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绅化”与明代后期的江南役制变革
——以华亭县等地的士绅应役当差为例
2022-03-29李园
李 园
(云南大学 中国经济史研究所,云南 昆明 650091)
赋役资源的有效汲取是传统社会财政治理的核心内容。明初,基于人户丁产多寡与纳粮应役能力的高低关系确立起以乡村上中户为责任主体的粮长、里甲等赋役派征体制。国家依托基层财富力量完成税粮的征解,并将之纳入州县财政体系,且通过承担徭役的方式使该群体成为地方经费的主要承担者。
但该赋役征解模式自明中叶以来便面临严重困境,困境的形成除了以往学界所认同的赋重役繁等因素外,亦与明代政治经济变迁下的社会流动存在密切关联。具体而言,就是承担国家赋役征解任务的部分富民在追求政治和社会地位的过程中出现了由民向士或绅的身份转变(1)关于“士绅”的界定,因观察视角差异,学界尚无统一定义。基于绅士化与财政的关系,本文对于“士绅”群体的认定主要基于功名、官衔以及由此衍生的特权身份。,林文勋将此变动称之为富民阶层的“士绅化”,认为富民通过发展文化教育获取政治权力成为宋代以后中国社会的共同特征,“士绅化”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种必然结果。(2)林文勋:《中国古代“富民社会”:宋元明清社会的整体性》,林文勋、张锦鹏主编:《中国古代农商·富民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63页。20世纪60年代,日本学者安野省三也曾注意到明代中后期长江中游地区“在地地主层”(庶民地主)没落和“乡绅地主层”兴起的情形,认为导致这一变动的主因在于在地地主与士绅在国家税收体制中所占据的不同地位。(3)[日]安野省三:《明末清初揚子江中流域の大土地所有に關する一考察》,《東洋学報》44—3,1961年。相对于身负当差之责的民,明代以科举功名为标识的士绅阶层可以凭借国家赐予的优免特权规避徭役责任。富不应役,放富差贫,致使国家财政的汲取能力大大降低。因此,如何解决士绅优免与基层财源的此消彼长问题,成为明代中后期国家财政治理的重要议题。
素有“重赋”之称的苏州、松江二府,因财政和士绅化的双重压力在江南地区的系列赋役改革中具有典型性。官民分甲是隆庆以来以松江府为代表的南直隶地区针对日益膨胀的优免压力而采取的里甲编役改革,改变了明初以来不以身份划分而以地域立甲的官民合甲局面,由此发展的官民一体当差则成为明清均役改革的基本思路。鉴于此,本文选取松江府治华亭县为基本考察范围,以县域社会的“士绅化”为背景,试对明清江南地区的均役模式做局部探讨。
一、明代科举改革与华亭的“士绅化”
华亭县地处江南腹地,“据江瞰海,富室大家,蛮商泊贾,交错于水陆之道,为东南一大县。”(4)孙觌:《鸿庆居士集》卷34《宋故右中奉大夫直秘阁致仕朱公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5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51页。凭借交通和经济优势,华亭县自宋代以来就文风昌盛、人才辈出。华亭县的科考举业在明代得到进一步发展,出现“吾郡元魁继出,文献甲于天下”(5)吴履震:《五茸志逸随笔》卷7,谢国桢编:《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54页。的盛况。科举时代,科名不仅是士子入仕的重要资格,也是未入仕学子享有优免特权的身份依据,因此科考成功之地往往也是士绅化程度较高的地区。
明代华亭县的进士人数不仅远超唐宋时代之和(6)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卷12《人物一·选举上》,台湾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841—871、885—917页。,而且位居南直隶诸县之首(7)范金民:《科第冠海内,人文甲天下:明清江南文化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0页。,“科诏始下,人材已彬彬然。百余年来,文物衣冠,蔚为东南之望”。(8)正德《华亭县志》卷3《风俗》,《上海府县旧志丛书·松江县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12页。科举功名的改革也成为明代阶层重构的重要制度因素。