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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诈骗犯罪及其治理

2022-04-07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诈骗嫌疑人养老

王 彬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增加与养老问题的凸显,一些犯罪嫌疑人将“黑手”伸向老年人,以“养老产品”“养老理财”为幌子对城乡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据统计,自2017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养老诈骗犯罪案件4500 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 万余名。”①亓玉昆:《司法亮剑 守护百姓养老钱》,《人民日报》2022年5月12日。这些针对老年人的“养老”诈骗犯罪,不但给老年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严重地影响了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更危害了我国社会治安秩序的和谐稳定。为了更好地服务公安机关打击、惩治各种类型的养老诈骗犯罪,有必要对养老诈骗犯罪及其治理的相关问题做出深入、全面的研究与探讨。

一、养老诈骗犯罪的内涵与特点

(一)养老诈骗犯罪的内涵

养老诈骗是一种以养老为名,专门针对老年人群体实施的、骗取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践中,养老诈骗的主要骗局有“以房养老”“投资养老”“养老银行”“投资返利”等。养老诈骗犯罪是指“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等为名,实施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合同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等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总称”。①亓玉昆:《司法亮剑 守护百姓养老钱》,《人民日报》2022年5月12日。由此,养老诈骗犯罪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也不是一个法定罪名,它是公安机关就针对老年人群体的诈骗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各种犯罪罪名的统称或者总称。

从办案实践来看,养老诈骗犯罪行为在国内各地涉及的罪名有所不同。例如在四川,“全省养老诈骗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三类犯罪”②杨傲多:《不法分子步步为营诈骗老年人“入坑” 四川高院结合办案解密养老诈骗套路》,《法治日报》2022年5月24日。;在河南,养老诈骗犯罪“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合同诈骗、诈骗(含电信诈骗和接触性诈骗)等罪名”③赵红旗:《“进店送鸡”或是养老诈骗第一步 河南“三箭齐发”向养老诈骗宣战》,《法治日报》2022年5月1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6 起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来看,其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相关罪名。④《最高检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https://www.360kuai.com/pc/9157d27e5bce9e452?cota=3&kuai_so=1&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访问日期:2022年6月26日。由于具体的养老诈骗犯罪样态不同,因而对养老诈骗犯罪治理的要求也不同,相关的治理方式、方法也应有所不同。

(二)养老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是诈骗事由多样化,欺骗性强。从养老诈骗犯罪的发生、发展过程来看,这类诈骗犯罪的诈骗事由呈多样化趋势。比如,有以“慈善帮扶”“国家养老”“养老扶贫”为旗号,向老年人群体收取材料费、会员费、报单费进行诱骗的;有以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提前预订养老院床位、承诺提供高额分红或者回报等方式,诱骗老年人交纳相关费用后再卷款潜逃的;也有以免费拍卖、鉴定藏品、推销老年人产品等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老年人钱财的。⑤同③。近年来,一些犯罪嫌疑人又开始利用老年人健康养生的需要,利用产品推介、保健培训、老年旅游等手段设置陷阱,招摇撞骗。据权威报告显示,以专家坐诊、养生讲座、免费体检为名的会议游、养生游等诈骗犯罪近年来增长较快。同时,一些独居或者丧偶的老年人开始通过联谊活动、婚介平台寻找生活伴侣,由此也出现了一些以婚恋为幌子诈骗老年人钱财的行为。⑥同①。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国家养老”“关爱老人”“销售返利、商品回购”为名,行诈骗老年人钱财之实,致使许多老年人难以识破圈套而受骗上当。

