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户数问题处理的实践经验
2022-04-09张扬安
张扬安
(中核陕西铀浓缩有限公司,陕西 汉中 723014)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政策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部署。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步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落实落细《意见》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基础,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大举措,也是完善社会治理的重大民生工程。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先后在黑龙江、河南、湖南、重庆等10省(市)开展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并取得积极成效。
在试点基础上,2016年开始,随着《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和《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5号)相继出台,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要求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家文件要求,此项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从国务院国资委统计数据看,全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任务量约为供水1264万户,供电1095万户,供热823万户,供气540万户,物业1320万户。
二、“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户数相关问题的由来
为确保按时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国办发〔2016〕45号文件没有完全采用试点企业“先改造,后移交”的做法,而是提出“先移交,后改造”工作原则,即在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后,由移交方(一般为中央或地方各级国有企业)获得国家及上级集团配套资金以后,将涉及的资产及维修改造资金一并划转给接收方(一般为专业化公司或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由接收方组织维修改造。
关于维修改造的标准,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要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要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维修为主、改造为辅、充分利旧,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实际上,维修改造的具体范围及标准以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出台的文件为准。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各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维修改造标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难以量化,加之接收单位一般为省属和地方企业,故部分省市大幅提高了标准。在首批向财政部申报的央企中,某些地区物业维修改造标准甚至达到了十几万元/户,这显然超出了中央财政能承受的范围,并且无法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因此,在后来资金审批实际操作中,均对中央企业统一按照中央下放企业标准审批户均维修改造费用,即供水0.58万元、供电0.92万元、供热(气)0.95万元、物业管理0.75万元,而且按照地方标准与该标准孰低就低执行。
“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资金是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维修改造施工等协议的重要基础,也直接决定改造范围和质量,还牵涉后期与财政部的清算,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的最终项目尾款支付等,故维修改造资金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环节。由于“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单项补助资金是户均标准乘以户数(具体补助比例是中央财政50%,企业集团30%,中央企业自身20%),在户均标准确定的前提下,户数的多少成为决定维修改造金额的唯一变量,如果说维修改造资金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关键枢纽,那么户数便是启动这枢纽的开关。
三、“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过程中户数问题处理的实践探索
1.资金申报时的户数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国办发〔2016〕45号文件及其他文件中对于户数均只提到“分户设表”,没有明确户数的定义,是指家庭户籍,房产证,还是电表、水表的户表。对此,以笔者所在单位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为例。在该企业2017年申报国有资金时,就遇到了类似的户数确定难题。该小区为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的家属区,经过半个世纪发展,不仅企业的部分生产设施与职工家属楼交错分布,且学校、公安局、邮局、银行、电信等一系列国有企或事业单位公建和住宅也与该企业职工家属区交织在一起。加之家属区房屋多建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合并户,拆并户众多。虽然大部分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但仍有部分房屋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理房产证,且一家几个产权证与一家几套房一个产权证也没有的情况同时存在。此外,因为房屋结构或合并方面的原因,有的家庭一户几个电表水表,诸如此类的复杂情况非常普遍。总之,按房产证没法准确统计,按电表、水表又无法涵盖供电、供热、供水和物业,盘根错节,复杂程度犹如乱麻。咨询其他单位和专家,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为了按时报出资金申请报告,笔者所在企业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户数问题,最后确定如下工作原则:企业职工家属区属于独立工矿区,位置偏远,周边无市政配套,“三供一业”涉及管网纵横交错,且全是该企业所敷设。为体现央企担当,从抓大放小、节约资金、简洁高效角度出发,决定将职工家属区作为整体考虑,对区内国有协作单位总表前及公共区域(公用绿地,道路等)水电纳入公司维修改造范围之内。公司单身公寓由于个人承担相关水电暖费用,相关户数纳入维修改造范围。按照以上范围,供电户数按照现有电表数确定,供水户数按照现有水表数确定,供热按照居民户数(家庭户)加上单身公寓和协作单位户数,物业按照居民户数加上单身公寓户数统计。具体见表1。
2.维修改造中有关户数问题的处理
该企业维修改造涉及68栋楼,由于楼房建筑时间相差很大,实际改造内容千差万别,故在实际中不能拘泥于户均标准,而是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是户均标准调配使用。例如供水,2000年后所建小区,由于管网相对较新,本着利旧原则,配水管网基本没改,仅将机械表统一换成遥控智能表,并集中到楼下统一地点。对于距离较远的旧楼房,仅改造管道便是就近楼房全部维修费的几倍。同样的问题在供电、供热维修改造中普遍存在。供暖涉及的分单元控制,更是比其他业主多出施工费、材料费、装修恢复费等诸多费用。所以,整个维修改造还是要坚持总量控制,适当调节,不能过分拘泥户均标准。
二是户表数量灵活掌握。由于时间紧,签订移交协议时某些细节考虑尚不够周全。比如,户数申报时一户家庭申报了几个表,但在实际改造中,水务要求必须一户一表;还有些用户,只申报了一个表,但碍于维修改造现场却不得不装两个或三个表,诸如此类的情况很多。
3.资金清算中户数的认定
笔者所在企业的集团公司于2019年11月初派事务所来清算。清算标准为签订正式协议,移交方不再承担管理职能和相关费用,涉及的“三供一业”资产划转程序已经完结,有关维修改造主体工程已经完成。企业家属区以上几个条件完全具备。清算时户数问题是核心,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和比较,最终事务所决定按照以下几个原则确定户数:“三供一业”所涉及的所有项目户数必须一致,以房屋设计时户数为准,不区分合并户和拆分户;单身公寓户数纳入清算范围;鉴于独立工矿区实际,公共用户,协作单位户数纳入清算范围。具体见表2。
表2 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户数清算上报表
上报以后,集团公司同意居民和单身公寓户数纳入清算,将公共用户和协作单位户数排除在清算范围以外。具体如表3。
表3 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户数清算认定表
这样,公司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户数最终统一按照3278户核定。总的来看,申报总户数与最终认定总户数相比,最终认定总户数多427户。
4.尾款支付时户数问题处理意见
回顾该企业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全过程,主要涉及国资委(财政部)、移交企业(集团公司)、接收单位(设计、施工单位、监理等)三方。一般来说,在完成户数清算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移交户数,分离移交总费用便最终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情况下,当初签订协议时分离移交费用是根据户数确定的,也就是说,协议中户数与分离移交费用是正相关关系。但是,在完成分离移交和维修改造后,户数清算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完全没有关系。户数清算是企业与财政部、集团之间由于户数前后差异而进行的补助费用多退少补,而分离移交费用是审计机构认定的该项目“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六项费用最终合法支出情况,清算户数的多寡与最终分离移交费用毫无关系。也就是说,清算是企业与部委、上级单位的事情,而竣工决算审计是企业与接收单位之间的事,这两者毫无关联。
综上所述,清算户数增加还是减少,跟项目费用无直接关联,接收方或者施工方不能以户数增加为由向移交方要求超过竣工决算审计认定金额的分离移交费。同样,移交方也不能以户数减少为由扣减中介机构认定的分离移交费用。当然,尾款的支付还应遵守移交方与接收方签订的分离移交协议,不违背协议是前提条件,在这个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的分离移交费用支付合同尾款。
四、结语
户数问题是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关键一环,通过上述企业案例的剖析,以期为相关企业的清算收尾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