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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情况分析—以河北省为例

2022-04-15范天珍

华东科技 2022年3期
关键词:河北省信用信息

文/范天珍

(河北省政务服务中心,河北石家庄 051000)

信用信息归集是对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进行采集和管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开展信用查询、信用分析、信用评价等信用应用的重要环节,是科学预测、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保障。

1.国家归集共享要求

2021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密集出台了2个具有深远意义的信用建设相关改革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文件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以及信用信息的共享清单,即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归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等11项公共信用信息,并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

2021年7 月,经河北省政府同意,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编制印发了《全省一体化信用信息资源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信用目录》),涵盖省、市、县、乡、村五级129类信息资源,共计1万余项信用信息事项。

2.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现状

2.1 信用平台建设情况

2021年10 月,由河北省建行承建的“河北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工程正式上线。该平台依托全省政务网络资源,新建了横向联通省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纵向贯通省、市、县、乡、村五级,通过搭建“一云、三库、两门户+N个应用系统”,形成了信息归集、信用应用、联合奖惩、成效反馈的闭环信用监管管理体系,有效提升了社会治理效能,并为信易贷、信易+分期、信用乡村、信易游等社会信用应用场景和金融信用应用场景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

其中,信用归集共享服务系统按照全省统一分类、统一编码,各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省五级一体化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数字网关等技术,通过数据库交换、数据接口、信息报送等多种方式归集整合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信用大数据资源,实现多种格式异构数据的分布式采集、交换、计算和处理,实现各省级部门、市、县、乡、村逐级信用数据归集交换,打通与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国家信用中心的数据通路,实现对全省全部行政领域、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形成全省信用大数据中心。

2.2 信用信息归集情况

目前,河北省五级一体化信用平台已实现与国家信用平台、省内79家有关部门和单位、14个地市互联互通,依托《信用目录》,累计归集全省信用信息41.2亿条,逐步构建了省、市、县、乡、村五级平台一张网。

其中,五级一体化信用平台通过整合“双公示”信息报送通道,避免了部门多头报送、重复报送,实现了“一网报送”“一网归集”;优化了“信用河北”网站布局,及时“双公示”信息;建立了考核通报机制,督促各地各部门深化“双公示”数据治理工作,切实提升“双公示”数据质量。截至目前,归集“双公示”信息1009.6余万条,数据合格率大幅度提升。

2.3 信用信息共享公示情况

目前,河北省五级一体化信用平台向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等8个省直单位和除保定外13个地市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双公示”等信用信息28类,共计18.8亿条,并通过“信用河北”网站面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常态化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黑红名单等各类信用信息,成为全省信用信息的核心枢纽。

3.归集共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归集内容不完整

当前,河北省《信用目录》已实现部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纳税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行政管理信息、水电气费用缴纳信息的归集上报。但河北省当前执行的2021版《信用目录》并没有覆盖国家最新归集范围和共享清单,如法院判决、案件执行、破产状态、科技研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信用目录》涵盖的部分内容并未全部归集,如营业执照、市场主体所属行业、环保评价、软件著作权、不动产等。

其原因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当前《信用目录》有待完善;②部分信源单位对归集工作不重视,未形成长效机制,不能及时、足量地上报归集数据;③部分信源单位没有信息化系统(即使有,也是相互孤立的业务系统),以致数据不能集中也不能共享,客观上无法准确归集全部信息。

3.2 数据总量尤其是涉企数据有待提高

河北省归集总量为41亿,与先进省市的120亿归集数据体量差距较大;省直部门数据孤岛现象较为严重,税务、人社、公积金等已实现全省业务系统垂建部门的相关信用数据尚未实现由省级层面统一归集;各地区信用信息归集不平衡,归集数据数量和种类差距较大,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河北省信用监管和信用应用的进一步发展。

在已归集信用数据中,按信用主体进行统计,自然人信用信息占比较大,是全部归集数据的97.94%;归集法人信用信息5536万条;涉企数据较少,仅占归集总量的1.34%。按信用类别进行统计,归集双公示信息862万条,社保信息33.4亿条,公积金信息2.1亿条。其中,社保信息占比最多,是全部归集数据的81.5%,对信用惩戒、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易贷等各类应用的数据支撑能力较弱。

3.3 归集方式有待增加,归集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河北省尚未采用接口调用、数据核验、联合建模等归集方式,尚不能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归集共享要求。河北省在通过虚拟前置机方式归集信用数据时,无法满足上亿条数据快速无中断报送的要求,实体前置机须进一步完成新旧平台的转换。

4.下一步工作措施

4.1 进一步完善《信用目录》

河北省应依据国家目录和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完善《信用目录》:在2021版《信用目录》的基础上,增加尚未涉及的相关目录并细化具体条目,增加公共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区分国家目录和地方补充目录,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最终形成2022版《信用目录》。

4.2 对信用平台进行升级改造

①添加完善数据库表结构,对《信用目录》的1万余条目录和相关数据统计功能进行完善,以便更精准地开展各项信用应用服务;②按照国家出台的管理、数据、接口等标准规范,在保证数据安全的情况下,确保信用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各信源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及时准确;③建立全省五级统一的数据共享库,对数据公示进行统一管理、及时监控,保证信用中国、信用河北及各市、县信用网站展示数据一致,从而更好地实现五级平台“一张网”的总体目标;④优化完善归集共享相关功能,建立自动化的推送机制,并且根据共享数据类别,分别做好数据清洗、比对、去重等工作。

4.3 加大数据归集共享力度

①严格依法数据归集。严格按照国家界定的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进行数据归集。②加强重点领域数据归集。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③提升数据质量。进一步整合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4.4 加强数据对接和业务督导工作

河北省应加强各省直数据对接工作,重点对接已实现省级大一统的省市场监管、省税务局等单位;积极沟通尚未归集的营业执照、法院判决、不动产等省直信源部门,促进数据归集共享工作的有效开展。河北省还应加强各市业务督导工作,健全完善通报机制,晾晒各市数据归集种类和数量,定期督导检查,夯实各市数据归集主体地位。

4.5 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工作

河北省应通过信用河北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线上、线下信用宣传系列活动。相关部门应面向群众、面向企业、面向基层,了解公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与现象,邀请各信源单位专家结合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常态化开展联合宣讲课堂,深化对归集数据的认知,加强信息互联共享,推进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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