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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社会整合的模式转型与发展进路

2022-04-07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数字信息

王 磊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北京 朝阳 100101)

传统社会整合模式囿于整合模式、整合手段等诸多条件限制,难以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如何实现社会整合模式的现代化转型是社会治理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马克思曾指出:“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1]289-290如何有效进行社会整合,是人类文明演绎中的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表征出不同的整合方式。在大数据浪潮下,分化、差异和多元已然成为当代世界发展的重要特征。探究大数据时代社会整合的模式、机遇、挑战和进路,对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大数据时代社会整合模式的现代化转型

大数据的普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变革与数字社会的持续演化不断地冲击传统的社会整合模式,并对当前的社会整合革新产生了多重效应。一般而言,社会整合模式包括对象、时空与机制三个组成要素,并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不断发展演化。

(一)社会整合对象的多元化变迁:从“机械团结”到“异质性团结”

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具有自我调节与自我整合的功能。但在大数据时代,社会分化日益凸显与社会冲突不断加剧,社会呈多元化趋势发展,仅依靠社会自身力量已难以有效实现整合目标,这为社会整合对象的转型提供了现实依据。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降低了社会整合主客体之间的依赖关系,特别是在工业化、信息化、数字化综合发展态势下,社会整合的主客体之间逐步摆脱机械状态向异质性团结方向发展。有学者指出:“‘异质性’主要指的是元宇宙中的数字分身之间存在差异性和多样性,而异质性团结更多地表现为在差异性基础之上的团结。相比于传统社会中的团结形式,异质性团结的特征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临时性和松散性。”[2]

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来,信息技术发生了深刻变革、网民数量飞速增长,传统社会整合愈发难以满足多元利益主体的需要,整合主体的范畴逐渐扩大。一方面,党和国家仍然是社会整合的关键主体,在化解矛盾、协调利益、凝聚共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掌握信息和科学知识的社会成员正日益成为社会整合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联合体的构成要素是作为“中间变量”的社会组织和具有多元价值观的社会成员,其中以“网络大V”“网红”为代表的网络意见领袖对于社会整合的影响更为凸显。

在传统社会中,社会整合客体从社会利益、社会成员思想与社会组织等方面表征为相对有限性。对于社会利益而言,传统社会以农耕为生的社会个体成员根本利益就是解决温饱问题,春种秋收的周而复返概括了农民的基本生活状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较为适应,社会就处于整合、稳定的机械化状态。对于社会成员思想而言,传统社会以儒家思想为主要统治思想,在等级秩序观念影响下,社会结构和社会意识形态较为稳定单一。对于社会组织而言,传统社会基本社会组织形式是家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础;同时由于地理条件限制,多数民众活动范围局限于所处的县、乡、村等,不易形成跨区域社会组织,因而,传统社会的社会组织亦表征为有限性。在大数据时代,社会整合主体的多元发展加速了社会整合客体的无限扩展。对社会经济利益而言,互联网为信息流与资金流提供了迅捷通道,极大拓展了商业空间并充分提高了交易效率。“互联网作为数字经济的基础载体,在缩小区域数字差距、带动要素协同发展、催生区域数字产业机遇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3]随数字经济的增长,社会个体成员的利益诉求也表现出异质化态势。在社会成员思想变化方面,传统社会大多民众的生活状态是“面朝黄土背朝天”,而大数据时代下社会的生产方式却发生颠覆性变革。

(二)社会整合时空的融合性转化:从“实体空间”到“元宇宙空间”

时空场域作为社会整合的重要抓手兼具横向和纵向的双重特性。卡斯特曾指出:“空间与时间是人类生活的根本物质向度。”[4]466传统的社会整合发生在同一“实体空间”中,而大数据的发展变革了信息传播的方式,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整合可以打破时空同一性的限制,转向分工更加明确、层次更为深厚、虚实结合的“元宇宙空间”。在当代科技手段的影响下,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相衔接形成了新型的数字生活空间,即元宇宙空间。元宇宙空间范畴内区块链技术助推经济系统、社会系统在现实与虚拟之间实现融合发展,构建了新时代的社会形态。作为当代多种新技术综合形态的元宇宙空间,将深刻地改变社会治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元宇宙空间作为技术构建的新型方式成为社会整合模式转型的独特维度。

