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研究
2022-04-02江南大学法学院阿地拉阿布都热西提
江南大学法学院 阿地拉·阿布都热西提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16年起,作为一项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在我国部分地区顺利开展。2018年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2019年由“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办理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各类案件时,各机关不仅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使其认识到该制度的性质、认罪认罚后将要得到的法律后果。《意见》中还指出值班律师在办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要发挥好提供法律援助的作用,对认定的罪名、量刑建议、案件处理等提出意见。
然而,《意见》中虽然指明了针对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情节中重合、竞合或交叉的部分不做重复评价,但并没有给出更为具体的评价措施。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从宽应当通过控辩量刑建议协商来实现[1]。但在实践中,可能会有先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建议和从宽幅度,再让其选择是否认罪认罚的现象。除此之外,值班律师在参与认罪认罚过程中的作用偏向“见证人”化,值班律师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值班律师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实效。这些问题都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成为了实务适用中的困境。
二、认罪人从宽制度适用中影响量刑建议的因素分析
(一)坦白、自首情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因素存在交叉
研究现实中的司法案例发现,绝大多数认罪认罚案件中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等情节是同时出现的。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会牵连到自首、坦白等刑法既有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2]。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由于对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自首之间的关系了解不充分而导致量刑建议缺乏精准性的情况。
正确评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坦白的关系,不仅需要对其定义有明确的认识,更需要准确地找出它们之间的交叉点和区分点。对其交叉点与区分点列图表进行分析(如表1),由表1:我们可以看出自首与坦白之间有明确的划分。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则该行为中如实供述罪行这一要素就不会被评价为坦白;相反的,若构成坦白则因为不存在主动归案的意愿就不会被认定为自首,不会造成重复评价。其次,我们可以看出坦白与认罪认罚并存时,认罪认罚这一环节可以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要素完全吸收,认罪认罚则是要求认罪这一要素为前提条件,并且能真诚悔悟、自愿接受处罚。因此,二者并存时不需要对坦白作重复评价。最后,由此可以得出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其关键在于自首与认罪认罚从宽并存时,对其重叠部分进行正确评价。
表1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从宽要素对比表
对自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比较可知,自首只要求认罪不需要认罚,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便可以成立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在本质上仍然是客观的供述行为,属于客观的事实范畴[3]。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自愿如实供述这一条件将自首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包含在内。由此可知,准确评价如实供述罪行这一关键要素,是如何量刑才对这一要素做到不重复评价成为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关键。在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价值上,理顺其与自首、坦白制度的关系,分析该制度顶层设计上的缺陷并找寻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路径是当前之要务[4]。
(二)制度适用中去协商化影响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实践中,认罪认罚“形式化”异化现象明显,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并非基于悔罪,仅为了获得从宽的刑罚优惠而认罪认罚[5]。量刑协商作为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其目的是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协商来促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提高。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或为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就会出现从宽量刑建议提前告知被追诉人的情况。除此之外,量刑建议提出主体有限,法律没有规定听取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实践中各地做法不规范也导致量刑建议去协商化。
量刑过程去协商化存在以下弊端:第一、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不正当压力。在量刑协商过程中由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不能进行有效协商;第二、会严重影响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出现只为减刑而认罪认罚的情况;第三、会出现以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是否从轻量刑的标准,从而出现对坦白等情节不加以考虑、签与不签量刑差异较大甚至变相加重量刑的情况。
(三)值班律师作用的局限性导致量刑建议精准化缺乏保障
《意见》针对值班律师的职责做出了相关规定。指出值班律师不仅要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被追诉人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其性质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且还规定在被追诉人进行认罪认罚及其在签署具结书时等情况下一定有值班律师在场,以此来保证该程序的合法性。《意见》中之所以要求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必须要在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其一是值班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以保证其能够认识到认罪认罚的性质并且了解法律后果,在权衡利弊得失后作出正确选择;其二是防止给犯罪嫌疑人施加不当的压力,影响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6]。