正如日本学者小山正明所指出:明末的乡绅阶层是继宋至明中期的统治阶层形势户、粮长层之后兴起的新统治阶层,其背景在于科举制度的社会机能发生了变化,即明以后举人、监生、生员成为终身资格,与官僚同样享有免除徭役特权,构成了一个社会阶层。(9)参见[日]檀上宽:《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明清乡绅论》,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卷2《专论》,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58页。由于明代功名认定范围从唐宋元的进士一级制发展为进士、举人、生员三级制,使得为数众多的举人、监生、生员等原庶民学子,因国家赋予的终身功名和对应特权而士绅化。
唐代举人一度视为“与编氓等”(10)王栐:《燕翼诒谋录》卷2,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3页。,宋时仅为学子参加解试到殿试过程中的临时身份,科考结束不得再称举人,落第举人无任何功名更无入仕资格,明代举人则是一种具备出仕资格的永久性学衔。明代著籍华亭的中第举人有682位(11)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卷12《人物一·选举上》,台湾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841—871、885—917页。,位居南直隶各县之首(12)参见丁蓉:《明代南直隶各县举人地理分布的考察》,《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该文统计明代华亭县的举人总数仅为562人,较光绪《重修华亭县志》收录人数少,但人数仍居南直隶各县之首。,仕进范围多止于县令、府县教职等六七品官阶。(13)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卷14《人物三》,第1047页。明代贡生具有不经科考出监入仕的资格,故成为大量科考不顺学子的追逐目标。明代华亭籍贡生多达502人,最终入仕者284人,约占该县贡生人数的57%。(14)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卷13《人物二》,第944—945、963—964、968、971—973页。生员因人数众多且无出仕资格,而成为基层乡绅的主体。生员虽不能凭此身份直接入仕,但国家赋予的经济特权是明以前难以企及的。根据明代郭明龙估计,晚明华亭籍的在学生员数当在千人以上。(15)朱国桢:《涌幢小品》卷11《雍政》,《明代笔记小说大观》第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345页。
明代科举功名的扩大使得大量士人学子跻身特权阶层,士绅规模远超唐宋时期,逐渐成为地方社会的主导力量。在此过程中,华亭县依托经济地缘优势和长期以来的文化积淀在科考举业中位列前茅,成为江南乃至全国士绅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一方面,明代华亭士人仕进高位者众多,使得特权对于经济资源的占有规模因官阶的上升而不断膨胀;另一方面,较之唐宋时代,明代华亭县的士绅群体更具乡土特性,大量生员因入仕无门而长期沉积于本地,域外为官者也多以本籍地为寄托和归属,优免特权也主要集中在对本籍地经济资源的占有上。
二、士绅化与华亭的财政治理困局
受国家财政的集权设计和江南赋役政策的影响,明代松江府一直是国家田赋的派征重地,府治华亭县的税粮承担额更是位居全国之首。(16)《万历会计录》卷16《南直隶》,《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2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608页。但高额的田赋负担并未给本地财政带来多少实惠,反而成为基层役困的重要推手。正如熊明遇所言:“赋自上供外,强半以馕役,乃东南之民,又不免因赋得役”(17)熊明遇:《文直行书诗文》文选卷1《杂役田记》,清顺治十七年熊人霖刻本。,所谓“因赋得役”是指民户在交纳田赋的同时,还需承担田赋的催征、经收和解运之责,故重赋之下必有重役。
