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中的国家级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探析
2022-04-21刘华,王蕾
刘 华,王 蕾
(西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00)
将传统医药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借助政府公信力,确认传统医药文化价值,认定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是继承和弘扬传统医药的重要举措。目前对该问题有部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策回顾、调查数据整理以及标准重构等方面,对其进行整体探讨的文章不多。①本文以公布的国家级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为基础,结合法律政策,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数据中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问题
从我国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制度以来,先后进行了4次代表性项目认定,5次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目前,传统医药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仅为133项,传承人仅为132人。如此少的保护数量与传统医药5000多年的传承历史以及数量繁多的医学知识与技艺相比,极不匹配。
(一)丰富的传统医药资源与确认的代表性项目数量不相匹配
从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看,我国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分为十个类别。经过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四批次,共公布了1372个项目,子项共计3145项。在这十个类别中,传统医药的代表性项目最少,仅为137项,占整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4%。
如此少的认定数量与传统医药悠久的历史,浩繁的医药知识相比极不匹配,与传统医药在保护中华民族生命健康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也不成正比。以传统药物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中收录的“药材和饮片616种、植物油脂和提取物47种、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1607种,共计2270种”。[1]按传统制药要求,几乎每味药都有一定的炮制标准,成方制剂更有其独特工艺。这些都是宝贵的传统医药技艺。另外还有一些既不属于中医药也不属于民族医药的民间医药,也属于传统医药范围。如此丰富的传统医药文化知识形态,却仅认定了137项代表性项目。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我们的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能存在遗漏问题。
(二)传统医药代表性项目内部分布不均衡现象较为突出
根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的规定,传统医药首先被分为了中医药和各民族医药,同时又被分为了生命与疾病认知方式、养生、诊法、疗法、针灸、方剂、药物、医事民俗、医药文献9类。[2]在该分类标准下,传统医药代表性项目的认定状况如下:传统医药代表性项目共计13个类型。其中,中医药被划分为9个大类,而民族医药则以民族为单位,未进行进一步细化。民族医药中,目前仅有藏、蒙、维吾尔、回、苗、瑶、畲、傣、彝、侗、壮、布依和哈萨克斯坦13个民族医药有被认定的代表性项目。其中又以藏医药认定数量最多,达到14项,蒙医药和维吾尔医药各被认定了5项,其他民族医药未达5项。
在认定的137项传统医药代表性项目中,也存在着不均衡问题。部分优秀传统医药未被纳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范围。例如,朝鲜族丰富的传统医药知识未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得到有效体现。反观韩国申报积极性较高,《东医宝鉴》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世界记忆遗产目录。另外,韩国2012年就将以“治未病”为特征的“四象医学”列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3]这与我国的朝鲜医药保护形成鲜明对比。另外,我国还有大量散落民间,实践有效的方剂、药物炮制等未被纳入保护范围内。
(三)传统医药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不均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是以人为载体的。“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存在的基础、核心和灵魂”。[4]离开传承人就会造成“人亡歌息,人去艺绝”的遗憾。当前,国家经过2007年、2008年、2009年、2012年、2018年五次共认定传统医药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132位。仔细查阅传承人相关资料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各类别传承人分布不均衡。按照前面对传统医药的分类来看,各个传承人分布情况如下: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6人、中医诊法8人、中医诊疗法13人、中药炮制技术9人、中医传统制剂方法23人、针灸10人、中医正骨疗法15人、中医养生0人、传统中医药文化7人、少数民族医药41人。其中,在民族医药中,藏医药较为突出,有22位传承人。同时,还存在一些代表性项目没有传承人的现象,如中医养生类和民族医药中的畲族医药、侗医药、壮医药、傣医药目前都还没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这对确保代表性项目的有效传承十分不利。
其次,医和药的类别不均衡。在代表性项目中,中医和中药的代表性项目数还大体持平,但是在传承人认定中则出现严重偏移现象。可纳入中医范围的,如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中医诊法、中医诊疗法、针灸和中医正骨的,共计47人;而中药范围的中药炮制技术、中医传统制剂方法共计32人。整个中医药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人数就比较少。其中,中药的认定数更少。中医药长期以来存在医药不分家的情况。如此的认定不利于中医药的整体传承和弘扬。
最后,传承人年龄普遍偏大,并且一些传承人已经去世。从官网已公布的132位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个人信息看(见图1,除去59位年龄信息未公布的,从剩余的73位传承人个人信息情况进行分析看,其年龄均在50岁以上。其中60岁以下的为9人,70岁以下的为17人,80岁以下的为10人,90岁以下的为21人,90岁及以上的为16人(其中有3位已去世)。可以看出,传统医药类代表性传承人年龄普遍偏大。如此高龄,其对传统医学技艺掌握固然精湛,但是其身体状况能否全面履行传承责任,令人担忧。
图1 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龄分布(根据已公布数据)
(四)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地域分布不均衡
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程序为:首先是自荐和推荐两种。自荐人需向所在地文化部门提交材料,层层上报后交中央文化部门;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文化部推荐并提交材料。文化部对提交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环节。经过初评和审议两个环节后公示。公示20日无异议的予以公布。由此可见,一项传统医药代表性传承人能否被认定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但当地文化部门对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重视程度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有重要的关联性。没有他们的支持,很多项目很难进入中央审核程序。
