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检察理念及其立法实现路径
2022-04-07彭玉
彭 玉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由检察机关主导推行,在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动作为,遵循和践行一系列检察理念,以实现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改革目标。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检察理念进行系统深入分析,对于保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顺利发展、创新相关制度、服务国家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目前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检察理念的研究成果颇丰,尤其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工作中不断更新检察理念,已基本形成系统性的检察理念体系,并随之出现了一批关于检察理念研究的学术成果。(1)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参见贾宇:《新时代检察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年版;谢鹏程、高磊:《以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开启检察新征程》,载《检察日报》2021年8月9日;朱孝清:《论能动检察》,载《人民检察》2022年第13期;季美君等:《论办案与监督一体的检察理念——以刑事案件办理为切入点》,载《人民检察》2020年第20期;秦前红、石泽华:《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逻辑展开与内涵阐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等等。但现有成果中,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检察理念的研究较少,至今尚缺乏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检察理念的系统深入研究。本文立足于检察实务界与学术界提出的新时代检察理念体系,结合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主导推动下开展的意义重大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详细论述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应当坚持的检察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其立法实现路径。
一、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应当坚持的检察理念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以充分肯定,明确指出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民营企业要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要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在这一大背景下,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在全国选出4个省份的6个基层检察院作为第一批试点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2021年3月以来,又部署在北京、上海等10个省份开展第二期改革试点,试点范围扩展至62个市级院、387个基层院。2022年4月2日,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举行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2)参见童建明:《发挥检察职能优势 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载《检察工作》2022年第3期。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机关应遵循一系列新时代检察理念,并以检察理念为指导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标的实现。
(一) 平等保护的检察理念
关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党的十五大确立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要求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至此,我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应当依法平等保护作为国家的大政方针被明确地确定下来。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二者应当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依法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的检察理念贯彻我国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始终。首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平等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于“企业范围和案件类型”的界定是“企业范围包括各类市场主体”,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涉案的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国企与民企、内资与外资、大中小微企业。
其次,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遵循平等保护原则。2021年6月,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制定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的企业范围涵盖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小微企业、上市公司等,满足涉案企业自愿适用以及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下,均可适用第三方机制。
最后,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所有市场主体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统一适用相关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规范。
目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在今后涉案企业合规中应当继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检察理念。依法平等保护的检察理念是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初衷和价值追寻的体现。在当下全球经济下滑的大背景下,我国对于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宏观经济政策需得到严格地贯彻落实,检察机关主导下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正是在此背景下兴起,这一改革对于我国民营经济的繁荣发展与成长壮大具有重要意义。依法平等保护的检察理念主要强调的就是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促进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同繁荣发展。因此,当前在全国范围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必须始终秉持依法平等保护的检察理念,依法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繁荣发展,为我国企业成长、发展、壮大、走向国际保驾护航,方能不忘初心、实现改革目的。
(二) 能动司法的检察理念
在我国,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是指检察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作为、主动履职、回应时代发展需要,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3)参见前引①,谢鹏程、高磊文。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检察机关主导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这一改革是检察机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能动履职,服务保障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企业合规经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把办案与源头治理结为一体,既是办案方式的创新,又是源头治理方式的创新。(4)参见前引①,朱孝清文。可以说,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正是能动司法的佳例、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的具体体现与落实。
