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木蔓发 春山可望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江苏代表团议案建议综述
2022-04-16崔侗韩茜刘昌宝
☉崔侗 韩茜 刘昌宝
推开春天的门,风景这边独好。中央人大工作会议首次召开后举行的第一次全国人代会,集中展示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吸引着世界更多目光,承载着人民更多期待。来赴这场“春天约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们,带来了什么声音,格外引人关注!
江苏团的全国人大代表们,始终牢记“国之大者”,服务发展大局,聚焦民生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细察民情社情,广泛收集意见,观大势、谋全局、议要事、献良策。出席本次大会的江苏团138名代表共提出议案21件,建议、批评和意见478件。一份份厚实的建言材料,洋溢着浓浓的为民情怀,枝枝叶叶总关情,字字句句见担当。
“法治中国”铿锵前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头连着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了提供优质公共法律服务,截至2020 年底,全国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点)57 万个,60 多万个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设置2000多个。山东、湖北及厦门等省市率先制定出台公共法律服务地方专门立法,江苏等地亦已将公共法律服务立法列入2022 年正式立法项目。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地方立法已成规模,但对公共法律服务基本定义、制度协同和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应由国家作出统一规范。”南京外国语学校国际处主任李鸿彬代表建议,国家应解决立法基础问题,完善工作保障和服务网络,提升服务质效,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城乡均衡发展和保障公共法律服务有效推进。
虚假仲裁作为一种恶意利用仲裁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我国实体法、程序法中都尚未明确,社会危害日益凸显。加大对虚假仲裁的监督,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代表建议,结合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工作,要发挥法检机关职能优势。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发现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妨害司法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仲裁裁决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作出该裁决的仲裁机构撤销该仲裁裁决;案件已经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我国女性从业人员约有3.7亿,职业妇女的健康直接关系到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关系到社会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农工党中央专职副主席杨震代表说,为充分保障妇女尤其是职业妇女权益,建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职业妇女保障内容从系统防控职业有害因素、防控暴力和骚扰、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衔接等方面进行修改。
汇聚万众智慧,铸就法治中国。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不断推进,全民法治意识持续增强,代表们建言献策更加精准,推动立法修法工作更加及时、更快落地。
“稳字当头”蓄力发展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近年来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数据资源的价值日益凸显。目前,法律对于数据权属没有明确的界定,数据权属不明、各方责任不清,制约了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阻碍了数据资源的顺畅交易,加剧了维护权益的困难程度。
立法明确数据权属,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数字经济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迫切需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铁根代表认为,通过立法明确数据权属问题,有利于释放数据资源效用,加快推动数据交换交易,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有利于定纷止争、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数据的开放、流动和共享。
为数字经济立下规矩谋未来。周铁根代表建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应加快制定数据产权法,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对数据分类、数据产权主体和权属范围、数据处理特别是交易规则作出规范。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国际国内营商环境日益复杂,企业破产更新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立法结构和一些条文需要适应目前和未来的法律实践及社会生活,不断与时俱进、改革完善。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副镇长聂永平代表建议,尽快修改企业破产法,就破产管理人制度、重整及预重整制度、破产简易程序、债权人保护作出调整,真正让其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百年大计”关乎未来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党的十九大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高度,作出了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教育第一”全球倡议行动一周年纪念活动上提出:“中国将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发展全民教育、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
终身学习已经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理念。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雅萍代表感言,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智能革命时代的到来,对终身教育进行立法,借助法规的制度刚性最大限度地来保障公民的终身学习权,推进全民终身学习,是一项利国益民的事业。放眼全球,从上世纪80年代起,世界多国就开始对终身教育制度化进行研讨和政策制定。《2030年全球教育发展议程》《教育2030行动框架》都提出,要促进终身学习;聚焦国内,我国从宪法到法律法规,也都有涉及终身教育与学习方面的内容。
