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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影网络版权保护

2022-04-04吴阳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哈希区块信息

文/吴阳

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早在2017年3月就已颁布实施,并在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目前我国电影网络版权保护状况仍然不甚理想。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电影作品网络传播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电影作品侵权方式也变得隐蔽,难以察觉。电影作品作为高资本投入和高智力结晶的产物,若缺乏有效的网络版权保护措施,不仅会挫伤电影人的原创激情,还会扰乱电影市场的经济秩序,制约电影产业的发展。

一、电影网络版权保护的困境

●版权确权难

电影是建立在众多作者专业分工和集体合作的基础上生成的版权作品。版权即著作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统称。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虽然《著作权法》的规定很明确,但电影行业的实际情况是署名比较混乱,导致众多作者身份和作品之间的权属关系难以确认。例如,总制片人与制品人、副导演与助理导演、摄影助理与灯光师,上述人员虽有劳动付出并会获得相应的报酬,但是,他们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是否能在电影侵权赔偿中拥有受偿权仍有待详细确认。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在赔偿额度提高后,将有更多人员开始关注自身的权利问题,作者身份确认将成为权属争议的关键。

除权属争议外,电影版权登记时间长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获取版权登记证书是电影网络发行的前提。院线电影确权登记需要作者、其他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经登记机构受理、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会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从提交申请到拿到证书,平均需要1个月的时间,如果需要补正材料的,有可能延长至3个月左右。投资额超过100万的网络电影版权登记要历经2次审批、2次办理备案和2次公示公告,自申请登记之日起至取得证书平均需要20-30个工作日。因此,不论是院线电影还是网络电影权属登记模式均具有较强的滞后性,而且申请登记注册的平台一旦遭受黑客攻击,确权登记信息可能遭到篡改甚至毁灭。

●侵权防控难

目前电影网络侵权方式多样,增加了防控的难度。网络发行作为电影发行的一种模式,已成为延长电影作品生命周期、创造电影产业价值、增加版权方利益的重要渠道。但未经版权方授权,利用数字技术擅自复制、偷录电影作品后上传至互联网服务器,再通过网站、网盘、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微博等渠道提供给其他人,其他人下载或观看的行为已经成为当下电影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严重侵害了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很多网络服务提供商常以“被动接受网友通过P2P(peer-to-peer)工具上传侵权作品”为由推卸责任,并以“避风港原则”作为逃避侵权赔偿的挡箭牌,网络服务提供商即使明知侵权行为已发生,但基于“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的情景预设,甚少主动采取防控侵权的措施。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规定,在家里的个人电脑上下载电影,看完后立即删除,可不视为侵权。但是,绝大部分人并未做到看后删除,个人电脑下载并安装P2P软件后,终端存储器的硬盘便有了储存电影作品的“共享区域”,其他下载了P2P软件的人可直接连接到该台电脑终端,这意味着每台私人电脑都可能成为服务器,导致下载的电影作品呈几何级扩散,违反了《著作权法》第21条“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未经许可下载电影作品的行为已经成为网络侵权的主要形式之一,但依靠现有的技术手段,获取每个下载者的身份信息并要求其付费或追究其法律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

混剪侵权也是电影版权侵权的主要形式之一。以个体为中心的自媒体凭借普及化的剪编软件,可零成本、无门槛地将电影作品删减、混编成新视频,配以文字、解说、音乐等内容对电影作品重新解构后上传至自媒体平台。尽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要求规范以盈利为目的的自媒体混剪行为,但因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这种混剪侵权始终无法得到有效地遏制。

《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显示,我国现有网民8.29亿、网络视频6.12亿、网站523万、网页2816亿。12426监测中心针对国家版权局2019年重点预警的64部院线电影监测发现超过47万条的网络侵权链接,网络电影版权侵权状况更加严重,被盗版侵权率竟为100%。[1]因此,不论是监管机构还是版权方,通过梳理数以亿计的计算机地址及百万数量级的网站进行侵权追踪,效果显然不会理想。