二是被害人众多,社会危害性大。养老诈骗犯罪针对的是特定的老年人群体,这就决定了其一旦实施成功,结果必然是被害人众多,社会危害性巨大。一方面,我国的老龄人口数量众多,除西藏外的30 个省份中,65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超过7%。其中,有12 个省份65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超过14%。⑦《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辽宁65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17.42%》,https://m.leju.com/news-sy-6797726096516498754.html,访问日期:2022年6月8日。这种庞大的老年人口基数决定了一旦养老诈骗犯罪在全国范围内发生,其牵涉的被害人必然数量众多。例如,在曹某铭集资诈骗一案中,犯罪分子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养老产业”为幌子,在近六年的时间里向11 万余人吸收资金多达人民币132 亿元。⑧《曹某铭集资诈骗案件——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集资诈骗》,https://www.163.com/dy/article/HA2CCGK505199UID.html,访问日期:2022年6月6日。另一方面,尽管在养老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骗取的是老年人多年积累的“养老钱”,侵犯的是老年人的财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但实际上,养老诈骗犯罪的危害性远不止于此。其在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家庭和睦。在个别养老诈骗案件中,甚至出现老年被害人因受骗失去财产而自杀的情况。同时,在受害人较多的养老诈骗案件处置过程中,如果不能及时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并追赃减损,还可能导致某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进而影响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由此可见,养老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巨大。

三是涉案金额大,追赃减损困难。养老诈骗犯罪大多具有涉案金额大、追赃减损困难的特点。一方面,在养老诈骗犯罪,特别是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类型的犯罪中,涉案金额往往十分巨大。如前述的曹某铭集资诈骗一案,犯罪分子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本金损失就超过了46 亿元。①《曹某铭集资诈骗案件——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集资诈骗》,https://www.163.com/dy/article/HA2CCGK505199UID.html,访问日期:2022年6月6日。另一方面,养老诈骗犯罪的追赃减损工作往往进展困难。由于犯罪嫌疑人实施养老诈骗犯罪的目的就是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供自己挥霍或者填补其经营亏损,因此,养老诈骗犯罪往往在立案侦查或者侦查终结时,犯罪嫌疑人的账户里已无任何资金或者仅存有少量资金。同时,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中,一些老年被害人在被骗之后又转而骗取他人钱财,成为养老诈骗犯罪链条上的一环,形成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交织的局面,加剧了养老诈骗犯罪案件追赃减损的难度。

二、养老诈骗犯罪的类型与成因

(一)养老诈骗犯罪的类型

实践中,养老诈骗犯罪可分为接触型诈骗犯罪(也称传统型养老诈骗犯罪)与非接触型诈骗犯罪(也称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养老诈骗犯罪)等两大类。在此基础上,又可以进一步细分出一些子类型:

1.社保类养老诈骗犯罪。此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谎称代办社保的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谎称能通过“绿色通道”帮助办理社保,在收到老年人钱款后携款跑路。二是谎称发放社保补贴或者办理“优惠”参保缴费的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冒充社保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老年人,以要发放社保补贴或者办理社保“优惠”转档,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社保卡号及密码等个人信息或者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的方式实施诈骗。三是谎称社保卡出现异常的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谎称老年人社保卡故障或者在异地被刷卡,声称社保局已锁卡,要求老年人提供身份证号、社保卡号及密码等信息;或者声称为防再次被盗,须办理转款手续诱使老年人将钱转到指定账户。

2.冒充类养老诈骗犯罪。冒充类养老诈骗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冒充亲朋好友的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及通讯录信息,冒充老年人的亲朋好友,打着急需用钱的幌子,如住院、出车祸、做手术等,让老年人向其提供的账户转钱。二是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的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冒充购物平台客服或者物流客服,谎称购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包裹丢失,将退款赔偿。有些老年人不懂如何操作,犯罪嫌疑人便会手把手地教其操作,甚至让老年人在各大平台进行贷款,将钱转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账户。三是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打电话先表明身份,然后编造老年人涉嫌银行卡洗钱或者以账户异常、资金不安全等为名,要求其将账户中的所有钱款转至所谓的“安全账户”。

3.投资类养老诈骗犯罪。投资类养老诈骗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投资养老”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通过设计一整套诈骗路数,逐步引诱老年人上当受骗。二是“以房养老”诈骗犯罪。以“房本在家无用”“不能产生效益”等话术为借口,谎称将房产抵押给公司,不但每月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也不耽误自住或者租住。在获得老年人的房产证后,犯罪嫌疑人就直接以高息将老年人的房产抵押给职业放贷人,房屋处置权也交由职业放贷人掌控。当被骗老年人达到一定数量时,犯罪嫌疑人就会卷钱跑路,留下老年人面对债务催收,甚至被逼卖房还债。三是“养老银行”诈骗犯罪。在一些地方,犯罪嫌疑人将公司名称注册为“×××养老银行有限公司”,并在线下租用办公、经营场地,以“养老银行”的名号吸引老年人前来存款。

