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不良反应现状及分析
2022-04-15苏丹
苏丹
【摘要】药品除治疗作用外,也存在危害性,它能损害患者的健康,造成残疾,甚至死亡,它是一把双刃剑,对待用药人们往往两种极端,一些人把药物看作是无所不能,完全依赖药物治疗疾病,认为药物可治病,无病可以保健,不合理的随意使用;另一部分人则把药物看作是洪水猛兽,避退三尺,害怕药物的不良反应,拒绝用药或者是减少用药,以至延误疾病的治疗,导致不应有的损害。这些都是人们对药物认识的不够全面。为了保障人民的用药安全,进行药物的再评价,WHO从1968年开始执行“国际药品监测合作计划”,并对药物不良反应作了定义:“为了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或改善生理功能,在正常用量下出现的有害的且非预期的反应,称为药物的不良反应。”
【关键词】药物;不良反应;监测
1 研究背景
1.1 药物不良反应的危害性
(一)药物的副作用:指治疗剂量下,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作用。例如治疗胃痛的阿托品片,会发生口干、视力模糊、眼内压升高。
(二)药物的毒性作用:大多数药物通常在超剂量用药或长期使用正常剂量造成药量堆积而产生一定的毒性。
(三)过敏反应:多出现于皮肤:如瘙痒、皮疹、荨麻疹。
(四)特异质反应:比如葡萄糖磷酸脱氢酶缺乏的患者,服用常用剂量的板兰根糖浆、磺胺类、阿司匹林等药物后,引起急性溶血反应。
(五)抗菌药物引起二重感染:长期大剂量应用抗生素大量杀灭体内敏感菌,使正常菌群失调,造成体内耐药菌和真菌大量繁殖,形成二重感染。
(六)药物的依赖性:某些药物(如吗啡、度冷丁)长期应用后一旦停药,患者产生一种病态反应,除心理上强烈渴求(精神依赖性)外,生理上也产生依赖性(身体依赖性),临床上常称成瘾性。有报道对番泻叶、牛黄解毒丸、风油精依赖性的个案,最长达30年。
(七)药物的致癌作用:如已烯雌酚引起少女阴道癌,抗肿瘤药引起第二肿瘤等。
(八)致畸作用:主要是指妊娠早期孕妇服用药物造成胎儿生长发育的异常。如氯霉素在胎儿体内蓄积,引起灰婴综合症。
(九)致突变作用:药物作用于遗传物质,使细胞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遗传缺陷的疾病。
1.2 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的背景
1.2.1 国外ADR的发展
欧美国家较早地走上了合成药物的道路,从而用工业化的方法大规模地生产各种药物,但是在这种的情况下一旦发生药物不良反应,涉及面就会很广。本世纪以来国外接连发生许多大范围的不良反应危害事件,使人们对药物不良反应危害的严重性加深了认识。
自1961年“反應停”事件后,英国于1963年设立药品安全委员会。1964年以来实行ADR自发呈报制度即黄卡系统,采用黄色卡片以提高医务人员对ADR的警惕性。
70年代法国建立了医院ADR监测中心
84年5月25日 法国政府规定:凡有处方权的内科,产科,齿科等医师都应向地区监察中心(Centre Regional de Pharmacovigilance,ARPV)呈报ADR。
澳大利亚1964年建立ADR自发呈报系统,并将ADR汇编成册,至今由国家卫生部出版4册,供医务人员参考。
1970年成立了由专家组成的药物不良反应咨询委员会(Adverse Drug Reaction Advisory Committee,ADRAC)处理全国有关ADR方面事宜。
1.2.2 我国ADR监测工作的发展历史
从1989年,卫生部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到今天,经过20年的努力,无论从法规层面、还是监测手段都得到了长足发展,我国ADR监测工作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试行)》到《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
1999年11月,原国家药品监管局会同卫生部联合颁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对规范和推进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1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2004年3月,SFDA正式发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药品生
产、经营、使用单位报告和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责任。
2007年12月,SFDA正式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严令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否则将遭受巨额罚款,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为促进我国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完善无疑注入了一支“强心针”,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走向成熟的一个表现。”
从12个到34个,ADR监测组织体系初建成。
2000年时,全国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只有12个。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经建立国家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个;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34个,包括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计生委的计生药具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地市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200余个;有些地方还建立了县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体系框架已逐步构成。
2药物不良反应监测
2.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目的
(1)出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和临床用药提供信息的目的;
(2)药品不良反应制度建立后,对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确实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2.2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范围
(1)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对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须报告其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对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引起的严重、罕见和新的不良反应。