一是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了一套涉案企业合规运行机制。2020年11月,为了统筹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指导,最高检专门设立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指导工作组,组织制定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基本标准和有效性评估标准,编发改革试点参考文件;高度重视案例培育工作,发布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三批15件;各试点检察院积极探索履职,深圳市院探索创新合规模式,上海市院探索建立异地合规协作机制等,苏州市院推动行政合规与刑事合规有序衔接、促进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联动等,(5)参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苏州市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召开》,载微信公众号“苏州检察发布”2022年8月22日。初步形成一批高质量经验做法。
二是检察机关积极联合工商联等部门,初步形成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合力。2021年6月,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制定发布《指导意见》,此后又接续印发实施细则和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两个配套文件。2021年9月,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在第三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正式成立。全国10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地区已全部会签印发省级第三方机制规范性文件,成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其中7个试点地区已建成省级专业人员库,第三方机制已开始实质化、专业化运行。检察机关积极主动联合工商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主体,实现司法、执法、行业监管联合携手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
三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办理了一批合规案件。截至2022年4月,全国10个试点省份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766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案件503件。案件类型不断丰富、拓展。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底,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584件,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较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前增长明显。(6)参见《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典型案例答记者问》,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8月10日。几乎每一个涉企业合规案件中都能够彰显出能动司法的检察理念。如在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中,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发挥主导责任。张家港市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主动审查其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适用条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做好企业合规前期准备。在合规建设过程中,张家港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察,引导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取得明显成效。(7)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3日发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案例一: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又如,在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上海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努力让企业存活下来并良好经营,取得多效果统一的司法办案效果。(8)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3日发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案例二: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这一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上海检察机关不机械办案,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追求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综合而言,能动司法检察理念贯穿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始终,体现在改革的方方面面。首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正是在“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要求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的大局势下,由检察机关主动提出并不断推进的。
其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推动事后犯罪惩治向事前犯罪预防转变、集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于一体的改革。对于涉企犯罪案件,一方面,检察机关会结合涉企案件实际情况,对于适合合规的涉案企业,积极引导并督促其作出合规承诺以及积极整改落实,引导涉案企业回归合规守法经营,从源头处预防和减少企业犯罪,从而起到事前犯罪预防、前端治理与诉源治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涉企案件要严格依法办理,对于涉案企业通过合规达致不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通过合规依然构罪的涉案企业,应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以达至事后犯罪惩治与末端处理的目的。
最后,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少捕慎诉慎押”“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等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多样化手段,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未来,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量会有大幅提升。检察机关应坚持践行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能动履职,助推涉案企业进行合规,保障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为涉案企业回归合法合规正途、助推民营经济繁荣发展保驾护航。
(三) 客观公正的检察理念
客观公正的检察理念是由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官的职业特色等决定的。从宪法定位来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仅是一个执法者、司法者,还是一个客观公正的监督者。(9)参见《把新时代检察理念落实在办案中》,载《检察日报》2019年5月13日。我国将客观公正的要求写入了检察官法,这意味着客观公正的检察理念应贯彻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之中,(10)参见前引①,贾宇书,第149页。这决定了检察官在办案的过程中要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机关当然应当落实客观公正的检察理念、恪守客观公正的法律原则,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依法办案。