4.养老服务类诈骗犯罪。养老服务类诈骗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由,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的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名号,以收取“保证金”“会员费”并承诺给付高额回报或者以还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老年人的资金。二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由,引诱老年人加盟的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以投资养老酒店、公寓,或者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者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加盟投资”所谓的“项目”。三是以提供“养老产品”为由,引诱购买服务的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会打着销售医疗、保健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寄存代售、商品回购、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将资金投入其中。

(二)养老诈骗犯罪的成因

养老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老年被害人自身的原因。具体而言,一是老年被害人缺乏相关的社会生活知识,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的老年被害人文化程度较低,相关知识更为匮乏。二是一些老年被害人具有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容易落入犯罪嫌疑人设置的“放长线钓大鱼”的圈套。在一些案件中,老年被害人就是被“进店送鸡蛋、挂面、盐、酱油等礼品”的小恩小惠所引诱而步入陷阱的①赵红旗:《“进店送鸡”或是养老诈骗第一步 河南“三箭齐发”向养老诈骗宣战》,《法治日报》2022年5月18日。。三是一些老年被害人在获得所谓“利息”“好处”之后,还“以身示范”,导致更多的老年人上当受骗。

第二,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原因。养老诈骗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其手法主要仍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让老年人“自愿”地交出自己的“养老钱”。为此,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养老诈骗犯罪的事前、事中与事后,大多会采取一些欺骗性手法,引诱老年人上当受骗。如注册成立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利用保健培训、产品推介、投资理财高额回报、直播陪护等手段设置陷阱以诱导消费;更有甚者,还利用国家的民生政策对涉案项目进行包装,以养老模式创新、‘合法’运营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掩盖非法集资的事实”。②杨傲多:《不法分子步步为营诈骗老年人“入坑” 四川高院结合办案解密养老诈骗套路》,《法治日报》2022年5月24日。

就“面对面”的接触型诈骗犯罪来说,犯罪嫌疑人大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通过一整套专业化操作和迷惑性宣传使老年人上当受骗,自愿将自己的“养老钱”交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诈骗团伙。就“背靠背”的非接触型诈骗犯罪来说,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诈骗团伙是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通过电信网络沟通、联络的方式实施犯罪的,不但犯罪手段的专业化程度更高,而且网络诈骗的“剧本”与“话术”的设计也比接触型诈骗犯罪更符合老年人的心理预期与心理特征,因而迷惑性也更强。老年人更容易被这些“话术”和假象所迷惑,“自愿”地将自己的养老钱交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诈骗团伙掌控。同时,“一些养老诈骗属于庞氏骗局,犯罪嫌疑人从新客户投资中拿出一部分金钱,当作利息返还给老客户以维系骗局,而老客户尝到甜头之后常常拉亲朋好友入伙,导致辐射范围越来越大,受害者越来越多”。③同上。

第三,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原因。之所以能够在国内不同地区发生、发展,形成一定的规模与效应,与当地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宣传、预防与打击方面的重视程度和行动力度有很大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正是由于国内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养老诈骗犯罪问题的宣传、预防与打击重视程度不高、措施力度不强,才导致当地养老诈骗犯罪的高发、频发。长期以来,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大多将预防、打击犯罪的重心放在了严重刑事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等方面,重视和强调侦破大案、要案。相比之下,养老诈骗犯罪大多是小案,或者是由众多小案组成的系列案件,在全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比不高,因而在宣传、预防与打击等方面投入的人、财、物、技等资源比较少,因而治理的成效也不明显。

当然,除了上述原因外,养老诈骗犯罪在一些地区高发、频发还存在着一些其他原因。比如,我国目前独居老人增多,子女平时对父母关爱较少,对父母的事情很少过问;一些老年人退休后,原单位对他们的关注也比较少,没有进行必要的防诈骗宣传等等。

