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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融入法治建设研究

2022-04-08

焦作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社会公德公德法治

王 焜

(焦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与道德各有所长,也都有其局限性,它们相互作用,共同调控着社会的运行,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它们的辩证统一关系无论在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是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在当前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背景下,厘清社会公德与法治的辩证关系,进而探寻社会公德与法治融合的路径与方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传统与现代视域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同属社会规范,但是,它们的作用机制不同。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法律规则为主要要素,多是以严谨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规范;而道德通常以社会成员的自律为基础,以社会舆论为外在压力机制,通过原则性的宏观引导来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二者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共同调整社会关系。我国传统社会奉行的是以德为本、以法为用,法律虽也受到重视,但只是被作为一种外在的工具,其功用主要在于树立君主权威,维护统治秩序,并不具有至上性。而符合统治需要的封建传统道德则成为了封建统治集团表达自身意志的工具,并被赋予至上性的地位,正所谓“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现代法治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就规范层面而言,严格划清法与道德的界限,引导二者发挥各自的功用;就具体的制度运作而言,以法为主,以德为辅,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实施以德治国,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道德和法律结合的基础在于其价值上的一致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一方面,在价值上法律以道德判断为基础。我国封建社会以传统伦理为基础的礼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只有符合封建伦理纲常的法律才能得到认同。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不仅包含了平等、自由、民主等这些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也包含着仁爱、孝慈、诚信、宽容、礼让这些优秀文化传统。同时,在一定情况下,道德和法律也会相互转化,对于一些重要性凸显的道德因素,国家则将其引入法律。相反,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准则也会退出法律范畴。另一方面,在功能上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道德有助于为法律提供合理性依据,提升法律规范自身的品质,促进法律自身的完善。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有助于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公德的自觉性,加快道德水平的提升。

2.社会公德为法治建设提供思想基础

我国古代的传统道德是以“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形式体现出来,归根结底,这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我国封建社会在经济形态上以自然经济为基础,这种经济形态表现为:生产力相对落后,生产以家庭为基础单位,产品交换不发达,人们权利意识低下,在人与人关系上体现为人身依附,等级制度和人治传统正是在这种社会文明土壤上成长起来的。

在我国法律由传统走向现代化的变革过程中,道德同样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明朝中后期,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为资本主义萌芽创造了条件,商品经济的空前活跃刺激了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剩余产品更加丰富,产品有了更广阔的市场。传统的家族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开始萌生,社会基础开始从身份向契约过渡。我国法由传统走向现代化,开端自清末法制变革运动,西方列强的入侵加快了封建关系的解体,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封建文化和传统道德也随之被摧毁,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等思想开始在国内传播开来,成为公认的道德准则,也逐渐通过立法成为了法律的基本原则。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和发展水平不同,法治的发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但不可否认的是,道德在法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发挥出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确立以后,随着人民当家做主地位的确立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平等思想、自由意识、权利意识逐渐在人们思想观念中形成共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渐形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些公德逐渐成为立法的思想基础,成为依法执法的有效保障,成为公民守法的重要推动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1]良好的公德意识不仅是个人良好素质的表现,而且对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社会秩序的维护、国家和社会的良性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公德,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为我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的内在动力。

3.法治为社会公德建设提供推动力和保障力

3.1 法治促进社会公德建设成果的制度化

公德治理只有固化为行为规则,把泛泛的宣教变成硬性的规则,对遵守公德的行为进行鼓励,对不遵守公德行为予以惩罚,才能使人们在利害关系的抉择中主动选择遵守公德,摒弃陋俗,促使人们养成良好的遵守公德习惯,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氛围。具有综合性和指导性法律原则往往成为了公德制度化的载体,《民法典》中确认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都是公德制度化的具体表现。法律原则所具有的指导功能、评价功能以及裁判功能,本质上就是社会公德对法律运行发挥出的影响和调控的结果。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以及社会公德与法治建设融合的加强,社会公德制度化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近年来,不少城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了诸如交通文明、公共场所禁烟、鼓励见义勇为、鼓励无偿献血、市容市貌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推进社会公德入法入规,使得以往只局限于社会公德层面的不文明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产生了法律后果。利用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导向性,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中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促使道德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也使得道德更加权威、更加理性、更有约束力。