但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值班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时单纯的只做该程序的“见证人”的情况。这是因为在实践中,认罪认罚的性质以及认罪认罚后的法律后果是在进行认罪认罚这一过程中由负责案件的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的,然而值班律师参与到认罪认罚这一环节却是在签署具结书时。在值班律师被问及对案件及量刑建议是否有不同意见时,收到的答复往往是“无”。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仅限于承认认定的罪行和处罚会从宽量刑这一层面。
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如下几点:首先,值班律师制度设计使律师阅卷权及介入案件时间受限。从各地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案件受理和审查阶段都是只有检察机关参与的,值班律师真正介入到案件中来却是在确定了被追诉人有认罪认罚的意愿之后,律师在该阶段无法阅卷便不能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才介入的,介入相对较晚,认罪认罚见证的时间又短暂,这些都虚化了认罪认罚的过程,使见证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其次,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使其缺乏积极性。作为一项正常业务之外的特殊工作,这一工作的特殊性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值班律师消极履职。值班律师不深入案情,不积极对量刑建议进行分析与评价就会使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精准化,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建议措施
(一)设立从多层次评价规则,合理区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坦白、自首之间的界限
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层面具有相似性,在认罚这一层面自首与坦白只有笼统的愿意接受刑法处罚的意向。存在自首或者坦白行为的被追诉人是否满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所要求的构成要件,还需要在后续审查起诉阶段分析其是否有承认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自愿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释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的认罪内涵重叠和交叉,使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之间缺少明确的界分[7]。
根据案件中存在的情节及关键的要素对其从宽幅度进行分层设计(如表2所示)。图中通过对案情存在的情节;是否认可审查起诉环节确定的罪名及具体刑种、具体量刑幅度;主观上是否有意愿退赃退赔等方面对量刑从宽幅度的强弱进行了分析。当然,实务中案件的案情复杂,实际操作起来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并不能只靠简单的表格进行评价。但是可以通过像表格中列举的方式,对案件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实现对从宽幅度的分层设计。
表2 量刑从宽幅度分析表
(二)完善协商性程序机制,保障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从制度源头看,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立法设计来源于速裁程序的改革经验,但必须指出的是,后者适用的案件类型远窄于前者,无论是刑事速裁程序,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量刑协商需求的区别被严重忽视[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缺乏对量刑协商进行清晰指导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协商中处于被动接受量刑建议的困境中,有必要对量刑协商机制进行程序化规范。
量刑协商机制的程序化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首先,对量刑建议协商的主体进行进一步规范。不仅要明确辩护人/值班律师在量刑建议协商中具有主体地位,还可以给予辩护人/值班律师量刑建议的提出权。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中办案机关存在抛开辩护人、值班律师仅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被追诉人进行量刑协商,再邀请律师到场见证的现象。但是被追诉人并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不能完全认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将量刑建议协商主体确定为检察机关和被追诉人缺乏合理性。其次,对量刑建议协商过程进行进一步规范,规定相对独立地听取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量刑协商过程应表现为如下图所示(如图1)。只有在完善协商性程序机制,对于如何进行量刑设立针对性规定,才能保障认罪认罚程序和量刑建议的公正性。综上所述,在量刑建议协商的过程中应当完善协商性程序机制,以此来保障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图1 量刑协商流程图
(三)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为量刑建议精准化提供有效保障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只能行使辩护人的部分职能,因此并不能参与到案件的全过程。为了保证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应该积极为值班律师的参与度提供有效的保障。除了为值班律师提供充分了解案情的机会外还应通过各项激励政策提高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积极性。为了确保值班律师能够充分了解案情在认罪认罚环节中发挥其实效以及提高参与案件的积极性,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点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完善。(1)明确值班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环节的时间节点,给予值班律师充足的阅卷时间。(2)限制值班律师集中办案数量。若一个值班律师同时担任数个案件的法律帮助者,极难避免将权利义务集中告知、集中见证认罪认罚的过程。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程序的正当性并且影响量刑建议的精准性。(3)提高值班律师的经济补助。经济补助偏低会在客观上影响值班律师办案的积极性,适当提高值班律师待遇,为值班律师提供物质权益保障会有助于激发值班律师的积极性。
保障值班律师的物质权益,明确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环节中的地位以及进一步规范办案过程中的具体举措,有助于值班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更有助于实现量刑建议的公正化和精准化。
四、结论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以及坦白关系界定不明确;量刑过程存在去协商化;值班律师作用发挥不充分,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在实践中,我们需要通过多层设计去分析,以实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首以及坦白等情节的正确评价。需要通过完善协商性程序机制、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相关内容来实现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和精确化。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是实现其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完善其运行机制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