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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的农业税征收与乡村社会*
——以山东省东平县刘所村为例

2022-04-08

中共党史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夏收农业税产量

郭 志 炜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在农村地区打破旧秩序的同时,经济层面延续了过去的农业税政策。对此,苏东、万其刚还原了宏观演变过程(1)参见苏东、万其刚:《新中国农业税制的历史沿革》,《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1期。。张富良将改革开放前的农业税分为“分区实施”和“全国统一”两个阶段,认为轻税、稳负是农业税政策的核心,但附加和摊派影响了轻税政策的绩效,负担畸轻畸重现象比较严重(2)参见张富良:《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农业税政策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4期。。赵云旗分析了1949年至2006年农民负担的变化情况(3)参见赵云旗:《中国当代农民负担问题研究(1949—2006)》,《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范连生论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地区农业税政策的调整和征收过程中的弊病,认为该地区基本贯彻了“查实田土、评定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方针,农民税负减轻,政策日趋合理(4)范连生:《建国初期新解放区农业税征收的历史考察(1949—1952)——以黔东南地区为例》,《党史研究与教学》2013年第4期。。及至合作化时期,西南地区的税负进一步公平合理,“农业税征收处理了为国家动员建设资金同扩大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之间的矛盾”(5)范连生:《合作化时期西南地区农业税的征收与农民负担的历史考察》,《农业考古》2015年第6期。。

上述学者主要研究的是新中国农业税政策的变化和实践情况,与之相对应,有学者对农业税政策变化后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例如,张一平从农产品分配角度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政权建设问题,认为公粮取代地租和田赋,在国家与农民之间建立了新型的经济关系。国家借助农业税不仅控制了乡村资源,还建构了政权的合法性。在征收过程中,农民的显性骚动和隐性抵制间接修正了国家制度。政府对农业生产的干预、统购统销体制的建立均与农业税征收存在历史关联。(6)参见张一平:《地租·公粮·农业税——建国初期苏南地区农产品分配关系的重构》,《中国农史》2009年第4期。与张一平的研究视角不同,本文拟将赋税征收秩序的整肃作为切入点,以山东省东平县刘所村为例,利用基层档案,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税征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具体来说,新税制下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和过去相比有何区别?农业税的征收对新政权本身有何影响?征收农业税与农业集体化有何联系?

一、查实地亩、评定产量、确定新法

在传统中国,赋税征收是国家和乡村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它不仅是税收问题,而且是国家的政权建设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前,国家在农村征税时,税务机构的贪污中饱和纳税人的偷税漏税屡禁不止。美国学者杜赞奇认为,在19世纪末期的中国,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存在两种类型的“经纪”——“赢利型经纪”和“保护型经纪”。前者代国家征税并谋求私利,后者保护乡村利益免受侵害。近代以来国家权力的扩张并没有达到政权建设的目标,反而使其“内卷化”,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低于其对乡村社会的榨取能力。(7)参见〔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7—80页。

杜赞奇指出,中共建立了与政权相连接的各级组织,将“赢利型经纪”大批裁撤,政权的“内卷化”才告终结。但他没有具体分析“内卷化”终结之后的乡村状况。学者李里峰认为,“经纪模式”的消解在新中国成立前的老区土改中已初见成效,中共通过土改先“予”后“取”,汲取资源的合法性空前加强,又通过种种措施有效抑制了赋税征收过程中的税负不公和贪污中饱,结束了晚清、民国时期的财政政权“内卷化”(8)李里峰:《经纪模式的消解:土地改革与赋税征收》,《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那么土改之后即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发展是否延续了上述思路?后文有关农业税征收状况的研究将初步回答这一问题。