●维权取证难

电影网络版权的侵权主体多是跨区域的,侵权方式多样,作品传播速度快、数量大,而删除链接却简单易行,因此与传统院线电影侵权相比,电影网络版权的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易改变性和易灭失性。对于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专门机构而言溯源取证都是难题,对于没有专业技术能力的版权方而言更是难上加难,导致版权方最终选择放弃维权,致使侵权越演越烈。

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也是版权方维权中难以攻克的“老大难”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赔偿金额,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按法定标准进行赔偿。据统计,我国99.5%的案件都适用法定赔偿标准,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方面的取证难是主要原因[2]。酷6网曾因盗播《赤壁》被版权方起诉索赔55万元(权利人实际损失5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5万),但法院最终仅判赔5.5万元(权利人实际损失5万和支付诉讼合理开支0.5万)。[3]这意味着只要突破不了举证难的困境,就无法真实地计算出版权方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赔偿额度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距就难以消除,版权方利益就无法得到根本性保障。为了避免“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再度发生,需进一步探索新的侵权取证方法,以降低维权成本。

二、区块链技术在电影网络版权保护领域的运用优势

●利用分布式共识机制实现电影网络版权登记和流转存证

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链式数据结构,它是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4]区块链技术犹如将同一份账本备份至全球志愿者提供的计算机(节点)上,“去中心化”的多重备份特点,提高了区块链的容错性能。只要黑客没有控制全网51%以上的节点,就不会影响区块链的整体运行,即便个别节点被攻陷、保存的账本被销毁,被攻陷的节点仍可从其他节点寻回完整的账本。区块链的共识机制要求在账本内写入任何信息皆需经全部节点或表决节点验证、核准,达成共识后,信息方可被记账人记录和抄账人誊抄。因此,分布式共识机制同时解决了账本内信息(上链信息)“由谁写入”和“如何同步”的问题,从源头上规避分布式账本被非法写入的问题。若依托分布式共识机制将电影网络版权登记和流转信息上链存证,不仅信息可全网快速传播、确认,而且存证信息即刻便被锁定在顺次相接的区块之内永久保存,并基于共识机制组建含有法院、公证处、仲裁委员会、版权中心、鉴定中心、第三方存证机构和监测机构等在内的联盟链,可打通版权信息不对称和传递效率低、公信力不足的痛点,使确权存证诉讼互联互通。

●利用哈希值作为电影的数字“指纹”完成网络版权验证工作

区块链技术使用的哈希算法可实现上链存证的版权信息全程可追溯和可验证。哈希算法能将任意长度的数字信息(如文本、图片、视频等)在可接受的时间内转换为长度较短、位数固定的哈希值(数字摘要)。输入唯一的数字信息只能计算出唯一的哈希值,且哈希算法具有不可逆性,即很难通过输出的哈希值反推出输入的数字信息。因此,借助哈希算法从明文到密文的不可逆映射优势,将长度较短的哈希值作为内容较大的数字信息的“指纹”(唯一标记),则可广泛地应用于信息验证环节。只需验证不同时间节点数字信息的哈希值是否一致,便可知晓该信息是否被篡改过,以此减免全过程全方位的校验工作,达到降低校验难度、提高检验效率的目的。哈希算法是一种数据运算方式,而哈希指针是一种数据结构,既是指向存储位置的指针,也是该位置信息的哈希值。因为每个区块包含记录该区块上链时间的时间戳、指向上一个区块的哈希指针以及本区块所记录的数字信息,所以,也可以把区块链视为由若干个使用哈希指针的区块按时间顺序链接而成的链表。上一个区块的哈希指针因被后面区块记录下来,这使得已上链的信息环环相扣,无法删除和篡改。那么只要将电影作品的相关信息上链存储,就能凭借指针的指向性去追溯信息的存储位置,用哈希值的唯一性去验证信息是否被篡改过,为电影版权信息验证和全程溯源提供技术支持。

