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解决对策
2022-03-30陈燕
陈燕
摘要:文章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讨论案例,对其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进行讨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特征进行简要概述,客观分析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着眼于政策性融资与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的相互关系,结合担保业特点,提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实务核算提升措施,对进一步加强我国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稳定化、持续化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处理对策
一、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特征
(一)政策性
从担保业务属性上分析来看,融资政策担保公司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及服务性,通过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及解析设立主体与设立方式可以看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是各级领导以财政资金发起成立,其设立目的具有显著的政策导向性,服务对象的特定性使得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目标较比常规融资担保公司存在一定差异。
(二)金融属性
融资担保行业本质与金融业存在紧密联系,其兴起背景是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信贷配给现象严重,为缓解信贷资源不被大型企业垄断,促进资金在金融市场的融通性。
(三)高风险性与低收益性
风险项目可以带来高回报或高收益,基于普惠金融的宗旨和运作模式,融资担保公司在融资过程中,为信用等级低、抵押物不足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其中,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抗风险能力弱的企业占较大比例。融资担保公司承担的项目以高风险为主,风险发生概率较大,且办理担保只收取0.75%~2%的担保费,而融资担保公司需以自身财产为逾期未还款、丧失还款能力的企业代偿债务。这一运作模式具备一定风险性,而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使得很多担保公司几乎100%承担连带责任。
(四)商事主体性
政策性金融担保公司不同于财政拨款、专项扶持资金等非收费性公共服务机构。政策性金融担保公司是企业化经营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第一,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具有独立财产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功能,是市场化运作独立主体;第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采取的是“公司”的组织形式,我国《民法典》规定公司为经营主体,而政策性担保不同于政府担保,其并非国家信用担保。因此,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不同于非市场化融资,必须独立于市场运行。
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
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其自身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风险性及严谨性,因此内部控制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发展存在密切联系。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存在诸多问题,诸多管理人员对内控体系的建设意识相对薄弱,或有部分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但从体系建设情况来看,内控体系覆盖不全面。现代化、信息化社会发展形势下,催化了我国设计经济建设爆发式增长,其中,随着我国现代化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逐渐加快,银监会的相关政策也越来越完善,因此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内控系统也面临着进一步的完善要求。
(二)会计准则和相关原则贯彻力度不足
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需要通过远期交易来开展业务,其特点虽然实现短期收益,但在长期成本方面又要结合担保业务本身特点。会计核算上遵循相应原则,因此,发展担保业务所需的费用应与其风险相匹配。同时,在会计核算上也要慎重。如果公司按照会计准则提取准备金,就会出现收支平衡的情况。很多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严重的虚增利润现象,较为常见的是结转差额的方法无法弥补风险损失。
(三)赔偿准备金提取依据不足
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相关标准提取补偿金,年末担保余额不少于1%。如累计额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10可提取差额,具有风险对冲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3,其余部分可直接转换为资本。但是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长期的地方税收政策。因此,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而言,补偿准备与提取对象之间没有风险关联,也没有具体业务类型、信用等级、担保日期、偿付方式等细节,导致担保责任风险无法明确界定。
(四)担保赔偿准备计提基数不准确
担保赔偿准备是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阶段主要体现在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期末提取,针对担保合同终止后可能产生的责任的补偿准备金。根据我国现行担保赔偿准备计提基数标准规定来看,融资性公司应根据年担保费收入50%提取责任准备金,此外,担保赔偿准备金额如累计超过或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则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实行差额提取。但据笔者调查显示,虽然我国发布有关担保赔偿准备金的相关标准,但没有一个具体、可行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方法,这一现象导致我国政策性融资担保在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方面较为薄弱。此外,我国有关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应在扣除抵押物、质押物公允价值、第三方反担保金额、银行及担保分担损失后,对融资担保责任实际余额进行综合确定。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采用不同认定标准,则会导致担保补偿准备金提取基数存在一定差异,继而造成数据差异过大,对行业数据可比性、准确性造成若干影响。
(五)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合理
从我国针对准备金计提比例费率的有关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准备金计提比例费率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这一差异主要体现在没有充分考虑政策性融資担保业地方性(地域性),造成融资担保业在地域差异上及风险差异上较为被动。这一现象极易造成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虚增及虚亏,最终造成整个政策性融资担保业数据的准确性下降。
(六)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奖补资金如何入账不明确