本文所研究的村庄——刘所村,现属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处于汶河、汇河、大清河三河交汇之地。据村口碑文记载,该村先祖于明朝永乐年间从山西洪洞迁居此地。村民们对“大槐树”的故事耳熟能详。抗战胜利之前,村民生活悲惨,不少人逃荒要饭、卖儿卖女。不过,刘所村的地权分配不像过去所认识的那么悬殊。1945年,该村中农及贫雇农124户,占比94.66%;共442人,占比88.4%;耕地958亩,占比69.77%。地主7户,占比5.34%;共58人,占比11.6%;耕地415亩,占比30.23%。(9)《农村历史档案资料册(1949—1980)》,《刘所村村庄档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藏,档案号74-6-34。按:有关该村土改前经济状况的数据材料仅此一份,是村干部几十年后填写的,其中的数据与20世纪50年代村庄档案不一致,可能与实际情况有差距,但鉴于村干部熟悉村庄情况,应该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查实地亩是农业税征收的第一步,对于在农业社会基础上建立的新政权来说,熟知全国土地分布、掌握土地资源是其长期存续的基础。历代政府均为查实地亩付出了相当努力,但结果大多不理想。土地亩数成了乡村社会的秘密,外人难以知晓。明清时期,官府在土地陈报和丈量之后制作鱼鳞图册,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随着时间流逝,地权不断变动,加上清代中后期战乱破坏,各地的地籍图册准确度很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进行了地籍整理,以地方呈报为主。但由于政局不稳、战争频繁,田赋问题关系到各方切身利益,因此地籍方面的纰漏甚多。(10)参见江伟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地籍测量及评估——兼论民国各项调查资料中的“土地数字”》,《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3年第2期。

抗日根据地时期,中共多次开展查田运动,对土地分级定等,作为征收农业税的依据(11)参见《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平负担暂行办法的通知》(1940年11月),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6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0页;《山东省清查土地登记人口暂行办法草案》(1941年10月20日),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7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15页。。清查土地时,各地评产标准不一,又受战争环境影响,存在不少弊病。随后借助土地改革,各地区再次进行查田工作,并统一亩制。山东各地“亩”的面积差异非常大,有的地方是1000方步为一亩,有的是960方步,还有720、600、500、480方步等。各地的步弓也不一样,四尺、三尺八、三尺五的都有。为了统一亩制,1950年,省政府在夏征前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将“习惯亩”折合成“官亩”。官亩为5营造尺的步弓、240方步的亩。“营造尺”即木匠用的木矩尺,以32厘米为1尺,5营造尺即160厘米。(12)参见《山东省习惯亩折合官亩的办法》(1950年4月16日),山东省财政厅编:《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20册(下),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17—320页。统一亩制既有利于市场要素的流通,又有利于政府对基层社会的管理。

政府将标准杆尺下发至县,由县仿制并发至各地,各地再选择典型地块,用新旧杆尺分别丈量,求出比数,作为各村折合市亩之“标准折合率”。各地参照原有地亩册,逐户逐段陈报登记,按照标准折合率折算、造册。在村庄档案中保存着刘所村土地丈量时的草册和颁发的土地证,主要内容是户主、地名、旧亩数、四至地标、四至标准杆尺数、四至标准杆尺的折合长度、折合亩数。除了统计耕地地亩外,还测量了非耕地面积、地基面积。如此详细的土地登记,民国时期从未实现。国民政府于20世纪30年代初期先后颁布《土地法》和《土地法施行法草案》,为地籍测量提供法律依据,但直至1948年,实际测量的土地仅占全国土地的3.72%。即使在江浙地区,实测比例也不超过20%。只有个别城市(天津、重庆、广州)的比例超过50%。(13)江伟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地籍测量及评估——兼论民国各项调查资料中的“土地数字”》,《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3年第2期。

查实地亩后,需评定“常年产量”,即该块土地平常年景的预估产量,而非实际产量。评定标准有三——自然条件、当地一般经营条件、种植习惯,即土质状况,每亩地投入的劳力、畜力、肥料情况,种植作物和熟制。具体评产过程包括五个步骤——组织联评、划片分等、评定产量、组织勘察、登记造册。(14)参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土地面积评定常年应产量实施细则》(1951年5月26日),山东省财政厅编:《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20册(上),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74—178页。1951年,刘所村共有土地1361亩,分为3级至32级,常年产量290429斤。从整体来看,全村土地集中在20级至23级、亩产200斤至230斤的范围内,共627亩,占全部土地的46.1%。23级以上的320亩,占比23.5%。20级以下的414亩,占比30.4%。(15)《1951年地亩调查清册》,《刘所村村庄档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藏,档案号3-3-X。按:刘所村的村会计刘德行在20世纪80年代对村庄档案进行了整理、编目、归档,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收藏后仅对案卷分装,未进一步处理。部分案卷内的档案未编入目录中,档案号以“X”表示。东平县共有八个区,县城城区平均产量195斤,一区185斤,二区175斤,三区169.8斤,四区180斤,五区180斤,六区175斤,七区180斤(16)《东平县委十月份秋征工作总结》(1950年10月25日),东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2-6。。刘所村的土地不管是就其所在的四区,还是全县而言,质量都较高。