在传统社会中,社会整合从组织设置到制度建构均处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实体空间下实施运行。从区域空间整合治理探究,中国传统社会主要是围绕中央和地方关系形成的大一统社会空间结构,传统社会以身体语言现实互动沟通为主,以文字信息传播为媒介,以马车、信鸽为信息传播的主要交通工具,其传播方式的低效与传播时空的限制使得社会整合必须处在同一时空且效率低。另一方面,彼时全球化体系尚未形成,国与国之间依靠使者的往来进行合作与交流,各个国家的社会整合相对独立且在实体空间下完成。传统中国的社会整合与社会认同以血缘、地缘和宗族为根基,同一区域内的经济基础、文化习俗与生活习惯大致相同,因而其社会整合完成于物质环境与精神环境大体相同的实体空间之中。

“信息技术所创造的公共空间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国家和社会在这个领域内互动和竞逐权力。”[5]67在新的元宇宙空间中,伴随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和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现代化进程的有序推进,极大降低了社会个体对于外部环境的依赖度,同时流动空间和流动渠道得以大幅度地扩展,这意味着人的潜能释放和生产力的有效增强。从依托网络平台进行电子邮件通信,到各种网络群体的成熟发展,互联网无所不在的全方位发展,展现出中国数字社会时空内容的愈加丰富,网络时空结构的日益完善以及网络空间动力的不断增强。元宇宙空间下拓展不局限于实体空间,其在打破地理边界壁垒与时空限制的基础上,形成一个跳脱物质实体限制的“脱域”空间,即“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6]18,其不仅开辟出一个前所未有的崭新空间,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和精神需求等方面。

(三)社会整合机制的结构性调整:从“刚性治理”到“柔性引导”

整合模式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关键主题之一,社会整合机制的结构性调整是重要内容。在社会科学中,整合模式指一个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和功能。传统社会的社会整合主体主要是中央政权,其整合机制为上传下达的“刚性整合”;互联网的发展丰富了社会整合的主体、拓宽了社会整合的场域,在此背景下社会整合的机制也逐渐演化为“柔性引导”。

大数据时代下,传统的信息交流渠道被突破,网络在经历了从纵向升级到横向渗透的发展过程后,成为集汇集、处理与传播信息资源于一体的多元有机整合平台。对于社会运行而言,互联网加速了社会个体成员的多元发展,党和国家逐步放权,社会整合主体由单一性向多元主体转化,逐步形成了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多元整合机制。对于利益诉求而言,社会个体与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都随着社会的变革而不断转变,互联网平台的公开透明保障了利益诉求通道的通畅,促使不同利益群体能够公平与民主地进行利益表达,同时政府能够全面了解各阶层利益诉求,进而实现全方位的利益整合,维系社会良性运行发展。对于价值认同而言,伴随大量移动网络虚拟社群的发展,社会群体凝聚力不断强化和社会个体的归属感逐步提升,上层建筑与公民的良性互动易于激发民众对社会建设的积极性,进而激发社会动能与创造力,实现社会的有机整合。上述整合机制具有扁平化的结构特征,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柔性。

二、大数据时代社会整合的战略新机

大数据时代下,数字经济赋能经济增长,网络多元价值环境赋予民众归属感,网络政务公开推动公共权力合理施行等各项利好条件为社会整合提供了全新机遇。

(一)数字经济激发社会整合的内生动力,赋能经济增长

数字经济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主要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现代互联网信息平台为主要载体,逐步提升数字化水平,推动以经济发展和治理模式为主的新型经济形态的建构。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7]30随着信息革命的深入,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有机融合促使数字经济迸发出巨大能量,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8]此外,数字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加速器”作用更加凸显。据中国信通院发布的《2022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2021年,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 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6.2%,占GDP 比重达到39.8%[9],产业数字化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主引擎。综合而言,数字经济持续的高速增长,已成为我国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抓手。