从表1中可以发现,总体来讲,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分布与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地方重视程度有密切联系。其中北京超过10人。这与北京作为首都,汇集了各种传统医学人才有密切关系。另外,在民族医药中,藏医药一枝独秀,传承人数达到21人。这与藏医药是第一批纳入到代表性项目中,影响面较大有密切关系。另外,藏医药涵盖一区四省,且自身理论体系也较为完整有密切关系。另外,其中一些省份传承人数较少,3人以下的省份达到14个,还有一些省份,广西和海南岛却没有代表性传承人。
表1 传统医药类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地域分布②
除上述问题外,还有其他问题,如代表性项目与传承人之间没有匹配关系。有些代表性项目就没有传承人。之所以如此,自然有其特殊原因。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无形资产,离开了人,就只能是保存在博物馆里的“死”的文化。
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医药的建议
从上述数据看,当下的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存在诸多困难,需要从保护机制和配套措施方面予以完善。
(一)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完善建议
首先,明确“保护什么”是进行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有学者认为,目前针对传统医药的分类,“有较大的问题和不足”。[5]其结果是无法包含丰富的传统医药内容,直接减少了认定数量。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传统医药应归属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另外,从目前传统医药面临的主要危机来看,就是其生命认知体系及其发展出来的理论体系的合法性危机。因此,维护传统医药的生命疾病认知知识的合法性是保护的首要任务。其余的知识体系、医、药,以及派生出来的医事民俗等,均应在这一原则下进行安排。目前,传统医药在分类代码中,被列入民间知识下属的二级分类。[2]17将传统医药与物候天象、灾害、数理知识、测量、纪事、营造等归为一类。有拉底档次之嫌,同时也与现有制度安排不匹配。国家针对传统医药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与人才培养机制。这是同属民间知识的其他二级遗产无法匹敌的。因此,可以考虑将传统医药单独列为一类遗产,既可以凸显其特殊地位,又可适当增加代表性项目类别。
其次,完善传承人认定方式。当前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既有点“模糊”,又有点“苛刻”。传统医学因其整体性,有其不同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规律。但是在认定标准上,却并未对传统医学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认定进行区分。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提交传承人认定材料时,需提交“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等材料,但是对什么是师承,却没有明确的、符合实际的认定标准。实践中,传统医药很多有“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的习俗。这种传承方式虽然较为封闭,无法扩展其影响面,但是却是保证传统医药技艺不外泄的重要规则。另外,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传承人要“原汁原味”的传承这些代表性项目。对于传统医药来讲,这多少有点“苛刻”。医药的根本价值,在于治病救人。例如,中医诊断有时需要借助现代医疗器综合诊断,国家也鼓励中西医结合。与病患交流时无法避免的会运用部分西医药词汇。这算不算破坏了“中医诊法”的“原汁原味”?对于传承人的认定与传承中的这些具体问题均需要制定符合实际的认定与管理标准,否则传承就会脱离现实,传而无承。再有,适当放宽传承人年龄限制。虽然现有规定并未对传承人年龄作出明确限制,但实践中大多为50岁以上的人才能成为传承人。对于那些确需抢救性保护的特殊事项,应考虑放宽年龄限制,40岁以上的人均可申请成为传承人。
最后,鼓励地方积极申报。一方面重视从省级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中,选择优秀者申报认定国家级项目和传承人。以“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为标准来看,目前仍有一些项目没有申报为传统医药的代表性项目。这些项目能充分体现传统医药“三时”特征,具有极强的代表性。另一方面,重视民族医药申报。民族医药是中华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医药法》中,将少数民族医药和汉族医药共称为“中医药”。在目前申报的民族医药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数量都较少,这不利于全面展现我国传统医药的丰富性和多元性。因此,应积极挖掘符合条件的民族医药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
(二)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配套机制的完善建议
首先,加强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数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都离不开人们对传统医药的认同。如果传统医药有强大的文化认同基础,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则其传承必然顺畅。传统医药在临床中的有效性是其获得认同的根本,同时政府正确的宣传与引导也是推动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应加强对传统医药代表性项目所在单位以及传承人进行法律政策宣讲,督促其履职尽责;另一方面加强面向社会的宣传。不仅要宣传其文化价值,更应宣传其医疗价值。在宣传方式上,除常规方式外,中医药相关部门还应充分利用其官方微博、公众号等自媒体,专门开辟栏目介绍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用中医药理论解读诊疗、炮制技艺的原理。
其次,传承与弘扬并举,既重视其文化价值也重视医药等其他价值。中医药虽然是传统医药,但仍在当下的卫生保健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医药“简、便、效、廉”的特点被认为是为群众提供医药保障的“低成本可持续发展”的可行之路。[7]这决定了我国传统医药的传承不仅仅是文化传承的问题,也是确保国民健康安全的重要途径,具有丰富的“活”的土壤和现实需求。积极利用市场挖掘传统医药医疗价值、经济价值,能有效地激励更多的人主动传承弘扬传统医药,使其再放光芒。
最后,完善传承人继承人权利保障机制。国家规定传承人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但并未配置相关的权利。一些研究和笔者调研均发现我国并未出台“对传承人经济、职称、荣誉等方面的待遇标准和相关配套措施”,[8]这影响了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也影响了继承人的继承积极性。笔者以为,就传统医药而言,给予其必要的职称、收入待遇等问题并非是保障权利的全部。笔者甚至认为,这些物质奖励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真正的激励是允许传统医药传承人、继承人合法服务患者。这不仅仅是对传承人继承人的激励问题,更是国家对传统医药现实价值的承认。国家应针对这部分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加强动态管理,使传统医药传承人、继承人能更好地服务患者,发挥其应有的医疗价值,让传承人和继承人均能有更好的成就感。
注释:
① 在中国知网上,以“篇名”为词条,以“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关键词,获得31篇论文,其中有价值论文约为20篇。将“中医药”替换为“传统医药”获得26篇论文,其中有价值论文约为20篇。在上述论文中,近三年论文不足10篇。
② “+X”的数字表示在该传承人的“申报地区和单位”为“中国针灸学会”。再根据网络查找该人的实际工作单位进行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