1950年9月,中央政府下达政令,对亩制和常年产量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地完成查田定产工作,为征收农业税作准备(17)参见《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1950年9月16日),财政部农业财务司编:《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5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6年,第95—96页。。1951年,由于部分地区查田定产工作未能完成,农民负担畸轻畸重,中央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做好这项工作,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摸到税收的底,敢于放手生产,而民主人士亦无话可说”(18)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业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95页。。在查田定产的基础上计征农业税,对安定民心、稳定政权有重要意义。

农民的负担主要是农业税,1950年至1957年山东省的农业税税制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1950年夏季延续的是抗日根据地时期的累进税制,所不同的是,1950年时以夏收田成数为基础,而抗日根据地时期则以标准地的多寡为基础(19)山东省人民政府1946年5月15日发布的命令规定:“公粮负担系将土地划分等级折成标准亩,按标准亩收入累进征收。”参见《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946年5月15日),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6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55页。。所谓“夏收田成数”,即该片区土地当年的夏收作物收获成数,是夏季农业税征收的依据。不同家庭的夏收田面积(夏收作物的实际种植面积)不同,征收农业税时将其与所在片区的夏收田成数进行比较,按照税法调整税率再纳税。从1950年秋季开始,山东进行了税制改革,实行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地方附加税一度废除,后又重新征收。

1950年夏季农业税的主要内容是:以户为征收单位,以中亩(20)“中亩”是中共抗日根据地时期的征税单位,本意是三等九级的“中·中”一级,后统一规定以原产粮150斤为一中亩。参见《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乙种公平负担办法的补充与修正决定》(1941年4月4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6辑,第327页。为负担标准;所有农业人口,不分男女老幼,每人均按扣除中亩七分后的土地计征农业税;根据不同收成成数来确定税率,收成好则税率高,收成差则税率低。具体税率参见表1。“夏收田中亩产量每亩定为八十斤。如其常年产量高于或低于此标准者,每高或低一斤者,按上项税率递增或递减百分之一点二五。具体地区由各专署(市)批准,报本府备案。”“夏收作物面积不及当地规定成数八成的户,登记夏收田,按其实种成数,依上项税率计征。但夏收田面积不及全部土地二成以下的户,按实种夏收田,每亩征十斤。”(21)《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950年7月1日),《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20册(上),第87页。

与过去相比,1950年夏季的农业税增加了夏收田成数和常年产量两个因子,二者的提出都是为了使税负更加公平。考虑到不同地区夏季种植作物不同,夏收田的面积占土地总量的比例不一,所以需要确定夏收作物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夏收田七成以上的家庭税率一致,有利于鼓励农民多种地、多产粮食;七成以下的家庭实行累进税率,可以使税负平均。由于不同地区的土地质量不一,产量相差可能很大,若税率相同,会导致负担畸轻畸重,因此预先确定了全省土地的标准产量(80斤),各地再以所在地区的评产数字为基础,根据“递增递减”原则上下调整。为避免麻烦,不考虑户与户之间土地质量的差异,而是根据其所在片区的土地质量计算农业税。这个税制相对公平,但计算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问题不少,因此从秋季开始改为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比例税制可以保证农民的最低需求,超出免征额的部分税率不变,以此鼓励农民多产粮、多纳税。新税制更加注重效率,计算简便,符合改革“作减法”的原则。

表1 1950年山东省夏季农业税负担表 (单位:斤/亩)

1950年夏季之后的农业税,将每人的免征额由中亩七分改成粮食100斤,正税和地方附加税不同时期略有变化。笔者根据随后八年间农业税政策的演变,制作了表2。

表2 1950年至1957年山东省农业税税率变化表

表2的核心内容有五项:免征额、税率、地方附加税、老根据地减免、牲畜减免。地方附加税是指该税占正税的比例,其变化过程包括三个阶段:1950年、1951年分别是15%、20%;1952年至1954年取消了附加税;1955年至1957年重新征收,1955年为8%,1956年和1957年又恢复至20%。1952年至1954年有老根据地减免政策(22)刘所村在抗战时期为中共抗日根据地冀鲁豫边区的一部分。,1955年至1957年每头牲畜减免20斤。从税率的变化来看,经历了一个先下降后上升的过程。同时,对无劳力之烈属、军属、工属,老弱孤寡残疾无劳力而生活困难者进行社会减免,在遭受自然灾害时给予灾情减免。1958年之后,全国的农业税统一,税制进入新阶段(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6月3日),《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5册,第533页。按:人民公社成立后,一般先纳税后分粮,这也与之前的农业税征收不同。。

