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税务筹划浅析
2022-04-08于新茹
于新茹
(河北省国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 唐山 063000)
1 引言
2018年8月31日,有关修改国家所得税法的决议(即“新所得税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上表决批准,会议决定新所得税法律将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2018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实施新版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征管措施,用来保证新税制替换旧税制的有序衔接。
按照十三大委员会批准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所得税起征点和税率分别要作出调整,更新为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标准等。本次修订所占用篇幅相对较长,但修改后完成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方式的改革,是我国一项历史性的重大税务变革,包括了基本扣除费用的增加,以及各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扩大,还有税率极距的优化调整等内容。新个税法实施的种种举措,充分考虑到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为收入分配发挥了有效的调节作用,彰显了公平公正,有利于社会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2 新个税法的主要变化
2.1 面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
起征点方面,在旧个税法中居民个税起征额是3500元/月,而在新个税法中居民个税起征额是5000元/月,起征点直接增加了1500元/月,这对工薪阶层来说是大大的利好。税率级距方面,旧个税利率表中的七档级距分别为1500元、4500元、9000元、35000元、55000元和80000元,而新个税利率表的七档级距都发生了变化,调整后分别为3.6万元、14.4万元、30万元、42万元、65万元和96万元。比较之后,很明显地发现税率档位级距发生了跨越式的变化,各级级距翻了n倍(n的取值各不相同),特别是前三档低档税率级距的变化,更贴近大众的收入水平,受到中低收入人群的广泛支持。
举例来说,如果某职工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为5500元,在没有任何个税附加扣除的前提下,且不考虑三险一金扣除,按照旧个税法,该职工当月应缴纳个税60元;如果按照新个税法计算,该职工一月只需缴纳个税15元。如果某职工的每月工资收入为8000元,该职工没有任何个税附加扣除项,且不考虑三险一金扣除,我们来看看该职工前五个月缴纳的个税额有何差别:依照旧税率表计算,该职工1-5月份缴纳个税合计1725元;使用新个税税率表计算,该职工1-5月份缴纳个税合计450元。从事例可以看出,新个税法减少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而且对于中产阶层的税收负担减少的也更为明显。
除此之外,新个税法对年收入不足6万元的人群还有特别说明。对于上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暂时不预扣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一年不是完整一年都在同一单位任职,则不适用该条政策法规。这充分说明新个税法在政策方面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
2.2 首次提出专项附加抵扣措施
按照新个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顾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通过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抵扣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降低在子女和个人教育、医疗健康、住房和赡养老人等民生方面有生活负担群体的税负。由此可见,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的深入改革,体现了税收的亲民性。
例如,甲职工和乙职工均在B公司同一岗位就职,薪资待遇一样,每月薪酬7000元,甲职工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为:子女教育1000元、住房贷款1000元,乙职工未申报任何专项附加扣除。在不考虑三险一金扣除前提下,甲职工每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职工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0元。甲职工需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还有住房贷款,与乙职工相比,生活压力较大,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向甲职工群体倾斜,充分说明国家政策是“以人为本”制定的。
2.3 引入累计扣除法
新个税法彻底颠覆了之前的计算方法,采用累计扣除法替代月度计算法。用累计扣除法计算当前月份需要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已知当年以往月份应纳税所得额的累计数据和已经缴纳的税款数据。
预扣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累计的数据必须是纳税人在同一个税务局申报个税的数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发生变化,数据则不能继续累计,需要在新税务局重新累计数据,待第二年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运用累计扣除法预扣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为下一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便利条件。
2.4 税目发生变化
新个税法提出综合所得包括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个项目,税制不再是单纯的分类税制,已经发展成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型税制。从2019年1月1日起,部分其他所得项目变化为偶然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例如:个人担保收入、收到赠送的礼品、接受的无偿受赠房屋收入等。同时,我国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计税方式也发生了转变,不再按次或者按月进行纳税,而是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税。
2.5 明晰了汇算清缴的范围
纳税人如何需要参加汇算清缴,新版个税税收政策提出了更详尽的解释。在居民个人获取综合所得时,不管获取综合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均必须参加汇算清缴;而在非居民个人获取综合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年或按次代扣代缴税金,不用参与汇算清缴。
关于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参与汇算清缴,新旧个税法中都给予了明晰的答案:需要。这方面没有变化。
3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个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3.1 运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合理避税
新版个税法施行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增加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它是一个新的名词,在以往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从未提及。由于是新鲜事物,在大众还未对其进行深入理解的前提下,它成为了纳税人合理避税的首要选择。“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出现后,纳税人都申请了个人所得税的各项附加抵扣项目,于无形中减轻了本人的税务负担。
