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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船舶生活污水处置实证研究及对策分析

2022-04-14重庆海事局重庆401121

中国海事 2022年3期
关键词:船员航行处理器

杨 阳 重庆海事局,重庆 401121)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长江经济带发展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一批专门文件下发实施,以及《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正式发布,长江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据相关资料统计,长江上有约20万艘船舶常年营运,每年产生的生活污水约3.6亿吨,多年来笔者与约5 000名船员、80多家航运企业主管沟通交流,开展随船检查、现场教学,发现船舶生活污水处置及排放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一、船舶生活污水的危害性及处理方式

(一)危害性

船舶生活污水是指任何形式的马桶、小便池、厕所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从医务室(药房、病房)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所排出的污水;装有活动物处所的排出物;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通常人们所说的“黑水”就是船舶生活污水。其危害主要分为对水环境的影响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如果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入水环境中,将会破坏水环境的自然净化过程和生态平衡,改变水环境的生态特性,而生活污水中的病菌也会通过水体传播,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二)处理方式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执行,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应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一是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规定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即达标排放;二是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即“零排放”。

二、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达标排放方式存在的问题

船舶生活污水要实现“达标排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本身要具备能“达标”的功能;二是正确使用处理装置。但目前船舶要做到以上两点,保证“达标”比较困难,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 型式不符

目前内河船舶配备的处理装置型式有粉碎型、生化处理型及复合生化处理型等。其中“粉碎型”是第一代生活污水处理器产品,它仅对污染物进行粉碎,不具备灭菌消毒功能,排放结果已不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

2. 系统复杂

集污舱按照“GB 3552-2018”标准要求需在航行中排放,大多数船舶为了解决在停泊期间生活污水的贮存问题,在2018年开始增设了集污舱,并与处理装置相连,但由于连接方式没有执行标准,船舶按照自我需求设计,导致现行的连接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连接方式见图1-7。

图1

图2

图3

图4

图5

图6

以上所示7种连接方式中只有最后一步为从装置排放的结构,才能在理论上被认可为可以做到达标排放。

2018年起,很多船舶在新建或者改造处理系统时会将“两水”并管 ,即“灰水”(洗澡水、洗衣水等)与“黑水”一起进入整个处理系统,而忽略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灰水”中含有皂液、洗涤剂等多种强碱性成分物质,一旦与“黑水”合并进入处理装置,会使装置中的活性污泥失效或者死亡,同时导致处理装置失效,排放不能达标。

由于上述原因,现在船舶的处理系统阀门由原来的平均10个增加至20个、管道由平均8条增加至32条、零部件由平均116个增加至300余个。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整体呈现出阀门多、管道多、布设杂乱的特点,系统越来越复杂,过程不可控因素增多。

3. 使用困难

有效使用处理装置要求船舶持续为装置供电,而船舶在停泊期间供电难成为影响处理器持续运行的主要原因。经测算,100KW的船舶辅发电机24小时不停发电,每日油耗约为21KG。为了减少营运成本,船舶会最大限度减少发电,从而中断处理器运行。作为船舶“关键性设备”的生活污水处理器,“说明书”“操作规程”“管道布设图”等需要随船的重要图文普遍缺失,因为没有强制性随船规定,所以多数船员操作没有“参考书”,对设备操作一知半解。另外消毒存在不规范的情况,生化型处理装置分为药物消毒和紫外灭菌两种:药物消毒对投放药物的品种、形式、数量、频率等均有严格的要求,包括次氯酸钠、次氯酸钙等,形式上有药片、药粉、药水,形式不同投放的频率也不同;紫外线灭菌要随时保持“紫外灯管”有效性,消毒操作是否规范直接决定排放结果。由于内河船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学习能力较弱,船员较难掌握上述复杂系统及使用要求,在随访的111艘船舶中有32.73%船舶运行排放记录混乱、24.32%装置阀门混开、8.18%的主要船员完全不懂防污知识,导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使用困难。

(二)“零排放”方式存在的问题

“零排放”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船舶要配备合适的集污舱,二是港口要有足够的接收处置能力。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集污舱不规范

目前航行于长江干线的船舶90%增设了集污舱,用于贮存船舶生活污水,但有约50%的船舶加装或改装的集污舱未通过船检机构检验,存在集污舱容量与在船人数、航行周期严重不符以及污水管路直通舷外等现象。

2. 交付接收困难

在对80余家船公司的调研统计中,船舶公司和船员都表达了因为达标难,希望生活污水能免费转岸交付的意愿。目前部分港口以“免费接收专用码头”“水上服务区”等形式服务于船舶污染物处置,但其数量与作业船舶数量相比杯水车薪。部分具备接收功能的码头只接收靠泊船舶的污染物,而水上污染物接收单位只接收协议船舶,对于其他大量锚泊船舶的污染物无人接收,整体接收交付体系还未形成。

3. 存在监管盲区

目前监管部门很难把关船舶生活污水“零排放”,判断是否真实实现“零排放”困难:一方面法律法规对“零排放”没有定义;另一方面对于已实施“零排放”的船舶,界定其交付频次与数量的合法性成为监管难点。