二、农业税征收过程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重构

1950年,北方地区局势已相对稳定,南方虽还有国民党残余势力,但已是强弩之末,中共进入了政权建设阶段。农业税政策的实施,关系到新政权在农村地区的稳定,关系到农民对新政权的认同。

这一年,东平县的农业税政策在实施初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夏收田成数和常年产量两个方面。有的地方对政策理解不清,例如“四区将递增递减误认为以九十斤为标准,三区开始走了普遍评产的弯路后又把常年产量递增了,减免却一律按照八十斤来计算和机械的一个村不分山地或者平原,一律按一个递增数”(24)《东平县委对半年来工作的初步总结》(1950年9月9日),东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2-4。。这里所说的“把常年产量递增”,即根据某地常年产量高于或低于标准产量(应为80斤),相应地递增或递减农业税税率。“减免”针对的是受灾地区,原本应该在常年产量基础上减少,再与标准产量比较,确定税率(25)参见《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950年7月1日),《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20册(上),第87—88页。;但有些地方在标准产量80斤的基础上减去受灾负担,并直接按照所得结果确定农业税负担,如此一来,常年产量低于80斤的地区就会被多征税。

在确定夏收田成数时,有的地方不实事求是,存在“片面群众观点”,刻意降低了成数。例如,“五区柳营村种麦成数本够七成,却确定为六成五。五、六区接壤地带只隔一道小沟,六区规定为七成,五区仅定五成。五区的成数问题较大,经县委派人调查重新确定,计七成的57个村,六成的7个村,五成的10个村”。降低夏收田成数是“变相减税”,因为夏收小麦是细粮,秋收属粗粮,夏收田成数低即意味着夏季农业税占比低。

有的地方在确定常年产量时数字偏低,例如三区和五区普遍少报产量,以便减少纳税数额(26)《东平县委八月份工作综合报告》(1950年8月24日),东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4-3。。若翻阅村庄档案,可以看到刘所村1950年夏季征税册中,每一户的“夏收田成数”一栏都更改过,这正是因为该村所在的四区最初以90斤为基础进行递增递减,也就是将规定的征税点提高了10斤,以便农民少缴税。

这些由主观或客观原因、“赢利”或“保护”行为导致的政策改变,事后被一一纠正。这让部分群众心生怨气,他们“认为政府朝令夕改,没正经事”。有的村干部抱怨说:“不办啦,等他们啥时候不变啦啥时候再办。”这种行为影响了农业税的征收进程,“也大大打击了群众交粮情绪,如群众开始交粮情绪很高,听说变了不知增加多少,本来准备好粮食的也疲沓下来,互相观望等待起来”。(27)《东平县委对半年来工作的初步总结》(1950年9月9日),东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2-4。

有人通过各种方法尽量少交税,也有人乘机以权谋私。在税收工作中,发生了不少违反政策的事件。有的地方报告称,税收干部近半数贪污腐败;四区一位税收干部贪污麦子千余斤,一位财科科员则因贪污畏罪逃跑(28)《东平县委对半年来工作的初步总结》(1950年9月9日),东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2-4。。

虽然土改将“经纪模式”的基础消解了,但基层干部的“赢利”和“保护”行为不会立刻消失。中共利用其强大的组织力量,通过运动式治理模式及时发现这些行为并一一纠正(29)参见李里峰:《运动式治理:一项关于土改的政治学分析》,《福建论坛》2010年第4期;李里峰:《群众运动与乡村治理——1945—1976年中国基层政治的一个解释框架》,《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例如,中共东平县委会议指出:“八月一日因部分区执行中发生偏向时,又召开各区长财粮助理员会议纠正偏向,历经一日明确各种问题后,各区回去即进行纠偏。”(30)《东平县委八月份工作综合报告》(1950年8月24日),东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4-3。相关问题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纠正,除了中共的组织领导能力外,地方精英的更迭亦是重要原因。新的基层精英不具备财富、知识、声望、社会关系等资本,难与国家抗衡(31)参见李里峰:《乡村精英的百年嬗蜕》,《武汉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纠偏之后,各区的问题大多得到改正。这里以刘所村为例,对农业税的征收情况进行推算:

刘吉良家是1950年夏季刘所村征税册中的第一户,家庭实有人口8人,有土地官亩15亩,折合中亩14.2亩,夏收田成数更改为七成,面积为8.2中亩,另有耕畜1头(32)《五零年夏季征收农业税清册》,《刘所村村庄档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藏,档案号2-1-2。。其负担计算如下:

(1)实际负担亩数。每人扣除中亩7分免税额,8口人共计5.6中亩。实有土地减去人口扣除地,得到实际负担亩数8.6中亩(14.2-5.6=8.6)。

(2)夏收田成数。夏收田面积占实有土地的58%(8.2/14.2≈0.58)。根据山东省农业税税制规定,夏收田面积虽然不及当地规定成数(七成),但在规定成数80%即五成六(0.7×0.8=0.56)以上的户,征收农业税时还是按照规定成数计算(3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950年7月1日),《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20册(上),第87页。。所以刘吉良家的夏收田成数仍以七成计算。

(3)每亩(实际负担亩数)农业税负担。刘所村中亩亩产98斤,但计算时以95斤为准,可能是因为该村亩产高于其所在片区产量3斤。95斤亩产比全省标准产量80斤高出15斤,根据“递增递减”原则,高出的这部分产量,农业税税率递增1.25%。夏收田成数为七成者,每亩实际负担是10.5斤(见表1)。由此可得,高于标准产量的15斤,应增加约1.97斤负担(10.5×1.25%×15≈1.97)。就实际负担亩数而言,每亩农业税负担为12.47斤(10.5+1.97=12.47)。

(4)自然灾害等减免数。根据税制规定,受灾三成以下不予减征,因此刘吉良家不能享受灾害减免。该户有耕畜1头,总负担可减免5斤。

(5)夏季实征农业税数。已知实际负担亩数为8.6中亩,每亩农业税负担为12.47斤,二者相乘即得到农业税负担数约为107.24斤。减去耕畜减免的5斤,得102.24斤。地方附加税为正税的15%,即15.34斤(102.24×15%≈15.34)。二者相加为117.58斤——这就是刘吉良家1950年夏季实征农业税的数量。征税册中的记载是117斤9两(十六两制),折合成十两制后,小数点后的数字亦与前面的计算结果基本一致(9/16≈0.56)。

在9月的夏征总结中,中共东平县委认为基本完成了任务、贯彻了政策,但也指出了各地征税时存在的问题。由于夏征时出现过一些偏差,政府对秋征格外重视。乡、村干部大会结束后,大部分村组织了7人至10人的“扩大征收委员会”,统一领导秋征工作;举办农协、妇代、青年、家属等单位活动和群众大会,把政策贯彻到各个角落。秋征过程中,各地没有发生大的偏差。(34)《东平县委十月份秋征工作总结》(1950年10月25日),东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2-6。

如果继续将村庄档案中的征税册与表1中的税负标准进行推算、比较,我们可以进一步确定,二者是基本一致的。刘所村1953年的夏季征税册有两份,一份是统一印制的税收登记册,一份是交粮时村干部用的收麦册(35)参见《一九五三年古七月七日收麦账》,《刘所村村庄档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藏,档案号3-2-2。,前者计算税额,后者记录各户交粮数。二者数据一致,说明征税人员并未贪污,“赢利型经纪”那种在正税之外用各种名目加征以饱私囊的做法,似乎并不存在。

在1953年的秋季农业税征收中,刘所村因为遗失村民布袋而赔偿1800元,为村民修理了损坏的工具,将剩余粮食卖出后为全村购买火柴975盒,并根据缴纳的公粮数按比例分配(36)《秋季征收表》(1953年),《刘所村村庄档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藏,档案号3-2-8。按:本段中的金额均为旧币。。1954年收完公粮后,将剩余粮食卖出,得款18.08万元,补偿村民代买的统购册3万元,赔偿遗失的口袋1.5万元,剩下的13.58万元按每100斤公粮540元分给群众,最后仍余7400元交给村里(37)《五四年秋季村中征收收据》,《刘所村村庄档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藏,档案号4-1-3。。