经济是一国产业发展、贸易策略乃至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产业数字化作为数字化经济的核心引擎,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推动效用。据《2022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统计显示,2021年各省市产业数字化占数字经济的比重均超过60%,产业数字化已成为地区数字经济的关键支撑。“从规模上看,2021年数字产业化增加值规模达8.4 万亿元,同比增长11.9%,占GDP 比重为7.3%;从结构上看,数字产业结构维持软化态势,软件产业和互联网行业占比持续小幅提升。”[8]数字经济规模的扩大与其产业化的稳定发展进一步夯实了根基,伴随数字化治理能力的提升,数据价值日益凸显并逐步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价值日益凸显,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为核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抓手。“数据科学已成为继实验归纳、模型推演、仿真模拟之后科学研究的第四范式”[10],大数据已然成为驱动创新的重要动力之一。大数据不仅能够洞察用户需求,帮助企业进行数据优化分析和精细化管理,抢占商业竞争的制高点;还能够赋能于传统农业、工业、制造业和旅游业,使传统行业产生新动能,进而变革实体经济,拉动消费内需。在民众生活上,大数据有助于政府智慧服务模式的建构,通过挖掘多元数据与其无限互联共享,进而全面完善公共服务保障系统。此外,大数据能够及时反映并掌握经济微观要素的变化、中观产业结构的转变与宏观经济的发展态势,进而有助于经济稳健增长。

(二)多元价值环境赋予民众网络归属感,为价值整合构建聚力空间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促使以手机微信、微博为代表的新型社交软件的一系列元素打破了原有的社会边界和交往模式,扩大了“生活共同体”的概念,进而建立了一种虽然不是面对面、却彼此熟悉、信任、相互依赖的“虚拟社区”或“半熟社会”[11]。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朋友圈”与抖音等短视频社交平台日益成为主流媒体宣传与传播正能量的主要渠道之一。“朋友圈文化和主流文化亦互相补充成为新时代的基本特征。”[12]依托大数据平台,以往社会个体的血缘关系、业缘关系与地缘关系量变成了无数同心圆,社会人际交往逐步形成无限扩大的圈层结构。微信“朋友圈”的圈层关系是对现实社会人际关系的真实映射,分享朋友圈是社会个体实现自我标签化的一种潜意识需求。据第46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微信朋友圈使用率为85.0%,与2020年3月基本持平;QQ 空间、微博使用率分别为41.6%、40.4%,较2020年3月分别下降6 个百分点、2.1 个百分点[13]。由数据不难判断,当下的“朋友圈”已然成为众多社会个体重要的“常住阵地”,与微博不同,建立在强大关系体系中的朋友圈是由关系产生内容,而非内容产生关系,从这个角度讲,微信在社会意义上更加注重关系。在此基础上,“朋友圈”逐渐形成一种文化,不断发挥其黏合社会个体的积极效用。与此同时,伴随网络媒介技术和交往模式的变化,乐于分享与获取关注点赞成为了新生代网民获取归属感的重要途径之一。

同城网络自组织提升个体的社区归属感。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曾指出:“网络真正的价值正越来越和信息无关,而和社区相关。”[14]214基于社区的相关定义界定,同城网络自组织当前已成为新的社区形式之一。首先,同城或同区域的地理位置为提升个体的归属感提供了地区性的社群基础。其次,互联网的开放性与自由性能够促使社区居民凭借自身兴趣与需求随时加入或随时退出与自身爱好相同的同城网络自组织,进而增强社区的流动性。例如利用微信或QQ 等手机移动软件创建的同城篮球群组织、羽毛球群组织和志愿者群组织等。此外,当一些同城互联网自组织群发展较为成熟时,其中的发起者、组织者与参与者基于现实社交的需求希望能够建立一些同城的社会联系和社会资本,进而从另一方面愈加提高了这些群组织稳定性。这些城市自组织社区的大量自发构建满足了社会个体成员的兴趣和社交需求,提升了社区民众的归属感。与此同时,“线上的沟通与线下同城活动参与,拓展了本地的亲密关系,在城市居民中建立了共同的情感与记忆。”[15]

(三)数字政务公开推动公共权力合理施行,为制度整合提供有力保障

一方面,数字政务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当前,各级政府积极打造“数字政府”,以大数据平台为依托,社会民众能够第一时间了解政务处理的实际情况。以抗疫为例,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开发的“防疫健康信息码”,累计服务6亿人次,成为此次大数据支撑疫情防控的重要力量。网上政务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诸如上海“一网通办”、江苏“不见面审批”等创新网络政务办公已成为全国一体化平台建设的标杆。网络政务线上服务极大地提升了办事效率,便捷了社会民众的各种公共事务处理,从而赢得了更多社会个体的认同与支持,逐步拉近了政府与民众间的距离。与此同时,网络政务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截至2022年6月,我国30 余个省级政府已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以上的政务服务平台。当前,网络技术能够传播覆盖到每一个网民,加之网民数量的巨大,极易在网络空间中形成“蝴蝶效应”,每个网民都能及时了解到政府的政务处理情况,这样一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务时会更充分考虑到民众的反应与态度等复杂情况。网络政务受众范围的增大亦会倒逼公共权力更加规范施行。

