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著作权法角度看曲艺和脱口秀的区别
2022-04-14齐宝鑫
齐宝鑫
脱口秀是当下一种比较火爆特别是受年轻人欢迎的口述艺术形式。“脱口秀”一词源于英文“talk show”的音译,通常是指访谈类节目。“尽管这个中文表达实际指的是西方的单人喜剧表演,但与英语中我们称之为‘talk show’的采访类节目的形式并不一样。可中文里的‘talk show’事实上已经变成了“单人喜剧”在中文里被广泛使用的译名。”①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特别是高知青年加入到脱口秀表演的行列中,他们从接触脱口秀到喜爱脱口秀,再到从事脱口秀表演,为这种艺术形式的成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人力和智力基础。同时,脱口秀新颖的单人表演模式也打破了传统喜剧的表演模式,让演员在台上口头叙述表演的同时能够与观众进行更近距离的情感和心灵对话。
从脱口秀表演的结构和内容来看,其语言结构较喜剧、相声等艺术形式更为松散,内容多为一系列对更宽泛的社会题材、专业题材进行的风趣探讨,包括直接使用演员的个人亲身经历,从而使其更具独创性、针对性但又不失脱离大众。例如,当前火爆的有《脱口秀大会》、加拿大文化学者大山的单人表演《大山侃大山》等,因其鲜明的个性、幽默风趣的表演、接地气的内容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
从《著作权法》的视角来看,脱口秀具备了在艺术领域内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基本特征,在满足“独创性”的前提下,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当属无疑。但具体属于哪一门类的艺术形式,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其创作与表现形式加以判定。不同的艺术和作品类型,其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也不尽相同。在明确界定脱口秀所属艺术类型的前提下,方可将其权益保护纳入合适的范围进行相应的服务、引导、管理、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2020修订)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层面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著作權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口述作品”的定义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从这个角度看,《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脱口秀作品应属哪一类别的艺术作品,但究其表演的主要特征应与其中的“(二)口述作品”接近。但从脱口秀表演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表演是有脚本的,这与上述条款中“即兴”表演的特征有所不同。因此,笔者认为,从严谨的角度讲,只有即兴发挥的脱口秀表演才可能构成完全的“口述作品”。而对于事先有脚本的脱口秀作品该如何归类?从脱口秀表演的实际情况看,多数表演都事先存在脚本,其表演中多采用曲艺表演技巧,即以叙事为主兼并抒情,抒情基本通过演员对人物形象的塑造以及表演者对所叙述事件的点评进行的,且表演大多是一人多角、跳进跳出。这与曲艺表演的基本特征比较吻合。基于此,脱口秀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可根据表演者在表演中使用的主要具体技巧,如通过口头叙事塑造人物、表达思想感悟并反映生活和人物角色的“跳进跳出”等——与曲艺类表演类似的形式,将其归入“曲艺作品”类别,将其纳入相应的协会予以管理和保护较为合适,发挥相关文艺家协会对脱口秀从业者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这既有利于脱口秀从业者树牢守正创新意识和法律意识,也有助于加强对脱口秀作品独创性表达的著作权保护,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笔者在此呼吁,我们作为脱口秀表演的观赏者、其服务的对象,在享受其带来的精神欢娱的同时,也应更多关注相关从业人员的成长和权益保护工作,以促进脱口秀这门艺术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脱口秀演员,需要的是一个全国性的、专业的、强有力的组织进行“懂我式”的管理与服务,让脱口秀不再漂泊在外,找到属于脱口秀人自己的家。
注释:
①大山(M a r k H e n r y Rowswell):《相声VS单人喜剧》,首届国际说唱艺术研讨会,2019年10月。
(作者:上海市曲艺家协会会员、法律顾问)
(责任编辑/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