三、养老诈骗犯罪的治理困境与对策

(一)养老诈骗犯罪的治理困境

从治理实践来看,不论是接触型诈骗犯罪还是非接触型诈骗犯罪,都存在着治理困境。

1.接触型诈骗犯罪的治理困境。接触型诈骗犯罪,也称为传统型养老诈骗犯罪,其治理困境主要表现在:

第一,老年被害人对被骗事实认识不清,对治理工作有抵触情绪,往往不予配合或者甚至拒绝配合。一些老年被害人对于当地的反诈骗宣传不认真了解,对于反诈骗人员的告诫充耳不闻;对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劝阻工作不予配合,采取抵触、拒绝的态度。在通过银行转账给犯罪嫌疑人时,强烈抵触或是明确拒绝民警或者银行工作人员有关停止转账的劝告,认为自己的钱由自己支配,别人管不了;上当被骗后,出于各种原因,又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不予配合,或者明确拒绝。

第二,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存在调查取证难。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经常发现有的养老诈骗为熟人、朋友或亲戚介绍,受害人对此缺少心理防备,关键的聊天、转账记录都没有保存,致使侦查人员无法顺利锁定犯罪证据。同时,犯罪嫌疑人一般团伙作案,且多数有前科,反侦查意识强,也极大地增加了办案难度,导致案件后期调查取证困难。①赵红旗:《“进店送鸡”或是养老诈骗第一步 河南“三箭齐发”向养老诈骗宣战》,《法治日报》2022年5月18日。

2.非接触型诈骗犯罪的治理困境。非接触型诈骗犯罪的治理困境主要表现为:

第一,反诈骗宣传的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有死角、盲区。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力度,这对于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遏制其高发势头,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于老年群体而言,仍然存在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有死角、盲区等问题,由此造成老年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知识缺乏、能力不足、警惕性不高,难以识别、防范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话术”欺骗和迷惑性宣传,最终上当受骗。因此,必须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宣传的针对性,消除宣传的死角、盲区,提高老年人识别、防范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养老诈骗犯罪的能力与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的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各自为战”,联动协同治理不足。养老诈骗犯罪治理需要多部门联动,相互配合,才能取得真正的治理效果。但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却是相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战”,相互之间未能及时就养老诈骗犯罪的态势进行有效沟通、交流。比如,人民法院未能“总结审判中发现的诈骗新类型、新情况,通过司法建议等向相关机关、部门及时反馈、提示风险,强化管控措施、封堵管理漏洞,多管齐下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蔓延”;②曹天健、吕佼、徐振凯:《守好老年人“钱袋子” 青岛法院严厉打击惩治养老诈骗犯罪》,《法治日报》2022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在养老诈骗犯罪治理过程中,没有与银行、电信、网络等机构、部门形成有效合作或者协作机制,在治理过程中没有取得这些机构、部门的积极协作配合等。这种治理困境的存在,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养老诈骗犯罪的治理进程与效果,也影响了我国老年人合法权利的有效维护。

第三,面临管辖、查询、取证、抓捕等一系列难题。首先,在管辖方面,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养老诈骗犯罪的发生地、诈骗款交易地的情况十分复杂,犯罪活动的跨地区、跨省份、跨国(边)境特点十分明显,由此导致有案难立、立案难办的情况十分普遍,许多案件往往因此丧失最佳受理、立案与侦破时机。其次,在资金、信息查询方面,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养老诈骗犯罪全程都在网络空间进行,科技含量比较高;同时,为了规避侦查,嫌疑人还通过多个平台转移、交割资金,并在这些平台上反复操作,使侦查人员对资金流水与各种数据信息的查询变得十分困难。再次,在调查取证方面,公安机关现有的科技侦查手段、设备尚无法满足侦办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养老诈骗犯罪的需要。在侦查过程中,一旦遇到技术水平高、隐蔽性强的案件,往往是“望网兴叹”,无法获取侦破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最后,在抓捕犯罪分子方面,实施电信网络养老诈骗犯罪的不法分子一般将窝点隐藏在国(边)境外,尤其以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最为集中。诈骗团伙的首要分子大都身居国(边)境外,且与当地武装团伙多有联系,并通过支付高额金钱获取保护;有的甚至与当地警方、地方政府部门存在某种联系。一旦中国警方出境抓捕,这些不法分子甚至能够提前得到消息,抓捕行动十分困难。