此外,徭役还是华亭县政运作的立足点。晚明华亭税粮起运域外的比重高达92.23%(18)《万历会计录》卷16《南直隶》,《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2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608页。,存留税粮不敷地方事权责任成为该县财政治理的长期难题,这种不以事权责任而定的正赋分配格局使得徭役在州县财政运作中的地位更显重要。如嘉靖以前,华亭“衙前一役,佥民户次第承当,谓之均徭。其祭祀、宾客、官府所需则派之里甲。”(19)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卷8《田赋下》,第580页。而县衙供需皆由坊长、库子二役承办。(20)何三畏:《云间志略》卷3《华亭令三泉周公传》,《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8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220页。嘉靖以后,虽然部分徭役实现了纳银代役,但该县的主要里役仍得以保留,如明末华亭县的基层应役甲户,除派以催征钱粮的经催之役外,还需在不同年份承担塘长、该年、总甲等役,以及本县的水利、各衙供应和官员往来的使费。(21)崇祯《松江府志》卷11《役法一》,《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276页。
确保域内税粮的完纳和地方政务的有效展开是州县官吏财政治理的主要目标。结合前文讨论可知,华亭县财政治理的目标主要基于役来实现,可以说役是华亭财政治理的立足点。但明代后期华亭徭役佥派的难题之一却是区域士绅化过程中政府掌握的应役资源的萎缩。华亭士人何良俊在描述正德、嘉靖之际本地的阶层变动时说道:“昔日乡官家人亦不甚多,今去农而为乡官家人者,已十倍于前矣;昔日官府之人有限,今去农而蚕食于官府者,五倍于前矣。”(22)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13《史九》,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2、109—110页。
何良俊,字元朗,生于正德元年,卒于万历元年,嘉靖元年与其弟良傅同补本县生员,后因乡试屡次不中,仅以岁贡生身份特授南京翰林院孔目。虽然何氏在科考和仕进上并不显著,但是作为优免的受益者,经历了本人以及家族成员士绅化进程中的脱役过程,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记述道:“自祖父以来,世代为粮长垂五十年,后见时事渐不佳,遂告脱此役,此髫龀时也。后余兄弟为博士弟子,郡县与监司诸公皆见赏识,此役遂不及矣。”(23)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13《史九》,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2、109—110页。根据何良俊的记述,何氏一户的兴盛始于其祖父何泉,到其父何嗣时,因经营有方,多置田产,“由是收息渐广,十倍于前”(24)何良俊:《何翰林集》卷24《先府君讷轩先生行状》,《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42册,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193页。,成为本地富户。因此,何氏一户自何泉开始,便以当地望族身份承担粮长之役长达半个世纪。但至正德中,即何良俊髫龀之年,何家以“见时事渐不佳”谋求脱役。根据何良俊的身份变化,何氏一户经历了两个阶段的脱役:
一是避役阶段。在嘉靖元年何良俊兄弟成为本地生员之前,何氏既无获取功名之人,更无出仕为官者,属于“民”的范畴。何氏一户能在正德中期告脱此役,存在两种可能:其一,何家在派役过程中串通里胥避免佥派;其二,通过花分、诡寄田产等手段降低户等逃役。“花分”是将本户田产分散于他户名下,以减轻乃至摆脱“以丁田定役”的徭役佥派。弘治十七年张岐宗重编华亭徭役,定该县“丁田所出不及一两者”皆不编役。(25)顾清:《傍秋亭杂记》卷上,旧钞本。“诡寄”衍生于士绅的免役,即民户将田产寄于官户名下达到规避徭役的目的。