一是对所有涉案企业一视同仁,统一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大型企业以及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只要涉案企业符合合规条件、愿意作出合规承诺并切实采取措施积极整改落实,皆可统一适用《指导意见》等涉案企业合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是对涉案企业既“宽”又“严”,做到“真严管”与“真厚爱”。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合规案件时,一方面要积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能判缓刑就不判实刑等刑事司法政策,引导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促进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犯罪;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惩治涉案企业所构罪行,对于涉案企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通过既“宽”又“严”,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在整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检察理念,严格依法履职。
三是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如遇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作为,检察机关应对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相关行政机关是重要主体。目前我国许多涉企刑事案件中都存在行政处罚缺位的现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行使法律监督职能,除了依法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以外,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违法作为,也应当发挥行政检察监督作用,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保涉案企业在行政、刑事处罚等方面受到客观公正的对待。
(四) 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
在2020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检察长提出“全面推开业务数据发布,尝试典型办案情况公开,让司法办案更加公开透明”。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是标志性的新时代检察理念,具有推动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履职、保障公民知情权等重要价值和意义。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2021企业合规国际论坛·刑事合规交流研讨会”上,有参会人大代表提出:“我在履职过程中,了解到民营企业对一些政策和法律制度的落实还是存有不够公正的想法,建议规范企业合规制度的环节、流程,设计公开的程序,让检察办案更阳光透明,提升企业获得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应进一步落实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加大检务公开力度。
一要坚持最大限度公开原则。从检察机关受理涉企刑事案件开始,到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起草和落实合规计划,再到合规有效性考察、依法提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等企业合规制度的各环节和流程,应做到“应听证尽听证”“能公开尽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透明来推动检务公开,回应企业对于合规不公正的质疑;以公开透明来宣传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内容与成效,提升相关行政机关、企业等社会各界主体对于企业合规的认知度与认可度,形成社会各界理解并支持企业合规共识;以公开透明来监督检察权的规范运行,保证检察履职依法客观公正,敦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规范运行。
二要遵守及时公开原则。检务公开的时机应当遵循尽快公开原则和适时公开原则。(11)参见高一飞等:《检务公开基本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96页。对于检察机关办理涉企刑事案件的各环节与流程以及产生和形成的各类法律文书等检务信息,能当时公开的当时即公开、不能当时公开又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择适当时机公开。
三要采取多样化方式进行公开。目前检察机关主要采取召开公开听证会、召开专题座谈会、举办公开回复会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法学专家、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机关、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参会,公开审查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宣讲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内容与目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等,起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提公信,用典型案例警醒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社会面”的目的。如在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中,新泰市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等各界代表参会,经过公开听证,参会人员一致赞同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不起诉处理。新泰市检察机关当场公开宣告对J公司等6家建筑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住建部门提出对涉案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此外,新泰市检察机关还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除涉案企业负责人以外,还邀请当地10家建筑企业参加,在会上检察机关详细介绍了企业合规改革的内容和目的,并阐释了本案的始末,呼吁企业依法规范经营,这一做法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另外,新泰市检察机关还向涉案企业发出“围绕所涉罪名及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的检察建议。最后,检察机关还举办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公开回复会,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12)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3日发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案例四: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
当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检察机关应当继续践行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坚持最大限度公开、及时公开、多样化方式公开等原则,确保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从而达至有效监督检察权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过程的行使、有力保障涉案企业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形成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示范性以及规模效应等系列目的。
(五) 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理念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理念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涉案企业等多主体的合作与共赢。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税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机关的参与下,针对涉企案件主动作为、能动履职,避免机械办案,集合力办好案,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取得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涉案企业、利益相关方等多主体的共赢效果。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通过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大力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做到依法高质量履行检察职责,更好开展检察工作,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提高检察办案水平,实现诉源治理,助推检察机关实现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等服务大局功能,促使检察机关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机关可协助税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更佳开展行政执法,构建一个依法有序运行的市场环境。