总而言之,税率计算一致,村庄收粮数和粮库交粮数一致,剩余的粮食在村民中分配,分配后的剩余有账目,补交的公粮有记录,遗失村民的财物有赔偿,购买的商品按比例分配……这种征税效率和办事风格,近代以来历届政府恐怕都未达到。

如果将20世纪50年代初期清廉的农业税征收放在时代变迁的大历史中,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它的价值。传统中国以儒家“轻徭薄赋”理念来管理乡村社会,多数研究者认为,皇权延伸至县即中止,县以下的广大地域是政府与地方代理人共治(38)代表学者有瞿同祖、萧公权等,学界将其观点概括为“皇权不下县”,不过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参见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萧公权著,张皓、张升译:《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联经出版社,2014年;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清代中后期内忧外患加剧,这套“无为而治”的体制被冲击得支离破碎。清末新政后,“富国强兵”取代“轻徭薄赋”成为主流社会治理思路,形成了“国进民退”的倾向(39)罗志田:《国进民退:清季兴起的一个持续倾向》,《四川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这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国家对社会的财政要求,原本“自治”状态的士绅被“体制化”,引发“绅民冲突”(40)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加上科举废除导致士绅“劣绅化”,政局动荡导致苛捐日繁、官兵骚扰,地方社会因之失序。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地方的控制的确有所强化,但地方控制的目标在于提供资源输送的管道,民众在这种管制中不但无法得到公平,乡村的实际控制者还以此为招牌扩大权利,攫取资源、中饱私囊”(41)黄道炫:《抗战时期中共的权力下探与社会形塑》,《抗日战争研究》2018年第4期。。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榨取远多于建设,政权陷入“内卷化”。

由此可见,制定新法、清廉征税是对过往种种弊病的颠覆,是新政权的根基。50年代初期,共产党依靠组织力量整肃赋税征收秩序,其意义不仅在于消除从晚清“国进民退”延伸出来的“经纪模式”,更在于重塑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它将国家政策贯彻到村庄一级,将每家每户与国家意志连接在一起,不仅强化了农民对新政权的认同,而且是共产党政权建设能力、社会治理能力的体现。

三、1950年至1957年的农业税负担及其变化

图1展示了1950年至1957年刘所村农业税额的变化情况。这一时期,农业集体化程度不断加深,至人民公社建立后最终完成。当时的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征收比例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农业产量确定。总体上看,刘所村农业税总额呈波动上升趋势:1953年之前缓慢上升,随后上升速度加快;数额最高的1956年比最低的1950年增长了74%;1957年由于遭遇水灾,农业税减免较多,总额又下降到1953年的水平。

图1 1950年至1957年刘所村农业税总额折线图 (单位:斤)

这一时期刘所村的农业税税率比新中国成立前更低。根据《中国农民负担史》记载,1946年,山东根据地的公粮占农业收入的16%;1947年,冀鲁豫边区的负担占20.26%;1948年,华北32县的负担占21.77%;1949年,冀鲁豫的负担占17.91%(4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农民负担史》第3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第601、640、641、643页。。总之,1946年至1949年,“因战争持续及脱产人员激增,山东解放区一直处于材料紧张状况”(43)邓广:《山东解放区的农村财粮征收(1946—1949)》,《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1期。。实际上,解放战争时期农民的实际负担可能比上述数字更高。刘所村的村庄档案显示,1946年,39户、120亩土地缴纳公粮,共计1.91万斤(44)《四六年税契登记册》,《刘所村村庄档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藏,档案号1-1-3。。这一年的交粮户数明显少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交粮数却超过后者60%(45)1946年只有39户纳税,其实有些不合常理。可能是当时实行统一累进税,部分农民不用缴税,也可能是数据保存不全或者村民隐瞒土地。尽管如此,考虑到交粮数差距明显,户数的“误差”似乎不影响文中相关判断。。所以,如果将新中国成立前五年左右的情况包括在内,同时暂不考虑产量因素,那么到50年代后期为止,刘所村农业税负担的变化趋势大约是“先下降,后波动上升”。

