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经济师的“黑算盘”
2022-04-15郭红敏
文/郭红敏
“黑算盘”敛财终被查 (图/视觉中国)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经营管理部主任、副总经济师等职的钟瑞文,伙同他人签订“阴阳合同”骗取895万余元,利用职权单独受贿1280多万元。2021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钟瑞文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有受贿前科仍不思悔改
2019年7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指定崇左市监察委对钟瑞文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监察调查。2019年7月16日,他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崇左市监察委留置。
钟瑞文,1963年出生,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国际合作公司经营部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经营管理部主任、副总经济师,云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云鹏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济民制药厂法定代表人(职称为高级经济师)等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成立于1958年,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国有企业,2014年12月更名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云鹏公司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下设的子公司,属于国有控股独资公司。
1998年,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国际合作公司经营部经理的钟瑞文收受他人贿赂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瑞文犯受贿罪,因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但钟瑞文没有吸取教训,其贪腐的胆子反而越来越大,他除了伙同陈建军、徐龙日等人贪污外,自己还大肆受贿。
陈建军,1976年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2017年,他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徐龙日,出生于1977年,湖南省永兴县人,大学本科学历。
钟瑞文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陈建军、徐龙日归案后如实供述与钟瑞文等人共同侵吞公款130.8万美元,据为己有、共同分赃的犯罪事实。监察机关根据陈建军、徐龙日提供的线索,进一步调查发现了钟瑞文涉嫌共同贪污犯罪。
案发后,钟瑞文家属于2019年12月26日代其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10万元至崇左市监察委账户;2020年1月12日,陈建军退缴及其家属代为退缴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98万元至崇左市监察委账户;2020年1月9日,徐龙日家属代其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65万元至崇左市监察委账户。2020年1月17日,陈、徐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2020年1月13日,钟瑞文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此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9月11日上午,宁明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钟瑞文、陈建军、徐龙日涉嫌犯受贿、贪污罪一案。经过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质证,钟瑞文等人的作案手段和贪腐事实浮出水面。
签“阴阳合同”骗公款
钟瑞文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经营管理部主任期间,负责船运业务招投标工作。2008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的物资出口非洲需要租船运输。钟瑞文通过时任防城港××船代公司总经理的彭某联系CPM公司,让该公司提供船只参与船运业务招投标。CPM公司同意后,钟瑞文伙同陈建军、徐龙日与彭某商议,按每吨128美元与CPM公司签订租船合同,另外约定实际成交价为每吨113美元。
2008年9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与CPM公司签订了海运合同。合同中约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与CPM公司共同委托防城港××船代公司代收代付海运费,CPM公司提供一艘货船承运。合同履行完毕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支付了船运费共计487万多美元。钟瑞文、陈建军、徐龙日和彭某将套取的国有资金57万多美元(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据为己有。其中,钟瑞文分得赃款折合人民币61万余元,陈建军、徐龙日共分得赃款折合人民币300多万元,彭某分得赃款折合人民币28万余元。
初次“合作”,他们尝到了甜头,开始了第二次“行动”。
2008年11月,钟瑞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联系CPM公司租船运输物资出口非洲的过程中,又伙同陈建军、徐龙日、彭某故技重施,按每吨83美元与CPM公司签订租船合同,而实际成交价为每吨70美元。2008年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与CPM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约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和CPM公司共同委托防城港××船代公司代收代付海运费。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支付了船运费共计470多万美元。钟瑞文、陈建军、徐龙日和彭某将套取的国有资金73万多美元(折合人民币504万余元)据为己有。其中,钟瑞文分得150万余元,陈建军、徐龙日共分得328万余元,彭某分得25万余元。
钟瑞文不但伙同他人贪污,还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经营管理部主任、副总经济师,云鹏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在无实物融资性贸易、项目转让、业务承揽、劳务承包、贸易合作等事项上,为他人及相关公司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折合人民币1280多万元。
其中,2014年4月开始,钟瑞文担任云鹏公司董事长,让云鹏公司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的名义与多家公司开展国资委明令禁止的无实物融资性贸易。通过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非法套取银行资金用于牟利,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罗某贿赂共计人民币1068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瑞文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非国家工作人员陈建军、徐龙日以及彭某通过虚增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130.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95万余元,四人分赃。被告人钟瑞文还利用职务之便,将船东奖励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的人民币10万元据为己有。被告人钟瑞文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
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瑞文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侵吞公款据为己有,应当以贪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瑞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在共同贪污犯罪中,钟瑞文、陈建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龙日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钟瑞文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建军、徐龙日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钟瑞文、陈建军、徐龙日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钟瑞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陈建军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贪污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20年12月18日,宁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钟瑞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陈建军的缓刑判决;被告人陈建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徐龙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陈建军、徐龙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瑞文、上诉人陈建军和徐龙日在主观上为谋取非法利益,事前共谋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客观上利用钟瑞文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国有资产,其所获得的财产实际上来源于虚增金额,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应得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的财产权利,属于变相的贪污行为。根据《钟瑞文到案情况说明》及原审被告人钟瑞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调查机关掌握钟瑞文涉嫌受贿的线索后,对其采取留置调查措施,钟并未如实供述其贪污事实,而是调查机关在调查其受贿案件中发现并掌握其主要的贪污线索后向其核实,钟瑞文才如实供述其贪污事实。该行为系坦白,但不构成自首,一审认定钟瑞文的贪污罪构成自首错误,应予纠正。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2021年4月25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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