而且通过涉案企业的合作与配合,可大大降低执法成本。(13)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20页。《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对涉案企业同时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情形,办理涉企合规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所办案件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检察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对于该主管机关执法可起到重要参考作用。此外,涉案企业通过企业合规建立起长期有效的企业合规机制,后期可节省行政监管部门的成本投入。通过合规建设,企业从原来的被“外部监管”转变为企业的主动“自我监管”,通过设置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从宽处理等法律激励措施,激发涉案企业自我监管、自我报告、自我整改的活力。可以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明显改进了相关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监管方式,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14)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119-120页。
对于涉案企业而言,通过企业合规可享有依法从宽处理的处遇,此外涉案企业通过合规可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成为一个更具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可明显降低企业违法犯罪风险,从长远的视角来看合规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商业信誉,保证企业可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并且避免企业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从而有利于企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15)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117-118页。
对于利益相关方而言,涉案企业通过合规可获得不起诉或依法从宽处理,避免最坏后果。作为利益相关方,无论是员工、股东、投资者、客户还是合作伙伴,都能够因此避免对其最不利的后果。而且涉案企业可以通过合规实现重生,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也符合利益相关各方的长远利益。(16)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121页。
(六)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理念高度凝练了检察工作的基本内容与运行规律。这一理念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与深刻的历史渊源,同时对检察工作实践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是保障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检察理念之一。(17)参见谢鹏程:《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载《检察日报》2021年1月22日。想要精准理解“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理念的内涵,需正确把握办案与监督的辩证关系。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理念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职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的体现、是建国七十多年来人民检察事业发展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与凝练。这一理念遵循了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国家重要的司法机关的法治定位,让法律监督的制度属性与检察办案的司法属性特征得以有机融合,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法治地位认识的深化,使中国检察制度的优越性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极大释放、证明。
具体而言,在办案中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开展办案工作应以法律监督为本位和目标,在检察办案中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并克服孤立办案、片面办案等错误做法;在监督中办案,是指检察办案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途径和手段,在法律监督中应灵活运用办案手段,克服割裂监督、虚置监督等错误倾向。综合而言,对于检察机关,监督与办案既有一致性,又存在差异性,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首先,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办案与监督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和检察职能的本质属性与目标任务最终应归于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办案等职能活动都是法律监督的手段,通过办案实现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最突出的特点。
其次,办案与监督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已形成“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根本格局,具体来说检察机关的办案的方式与形式多样,但办案的内容却统一归于法律监督。
最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办案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职能均在法律监督的框架内展开,各项检察权均从属于、服从于、统一于法律监督。检察办案存在于各种诉讼和许多诉讼环节,但是实质都是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之外不办案,检察机关的办案都是法律监督。(18)参见庄永廉等:《“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辩证关系及理念落实》,载《人民检察》2020年第23期。
具体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过程中要时刻秉持法律监督的目的与追求。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一般会涉及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等,有时也会涉及民事检察监督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首先,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办理必然与刑事检察监督密切相关。具体而言,从涉案企业犯罪情况侦查开始,到主要负责人审查批捕,案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审查提起公诉,案件审判、判决作出以及执行等全过程,均为刑事检察监督的范畴。
其次,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办理往往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也密切相关,因此,办案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往往也会涉及行政检察监督。在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时,根据涉案企业的具体合规表现,检察机关可给相关负责行政机关发检察意见,以实现流畅顺利的行刑衔接,并实现对涉案企业的依法客观公正处置。
再次,有些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会涉及民事纠纷与民事判决,可能会涉及民事检察监督。最后,若涉案企业存在污染环境、涉及食药品安全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可能引发检察机关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内容。
因此,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应坚定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通过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实现法律监督的内容与目的。在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过程中要时刻秉持实现法律监督的价值追求,实现办案与监督一体。
