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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与法律规制前瞻

2022-04-16寇晓燕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规制信任区块

寇晓燕

(成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四川 成都 610106)

作为引领新一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当下区块链已经渗入各行各业各领域,其独特的思维理念与运行逻辑进一步重构了人类生活的人工智能图景,带来众多领域的模式创新。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给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内在动力和重要支撑,技术引发新业态并进而提出新的治理需求是伴随区块链技术发展及产业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新议题。区块链技术或许是互联网诞生后人类又一个巨大的技术创新,虽然已经出现了近10年,但是,对于很多普通民众来说至今仍是一个新鲜又带有朦胧色彩的名词,多数人只是陶醉于这个概念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却并不了解区块链的运作机理以及给社会造成的全方位的影响。与其他信息通信技术比较起来,区块链的与众不同之处更在于它是一种制度技术,同时也建构起一种新型的协同治理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公开透明、防篡改、可追溯等特点,与蕴含着共识、信任、价值等理念的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高度契合[1]。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背景下,开发区块链技术的治理效能,有利于人类自身社会治理价值的探究,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我们要看到智能社会充满生机和希望的同时,任何技术的发展都会带来一定的应用风险。同样,区块链技术在引发“颠覆性”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风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领域的扩展会对现行的治理体系、治理规则、治理技术提出全方位的挑战。在各种风险之中,最突出的是法律规制失灵和法律秩序失调。如何协调“促进发展”和“规制风险”的法律价值目标,如何设计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规制调控体系,如何让区块链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值得关注并深入探究的问题。

1 区块链的特征

“去中心化”。自区块链诞生之后,“去中心化”始终被看作其核心灵魂。区块链是一个由不同节点共同参与的公开透明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在区块链的设计架构中,各个网络节点既独立又互联,没有任何权威中心,每个节点都处于高度自治的状态中,彼此对数据库的资源的权利义务均等分配,不存在中心化的硬件和管理机构,从而形成了“去中心化”的可信任分布式系统。这种大众广泛参与的信任创设机制使得“去中心化”成为区块链技术信任制造的核心。区块链通过技术化的方式来重塑人类社会的信用关系,建立起一个区块链独有的信用世界。

不可篡改。区块链之所以具备防篡改特性,得益于链状数据的时间戳功能、结构的强关联性,保证数据可追本溯源和验证。区块链的结构确定了数据之间的绑定关系,单个节点对数据库的修改是无效的,因而区块链的数据被操纵或篡改的可能性变得极低。

公开透明。区块链贯彻一种信息公开原则,除私有数据外,区块链上信息高度透明开放,区块链系统中的数据记录和更新操作对全网节点都是开放的,可以被审查和追溯,由此可以避免数据存储受到人为因素的操纵,便于任何人验证数据存在的真实性,整个系统的信息处于高度透明的状态,这是区块链值得信任的基础。

匿名性。由于节点之间的数据交换遵循固定且预知的算法,预先定义的业务逻辑使节点可以基于高可信的账本数据实现自治,因而数据交互是无需信任的,双方进行数据交换及交易可以基于地址而非个人身份进行,因而均可是匿名的而无需公开身份[2]。

2 区块链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优势

区块链独特的内在特性与运行逻辑为区块链发挥治理功能的正当性和优越性提供了技术性基础。

2.1 改变了人类社会的信任方式,构造出一种全新的“去中心化”的信任模式

信任是经济交易关系的基础,也是社会治理展开的着力点。区块链凭借其独特的信任产生机制,改变了诸多行业的应用场景和运行规则,为我们描绘出一幅公共治理的新蓝图。区块链的出现实现了从传递信息的互联网向传递价值的互联网的进化,提供了一种新的信用创造机制。区块链最大的一个颠覆性价值在于信用的创造机制,意味着交易从传统信任模式到“无中介信任”模式的转变。它提供了一个创造数据可信历史的全新方式,在“去中心”化计算网络中建立“计算信任”来保障交易安全,其技术特点保障了参与主体的数据的可信性,让人们在没有中心化机构的情况下达成共识,让人与人之间、人与机器之间、机器与机器之间可以不须彼此认识,就能彼此充分信任。这种“无需信任”的信任机制依靠技术制造信任,形成一个基于“共识协议”的共治共享的自律型监管逻辑[3],使整个数字世界新的信用关系以技术化的方式得以确立,是推动诚信社会建立的有效手段。