二是免役阶段。嘉靖元年,何良俊与弟良傅成为本地生员,生员身份使得何氏一户可以从制度层面摆脱粮长役的佥派,故有“此役遂不及矣”一语。事实上,此类脱役模式最为常见。在晚明日益加重的徭役压力下,江南社会已将科举登第视为保身、保家、保富的重要手段,所谓“不读书登第,不足以保妻子”。(26)黄秉石:《海忠介公传》,海瑞:《海瑞集》下编《附录·传记》,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67页。
免役也是江南士绅财富增殖的重要凭借。范濂曾对华亭本地生员如何借助免役特权进行财富积聚做过简单描述:“自贫儒偶躐科第,辄从县大夫干请书册,包揽亲戚门生故旧之田实其中。如本名者仅一百亩,浮至二千,该白银三百两,则令管数者日督寄户完纳。”(27)范濂:《云间据目抄》卷4《纪赋役》,《丛书集成三编》第83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05页。生员士子尚能如此,仕进高位的众多上层官绅对本籍地赋役资源的占有量更是十分惊人。嘉靖、隆庆时期,徐阶家族“田赋在华亭者,岁运米万有三千石,岁租银九千八百余两,上海、青浦、平湖、长兴者不计也。”(28)范守己:《御龙子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62册,第702页。史料对徐阶家族的实际占田数记载不一,仅徐阶友人王畿规劝其还田时的田地规模就高达二十万亩。(29)尹守衡:《明史窃列传》卷71《徐阶传》,《明代传记丛刊》,台湾明文书局1991年版,第499页。又如崇祯年间,钱龙锡位居师相,其家“田盈数万,催科徭役不敢过问”。(30)李复兴编:《松郡均役成书·松江府详复坐图不便文》,清乾隆五十三年刻重修本。
晚明时期,江南差役“以田为序”“以田制役”(31)崇祯《松江府志》卷11《徭役二》,第325页。,田土资源的多少是华亭在内的江南各地徭役佥派的前提。与之对应,明代国家的免役内容也完成了以户丁为主向粮田为主的调整,形成“粮以品免,田以粮免”(32)《明穆宗实录》卷19,隆庆二年四月己酉,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541页。的免役模式。因此从士绅优免的角度来看,士绅化意味着国家掌握的基层承役田萎缩。崇祯朝苏松巡按御史路振飞奏称:
吴民之苦于役,有不可胜言者。江南缙绅蔚起,优免者众,应役之田什仅五六,再加隔邑官户占籍优免,应役者仅什四五,大户之有力者又通官奴,诡寄花分,应役者止三四已。凡承重役,无不破家。应役卖产,仍归官籍。于是大户不足役及中户,中户不足役及朋户。穴居野处,无不役之人,累月穷年,无安枕之日。彼官宦族党奴仆坐享官腴,耳不闻“当差”一字。不均如此,其何以堪?(33)陆世仪:《复社纪略》卷2,中国历史研究社编:《东林始末》,上海书店1982年版,第217页。
路振飞在谈及苏、松二府的应役田土因士绅化而萎缩的同时,也注意到士绅化引发的基层应役群体的下移问题。不难理解,明代江南社会的士绅化推动了里甲、粮区等基层赋役组织内社会分层的扩大,赋役征解的责任主体逐渐从部分富民大户转移到中下层民户。但受中下民户应役能力不足的限制,国家财政的汲取能力趋于弱化。故明中叶以来围绕解决士绅化派生问题而展开的役制改革成为江南财政治理的主要议题。
三、隆庆时期的官民分甲
明代江南中下民户应役能力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派之役的实际应役负担超出役户的承受范围,出现徐陟所说的“小民或以十分之四五当十分之差,或以十分之六七当十分之差”(34)徐陟:《徐司寇奏疏》,《明经世文编》卷356,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829页。的应役之困;二是因地位和财富的差异,在钱粮征收环节出现小户催征大户、民户催征官户的执役困境。所谓“官户有田在图,上门守候,刁蹬烦难,为里长之累。”(35)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卷8《役法》,第654页。
面对民户催征官户之困,隆庆元年十月,巡按直隶御史董尧封奏请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官籍大户自行交兑税粮,经户部复准实施。(36)《明穆宗实录》卷13,隆庆元年十月庚寅,第355—356页。巡抚应天右佥都御史林润对此次官户自兑的实施方式有详细介绍:“所谓宦籍大户自兑者,盖于各水次增设仓廒,粮五十石以上者,每年如期上仓,官为验收。俟运军至时,官为交兑,是漕卒无久候之费,而粮长免包赔之患也。”(37)《明穆宗实录》卷19,隆庆二年四月己酉,第540—541页。此官户自兑方案旨在通过分离税粮催征、交兑环节的官民接触来减轻民户的应役成本。此次调整不仅局部化解了民户催征官户的执役难题,而且还将漕粮兑军环节的额外负担转由官户承担,使得地方漕粮的交兑成本得以降低。