二、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检察理念的立法实现路径
在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理念作为检察机关履职的思想指导,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司法政策和立法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从本质上而言,检察理念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价值追求和思想指引,检察理念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得以在规范层面落实。具体而言,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检察理念的立法实现包括以下两个层面。
(一) 法律原则层面
1.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保护原则
目前,我国宪法第7条对于国有经济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其巩固和发展”。第11条则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与管理”。虽然宪法对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均进行了确认,但对于二者的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并未有显性的体现。因此,在立法论上,建议在我国宪法层面明确确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保护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将为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所有市场主体的适用范围以及国企、民企等主体统一的合规考察标准等做法提供充足的宪法依据,并可大力推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健康发展,也可刺激公有制经济自立、自主、自强。
2. 客观公正原则
我国检察官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履职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5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具体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适用于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检察官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所有涉案企业一视同仁,对于实施合规计划的企业依法可从宽的从宽处理,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责。除了刑事检察以外,涉案企业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检察官也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恪守客观公正原则,依法开展行政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检察工作。
3.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最早源于行政法,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在许多国家已被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其主要包括妥当性、必要性、相称性三个子原则。(20)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239页。将比例原则从行政法引入刑事领域作为刑事立法原则时,具体到涉案企业刑事合规部分,需注意以下三个标准:首先,将涉案企业进行有效合规作为出罪或从宽事由,能够实现有效预防企业犯罪和惩治涉罪企业的目的;其次,在惩治涉罪企业与有效预防企业犯罪的众多手段之中,涉案企业开展有效合规是对企业不利影响最小、最有利的手段;再次,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应当与涉案企业规模、合规风险、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相称,企业规模越大,合规风险越高,行为危害后果越严重,企业开展的合规越完备、全面,成本投入越高。(21)参见张明楷:《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目前上海市已有探索将涉案企业合规分为简式合规与范式合规,对于企业规模不大、合规风险较明确的案件,适用简式合规;而对于企业规模较大、合规风险较高、案情相对复杂的案件,适用范式合规,如证券犯罪、金融类犯罪。(22)参见《合规之道,取则行远(中)——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适用流程繁简分流的思考与探索》,载微信公众号“上海检察”2021年12月2日。这一做法正是践行比例原则的佳例。
4. 检务公开原则
我国检察官组织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检务公开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就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能公开尽公开,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全过程和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应做到能公开的全部予以公开,若不公开应当有合法正当的理由;二是要及时公开,对于涉案企业合规过程中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当时公开的应当时即公开,不能当时公开的,应择恰当时机尽快公开;三是检务公开分为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前者为对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公开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信息的,无法定不公开理由的,检察机关应当公开相关信息,后者为检察机关可依职权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比如召开公开听证会对企业合规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公开不起诉决定书等。
(二) 法律规则层面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主要是检察机关针对涉企刑事案件督促、引导涉案企业开展合规以获取相关法律激励。因此,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的“规”主要指刑事法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与刑事程序法规范。(24)李本灿:《我国企业合规研究的阶段性梳理与反思》,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此外,大部分涉企案件也会涉及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因此,行刑衔接相关规范也应属于涉案企业合规的“规”的范畴之内。当下,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前两批试点已结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立法。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检察理念的立法实现路径之法律规则层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范围规则应涵盖各类市场主体
即涉案企业合规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单位犯罪的“单位”包括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这一规定满足涉案企业合规的“企业”范围。下一步立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范时,需注意所有相关规范的适用范围均应涵盖所有类型企业。这一规则的设定是依法平等保护检察理念的具体呈现。
2. 设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规则
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规则。将“涉案企业事后开展有效合规”作为附条件不起诉涉案企业的条件。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来,遇到的最大瓶颈就是“合规激励不足”,无法真正实现共赢,而且由于受到办案法律时限的限制,企业合规的考察期不够,影响了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办案的需求。因此,建议通过专设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规则,明确规定不起诉所附条件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和考察期。