戴雅萍代表在调研中发现,近年来,国家已经推动全民终身教育工作,然而继续教育、终身教育仍面临教育阵地和师资不足、缺乏有效经费保障机制等诸多难题。为此,她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全民终身教育法,维护终身教育的规范化发展,实现包容、公平和高质量的教育,促进全民享有终身学习机会,弥补我国学习主体立法的空白。
校园是孩子们成长的摇篮,校园安全则是基本保障。近年来校园安全事件多发,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安全稳定。“建议出台‘学校安全法’,守护校园安全底线。”省教育厅厅长葛道凯代表建议,将学校安全法纳入立法计划并推动尽快出台,明确学校安全工作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学校落实安全职责措施要求;明确政府及政法机关等部门和学生监护人安全职责及措施要求,让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助力新时代青少年茁壮成长。
“良水沃土”守护家园
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耕地就是保住老百姓的饭碗。2021 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耕地保护提出明确要求,“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在耕地数量难以扩大的情况下,保护好、建设好耕地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土地虽然不少,但户均耕地规模仅相当于欧盟的1/40、美国的1/400,农业生产一直处于高投入、高产出状态,导致耕地长期高强度、超负荷利用,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耕地质量偏低,正成为耕地保护面临的新挑战。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秦光蔚代表常年与土壤打交道,对于我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她直言不讳:“耕地质量保护基金投入缺乏持续长效机制,短期流转耕地存在掠夺性经营的现象,高标准农田建设重工程措施轻农艺措施、重外在质量轻内在质量,耕地资源占补数量失衡、质量更为失衡。”她还表示,因上位法空缺,工业“三废”、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以及大气沉降正让耕地成为污染物的最终受体,“看不见”的污染,正在扮演农产品品质的“隐形杀手”。
保障粮食安全,关键在于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秦光蔚代表强烈呼吁,尽快制定以耕地质量保护为主的耕地保护行政法规,将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为保护耕地质量设立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水是生生不息的源泉,保护河湖生态才能成就美丽家园。”省水利厅厅长陈杰代表介绍说,水法已实施多年,其间虽经修订,但是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等各方面,日益显出不相适应。陈杰直言,迫切需要修订水法,调整涉水部门的相关职责,明确河长制湖长制法律地位,规范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制度措施,健全河湖治理与水生态保护修复法律制度,加大对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制裁涉水违法行为。
淮河自古多患。近些年,淮河流域面临的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凸显,水质污染和水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依然严重,水旱灾害易发多发问题十分突出。淮安市教育局局长皇甫立同代表认为,当前关于淮河治理的专门法,只有1995 年国务院发布实施、2011 年修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难以适应新时代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他建议,启动淮河保护立法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尽快启动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刚性约束实现安澜淮河、绿色淮河、美丽淮河的治理目标。
“民之所忧”我必念之
百姓民生,牵动人心。着力破解未来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老龄化困局,始终是代表们关注的焦点。截至2021 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总覆盖人数已经达到10 亿人,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4.8 亿人,征收养老保险基金6 亿元,支出5.65 亿元,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了坚强支撑。同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依然有一些薄弱环节,亟需从国家层面作出统一规范。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佘才高代表深入调研后认为,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形势下劳动就业模式的匹配性不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不断提升,但地方依然存在权责利不对等现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顶层系统设计不够,存在“碎片化”立法。
佘才高代表呼吁,国家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将行之有效的政策集成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以法律形式确定规范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厘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退休审批制度和程序,完善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规则,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家庭暴力通常以隐蔽的方式侵害家庭和睦和人权保障。“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对象不仅有“家庭成员”,同时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保护,但并未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定义作出进一步解释。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理事长王静成代表直言,社会上出现多种家庭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形式,如非婚同居、与前配偶同居、近亲属以外的监护关系等,建议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作出进一步合理定义,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更直接全面的保护。
东风何时至,已绿湖上山。一条条“高言值”议案建议的提出,推动一项项深化改革、助力发展、破解难题的举措相继出台,更多更精彩的春天故事将在神州大地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