(二)养老诈骗犯罪的治理对策

对养老诈骗犯罪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不同的机关、部门与社会力量,包括了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与事后处理等不同环节,必须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才能真正取得明显的治理成效。

第一,加大反养老诈骗犯罪的宣传力度及针对性,消除宣传死角、盲区。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主阵地作用,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向社会大众特别是老年人进行深入、细致的反养老诈骗犯罪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反养老诈骗犯罪的良好态势。(2)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反养老诈骗犯罪中宣传主力军的作用,公安派出所、驻社区(村)的网格化警务人员要深入辖区与警务责任区,上门入户开展反养老诈骗犯罪宣传。不但要与老年人进行“面对面”的宣传,还要积极向老年人的子女进行宣传,使他们了解当前流行的各种养老诈骗犯罪类型及实施手段。(3)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综治中心、网络员等力量,在老年人经常出入的公共场所开展养老反诈宣传活动,“点对点”地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揭露养老诈骗的“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①赵红旗:《“进店送鸡”或是养老诈骗第一步 河南“三箭齐发”向养老诈骗宣战》,《法治日报》2022年5月18日。

第二,畅通举报渠道,明确治理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目前,中央政法委员会已在12337 智能化举报平台上开通了“养老诈骗”举报通道,接收养老诈骗犯罪线索举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开设了“涉养老网络诈骗信息举报专区”,重点受理处置各类养老诈骗犯罪举报线索。同时,社会大众也可以通过公安110 接处警平台等,向公安机关反映和提供相关养老诈骗犯罪线索。明确治理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今年4月,中央有关部门决定开展为期半年的养老诈骗犯罪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十大工作重点目标,并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如要求网信部门结合“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手机App 等设置“套路”,诱导老年人“消费”“投资”等涉诈问题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账号。②同上。要始终保持对养老诈骗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坚持露头就打,做到专项治理工作与常态化打击相结合。

第三,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改变“各自为战”的治理格局,实现协同联动治理养老诈骗犯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牵头,各行业、各部门共同参与,形成高效的联动协同治理机制。”③同①。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与统筹下,整合的力量和资源主要包括:一是整合公安机关不同警种、部门之间的力量与资源;二是整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与资源;三是整合新闻媒体、银行、金融机构、电信部门、网络机构的力量与资源;四是整合与治理养老诈骗犯罪有关的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力量与资源。要通过各种力量与资源的整合,形成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防范与打击合力,依靠协同作战,共同治理养老诈骗犯罪。

第四,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加强对养老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养老诈骗犯罪既有科技含量较低的接触型诈骗犯罪,也有科技含量较高的非法接触型诈骗犯罪,但不论是哪一种类型,都需要骗取个人信息与资金,即存在信息流与资金流。因此,在犯罪治理过程中,相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可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养老诈骗犯罪进行源头治理。

具体做法包括:一是通过各种数据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感知、搜索、获取各种与养老诈骗犯罪有关的数据信息,为源头治理奠定基础;二是通过各种数据信息平台,挖掘、比对、分析个人信息源与养老诈骗犯罪资金源之间的关系,一旦发现有与养老诈骗犯罪相关的个人信息与银行转账资金产生关联时,及时启动止付预警,阻断资金流动;三是加强对各类数据信息平台或者系统的应用整合,构建并充分运用“情指勤舆”一体化运行机制,精准分析各种数据信息、资金流向,力求实现精准防控、精准打击。

第五,加强立法与执法合作,下大气力破解管辖难、查询难、调查取证难、抓捕难等困境。可以考虑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破解这些困境:一是加强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既可以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也可由国务院牵头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两高一部”联合其他相关部委共同制定针对养老诈骗犯罪治理的规章制度,从而破解以上困境。二是构建执法合作机制,加强执法合作。当前,在国内发生的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养老诈骗案件中,绝大部分犯罪窝点集中在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因此,要破解难题,还必须构建有效的合作机制,加强同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执法合作。可以考虑与东南亚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执法合作协议,构建执法合作机制,明确规定协作各方在养老诈骗案件的立案管辖、信息查询、调查取证、嫌疑人抓捕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作或者协作义务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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