首先,明确规定涉案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规则,可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编设立专门的涉案企业合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可对有意愿进行合规的涉案企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涉案企业必须在考察期内进行有效合规。
其次,可规定涉案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为6个月以上3年以下。考察期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要针对涉案企业的规模、合规风险的大小以及涉案企业行为的严重性,设置合理的考察期。考察期过短,企业无法实现真正的有效合规;考察期过长,则会出现检察机关监督不力、司法效率低、企业合规成本过高等问题。(25)参见李奋飞:《“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立法建议条文设计与论证》,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2期。
再次,明确规定不起诉涉案企业的条件内容为“涉案企业必须在考察期内完成有效合规”,并进一步细化“何为有效合规”。一般而言,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应体现刑事合规和事后合规的要素特征,包括针对性的有效制度修复、全过程的有效合规计划以及合规计划的有效全面落实三部分。(26)参见刘艳红:《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标准研究》,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4期。
最后,明确规定涉案企业若在考察期内顺利完成有效合规,则由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提出从宽量刑建议。若涉案企业未能在考察期内顺利完成有效合规,视具体情形可作不同处理:若涉案企业已制定合法合理可行的合规计划,并全力付诸实施,但由于考察期之前设定过短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涉案企业的有效合规无法按时完成,可以由涉案企业向检察机关申请适当延长考察期,确需延长考察期的,检察机关应作出批准延长考察期的决定,但考察期总长不得超过3年;若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合规无法按时有效完成,则由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
综上,通过涉案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规则的设立,可明显提高对于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的激励力度,并通过设置合理的考察期限使涉案企业合规真正落实、有效,可实现检察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办案、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价值追求。
3. 完善单位犯罪相关规则
完善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相关规则,将企业与责任人的责任相对分离;(27)参见孙国祥:《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转型与企业合规改革》,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增设企业进行有效合规作为单位犯罪阻却违法事由,将企业事前有效合规作为单位犯罪出罪事由,将企业事后有效合规作为从宽量刑依据,(28)参见前引,孙国祥文。将企业虚假合规作为从重量刑依据。若涉案企业在案发前已进行有效合规,则该企业不构成单位犯罪,如2015年雀巢公司数名员工涉嫌侵犯个人信息案中,一审与二审法院均认为,雀巢公司手册、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的犯罪为个人行为,(29)参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10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刑终89号刑事裁定书。即实行了有效合规的雀巢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公司若进行了有效合规,则可以成功地将员工行为与企业行为进行切割,使得单位不因员工的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30)参见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载《法学论坛》2021年第6期。
具体而言,第一,应完善我国单位犯罪规则,将企业与责任人的责任相对分离。目前我国广东等地已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范围扩大至严重犯罪案件,如数额巨大的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责任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法适用相对不起诉。广东等地检察机关创新采取涉企重大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制度,即将涉企案件分为企业单位犯罪与企业责任人犯罪两个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对涉案企业单独开展合规考察,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对于企业责任人的犯罪行为,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分案处理机制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对于涉企重大犯罪案件适用合规改革的问题,但存在放纵重大单位犯罪的担忧,而且违背了我国目前的单位犯罪理论。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我国单位犯罪目前实行双罚制,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责任人的刑事处罚是以企业构成单位犯罪为前提条件。这一单位犯罪理论与规则设计已不能完全满足我国司法实践需求,在此次涉企重大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合规中即有所体现。因此,应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相关理论与规则设计,承认企业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拥有自身的意志,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将企业与责任人的责任相对分离,以破解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必须以企业构成单位犯罪为前提条件的难题。当下法学界关于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存在两种学说。一是“代位责任论”,这一学说基于英美法中“仆人过错,主人担责”的传统认知,秉持严格责任论的立场,认为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就是主人与仆人的关系,作为仆人的员工在业务活动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作为主人的企业当然应为其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企业员工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当然归咎于企业本身。这一见解存在的问题是难以适用于一定规模的企业、违反近代以来刑法所坚持的责任原则。二是“企业自身责任论”,这一学说的主要观点是,企业受到惩罚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属于自我担责,并非代人受过;企业犯罪不是企业员工的个人犯罪,而是企业本身犯罪。从本质上讲,企业犯罪是企业员工业务素质、企业的组织制度、经营模式等多因素综合影响而成的结果。两种见解相比较,显然第二种更合理、科学。我国刑法也应采纳“企业自身责任论”。根据该学说,企业犯罪是企业自身的犯罪,可以通过企业的业务范围、政策规定、经营模式、防范措施、利润目标等特征来判定企业的主观意图。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具体政策规定、问题防范措施、利润目标等因素加以调整和改善,可消除企业员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等外在因素,确保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员工的执业行为符合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行业内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而当下正在热烈开展的企业合规,正是消除导致企业成员违法犯罪的外在环境因素的做法。从这个意义而言,建立和强化企业合规,是企业自身刑事责任论的必然归结。(31)参见李本灿:《刑事合规的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序二。根据企业自身责任论,企业意志的认定是重点,即在企业犯罪中谁能代表企业意志。一般而言,单一的分管领导不能代表企业意志,企业责任是企业领导集体的责任,企业意志只能通过领导集体意志加以考察。而且企业的一般员工不能代表企业。(32)参见前引,李本灿书,第143页。
