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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采矿权出让收益计量基础

2022-04-14段佳辉张高禅吴秀仪

铜业工程 2022年1期
关键词:可采储量采矿权矿业权

段佳辉 ,张高禅,吴秀仪,邓 海

(1.重庆市地质调查院,重庆 400020;2.重庆市国能矿产资源评估司法鉴定所,重庆 401122)

1 引言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将目前仅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收取的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矿业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1]。《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基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其评估价值、市场基准收益就高原则而确定。

现有研究强调矿业权价款理论及评估方法的研究,如谢贵明[2]研究了矿产资源及其特征、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及其特征,对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权益进行论证;赵亚利[3]对普查阶段的探矿权价款进行了研究,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确定探矿权价值;朱萌萌[4]采用三种不同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对萤石矿进行评估,分析不同方法对矿业权价款的影响。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研究很少,且多体现在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理论方面,如李刚[5]研究了矿业权出让收益时资源租金的实现效率,系统分析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与矿产资源开采税费之间的关系;范振林[6]阐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概念内涵、特性以及运行规律,提出了矿业权出让收益测度方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在2017年提出的,现阶段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相关研究很少,特别是新形势下矿业权出让基准收益的研究极少。为合理确定矿业权出让基准收益,各地区需制定矿业权出让基准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确定矿业权出让基准收益,从而建立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维护矿业权所有者权益。

2 矿业权出让收益确定方法

目前已有很多省市开展了矿业权出让基准价的制定工作,有的省市已公布地区矿业权基准价,如天津市、重庆市、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等。但在采矿权出让基准收益确定时,不同地区的计量基础不同。有的地区采用矿产保有资源储量,有的地区采用可采资源储量。采用不同计量基础确定的采矿权出让基准收益将有一定的差异。

矿产资源量中的保有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量中查明资源的一部分,其规模决定了矿山开发利用的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是影响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矿产资源保有资源储量是采矿权出让收益价值评估的基础参数之一,且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采矿权出让基准收益。

2.1 采矿权出让基准收益

应用式(1)或式(2)可确定采矿权出让基准收益。

式中:P1、P2为固体矿产采矿权出让基准收益;P为对应矿种以保有资源储量为基础确定的采矿权出让基准价;Pc为对应矿种以可采储量为基础确定的采矿权出让基准价;Q为待出让采矿权保有资源储量;Qc为待出让采矿权的可采储量。

采矿权出让基准价是按照矿山资源储量、矿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矿产资源开采难易程度、开采技术条件(主要包含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地区差异等主要影响因素,确定的不同矿种、不同区域的采矿权出让市场基准价格标准。保有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可采储量是指现阶段经济可开采量,在扣除设计损失及开采损失后的实际可采出的资源储量,是现时经济上可采的储量。矿产资源保有资源储量与其可采储量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矿山地质条件复杂时,二者的差异将进一步加大。

2.2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是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矿业权评估人员根据委托,对矿业权开展现场尽职调查,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矿业权评估准则, 遵循矿业权评估原则,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行评定、估算而确定的出让收益[7]。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市场途径评估方法及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其中: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法;市场途径评估方法包括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资源价值比例法、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与单位面积倍数法;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包括勘查成本效用法与地质要素评序法,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详见表1。

表1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

根据表1可知,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有四种,分别为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中的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法,及市场途径评估方法的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与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需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方法而计算确定的出让收益。

2.3 采矿权出让基准收益确定原则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时,采矿权出让时的底价不应低于基准收益;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时,其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收益就高原则而确定[6]。

3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确定

比较式(1)、(2)可知,采矿权出让基准收益P1、P2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值,二者的差值将随着矿产资源采出率的降低而加大。为此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时,需合理确定计量基础。

3.1 资源储量类别

采矿权出让收益计算中,主要涉及保有资源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评估利用可采储量[10]。

(1)保有资源储量是经评审备案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等确定的矿山资源储量。

(2)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指以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为基础参数,按矿业权评估准则中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判断原则而估算的资源储量。

(3)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是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中扣除设计损失与开采损失后可实际可开采出的资源储量。

