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环境法治 多元化解污染纠纷
2022-04-20袁征陈彦鸿
袁征 陈彦鸿
“十三五”时期环境法治工作深入开展的五年,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环境依法治理的五年。在这五年中,广东环保基金会法务委员会和广东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环调委”)积极主动参与环境法治工作,实践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纠纷的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依法治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
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提升公益诉讼司法质效
自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省环调委以适格主体(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透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的身份,先后对违法排污、破坏生态、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22宗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已审结20宗,尚在审理或进入再审程序的2宗。就提起的诉讼案件量计,已据全国社会组织之首,已审结的案件中胜诉率为100%。
在公益诉讼中,省环调委较早地建立了与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的起诉与支持起诉的协调机制,理顺了公益诉讼中的诉权顺位关系,较好地解决了环境损害评估和举证难的问题,极大地强化了诉讼的力度。
调解是通过最少的诉讼程序代价尽快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定的民事公益诉讼所适用的调解程序,省环调委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在环境诉讼中运用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和法庭调解等方式,简化了审理程序,缩短了法庭辩论和诉讼的周期,有效地解决了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其中广东南岭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就是成功调解的典型一案。
以广东南岭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为代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成功调解,对于如何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现实性和制度性难题均提供了参考,对类似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值得一提的是广东南岭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的调解结果,要求企业完成的修复效果如没有达到修复要求的,应该继续承担修复义务。该规定突破了调解的终局性,符合生态修复的客观实际,具有创新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是提升公益诉讼司法质效的有益途径,不仅可以以自愿协商方式快速、便利解决纷争,而且有助于提高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意识,有利于达到社会效果和审判效果的统一。
维护人民环境权益,
扩大专业性调解覆盖面
2020年7月,广州市黄埔区损坏公益林地一案,该案由于当事人的不理解、不配合,历时三年多,行政处罚仍未能执行。行政机关主动向检察机关求助,后该案件被提起公益诉讼。管辖法院委托省环调委参与法庭调解,经反复、耐心的释法说理,终于使四名被告消除了抵触情绪,愿意作出赔偿,以异地补种的替代性修复方案恢复受损林地的生态功能,并公开赔礼道歉。结案后,省环调委与黄埔区检察院联合在补植现场共建“检察环境法律教育基地”,以案说法,教育公众。
近年来,省环调委配合环境公益诉讼和民事私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和参与法庭调解。同时,还针对发生在社区基层的环境侵权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主动介入开展调解。如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噪声污染案和花都区某小区的交通噪音案等。
为了扩大调解的覆盖面,更好地为社区、企业和居民提供生态环境专业调解服务,及时、妥善化解基层环境纠纷,2021年4月,省环调委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道办事处合作试建了车陂街环保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并参与调解了一宗多年未解决的噪声扰民的纠纷案。这是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与基层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在合作联动和调解体制上的一种创新,依托行业和专业的力量,多元化解发生在基层社区的环境污染纠纷和矛盾,并将以此作为样本打造全省生态环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
为与调解工作相配套,向社会提供生态环境专业的公共法律服务,省环调委自2019年起着手筹备生态环境类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机构。2020年11月,根据司法部门的指导意见,选择在黄埔区的广东软件园先行设立了生态环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试点中根据区域的特点和不同法律服务的需求,制定公共法律服务清单,有针对性地为企业、个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试点,拟进一步筹建广东省生态环境法律公共服务中心,作为广东省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纳入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环境公共法律服务的成果。
探索专业调解机制,
完善环境法治体系建设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是创新社会治理和改革我国调解制度的重大决策。因此,探索和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和运作模式,以适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需要,也是生态环境领域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
借鉴省医调委的“医疗纠纷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调保结合”和调解主体、专家论证和损害赔付“三个第三方”的调解机制,及“调、赔、防”相结合的工作模式,省环调委与中国平安集团、中联兴环保科技公司就探索合作建立人民调解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保结合”机制和“调解、理赔和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的工作模式进行了多次会商,达成了共识。
为建立省、市、县、社区基层多层面调解工作体系,省环调委选择一些信访高发、诉讼频繁的地市商讨合作建立环保纠纷调解工作机制,以“诉和非诉结合、引导非诉为主”的原则,多元化解环境执法中的矛盾和纠纷,推进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环境公共法律服务是现阶段生态环境社会治理的三个不同而又紧密联系的工作层面,也是当前要继续努力探索和实践的主要任务。
加强环境普法宣传,
营造环境法治良好氛围
随着群众环境维权意识日益强化,生态环境民间纠纷已成为新时期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2021年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广东期间,接到群众举报问题达6764件,由此可見,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仍然突出,并且亟待解决。但因环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起步不久,人民群众对于应用非诉形式解决环境矛盾纠纷普遍缺乏了解,还习惯于使用上访和诉讼手段,调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还未充分发挥。
为此,省环调委将进一步加强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创新环境法治的工作模式,围绕国家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的中心工作,以解决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全面做好环境公益诉讼、人民调解和环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包括要重点抓好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和建设环境污染责任险与人民调解“调保结合”工作机制和以防为主、“调、赔、防”相结合的工作模式。进一步推进市、县、社区和乡村的环保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构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完善矛盾纠纷的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的综合机制。
要落实“诉调对接”和“政调联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行政部门信访与调解的交办、移送、委托办理的工作制度,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为行政部门化解纠纷矛盾的“分流阀”作用。
要围绕违法排污的侵权纠纷、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的破坏以及影响碳达峰碳中和的种种违法行为和纠纷开展公益诉讼和调解,保障人民权利,促进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要梳理研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突出的问题,以公益诉讼和人民调解方式推动突出问题的整改和解决。
要强化生态环境公共法律服务功能,拓展与人民调解相关的工作业务,建立人民调解案件处理、分析研判、成果应用等“后半篇文章”工作机制。参与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以及在行政争议纠纷引入调解机制的试点工作。
要加强环境法治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推介、举办培训、法治论坛等形式,推进生态文明法治的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通过挂牌接访、引导推介、发送简讯等方式,让群众了解运用调解形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可行性,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环境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