为进一步改善我国担保业风险性,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运行规范,实现风险共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将通过支付再担保费用的方式,向再担保机构转移部分担保风险。目前,再担保合作形式多种多样。按当年余额的固定比例支付再担保费,每年支付一次,并在下一年将固定比例的资金返还。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国有资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共同承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损失补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低于合同约定比例的损失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赔偿。如果再担保费用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支付,则作为股权溢价计入费用,但关于如何入账返还再担保资金的规定不明确。这类红利型基金具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本质特征,应列入“担保基金”或“非营业收入”科目。会计准则将涉及两种报表,即收入报表和费用报表。虽然这些都包括在业主权益中,但也包括在企业所得税中。当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时,所得税将被计入“担保支持基金”,当计入非营业收入时,将影响到企业的总利润。如果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利润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应根据会计规范及准则,在考虑税收配套政策的基础上,对其规范进行进一步统一、整合。
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问题的处理对策
(一)对担保行业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制度进行完善
风险成本与工作成本是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计提责任的主要依据之一,准备过程中,应根据行业标准及发展规律,动态化选择计提方式。例如:针对于发展程度不高的行业可采用年平均法,而针对行业与信息化发展程度较高,且行业占据市场主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可采用日平均法,一方面可进一步细致分析行业实施变化情况,另一方面也为后续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如担保业务中因数量较大,单一核算的方式会导致工作量巨大,可采用年、月制的方式,依托担保公司当期保费收入50%为计算标准进行。
(二)对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严格意义上来说,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金,主要用于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非预期损失下进行风险对冲。其中,非预期损失指的是系统性分析、异常性风险,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针对非预期损失,需应用资本及收益进行风险对冲。提取的标准、对象主要是指政策性融资公司年度税后超额净利润,如果符合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则不计提,如果不符合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则计提。经营过程中,要坚持审慎原则,对于应收贷款损失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要依法进行调整。
(三)通过对担保业务机制进行创新来提升担保公司的收益
政策性融资一般而言是担保公司的保费收入,主要体现在担保行为发生时,收入的方式为一次性收取。但严格意义上来说,风险释放是在后期进行的处理及操作。鉴于此,在担保业务中,应充分遵循配比原则,即担保费收入应与远景风险相匹配。同时,对担保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充分根据业务品种的不同,从而采取不同的费率,以及不同的金融担保产品实行不同的费率,对有提前还款意向的业务,要按其作业成本核算,按应退保费的一定比例收取保险费,例如贷款使用不到半年的,可减按0.4%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用。
(四)规范担保公司两项准备金的计提基数标准
从实际应用情况分析来看,我国针对担保合同签订时间的设置较为灵活,主要通过年度、半年度、月度等方式进行,且担保费收取多数为一次性收取,如当月一次性确定收入,势必会因银行贷款周期影响,造成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大幅度波动,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各期利润造成一定影响。依托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标准来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收入确定基础分为权重发生、收付实现制两种。而从担保行业自身角度出发来看,不仅要根据会计收入核算准则实施,同时也要对担保业风险性、特殊性具有一定适应能力。
(五)完善担保公司两项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相应的区域和行业风险对“未到期负债准备金”和“担保补偿准备金”进行计算。实施过程中,应从多元化角度出发,对企业面临风险及隐性风险进行深度探析,设置“未到期负债准备金”和“担保补偿准备金”在地质弹性区的比例进行动态化设置与调整,但不得超出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由于担保业务的实际规模往往较大,因此很难将准备金分开计算,针对这一现象,担保公司可以月为单位,对其进行分类准备,继而对当月担保业务分析。担保业务规模大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如规模小、信用良好,可按月提取;鉴于此,如想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立足于担保业风险性、多变性及特殊性的基础上,对其数据基数与比例进行明晰确定。
(六)明确再担保公司奖补资金核算规范
根据我国相关标准,符合相关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申请由国家财政出资,其最终目的是分担赔偿风险并获得政策支持基金的资助。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奖励和补助资金应列入“担保支持基金”,而非“营业外收入”,既可以增加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可以减轻其税负,增强其经营信心,对促进公司持续化发展,加强资金稳定性具有现实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对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会计规范及日常处理进行了必要讨论,从上述讨论中可以看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迅速,业务类型日益复杂,如果公司会计处理存在问题(不严谨、不规范),担保公司没有统一会计准则,势必会对公司发展造成若干影响。鉴于此,规范财务会计过程中,也要考虑到相关所得税的影响,否则新的政策难以顺利推进。唯有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规范性,并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会计制度,才能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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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戴燕君.探討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J].财会学习,2019(17):91-92.
(作者单位:新余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