3.2 矿山保有资源储量与可采储量

矿山实际开发中需留设各种保护矿柱、回采中有一定的采矿损失,为此保有资源储量与可采储量存在一定的差异。以5个煤矿为例,通过对比分析可知,不同煤矿的煤炭资源的可采储量占其地质储量的比例不同,其中煤矿4的可采煤炭资源储量的占比最小,仅为40.7%,可采的煤炭资源储量与其地质储量的差异值高达877万t;煤矿5的可采煤炭资源储量的占比最大,高达70.76%,其可采的煤炭资源储量与其地质储量的差异值仅为407万t[8]。

地质储量与可采储量之间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矿山地质储量是经地质勘探后探明的资源储量,未考虑矿产资源储量中的资源量的可信度,也未扣除设计损失,同时也未考虑资源的回采率。而矿山的可采储量是根据当前开采技术水平、经济水平,从井下实际开采出的矿产资源总量。因此,矿山地质储量比其可采储量大。

3.3 不同资源储量对采矿权出让基准收益的影响

假设该地区煤矿以保有资源储量为基础确定的采矿权出让基准价为P元/t、以可采储量为基础确定的采矿权出让基准价为Pc元/t。以表2中煤矿2、4、5为例,分析以不同资源储量为基础对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影响。

表2 5个煤矿资源储量情况表

利用式(1)、(2),可分别确定个矿的基准收益P1、P2,进而可确定以不同计量基础二者之间的差值。表3中煤矿4的差值最大、煤矿5的差值最小。

表3 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析表 万元

在确定采矿权出让基准收益时,若采用保有资源储量计量,对矿业权出让方有利,但对受让方不利。特别是当可采储量与保有储量差异较大时,对受让方更加不利。若采用可采储量计量,其计算结果则对采矿权受让方有利,而对出让方不利,会使出让方的收益受到一定的损失。

3.4 资源储量的计量基础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是指以参与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为基础,按矿业权评估准则中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判断原则估算的资源储量[9]。

确定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的主要原则有:

(1)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可信度系数;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未予利用的或设计规范未作规定的,其可信度系数可在0.5~0.8之间取值。

(2)简单勘查或调查后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及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如建筑材料类矿产等),估算的内蕴经济资源储量可全部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考虑到资源量(333)的可信度,资源量(333)的可信度系数需根据矿山地质勘查程度、矿产勘查类型等综合确定。

以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为基础,利用式(4)可确定采矿权出让基准收益。

式中: Q0为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以保有资源储量、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基础确定采矿权出让基准收益分别为P1、P2、P3,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基准收益P1:矿产资源储量未考虑推断资源量的可信度,也未扣除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当矿产资源储量中推断资源量所占比例较大时,且矿区地质构造复杂、矿体赋存不稳定时,基准收益P1对采矿权受让方不利,受让方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将存在较大的投资开发风险。

(2)基准收益P2:考虑推断资源量的可信度,同时扣除矿产资源储量中的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基准收益P2对采矿权出让方不利,使得出让方的收益受到一定的损失。特别是当采矿权延续,且矿山存在新增资源储量时,在矿山储量年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受让方编制这种情况下,出让方的收益存在大幅降低的风险。

(3)基准收益P3: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中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判断原则而确定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以此为基础而计算出基准收益。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未考虑矿产资源储量中的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采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确定采矿权出让基准价收益,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矿山的开发成本。但在矿山实际开采中,受让方可采取先进的采矿技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采用充填开采、无矿柱开采等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实现矿山的绿色开采,从而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整体效益。

4 结论

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确定的采矿权出让基准收益将存在一定的差值,当矿产资源回采率较低时,差值进一步扩大,这将降低采矿权出让方的基准收益。以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确定的采矿权出让基准收益,提高了采矿权出让收益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了采矿权出让方的收益。虽然这样会使受让方的开发成本提高,但可促使矿产资源开发行业由粗放型、规模型的开发方式逐步向精细型、高效型的开发方式发展,从而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地区矿产资源的绿色发展。

以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确定采矿权出让基准收益,可在兼顾采矿权受让方利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同时地方主管部门可实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促进矿山企业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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