足。从研究样本情况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贷获批率较低,尚有超过2/3的申贷主体不能获得贷款批准,且实际贷款以短期小额为主,贷款额满足度不高,贷款需求足额发放率较低,仅为27.9%。同时,实际利率普遍高于预期水平。
因此,剖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背后的原因,提出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同步推进相关配套改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十分紧迫。
(一)融资难问题成因分析
一是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创新仍需提升。当前,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仍是主要信贷资金提供方,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信贷资金仍较少。尽管数字金融近年来逐渐拓展到农村金融领域,但发展较不充分而且主要以非农业务为主,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较少,而农村合作金融资金少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季节性和大额用款需求,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供给总体不足。与此同时,精准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不多。虽然涉农金融机构均表示农业经营主体是其重要的服务对象,但很多银行并未针对其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存在期限错配、额度不足、定价不合理等问题,贷款方式仍主要采用传统的资产抵押和第三方担保模式,土地附属设施、大型农机具、农产品、农业订单等作为抵押获得贷款存在困难,已有的供应链金融、金融科技等多种金融形式的应用也较为有限。
二是金融机构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融资供需信息对接渠道不畅。我国城乡间以及不同区域的乡村间,金融服务本就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在广大农村和县域地区,金融网点覆盖率不如城市高,网点覆盖面较小,且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再加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加剧了融资难问题。当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是以个人和企业两种主体身份收录征信信息。尽管近几年,很多地区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但基本都只限于或偏重于普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建设相对薄弱,包括新型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生产经营信息、融资需求信息等为一体的全量信息库由谁来建、如何建以及建好后如何与金融机构共享应用等一系列问题仍处于探讨摸索阶段,当前金融机构难以及时掌握新型经营主体的征信信息及融资需求信息,也是造成融资供需不匹配的重要原因。
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困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也有其自身的原因。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性不足,多采取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生产规模普遍小。同时,产业链条相对较短,品牌建设滞后,产品附加值较低,销售渠道不畅,对传统销售渠道依赖度较高,生产体系标准和质量监管体系不完善等,使产业运营效率低,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冲击,市场风险大,发展困难。另外,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未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信息透明度低,金融机构难以判断其经营状况,进一步降低了为其放贷的可能性。
(二)对策建议
首先应鼓励从融资需求特征出发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骨干力量,要将其作为农业贷款主体,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提高产品、服务与其需求的匹配度。一是降低金融机构放贷成本和风险,促进金融供给增加。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体系、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政府、金融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方合作、风险共担信贷模式,加快保险、担保体系建设,降低贷款风险。二是丰富信贷产品并创新服务模式,提高供需匹配度。在扩大贷款规模、调整贷款期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基础上,根据主体生产经营项目和主体类别差异,开发针对性产品。拓宽有效的担保抵押物范围,推进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服务、农业保单融资、订单融资、直接补贴资金担保贷款。加快推广微贷技术、产业链金融模式。
其次应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供需信息对接和动态监测。尽管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中有金融平台模块,金融机构能获取主体的金融需求信息并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但当前系统中有关信息填报属于自愿行为,只涵盖小部分主体,难以全面反映主体的融资需求动态。而且政府相关部门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尚未建立基于该平台的长效合作机制,难以实现融资供求的顺利对接。因此,亟须提高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建议进一步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供需信息对接平台,加强运用信息技术开展金融需求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强化对主体的融资需求变化的动态监测和评估,促进信息共享共用。
再次应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经营能力并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一是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能力。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培训,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内控管理,提升对经营、品牌、销售、技术及市场信息的认知。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在现有补贴种类的基础上新增倾斜性或引导性补贴。鼓励扶持有基础、有发展前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同时,提供多形式、多层次、体系化的社会化配套服务,帮助有发展壮大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风险相对较低且安全可靠的产业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