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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被“撞”10次碰瓷男因诈骗领刑

2022-03-30吴芳戴捷

检察风云 2022年2期
关键词:钱款徐汇区公诉人

吴芳 戴捷

生鲜超市配送骑手,一个月内竟然被“撞”10次!是“倒霉蛋”还是“碰瓷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1年4月至5月,作为生鲜超市配送员的被告人胡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长宁区多个交叉路口,多次采用驾驶电瓶车碰擦行驶中转弯车辆的方式“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身体损伤、车辆损坏、手机损坏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300元。

同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徐汇区某路口,采用上述方式制造交通事故,欲向被害人徐某某索要钱款时,被到场处置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焦点一:被告人胡某某恶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非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被害人骗取钱款,如果事故没有经过交警认定,被告人可能不会实施诈骗行为。公诉人认为:尽管诈骗行为是通过第三方(即交警部门)介入才得以实施完毕,但是仍然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本案中,并不存在交警未到场的“如果”,胡某某供认每次都报警,因为他既然倚仗“直行车享有优先通行权”的规定制造了事故,就相信交警必然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认定。所以,胡某某不但欺骗被害人,还欺骗公安交警,把交警当成其骗得财物的保障甚至工具,是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碰瓷”诈骗。

焦点二:如何评价被告人胡某某“碰瓷”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时,都是找寻机动车右转这样的机会,即使发生碰撞也不会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况且其找寻小轿车作为制造交通事故的对象,即使受伤也是其本人受伤,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公诉人认为:首先,胡某某滥用交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对被害人的车辆造成物损,对被害人的心理造成冲击,导致道路交通堵塞,更对路面交通安全带来不可控的风险,同时还把自己的身体健康置于险境。其次,胡某某拨打110,利用其制造的交通事故,使被害人及公安交警都陷入错误的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交警判定被害人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进而导致被害人承受了支付赔偿款及接受行政处罚的双重损害。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庭审过程整理)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本案被告人利用交通规则,多次在路口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被害人赔偿金,数额较大。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人指控正确,量刑建议适当。

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纠正行政处罚决定,全面维护公民的出行安全。通过真实案例警示,提醒公众在驾车過程中充分注意异常事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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