第二,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涉案企业事前有效合规可作为企业单位犯罪的出罪事由。涉案企业在案发前已进行有效合规的,将产生企业责任与单位个人责任切割的法律效果,此时涉案企业不构成犯罪,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涉案企业中个人行为构罪的,依法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将涉案企业事后有效合规作为对企业犯罪量刑从宽的法定依据。对于涉案企业在案发后具有进行合规意愿的,检察机关可给其设定合规考察期,考察期满时涉案企业合规经审查有效,则依法对企业作出刑事责任减免,如降低罚金数额、取消资格罚等从宽处理。
第四,将涉案企业虚假合规作为从重处罚情节。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企业“纸面合规”等虚假合规情形,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涉案企业如通过虚假合规拟换取宽大处理的,应当对该涉案企业从重处罚。
第五,丰富针对企业犯罪的刑罚措施。增设面向企业犯罪的针对性资格刑,例如,有人提倡引入“职业禁止,取消竞争某些证、照、权利的资格,禁止参加某些经营活动”。(33)朱孝清:《企业合规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载《法治研究》2021年第5期。还有人提出,可提高单位罚金刑幅度,引入单位累犯等制度。(34)参见李本灿:《刑事合规立法的实体法方案》,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7期。目前,我国刑法规定针对企业犯罪的刑罚措施主要是罚金刑,而且对于单位犯罪涉及罚金刑的,罚金数额一般也不超过20万元,最高罚金数额一般也不超过50万元,例如我国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对于犯罪单位仅规定了数额有限的罚金刑,如此单一的单位刑罚措施以及数额有限的罚金刑规定,显然不利于目前以及未来我国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如果企业犯罪刑罚种类单一、罚金刑数额过低,那么通过企业合规实现的从宽处罚的从宽幅度和力度显然不足。目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进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刑事激励不足,因此,建议通过完善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刑罚措施类型以及提高罚金数额,以增大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力度,从而实现推动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全面发展。此外,应当设立单位累犯制度。对于判处单位犯罪刑罚的单位,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次犯罪的,应认定为单位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单位累犯,不得再适用企业合规制度。以此预防企业针对性与策略性合规以规避刑事处罚。
综上,一系列关于单位犯罪相关规则的完善,正是我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时秉持能动司法、客观公正以及双赢、多赢、共赢等检察理念的具体体现。通过完善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相关规则,实现真正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实现有效预防和减少企业犯罪、推动我国企业合规经营、繁荣发展等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的。
4. 设立行刑衔接相关规则
根据双赢、多赢、共赢与“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等检察理念,在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时应注意行刑衔接问题。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虽由检察机关主导,但需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全面配合。目前并无立法明确规定行政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参与办理企业合规案件,行政机关不具有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另外,现有规定中关于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行刑衔接配合的规则与程序规定缺失、过于简单,导致行刑衔接极易出现不畅的问题。而且,在行刑衔接的实体衔接与合规标准衔接方面,存在难以保障合规激励的有效性与难以实现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统一预防等问题。因此,需要设立和完善行刑衔接相关规则。
首先,要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应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参与办理企业合规案件,明确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定配合义务。
其次,要细化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行刑衔接配合的规则与程序,优化“双向衔接”机制。规定若企业涉罪,相关行政机关应将涉案企业的具体情况及行政处理的具体信息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应将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情况以及刑事处罚结果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机关,以便相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时充分考虑涉案企业合规情况以及刑事处罚情况。
再次,检察机关应联合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制定行刑合规有效衔接的专项合规整改标准,能够实现有效预防企业犯罪行为,而且可以在前置违法阶段就防止企业行为上升为犯罪。确立检察机关引导涉案企业犯罪侦查制度,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提前介入侦查、审查批准逮捕等途径,对涉案企业是否构罪、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是否符合合格考察适用条件、涉案企业符合合规考察适用条件时公安机关如何开展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等发表引导性的意见。(35)参见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初步研究》,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1期。
最后,针对行政机关应当对涉案企业采取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却没有依法作为或者违法作为,负责办案的刑事检察部门应及时将相关线索传递给行政检察部门或者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或者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依法处理,如针对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作为致使公益受损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从而达至依法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合法作为、客观公正处理涉案企业的目的。在最高检最新发布的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在广西陆川县23家矿山企业非法采矿案中,陆川县检察机关采取的便是涉案企业合规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同步开展策略,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督促林业部门对相关非法占用林地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并且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卫生健康部门对不起要求申报职业病预防情况的企业落实监管职责,最终实现了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涉案企业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目的,并推动全县矿山行业全面合规。(36)参见《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8月10日。
三、 结 语
综合而言,设立行刑衔接相关规则,主要是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配合,检察机关四大检察一体化,刑事检察监督与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等协同,敦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作为,在综合考量涉案企业所承担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情况下实现对涉案企业的客观公正处理,并实现涉案企业合规激励的有效性以及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统一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