另一方面,数字政务公开倒逼公权规范运行。其一,打破信息垄断与传播壁垒。网络政务是一种新型的政务公告模式,依托大数据将政务信息公开有效化解了信息孤岛和信息垄断造成的各种隔阂,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强化公共权力运行的群众基础,促进公权合理运行。其二,有助于提升公权施行效率,强化监督机制。互联网打破时空限制,能够即时将公共权力相关处理的事件公布于众,并迅速引起网络围观,形成强大的舆论效应,倒逼公权部门规范行使权力,公开各种相关信息及时化解民众的心理质疑。其三,阻断政府灰色行为,逐步消除公权懒政现象。政府的暗箱操作行为极大地伤害公共利益,违背公共权力运行的最终目的,同时丧失政府的公信力,由此以来,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冲突。互联网平台具有天然的公开性、透明化等特性,有助于公共权力使用的公开透明化,从根源上逐步消除民众积怨,逐渐提升公共权力在民众心中的地位。

三、大数据时代社会整合的内在危机

数字化技术的诞生和迅猛发展之于整个世界都具有变革性的意义,其在经济、政治、文化和价值观等各方面为社会带来的巨量效益与众多便利已被广泛认可。然而,大数据社会的开放性、即时性与无边界性等特质也为社会整合的良性运转带来了一系列风险挑战。“信息茧房”对网络公共领域建构的冲击,人工智能对社会结构的影响以及“网络民粹”对国家安全的危害等现象客观存在于国家与社会之中。

(一)“信息茧房”冲击网络公共领域,社会粘性遭到削弱

社会粘性是通过经验、知识、需求和任务将民众的诸多共同的记忆和关注点连接在一起构建的共同“联盟”。自原始社会以来人类就处于群居状态,历史也多次证明群居能够确保更多资源的开发利用并推动人类的生存、生活与发展。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6]18,充分论证了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

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一种社会粘性,这种粘性是由共同经验建构形成的。伴随数字化社会的演进发展,社会个体间现实接触交流机会逐渐减少,而在网络虚拟平台上的沟通迅速普及,同时选择信息的自由度随之加大,因此较易形成“信息茧房”,阻碍社会的整合与发展。当社会个体、社会群体之间缺乏粘性时,将逐渐离散成单一的孤立的社会力量,这无疑将极大地弱化社会群体的积极功能。

从社会心理学视角探究,社会民众倾向于追求个体之间的“认知平衡”。即是当民众得到的信息与自身的认知框架不符时,则会选择拒绝接受而依照自身已建构的世界观、价值观框架改造异己信息。互联网的出现使民众摆脱了现实公开的信息平台的束缚,虚拟的网络平台为所有社会成员能够提供其希望并乐于看到的信息内容。当这种模式反复叠加运作时,接收到的信息就只能是“信息回声”。“信息回声”进而形成“信息茧房”并使民众难以克服自身知识的局限,同时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形成有价值的基本共识。当诸多社会个体形成社会异质思想时,势必会影响社会粘性的发展程度,降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进而引发社会舆论危机。由此不难看出,“信息茧房”的极度深化会不断破坏社会的基本共识并使整合社会丧失粘性。

(二)“人工智能”影响社会结构,传统产业发展遇阻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迫使众多传统行业中的岗位已经逐渐被以大数据为平台的新兴技术所替代。“人工智能技术之所以会产生就业替代效应、造成劳动者失业,根源在于这一技术具有替代人类劳动的作用。”[17]有学者指出:“中国社会已经开始进入后工业社会,传统的产业工人逐渐在社会结构中不再具有绝对的重要地位,在第三产业部门、特别是现代服务业中就业的人口已占据相对多数的地位。”[18]此外,行政办公的白领职员也受到自动化办公系统的不断侵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兴起对各行各业造成了强有力的冲击。