(2)WHO药品不良反应的分类及报告范围。分为:①A类药品不良反应(量变性异常);②B类药品不良反应(质变性异常);③药物相互作用引起的不良反应;④迟现性不良反应。
应监测的范围:未知的、严重的、罕见的、异乎寻常的、不可预测的药品不良反应;属于已知的不良反应,其程度和频率有较大改变的,医生认为值得报告的;对新药则要求全面报告,不论该反应是否已在说明书中注明。
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3.1 为何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报告
建立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及时发现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以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对有关药品加强管理,避免同样药品、同样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保护更多人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3.2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2、各科室科主任负责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月向院报告一次,院集中向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3、《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4、新药(投入使用5年内)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5、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6、如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报告院办,由院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7、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医院或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8、科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因为工作不规范,由药品不良反应引起医疗纠纷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
3.3 改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措施
1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基金:药品不良反应基金是用于出现不良反应后的对受害人的救助及补偿。药品不良反应基金交纳主体为药品生产企业,这是因为药品生产企业在
药品生产上直接获得利润,同时也是生产因素造成不良反应的主要责任人。药品不良反应基金包括两种渠道交纳,一是所有生产的药品,根据生产量向国家有关部门上交一定比例的不良反应基金(可以与税收同时上交,或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保险法规收取不良反应保险费用,然后专款专用),这部分资金计入成本,在藥品定价及税收方面获得支持;另一方面是新药在审批后一次性交纳一定额度的不良反应基金,其比例可以根据剂型、新药级别等确定,这部分资金按照新药研发费用入账,享受国家税收等优惠,这一部分交纳的依据是由于新药未经长期临床观察,发生不良反应几率较大,需要一次性交纳。
2. 鼓励病人加入到不良反应报告中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可以作为不良反应报告主体,由于多数病人没有专业知识,在治疗过程中当感觉到某种治疗结果可能是药品的不良反应时,由于出现不良反应有可能从不良反应基金中获得赔偿,病人就会主动报告,当确认是药品不良反应时,国家应当从基金中支付后续医疗费及伤害赔偿。
3. 不良反应的赔偿:非药品质量问题出现的以前未发现的不良反应由不良反应基金全额赔偿;质量问题出现的不良反应由药品生产企业与基金共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具体各承担的比例经测算后再定,当药品生产企业无赔偿能力时,再由基金负责其余部分的赔偿;已在说明书中注明的不良反应由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其余赔偿由基金支付。
4. 严重不良反应结果的处理:对于因药品质量问题出现的严重不良反对药厂应严肃处理是对的,甚处罚致其倒闭都不为过,如对齐二药事件及辛弗事件的处理。但对罕见的严重的不良反应,或者使用方法不当造成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处理应当谨慎,如龙胆泻肝丸事件的后续处理,根据医学常识及上千年的实践经验,含马兜铃酸的中药只要不长期服用,一般不会造成肾脏的严重损害,因此不应轻易取消关木通的药用标准,而应经论证后修改其用法达到减少药物损害的目的
4结论
我国政府从法规完善到监测实施,作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然而由于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现状同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就我国ADR监测工作的现状来看,在现阶段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ADR监测工作的重点至少应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和执行符合各地区实际情况的ADR报告和监测实施细则。
第二,随着ADR监测工作的发展,建立省以下二级监测机构越来越重要,因此,各省ADR监测中心应积极协助本省各地、市开展ADR监测工作。为稳步推进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各省首先可在大、中、小城市探索二级监测机构建设模式,争取在2~3年内实现二级监测网点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工作效能高的局面,并随着工作的进展不断完善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模式。
第三,建立药品流行病学研究等相关技术平台。
有效利用药学资料分析、药理机制研究、药代动力学研究和流行病学研究等技术平台,可以为监测单位调查、分析和评价严重、突发或群发的ADR提供技术支持,从而对ADR的诱发因素、因果关系、发生率与预防等问题得出相对准确的判断,进而明确ADR的流行状况。
此外,加强对重点品种的ADR监测(如对疫苗、中药、新药等的ADR监测)积极开展热点研究(如B型药物不良反应、混杂因素、危险因子的相关研究,大样本数据的研究,群体药代动力学相关研究等),注意人才的培养和科研团队的建设,等等,也需要监管部门重点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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