3.2 法治是社会公德发展的加速器

长期以来国内许多城市面对“中国式过马路”、车辆不礼让行人、公共场所吸烟、乱扔纸屑、火车霸座等不讲公德行为进行了铺天盖地的宣传治理,但是,收效甚微。近年来,不少城市将社会公德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治理陈规陋习效果明显。不少城市的市民已经自觉养成了礼让斑马线的习惯,市容市貌明显改观,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现象得到治理,人们参加社会志愿活动自觉性增强,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效果明显。

法治不但能有效制止不文明行为,也能有效提升文明行为。比如,对于公民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的受助人损害,前些年出现了不少救人者摊上官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提交人大会审议的草案中,该条后面附加有“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经审议删去了“但书”规定,原因就在于考虑到“但书”规定不利于培育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民法典》维持了《民法总则》这一规定[2]。该条款对于自愿救助行为的免责,正是通过立法行为唤醒社会良知,端正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

法律对社会公德的促进作用不但体现在民法规则中,也体现在刑法规范里。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以往酒驾多发的情况在短期内得到了改观,“饮酒不开车”已成为司机自觉遵守的铁律。自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抛物罪,以往小区中多发的高空抛物的不文明行为得到了有效根治,居民也自觉养成了防止搁置物、悬挂物坠落的习惯,这些规定从法律视角重塑了人们的道德认知。

3.3 法治为社会公德提供强制力保障

法治不是寄希望每个人都能做到“君子慎独”,而是用制度来约束每一个人。只有违反法律付出代价,才能督促人们遵守法律;只有法律制度有刚性,才能给予人们稳定的预期。如果见义勇为、救人危难时常面临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被反咬一口,公德就会被人们出于本能排斥;如果不讲公德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治,更多人就会为了自身利益去仿效。因此,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立法,对社会公德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和地方已经推出了许多有效措施,比如,许多地方出台了对见义勇为行为奖励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奖励与支持,对不良行为实施谴责与惩处,消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比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通过在任职资格、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消费和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来督促被执行人员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推进诚信治理体系的完善。再如,通过推动行业职业道德向法律规范的转化,引导各类行业人员以身作则,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等。

4.社会公德与法治建设融合的实践与路径

4.1 社会公德与法治建设融合的实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所要坚持的五项原则之一。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注重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等要求。

在我国社会主义公德内容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居于核心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因此,做好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结合的核心就在于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融合。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2021年,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旨在通过这些规范的实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律规范、贯穿法治实践,使法律契合全体人民的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真正为人们所信仰、所遵守,实现良法善治。

4.2 社会公德与法治建设融合的路径

⑴ 在立法层面,应科学研判,合理设置标准,在社会公德入法入规的过程中做到与社会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相适应,不能超出高限,强人所难,更不能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3]。应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立法与法律解释中有关社会公德内容的审查,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审查程序。

⑵ 在执法层面,应严格执法,社会公德入法入规只是社会公德与法治建设融合的第一步,只有严格执行,才能实际发挥出法律对社会公德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应坚持行政合理性原则,坚持符合社会公德要求的价值取向,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社会公德教育,积极落实理性执法和文明执法要求。

⑶ 在司法层面,审判活动中,特别是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应妥善适用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等反映社会主义公德要求的法律原则,慎重进行价值取舍,要将判决的道德示范作用纳入审理工作的考量因素。积极推选符合社会主义公德要求的指导案例,注重发挥指导案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⑷ 要克服“法律万能论”思想,正确看待法的局限性,统筹发挥法律、道德、纪律、政策、宣传教育等多种社会调控方式及功能,全面推进社会公德与法治建设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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