人工智能制造从单一软件的开发逐步发展到当今深度融合的状态,实现了整个制造业价值链的智能化与创新,亦是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结合的体现。但也有研究预测,2030年,在人工智能取代4 亿名现有工作岗位的同时,会有8.9 亿个新工作岗位出现[19]。简而言之,随着时间流逝、机器变得更能干,为专业人士创造充足的支付合理报酬的就业机会将变得越来越困难[20]。反过来看,产业升级使得产业结构中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代表的服务产业比重逐渐增加,吸收了大量社会劳动力。这也造成制造业因劳动力的缺乏而不能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从而抑制了该产业的发展。

(三)“网络民粹”借势推波助澜,网络生态无谓内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互联网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变量,直接关系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权安全。”[21]网络民粹主义是现实民粹主义向网络空间发展的一种新型民粹主义,亦是当今大数据时代下一种具有反动性质的新型社会思潮,其对于国家安全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不时出现,网络舆论乱象丛生,严重影响人们思想和社会舆论环境”[7]5,由于互联网的匿名化与虚拟化特征,促使一些信息的传播带有不确定性与模糊性特质。网络民粹主义者一方面利用互联网的虚拟特征,一方面利用底层民众对于各种信息缺乏准确鉴别能力的漏洞,以“绝对平等、均贫富”等为口号偏激煽动,引致民众在情感上形成理念认同,逐步产生“羊群效应”,形成人云亦云的现象。同时,这种具有共同特质的信息极易引起社会共鸣并迅速传播,当这些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有意或无意加入一些非真实原有因素时,可能导致事实真相不断偏离正轨,将舆论的关注点引向背离事实真相的歧途。

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迅速发展,以抖音、今日头条为代表的手机智能应运软件能够愈加准确地依据社会个体的兴趣、爱好向其推送个人所感兴趣的信息内容,这虽然提高了人们利用信息的效率,但极易使人失去立场,将自己孤立在封闭的空间中。大多底层网络民粹主义者正是由于缺乏独立的判断力与鉴别力,缺乏对信息进行主动筛选和屏蔽的能力,进而形成偏激情绪而侵蚀主流意识形态。当主流意识形态无法在网络空间中畅通宣传时,网络民粹主义的“信息茧房”将逐步扩大,不断侵蚀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空间,从思想上给国家带来众多安全隐患。有学者将其概述为“网络民粹主义通过群氓的狂欢解构了我国执政党的理性权威,冲击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22]

四、大数据时代推动社会整合的主线突破

伴随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与不断革新,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已然不仅仅表现在物理层面与技术层面。正如詹姆斯·柯兰所言:“互联网的影响要经过社会结构和过程的过滤。”[23]180针对大数据时代社会整合面临的风险挑战,应尽快深挖网络空间“社会共同性”,严控守牢社会分化的底线,加强网络空间理性体系的建构,逐步完善网络空间立法。

(一)突破实体空间界限:深挖网络空间的“社会共同性”

共同体是联结社会成员之间的重要纽带,亦是社会变迁与社会秩序稳定的根基。伴随互联网多年的发展与变革,现实空间逐步与网络空间叠加融合。相较于现实空间,网络空间易形成的共同性主要表现在精神层面,网络空间具有容纳大规模群体互动的条件,同时基于群体规模的数字化、信息传递的即时互动性等特点,其能够增强群体成员的同在感与共同感,进而加强社会个体间的联系。网络共同体包括以数字和话语为特征的狂欢共同体,以地域为凝聚的虚拟社区共同体、以观点认同为纽带的意见共同体和以趣缘为依托构建的休闲共同体等[24]。伴随移动网络信息传播的愈加便捷和人际沟通范围的逐步扩大,这些共同体的出现有效地化解了部分网民的原子化生存状态,增强了网络群体的归属需求,同时有助于诸多社会成员宣泄社会焦虑情绪,减轻自身现实社会压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25]336从某种意义而言,网络共同体是命运共同体的普遍概念与特殊的信息化时代的统一,是命运的共同体的最新形态[26]。当前,人类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网络空间的生成,既是社会发展与技术变革的必然产物,亦是人类对生存与生产空间的一大拓新。网络命运共同体思想是习近平网络强国战略思想的重要组成。伴随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交融,网络命运共同体能够愈加推动网络空间的开放、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网络空间的公平性,同时增强网络空间的创造性与发展动力,不断打破个别国家核心技术的垄断与标准的垄断,愈加推动网络公共空间的透明化与均衡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国应顺应时代潮流,共同推进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努力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27]基于网络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历史意义,在网络空间中,“人的存在方式的拓展,不仅要强调人的存在的个性化,而且更应强调人的存在的整体化”[28]。因此,要积极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缩小数字鸿沟差,进一步打破信息孤岛,让网络数字红利遍布各阶层民众,夯实网络命运共同体的根基;要推动多层次交融的互联网公共平台建设,增强各阶层网络民众之间的联系,丰富网络内容,兴盛网络文化,创造网络空间的“社会共同性”;要加强网络公共安全建设,提升社会民众的网络安全意识,防范网络威胁范围的逐步扩大,尊重网络主权,维护网络和平。

