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侵害禁令:不准前夫网络暴力
2022-04-19欧阳峰
欧阳峰
吴琳与杨庆结婚时,杨庆还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给装饰材料市场老板开货车。婚后不久,杨庆创业做建材生意,向吴琳的哥哥吴平借钱。吴平愿意拿出50万元做启动资金,但条件是让吴琳做法定代表人,杨庆同意。于是,吴琳辞掉工作,与杨庆开办家装材料公司。
杨庆熟门熟路,采购和销售一把抓,经常出差跑业务。吴琳负责内勤和资金进出,两人齐心协力,公司从年盈利十多万元到年盈利近百万元,只用了五年时间。
吴琳婚后没能怀孕,2019年10月23日,她和嫂子去医院看望生孩子的堂妹,迎头撞见杨庆抱着婴儿和一名20多岁的女子从病区出来。杨庆脸涨得通红,慌忙指着身旁的女子说:“这是我的异父妹妹,不要误会。”吴琳当面戳穿道:“你哪有妹妹,越描越黑。”
当天,吴琳的嫂子托人查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上面明确记载着父亲杨庆。杨庆不得不坦白了事实。一年前,他认识了孩子的母亲,并致使对方怀孕。想着妻子迟迟没有生育,遂决定把孩子生下来。杨庆请求吴琳原谅,吴琳态度坚决地提出离婚。杨庆求好不成,恼羞成怒地说:“离婚就离婚,公司的资产对半分。”吴琳拒绝。
当地法院开庭审理离婚诉讼,杨庆主张公司虽然和妻子共同经营,但全是凭自己的业务资源才发展到现在的规模,因而财产属夫妻共有,要求平等分割。吴琳反驳道,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资产不等于家庭资产,且创业资金全部是其个人出资,杨庆无权要求分割。吴琳还提供了杨庆出轨并生育小孩的证据,诉称杨庆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存在严重过错。
经过调解,吴琳作出了让步,同意付给杨庆150万元。杨庆与吴琳达成调解协议。
杨庆觉得吃了哑巴亏,他和吴琳的资产已超过千万元,觉得只拿到150万元实在太亏。
2020年2月28日凌晨,杨庆在某平台发布视频,痛诉前妻“包养情夫,伙同家人侵吞共同财产800万元”。杨庆直接点名前妻吴某是家装材料公司的女老板,并说该公司经他一手打拼出来后,前妻的哥哥眼红公司利润,怂恿妹妹独霸公司,而他是外地人,害怕前妻娘家人报复,只能将公司拱手相让。视频中,杨庆声泪俱下。为了增强说服力,视频里还发了汽车、别墅、公司实景以及打了马赛克的吴琳照片。
吴琳发现该视频后,立即联系某平台,要求将视频删除。某平台很快将该视频下架。然而,此后数日,当地的各类微信群仍有该视频出现,甚至在吴琳居住小区的业主微信群也有传播。杨庆发布的视频还给吴琳带来生意上的困扰,门店变得越来越冷清。
吴琳出现了失眠、情绪低落等症状。2020年3月29日,她吃了三粒安眠药仍然睡不着,百无聊赖中打开微信朋友圈,赫然看见杨庆发布的视频,顿时崩溃得大哭。好不容易熬到天亮后,吴琳去了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被诊断为创伤应激障碍,需要定期进行心理疏导。
2020年10月30日,吴琳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起诉杨庆、某平台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吴琳还递交申请书,申请法院签发停止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杨庆继续发布损害吴琳名誉的相关视频和言论。
当地法院经审查认为,吴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发布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杨庆发布和编辑侵害吴琳人格权的视频和文字。
2020年12月21日,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吴琳与杨庆、某平台的名誉侵权案。
吴琳请求法院判令杨庆、某平台停止名誉侵权,彻底删除平台发布的所有严重损害她个人名誉的虚假信息和偷拍视频,责令杨庆、某平台向她公开道歉,要求杨庆及某平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2021年3月1日,一审法院判决杨庆在某平台App上发布道歉声明不得少于七日,为吴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吴琳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計1万元。
杨庆提出上诉称,视频中没有吴琳,标题虽有不雅字眼,但内容并非胡编乱造,不足以构成名誉侵权。此外,杨庆发布的视频仅在平台上留存9个小时,至于各类微信群出现该视频,应属于二次传播,并不是杨庆的延续行为。
二审法院综合评判认为:首先,杨庆在某平台发布的视频,尽管内容未涉及吴琳,但对话中的“装饰材料市场女老板吴某”具有特定性,视频封面亦是吴琳的图像,针对性明确且带有明显贬损,足以影响他人对吴琳的认知。在杨庆未能证实涉案视频标题内容真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杨庆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构成对吴琳名誉权的侵害,合法有据,二审予以确认。
其次,根据吴琳提供的病历记载,其抑郁症发作虽是因婚姻家庭纠纷所致,但因杨庆发布的涉案视频贬损明显且传播范围较广,不可避免影响到吴琳的身心健康乃至加重病情,一审法院酌定杨庆向吴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及律师费支出5000元,并无不当。
最后,虽然涉案视频在平台上的存续时间为9个小时,但根据其传播范围,再考虑道歉声明与涉案视频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对用户的吸引度上均不相同,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杨庆应在某平台发布道歉声明不得少于七日,合法合理。2021年4月15日,二审法院终审落槌,驳回杨庆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人身保护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法院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格权侵害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同之处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而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于所有人,而人格权的范围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突出了对人格权的重视和保护。
编辑 家英宏 xjjyh_32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