●利用智能合约实现电影网络版权的自主交易

智能合约是一种无需中介、自我验证、自动执行合约条款的计算机交易协议。[5]经交易各方协商后,请专业人士将约定好的交易触发条件(特定的时间、事件等)和响应规则(特定的交易、动作等)转成逻辑算法的程序代码,并写入区块链,此时便生成了智能合约。触发条件一旦满足,计算机程序就会自动启动,响应并控制着整个交易过程,直至完成指定的活动。因此,智能合约可以将交易各方的复杂关系程序化,避免外界干预,不可篡改、永不反悔地自动执行预置活动。它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形成“代码即法律”的颠覆式创新。若用智能合约覆盖电影网络版权拆分、转让、授权等各个环节,将电影网络版权交易中有关版权方内部及版权方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责任、利益分配标准等转化为程序代码,那么即便没有第三方背书,智能合约也可自动完成分账、索赔等工作。一方面避免恶意违约,提升电影网络版权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可跳过第三方机构,降低网络版权交易成本。

三、区块链技术在电影网络版权保护领域的具体运用

●确权环节

借助区块链技术改进原有的版权登记注册平台,由版权方在线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交登记申请和电影作品,平台方审核通过后,将作品的版权信息转换为唯一对应的哈希值上链保存。“哈希值+时间戳”即刻便可完成版权方与电影作品之间权属确认登记工作,以此压缩确权登记时间。并基于分布式共识机制将确权登记信息同步至包含法院、公证处、版权中心等权威机构在内的联盟链,用以提升平台存证的权威性。至此,电影版权确权登记信息实现了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全方位协作。区块链作为全球分布式的数据库可根除因黑客攻击导致中心化版权登记平台瘫痪的难题,进而保障电影版权确权登记信息的储存安全。

监测平台方可利用大数据爬虫将网络传播作品(如混剪视频、未经授权的电影作品)与原电影作品进行特征分析、对比和匹配,当相似度达到阙值时,首先锚定侵权主体,并通过哈希运算提取侵权视频的哈希值,随后加盖侵权证据生成时间的时间戳,最后将侵权行为固化为证据上链存储,此时便完成了侵权存证工作。区块链分布式共识机制使得侵权存证与传统的公证存证、第三方存证不同,存证信息具备防篡改性和多方存证的优势;并且在含有司法、公证、仲裁等机构的联盟链上存证比人人可随时自由加入和退出的公有链上存证更具公信力;联盟链上的相关机构可从自身运维的节点随时获取存证信息,无需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就可将其视为直接证据,极大地简化了举证流程。这些优势都有助于区块链技术在电影网络版权保护领域的大范围应用。在司法实务中,自杭州互联网法院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区块链存证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一旦发生电影网络版权纠纷,区块链上的侵权存证信息可作为版权方维权的有力证据,成为决定胜败的关键。

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影网络版权领域的目的,不是要将作品禁锢在封闭的空间范围内加以保护,而是要保障作品在合法复制、分享的同时,实现版权方收益最大化的目标。鉴于区块的容量限制,可采取链上存证和链下存储相结合的方式存放电影作品及相关信息。链下使用星际文件系统 IPFS(Inter Planetary File System)存储海量的电影作品,链上只需存储作品的哈希值。鉴于电影作品生成的哈希值是唯一的,那么只有比对哈希值是否重复,即可获悉相同的电影作品是否已在IPFS上存储,以此避免重复存储的现象。版权消费者在互联网上检索电影作品时,可获得其存储的位置,经版权方授权后,依据唯一的哈希值查找到在IPFS上存储的对应作品,获取秘钥后便可解密电影作品。[6]同时,版权消费者的访问时间、访问地址、版权方的授权时间等信息将被永久地封存在区块链上。