三、船舶生活污水处置对策

目前“零排放”体系建设尚在起步阶段,“达标排放”与“零排放”两种处理模式现阶段需共存互补,船舶生活污水才能真正做到有效处置,同时采用疏堵结合、分类监管的方式做好防污治污工作。

(一)疏堵结合

1. 疏通“瓶颈”

航运企业要充分履行好防污染主体责任,杜绝管理上的“两张皮”,坚持生态优先,促进产业转型,淘汰排放总是不达标的船舶。对于问题突出的企业,采取集中整治、停航整改、停止营运等措施加大联合监管力度,船舶检验机构要对改造和增设的合规性严格把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无证运行、私设暗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规范水污染物的流向问题,“灰水”与“黑水”要分舱处理,确保设备处理“黑水”的有效性。另外船舶关键性设备图文要强制随船,以便船员可查、可学、可用。此外,应提升船员处理生活污水意识和水平,增加考试大纲中防污染考试相关内容和学时,修订《船员条例》《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设立独立的涉污违法记分项目。

2. 堵住“三排”

严堵船舶生活污水直排、偷排、漏排3类突出违法行为。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船舶有2类比较典型的涉污违法行为无法可依:一是直排阀长期开启,处理器长期闲置、集污舱空置;二是“零排放”过程中船舶假借“零排放”之名停止使用生活污水处理器,私自将生活污水直排入江。上述情况实际就是典型的直排、偷排、漏排情况。但目前《水污染防治法》《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只明确了船舶“不得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的法律责任,应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直排、偷排、漏排的法定解释和处理规定,为打击船舶生活污水3类突出违法行为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改变监管模式,强调“结果监管”,利用实时监测等手段,建立监控机制,对取样检测不合格的船舶,要严格实施停航整顿和强制“零排放”,对于设备型式本身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要强制更换或者淘汰设备,对问题突出的船公司,建议强制其所属船舶生活污水均采用“零排放”方式处理,并实施到港必查。另外,对于航行全过程实施“零排放”的船舶,建议船舶检验机构对其排放阀门实施铅封,并签发有效证书。

3. 完善水污染物接收体系

完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体系,由政府主导,统一标准,以“港口码头固定接收为主,水上移动接收为辅”的模式加快建设,实现船舶生活污水有效处置。实施联合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杜绝弄虚作假对长江造成二次污染。还应建立长江干线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如城市密集港口、饮用水源保护区、野生鱼类保护区和待闸区等特殊水域,船舶必须采用“零排放”的方式处理生活污水,提出相对于其他水域更为严格的控制要求。

(二)分类监管

经统计分析,从环保意识、船员素质、违法情况等几方面来看,不同种类船舶的情况大相径庭,目前整体情况较差、问题较突出的是散货船,在2019年集中检查的111艘船舶中存在涉污突出违法行为的有54艘,占比48.65%。监管部门应根据各类船舶的特点,实施分类监管。

由于散货船在船人数较少,航行时间及航程不固定,船东环保意识相对落后、管理较为混乱、船员素质较低、设备状态较差,多数船员不能规范操作污水处理器,直排、偷排、漏排以及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较多,监管部门应强制其实施“零排放”,降低污染风险,减少污染隐患。对于港内施工船舶、趸船,经常处于停泊状态,无法满足“GB 3552-2018”控制排放标准中“航行中排放”要求的,须全程采取“零排放”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转岸接收处理。另外客船、客滚船等载客人数多,生活污水量大,航行时间较长,目前集污舱最大设计容积无法满足“港到港”转岸交付,但是该类船舶均停靠在大型港口码头,同时也有充足的转岸交付条件,应采取航行中达标排放、到港后停泊期间转岸交付相结合的方式。而危化品船、集装箱船、商滚船等在船人数较少,集污舱最大设计容积可以满足“港到港”转岸交付,应当以“零排放”模式为主。对于400总吨以下船舶,航线固定,在船人数固定,航程较短,且航行区域多在城市人口密集区,须全程实施“零排放”。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船舶在航行中是全过程“零排放”,否则如果船舶只是在某一段水域实施“零排放”,那么生活污水处理器全程不能关闭,且确保处理器持续有效,满足达标排放技术支持,确保该轮在后续航行中能符合达标排放要求。确定已经关闭装置多日的船舶,当地监管部门要督促该船在驶离“零排放”水域前重新培养有效的活性污泥,待生活污水取样检测合格后,方能离港。

四、结语

虽然目前达标排放比较困难,但只要突破其中的瓶颈,达标是完全可以做到的。而“零排放”模式将船舶生活污水全部转岸处理,虽然能大大降低水域污染风险,但是由于技术规范、体系建设、执行标准等方面还不成熟,所以现阶段长江干线船舶生活污水2种处理模式须共存互补,通过疏堵结合、分类监管的方式做好船舶生活污水处置工作。长江沿线各地区、相关部门、港航企业需要用“一盘棋”思路加快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体系建设,有效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实现长江航运的绿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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