(二)拓展信息监督范围:严守网络社会分化底线

当前,抖音、花椒、斗鱼等各直播平台对社会影响力的不断深入,网络主播收入成为社会成员关注的焦点话题。以网络主播的收入现状为例进行探究,2016年被视为“直播元年,伴随大数据技术的革新与智能手机、4G 网络的普及,截至2022年3月,全国共诞生近4.6 亿直播用户。不可否认的是,元宇宙空间的出现和演化正在重塑社会分工的形式。数字孪生技术和数字世界的跨时空性都突破了社会分工原有的物理限制,跨时空分工的高效也推动了社会协作的演进。然而,大部分主播的直播收入仍处于中低水平,如果不加控制任其发展,直播平台收入将会向更多资源的少数网红主播与人气主播倾斜,进而加剧网络收入两极分化趋势。这样一来,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贫富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进而增加社会冲突与社会动荡的风险系数。因此,要极力缩小收入差距,注重付出与收益等比列分配原则,充分防止网络收入两极分化的再扩大,进而推动社会整合的良性运行。

“信息权力”即是在网络空间中,通过信息与知识的整合、信息的接力与重新编码而产生的权力。与农业社会对经验的迷信和工业社会对知识的敬畏相较,网络空间愈加注重信息的流动性,网络信息已超越了经验和知识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互联网公共领域已成为社会民众各抒己见的重要公共空间。互联网在破除差序格局中由横暴权力、同意权力和教化权力所构成的权力结构之时,又再次创生了新的数字信息“权力场”[29]。伴随网络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信息权力的占有也同以往社会一样,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现象。例如,城乡网民区域发展不均衡且变化较小,现实的二元结构照搬进了互联网内,乡村网民的话语权明显低于城市网民;此外,网络意见领袖的话语权力日益凸显,网络大V 的粉丝数量突破千万,其话语权影响甚远,对网民权力的两极分化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面对诸如此类的网络权力过度分化现象,网民个体要逐步增强权力意识,国家亦要进行合理的宏观调控,同时逐步完善网络空间个体权利的保护机制,充分防范信息权力的过度分化与极化。

(三)推进治理模式建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现实社会良好运行的根本保障,是推动现代社会发展的隐性动力,网络空间能否形成稳定和谐的秩序关键亦取决于网络法律法规的完备与否。一方面,要逐步细化网络法律法规,扩大网络空间法律约束范围。2016年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从国家层面而言,《网络安全法》有助于推动和平、安全、开放的网络空间的建构;从个人和网络组织层面而言,《网络安全法》有利于社会成员逐步形成法律意识,遵守网络公共秩序,强化公共道德理性建设。然而,基于网络空间的复杂化与散杂化,我国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巨细与专业。针对此类现象,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7]42要不断实现网络空间的全面法治化,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制度,逐步营造风清正气的网络空间环境。

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空间法律法规的惩戒力度,形成完备的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后,我国网络空间环境得到一定提升,但仍有许多漏洞与缺陷。现有网络空间法律责任界定边界模糊,且多数没有具体的法律条例与处罚条例,因而难以促使网民在心理上形成对法律的敬畏与法律认同感,给网络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与此同时,《刑法》《经济法》等重要法律尚未对部分网络犯罪行为作出清晰界定,这不利于从根本上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环境。在此背景下,国家应切实组织一批高水准的专家队伍加快互联网基本法的制定与出台,同时打造一支纪律强、素质硬的网络执法队伍,依法惩处网络犯罪行为,净化网络公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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