●用权环节

电影网络发行收益通常分为买断版权、分账发行、买断版权和分账发行相结合的三种方式,但由于利益分配体系不完善和收益计算方法不透明,使得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争议从未停歇。若以智能合约为基础,将版权方、版权消费者、版权合法传播者连接起来,预先约定电影网络版权转移所有权、使用权、传播权时的定价、付费标准、分销渠道、违约处罚额度等交易规则,势必推进电影网络版权交易“自愿签约——自动执行——违约自动惩罚或申诉”的自治进程。例如,版权方与版权消费者之间签订的智能合约可将消费者支付费用设为触发条件,此后发送电影作品的解读密钥、解冻已支付费用转账给版权方、交易信息上链存证等一系列活动将由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版权方和版权合法传播者之间签订的智能合约可将电影点播次数与授权频率设为触发条件,而后智能合约便可自动完成收益分配、收益转移等事项,避免多重授权、收益结算不畅、欺诈等行为发生;版权方与作者之间签订的智能合约,则可根据每位作者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的贡献率约定侵权受偿时的分配比例,用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版权方内部也可签订智能合约,预置版权拆分、转让、授权时的权利和责任,以便自动分配版权收益。“代码即法律”的智能合约一旦被触发,则不会受任何外界力量干扰,能够自动、高效、精准地完成契约,它将侵权行为由原来的事后监管变为实时监管与实时处罚,从根本上解决“老赖”问题,重塑电影网络版权交易流程。

利用区块链技术还可改变电影作品网络传播渠道。视频平台在传统的电影网络传播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作为版权方和版权消费者之间的中介,不仅享受利益分配的权力,而且决定了电影作品的传播价格和传播时限。若依托区块链技术,版权方可利用智能合约与消费者完成点对点的交易,摆脱视频平台的牵制,打通版权方自主传播的通道。电影作品不仅可在网络上永久上映,获得持续化的收益,而且可压缩因视频平台存在而产生的传播成本。即使有些作品仍需依托视频平台发行,版权方也可根据哈希指针溯源作品传播的全过程,有效地约束视频平台方瞒报漏报传播量的行为,改变版权方在网络传播中参与度低的现状,扭转其弱势地位。可预见,第三方视频平台的作用将逐步变小,而版权方自主传播通道将逐步拓宽。

●维权环节

法院诉讼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完善电影版权保护体系、促进知识产权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不可或缺的举措。基于区块链的技术信任无疑会大幅度提升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区块链技术将在司法系统中得到大范围的应用。版权方一旦发现作品被侵权,可向法院提交诉讼书、版权人身份信息、电影作品内容、登记平台方出具的确权登记文件、监测平台方提供的侵权存证文件等文件申请立案。在司法实践中,区块链存证是否被采纳,与区块链节点是否含有版权中心、仲裁机构、法院等相关主体并无直接关联。但若受理法院作为区块链节点之一时,通过区块链技术获取的侵权证据极易被采纳,可简化证据真实性的审核工作,节省司法资源。若该法院并非区块链的节点机构,版权方除提交区块链侵权存证外,最好再补充提供监测平台方存证的资质证明和取证的技术手段,以便进一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增加胜算机会。

法院只需要比对区块链上已存证信息的哈希值和版权方提交证据原件的哈希值是否一致,便可确认存证后信息是否被改动过。一旦确定立案,即使当事人身处多地,法院也可采取突破时间、空间限制的在线审理模式完成审判,既能提高庭审效率,也能缩减因人员流动产生的维权成本。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不止如此,我国已有人民法院采用区块链技术存储法律文书。例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起诉、立案、调解、送达、举证质证、庭审、判决、执行、档案管理等关键环节信息和处理意见上链存储,从而实现审判全流程上链固证、全流程流转留痕,杜绝重要信息被私自篡改、后台数据库被人为操作等情况,在规范审判管理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干预影响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互联网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扩大了电影作品的传播范围,另一方面也使网络侵权行为变得更为容易和隐蔽,保护电影网络版权不受侵犯的力量薄弱始终是制约我国电影产业发展和创新的短板,而区块链作为一项颠覆性技术,有望打破传统的发展瓶颈和利益格局,为加大电影网络版权保护力度提供新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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