1950年至1957年刘所村农业税总额的增长,是不是农业产量增长造成的呢?根据调查,1950年全村秋粮产量为22.61万斤;1952年小麦830亩,产量9.17万斤;1954年小麦9万斤,秋粮22.62万斤;1955年秋粮产量23.5万斤(46)《五一年全村基础数字概情、基层组织、土改总结、农作物实情》、《全村麦季征购余缺粮计算表》(1952年)、《人口地亩统购统销表》(1955年)、《五四年人畜地亩调查登记表》、《人口地亩统购统销表》(1955年),《刘所村村庄档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藏,档案号3-3-7、3-4-5、5-3-7、4-1-X、5-3-7。。从上面几个数据可以看出,刘所村1950年至1955年的粮食产量是基本稳定的,没有大的波动。其中1954年全年产量31.6万斤,小麦产量约占30%,秋粮约占70%。这一年没有发生大的自然灾害,农业技术条件亦与前后几年大致相同,因此我们可以假定31.6万斤是1950年至1954年刘所村的粮食年产量。以此为基础推算,1955年秋粮增产4%,则当年产量为32.8万斤。1956年,刘所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粮食产量为32.7万斤。(47)《五六年决算表》(1956年11月30日)、《五六年决分表、各种科目明细表》,《刘所村村庄档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藏,档案号9-3-2。1957年,刘所初级社与齐村初级社合并成高级社,受水灾影响,高级社全年粮食产量为72万斤(48)《分配决算表》(1957年12月30日)、《五七年农业社决算分配表、决分社员明细表》,《刘所村村庄档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藏,档案号10-5-5。。高级社有土地2498亩,其中刘所村1226亩,占比49%,该村粮食产量也以49%计算,为35.2万斤。再结合图1中的相关数据可知,1950年至1957年,刘所村农业税总额占粮食产量的比例均在8%至15%之间,确实呈现出波动上升的趋势。

如前所述,刘所村1956年的农业税总额比1950年增加了74%。在税率上升不大的情况下,农业税总额为何增长得这么快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农业税征收是以常年产量为基础的,而农业税的增长正是在常年产量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实现的。

从表3来看,刘所村的常年产量明显经历了一个上升的过程。表4是从三份不同时期土地调查材料中随机选择的五个农户的统计数字,五户的耕地面积变化不大,常年产量与亩产却大体呈现上升趋势。与土地调查材料相对应,产量登记册也记载有每个家庭每块土地的面积、地级、评定产量。二者相差不大,有的户甚至完全一致。那么,为何土地质量基本没有变化,评定的产量却有所不同?1950年的常年产量之所以定得很低,可能是为了弥补战乱造成的伤害,让农民休养生息。于是各地在估计产量时,一般留有余地;基层干部和农民为了少交税,也可能低报产量。1952年9月,山东省政府制订查田定产计划,要求以1950年至1952年的平均实产量为依据,调整常年产量(49)《山东省人民政府查田定产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财政厅为制发山东省查田定产实施计划的联合通知》(1952年9月15日),《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20册(上),第301页。。经过调整,除文登和青岛以外,全省各专区的常年产量均比1950年有所提高。其中刘所村所在的泰安专区提高了10%,其他地区增加的比例是:莱阳10%,胶州15%,昌潍18%,淄博20%,惠民35%,德州16%,滕县37%,临沂49%,沂水15%,济南18%,烟台16%,徐州48%。(50)《山东省人民政府财政厅关于查田定产工作总结(草案)》(1953年4月1日),《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20册(下),第493页。另外,随着土地改革逐步完成,全国粮食总产量逐年增加。1951年比1950年增长8.7%,1952年又比1951年增长14.1%(51)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第45页。。这充分显示了土地制度改革对解放生产力、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巨大推动作用,并直接促进了农业税的大幅度增长。

表3 1950年至1955年刘所村常年产量统计表 (单位:亩、斤)

国民政府时期,加税政策往往沦为地方征税机构贪污腐败的工具。中共消解“经纪模式”后,基层征税人员的谋私行为大大减少。与此同时,由于常年产量提高,农业税得以增加。新一批农村干部缺乏过去乡村精英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无法制衡国家意志的下沉。他们因新政权而崭露头角,加之土地改革将阶级斗争意识形态施于农村,颠覆了传统宗亲乡谊的人际关系,新的乡村精英们只能紧跟国家意志的步伐。

表4 五个农户历次常年产量评定表 (单位:亩、斤)