2.2 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区块链治理可以降低因契约的不完全性而引发的交易成本。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当事人的有限理性以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很难明晰契约中所有的权利义务,且成本过高[4]。区块链共识机制及去中介、去中心、去信任等技术则可以减少集中决策过程中的意见摩擦及时间耗费,解决沟通低效、成本浪费和流程冗繁等一系列问题,具备提升运作效率的能力。区块链的分布式网络记账本不仅全面发挥了分散化决策的优势,也降低了中心化难以衡量的成本,因为不需要再为第三方中介信任付出机会成本。所以,区块链特有的“去中心化”属性在其建造的数字世界里能够更加公平、透明、有效地配置资源,使价值传递的路径可以越过既有的重重障碍。毫无疑问,区块链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将大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重塑人类社会的信用关系。

2.3 制度监管转变为技术监管,提升公共理性和决策透明度

区块链在技术上实现了高度公开透明和可溯源性,借助区块链,制度监管转变为技术监管,降低了系统的信任风险,交互网络中人与人无需彼此信任,只要各方信任区块链这部机器即可,“无需信任的信任”改变了长久以来人们交往时对第三方的信赖,改变了我们交换价值及信任对象的方式,建立了新的共识机制,使参与度更高的新型治理体系的发展成为可能,有助于提升公共理性和决策透明度,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 区块链治理应用的法律挑战

区块链作为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核心驱动力,在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带来巨大变革的同时,存在着技术规制短板和法律规制困境,难免引发区块链应用与现有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即如何应对新技术与旧规则相互适应和改良的矛盾。

3.1 对传统法律的“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理论与规则带来挑战

区块链系统中,交易参与者在网络空间中被化约为数据与节点,建基于人类行为因果关系分析基础上的传统归责体系,由于交易者的独立人格与主体形态难以准确识别而面临难以适用的困难。并且,很多新型权利无法及时得到法律认可。以区块链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对于网络空间透明度与信任等文化的改变,将会重新型构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法律行为的发生基础和社会关系的传统格局,并重塑相应的法律调整逻辑[5]。

3.2 私人信息泄密风险化

区块链的透明性是其优越性的表现,同时也成为它的一大缺陷,即缺乏隐私。隐私性意味着要保证除当事双方外的人无法接触交易数据中包含的信息。区块链分布式的点对点账本系统,负责维护完整的历史交易记录,每一个节点都会记录全部数据库的数据,所有人都能查到,这会导致随之而来的参与者的隐私泄露问题。因此,区块链技术在理论上被视为具有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但也依然存在一些漏洞,分布式账本的某些固有特性可能会导致数据丢失或人为操控,在实际运用时人为因素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包括数据泄露、非合法传播等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3.3 增加了执法监管的难度

作为人类社会一项巨大的技术创新,区块链面临的技术、监管和社会方面的复杂性也是前所未有的。“技术中立说”很可能成为披着机器自动化决策外衣来逃避法律监管的借口,虽然区块链中的构造在技术机制上似乎可以保障安全性,但基本的社会风险管理底线如果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也会存在被挑战甚至突破的风险。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天然排斥监管的运作特性,无疑会增加法律法规的监管难度。一方面,区块链中相应的法律主体在现有的法律规则下难以明确,使用者自由进出导致监管政策难以落实,导致在法律责任和可规范性方面产生了新的难题;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于新兴的区块链技术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加深,因而制定成熟的监管标准和行业规范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与过程,这无形中会纵容区块链技术的过度应用,增加治理的难度与风险。

4 区块链在社会治理应用中的法律规制前瞻

法律是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但是区块链的运作逻辑对现行法律规制逻辑提出了挑战,区块链试图从现实世界中隔离出一个没有任何人干预、只通过计算机网络运作的自治组织给传统社会治理带来相当多的不确定因素。对区块链的法律规制的根本即在于如何设计好区块链时代的规范体系,如何协调“促进发展”与“规制风险”的法律价值目标。毫无疑问,区块链应用的发展为法律价值和治理手段的展示提供了独有的技术契机,但同时我们应对区块链保持足够的理性,区块链应用构造的数据空间绝不是法外之地,因技术漏洞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必然增加区块链应用的技术方向性偏差概率[6]。所以,在由区块链构建的价值互联网这一虚拟世界中,更加需要现实世界中的社会规则和司法体系的认可和加持。