但是,纳税人在实施个人所得税税务计划时,必须综合考虑“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抵扣功能,不能盲目申报,以免发挥不了作用。为了做到有效运用各项专项附加扣缴服务项目合法避税,就必须深入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有关各项专项附加扣缴服务项目规定,不但要了解各项专项附加扣缴服务项目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内容分为:子女教育、婴幼儿照顾、继续教育、住房贷款或住房租金、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等),同时还必须了解各项专项附加扣缴服务项目的具体扣减方法。
在实际操作方面,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和婴幼儿照顾三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抵扣金额分别为1000元,夫妻双方既可以选择由单独一方全额抵扣,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各抵扣百分之五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抵扣金额最多为2000元,独生子女自己单独享用抵扣金额,非独生子女可以选择均分或是协议分摊,但最高抵扣金额不超过1000元。需要注意的是,赡养一位老人和两位老人的抵扣金额是相同的,不能叠加,且只能赡养自己的父母。夫妻双方最后会选择在哪一边申请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根据双方综合所得收入的多少,原则上是综合所得收入最高的一方申请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才能实现合法避税的目的。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做出选择,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内,是无法改变的。
3.2 利用年终奖合理避税
年终奖作为税务筹划的一把利剑已经存在多年,新个税法中也保留了年终奖的相关条款,并暂时保留到2023年年底。利用年终奖政策合理避税,对职工来说是年终奖的一项隐藏福利,可以有效地地减少税务支出,增加实际收入,这项政策彰显了税务筹划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年终奖计税的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独计税方法;另一种是综合并入计税方法。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两种计税方法进行自由选择,以达到收益最大化。
例如,2021年某职工在A公司的工资累计5万元,而在12月31日,A公司给该职工发放了3万元的年终奖,假设该职工没有任何专项附加扣除项,不考虑三险一金扣除,下面我们分别用单独计算和综合并入两种方式对该职工的应纳税额进行计算:
单独计税方法:年终奖纳税额=3*3%=0.09万元。
综合并入计税方法:年终奖纳税额=(5+3-6)*3%=0.06万元。
两种方法相比较,该职工适用于综合并入计税方法,可以合理避税0.02万元。
3.3 规划薪酬发放助力员工合理避税
合理规划单位薪酬发放事宜可以为员工合理避税起到助力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企业单位的薪酬发放都是由单位绩效考核所决定的,一般分为三个步骤:企业首先会进行绩效考核,然后根据考核结果计算薪酬,最后一步才是薪酬发放环节。企业绩效考核一般是分时间段进行的,不同的考核结果会造成薪酬发放的不确定性,可能有忽高忽低的现象出现。新个人所得税法虽然使用累计扣除法,但在超额累进税率标准下,如果前期发放的薪酬高,后期发放的薪酬低,势必会造成纳税人前期过多的预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下一年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但员工一般是不愿意提前过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单位在研究薪酬规划时应该与个税税务筹划同时进行,尽量制定均衡的薪酬发放措施来支持税务筹划,助力员工合理避税。
合理规划每年最后一个月的薪酬发放工作,能有效助力中低收入员工合理避税。在个人所得税法政策中,对年薪在十二万以内的人士和需要补税或每年汇算后补税额不高于四百元的人免予补税,政策目前持续至二零二三年末。薪酬管理部门应该充分运用优惠政策,随时掌握全体员工的薪酬情况,经过分析研究后筛选出处于优惠临界线附近的人群,在年底时为该部分人员做好税收筹划,尽量减少其税收负担。
3.4 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以所得收益或者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发生了重大自然灾害以后对贫困地区的捐款,数额不达到根据税法申报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应当在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对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人群来说,这也是我国政府另一种奖励,以此鼓励参加公益捐赠活动。
3.5 利用发票进行避税
在企业的日常业务中,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等补贴的发放形式,会对纳税人的切身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随薪资进行发放,会被作为综合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补助项目属于公司的一般支出,可以走报销流程,就不能作为综合收益,也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当企业为职工申报工资时,一定要界定好具体情况,为职工提前筹划,合理规避个税缴纳。
4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意义
4.1 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的过程中,如果纳税人想要合理规避,减少税务支出,就必须学习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尤其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后,内容变化非常大,如若不进行研究学习,不懂新增的个税附加扣除,很难达到减少税务支出的目的。特别是高收入人群,在研究掌握新个税法后,可以筹划规避较高的税额,很好地享受税收的利好政策。通过学习,无形中增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也提高了纳税人的自治能力。
4.2 帮助纳税人合理避税、实现收入最大化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协助纳税人正确避税,从而提高其实际收入水准。一般来说,个人进行所得税征收策划,专门税务策划事务所都会提供多种策划方法,使得纳税人可以按照自己需要作出具体选择。而无论纳税人出于什么目的,选择哪一种方法,它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避税,从而扩增纳税人的实际利益。
4.3 促进个人所得纳税法进一步完善
如今,进行个人纳税筹划的方式和渠道很多,其中有一类就是利用税务漏洞或者空白来实现。其实,通过这些方式开展的个税筹划工作,从表层上来看仅仅是为了促进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但同时它对税收政策的制订机关来说又是一个反馈。因此我国政府可通过搜集和分析纳税人的申请情况,进一步规范和调整现有个人所得纳税法,从而促使税收政策、立法制度得到逐步完善。
4.4 更好地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法
新版个税法实行后,由于所得税征收计划的类型很多,而且每个人都有各自情况,导致计划方法也出现不同。现阶段,我国在所得税方面仍有许多利好的政策,纳税人如果在这些优惠领域发挥能效,在实现收入最大化的同时,还能更好地推动政策的落实。所以,在某些方面,个人所得税税收计划不但对个人的实际利益有帮助,同时也有助于政府更好地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为满足当前市场的发展,对个人所得税法制必须加以不断改革创新。近年来,国家也陆续颁布了一些与个税有关的法令,这些新举措彻底改变了中国传统个人所得纳税法的不足。同时伴随着国家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的提高,有个税筹划工作需要的人也更多了,对从事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专业性需求也在逐渐增加,从而有效提高了纳税人个人合法权益的实得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