随着政权稳定和集体化程度加深,农业税的功能消融在阶段性历史进程之中。1954年统购统销全面推行,农业税和统购统销合并执行(5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五四年夏征农业税工作的指示》(1954年6月),《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20册(上),第381页。。关于合作社的农业税,最初规定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社员意愿分户征收,也可在社员名义下按合作社征收(5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一九五四年农业税施行细则(草案)〉令》(1954年8月),《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20册(上),第391页。。1956年农业合作化完成后,农村的人口、土地、财产都集中在合作社内,农业税改由合作社统一计算交纳(54)《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一九五六年农业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56年6月15日),《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20册(上),第511页。,统购统销政策也要求以社为单位计算定产、定购、定销数字(55)参见《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1956年10月6日),《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5册,第511—513页。。1958年,这些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统一(5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6月3日),《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5册,第533—538页。。

中共是一个理论先行的政党,其为农村选择的发展模式是: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集体化(57)参见吴毅、吴帆:《结构化选择: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再思考》,《开放时代》2011年第4期;吴帆等:《意识形态与发展进路:农业合作化运动再反思》,《天津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这是在刚性的意识形态化的设计下产生的,并“构成了一种规范力极强的、几近结构化了的理论和行为引导范本”(58)吴毅、吴帆:《结构化选择: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再思考》,《开放时代》2011年第4期。。这种新的发展模式源自域外、源自理论,想要落地生根,必须与本土秩序进行嫁接。而在传统中国,农业税是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内容,从农业税入手理所当然。从这个意义上讲,整肃赋税秩序为农业合作化运动奠定了基础,农业税政策从完善到消融的过程,也是乡村社会被整合进国家体制的过程。

四、结 语

1950年至1957年,山东省的农业税税制经历了多次变动,从以夏收田成数为基础的累进税变为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地方附加税也多有变化,甚至一度停征。这一时期,东平县刘所村农业税占粮食产量的比例在8%至15%之间,呈波动上升趋势,但税负和新中国成立前相比明显减轻。

中共通过土地改革,对乡村社会的精英阶层进行迭代更替,让原来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成为乡村干部的主体,同时消解了赋税征收中的“经纪模式”,进而在此基础上查实农村土地,实现了历代政府梦寐以求的目标,并通过评定常年产量为农业税征收奠定基础。

原有的“经纪模式”消解了,“经纪”行为却不会立刻消失,基层干部有可能像过去一样,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赢利”,或为乡村社会提供“保护”。但是,中共利用强大的组织力量,将原来依赖“经纪模式”生存的人整合进国家战略,克服了政权的“内卷化”,成功将权力的触角深入每一户家庭。基层政权贪污行为相对较少,即使有也能在短时间内得到纠正。刘所村的征税账目非常详细,体现了干部的廉洁。

“赢利型经纪”和“保护型经纪”都不复存在,国家对乡村资源的整合能力大大加强,这为工业化战略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国家能够成功的原因在于“经济模式”消解后,其战略得到乡村精英或主动或被动的配合。这批乡村精英与过去有很大不同,他们大多来自贫困阶层,“没有掌握任何可以与国家交换的稀缺资源,也就不具备传统士绅精英那样与官方讨价还价的余地”(59)李里峰:《乡村精英的百年嬗蜕》,《武汉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无法单方面与国家抗衡,因此国家能够顺利地控制乡村社会。

受马克思改造农民的理论和苏联经验的影响,中共在农村形成了一条新道路,其发展步骤是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集体化,希望通过集体化推动乡村社会走向共同富裕。农业税是传统政府统治农村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农民对政府合法性的认可,也隐含着政府对农民土地财产和农民自由发展权利的保护。其与集体化的发展模式看似不协调,却又是必经之路。经过多年战争和激烈的土改,农民和农村需要一个缓冲期来恢复元气。在这个时期使用传统的、农民熟知的理念,是最合适的选择。集体化道路对农村而言是一种外来事物,从土改直接过渡到集体化的难度较大,因此需要先经过一个“传统阶段”。该阶段的顺利发展,既是中共执政能力的体现,又为随后的集体化提供了条件。这是一个务实的选择。转化过程中(60)有学者认为,从土改到集体化,存在阶段论、条件论、替代论的转化逻辑。参见李里峰:《土改结束后的乡村社会变动——兼论从土地改革到集体化的转化机制》,《江海学刊》2009年第2期。,可能会产生新的贫富分化和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但这是难以避免的。

1953年之后,农业税的角色发生了微妙变化。随着统购统销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业合作化加速推进。农业税完成了它的阶段性历史使命,原本的功能消融在向集体化转化的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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