4.1 更新立法理念,法律必须具有开放性与前瞻性

滞后性是法律在面对科技进步时无法摆脱的窘境,应采取何种法律规制理念应对技术的日新月异,是区块链时代无法回避的问题。很明显,区块链技术为法律制度与互联网的结合与发展提供了一种崭新的可能性。规范治理与技术治理相融合的立法理念对于区块链时代的立法者提出了法律与科技的双重要求。现有的法律知识理论和方法技术的局限性面对区块链这样一个复杂的非线性系统日益显露,单一的法律规范体系已经无法应对区块链的法律规制与调整的现实需要所带来严峻挑战:一方面,区块链系统中影响因素与相互之间的关系会随着技术发展变得愈加复杂,区块链系统本身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技术问题缠绕在一起的复杂跨界的知识系统,涉及的因素不仅体现出自然科学属性,而且具有传统的社会属性和人的精神属性,需要不同知识群体之间的沟通协调;另一方面,随着区块链技术自身的迅猛发展,不能仅仅使用传统的局限于技术学或法学的思路与方法,而需要一种创新思维来开展区块链法律规制研究[7]。法律该以什么样的角色存在于区块链中,如何设计人工智能时代的规范调控体系,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反思,更是对未来法律发展方向的有益探索。区块链的技术会不断地更新优化,这使得法律必须拥有开放性以及前瞻性的视野。另外,作为引领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全新的技术与概念,区块链需要大量的创新空间,作为立法者应更新立法理念,需要考虑为其创建宽松的技术创新发展环境。进而言之,在思考对区块链所面临的潜在问题进行规制时,需要将目光放得更加长远,思考的角度也需要更加宽广全面,避免单纯从技术层面来审视区块链的应用价值,而应以总揽全局的前瞻性的思维和方法来审视区块链作为一种相对于传统的替代性或补充性治理机制的可行性以及其运行机制的法律规制。人类一方面需要对能够给我们的世界带来利好的变化的新技术具有包容性,尊重技术变革的内生逻辑;另一方面需要警惕技术本身的内在缺陷乃至技术滥用引起的治理难题,并在法律程序和自由价值导引下积极回应区块链技术深刻影响社会生活的现实,将人工智能的科学智慧和法律规制的制度理性完美结合起来。

4.2 增强司法能动性

法律天然存在的滞后性与僵硬性必然会导致日新月异的技术和瞬息万变的社会发展所引发的法律空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应条文来应对区块链应用所引发的一些新型权利纠纷和挑战。面对此类难题,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秩序,应增强司法的能动性。这意味着在这些新型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允许法官在适当时机“超越法律”。法官应在尊重立法者原意、探明法律规范意旨的基础上,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通过科学地运用法律逻辑、合理地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回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使司法更好地适应当下高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的客观需求。当然,能动司法对法官的法学素养与经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4.3 自治与他治相结合

在数字世界中,调节和维持行政管控的方式必须改变,应致力于构建技术行业自治与法律他治的共生状态,力争有效推动社会结构的综合性多元化的均衡治理格局。对于区块链而言,自主规制是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应探索区块链监管新模式,构建平衡审慎监管、法律底线不容突破与包容试错、鼓励创新发展的区块链监管体系,实现监管技术的升级和提效,在为区块链技术的健康发展创造环境的同时,通过各种政府手段引导区块链服务于社会福祉。充分鼓励行业组织自主规制,可以减少监管者的刚性干预,并降低监管成本,有益于发挥区块链对经济发展的创新驱动力。行业自主规制除了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优势外,还带来了更高的效率、更多的激励和成本的降低,而且这些协会是企业与相应的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桥梁,制定的自主规制规则是与政府合作制定出来的。通过行业性的自主规制,既可以使得监管者明确区块链技术的行业应用现状,同时,通过行业对自身行为的监督,能够使监管部门理性看待这一激动人心又充满挑战的技术变革,避免对新兴行业“不管则乱,一管则死”的后果[8]。

5 结语

区块链技术是一项颠覆性地改变了社会生活方式的创新型技术,改变了我们交换价值及信任对象的方式,使社会治理决策更高效或参与度更高的新型治理体系的发展成为可能,从而实现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目标。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技术因素一直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区块链从本质上看是一项可能产生多种应用场景的底层技术创新,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实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技术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应该受到法律与伦理等规则的限制。区块链的发展取决于是否具有有效合法的治理结构,需要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传统规则对区块链生态系统及其推崇的话语进行规制,让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不仅有健康的外部生长环境,更要有天使般的内在心灵。这不仅需要跨越技术、逻辑、统计以及控制理论等科学知识,更要融合法律、伦理、哲学等人文情怀,从而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正如张文显教授曾指出的那样,“要善于创新法律这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去驾驭人工智能等科技发明,引导日新月异的网信科技在与时俱进的法治的轨道上造福人类社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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