但从林润的介绍来看,董尧封的调整并不全面。一是自兑官户仅限每岁承担税粮五十石以上的官籍大户;二是自兑内容也仅限军运漕粮。因此隆庆二年四月,林润在奏请松江丈田均粮疏中又推荐上海知县张嵿的官户立甲方案。(3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之《苏松备录》,《顾炎武全集》第1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672、669页。次年,专理松江清丈均粮事宜的分巡松江督粮佥事郑元韶率先在华亭、上海两县实施张嵿的方案,并在江南多地渐次推行。其内容大致是:“议分官、民为二甲。在民甲,经催主之。在官甲,每户知数一人,应完本折钱粮,自赴比较,仍以老人督催。”(3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之《苏松备录》,《顾炎武全集》第1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672、669页。
张嵿的官户立甲方案显然调整力度更大。一方面,改变了明初以来不以身份划分而以地域立甲的官民合甲局面,形成一套独立于民甲之外,专门针对特权官户的赋役征解系统,实现了里甲内官户钱粮的催征由役户责任制调整为官户自纳责任制。另一方面,因甲内官户需自行承担本户钱粮的催征、兑漕、解运等任务,使得拥有免役特权的官绅大户不再规避于粮役之外。对此,明人王圻说道:“嘉、隆以前,官甲不知有催比之苦,而今官甲自催比矣……嘉、隆以前,官甲不知有收仓之苦,而今官甲自收自兑矣。”(40)王圻:《王侍御类稿》卷9《均田均役议》,《明别集丛刊》第3辑第51册,黄山书社2016年版,第411页。可见,隆庆朝江南官户立甲的实质是将享有免役权的士绅群体以承担本户田赋的催征、解运、交纳方式纳入到地方徭役系统,该举措在减轻民户粮役负担的同时,也开启了江南士绅由免役到应役的过渡。
四、官甲改革的延续:官民一体当差的尝试
隆庆朝江南的官甲改革虽然打破了官户不当粮役的制度或地方惯例约束,但施用范围仅限官绅本户税粮,因此未能真正实现以财力多寡为应役等差的均役,也未能解决赋役资源的流失问题。面对基层应役资源的不断萎缩,万历以来以华亭为代表的江南均役改革已不再局限于官户自身粮役的承担范围。万历三十六年,华亭知县聂绍昌在详定河道浚筑成规中制定了照田均派之法:河道浚筑“土方折算既明,不论优免,亦不论灌溉及与不及,查系该区本年工次,即将该区田地一半,计亩派方,照例算米。……如官甲囤户有田二百亩,为甲岁役田百亩,乙岁役田百亩,亦当自为循环,不致并累。”(41)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卷3《水利》,第286—287页。“不论优免”照田派役,事实上取消了官户在水利领域的免役特权,局部实现了官民一体当差。华亭号称水泽之国,河道堤防的浚筑直接关系到士绅的自身利益,因此该法的推行并未遭遇太大阻力。
(一)徐民式的均役改革与华亭个例
万历三十七年十一月,户部为整顿江南赋役,奏准改太仆寺卿徐民式为右佥都御史巡抚应天。徐民式曾任松江府推官一职,对于该地区士绅化与役困之间的关系较为了解,他曾在奏疏中言:“职往理刑云间,业已稔知艰难之状”。(42)崇祯《松江府志》卷12《役法二》,第326页。到任不久,徐民式即参照浙江蓝本于苏州、松江等地全面推行以照田派役、官民一体当差为内容的均役改革。根据日本学者滨岛敦俊的研究,江南类似均役虽然最早实施于万历九年的浙江海盐县,但早在嘉靖四十二年,华亭知县周寀就曾提出过限田优免的均役思路,只因任期过短和徐阶的反对而未付诸实施。(43)[日]滨岛敦俊:《论明末苏松常三府之均田均役》,陈支平主编:《第九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暨傅衣凌教授诞辰九十周年纪念论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万历十九年,巡按南直隶御史甘士价致信华亭县致仕尚书陆树声,再次提出对官绅优免论品按田加以限制,同样遭到陆树声的反对而未付诸实施。(44)陆树声:《陆文定公集》卷13《答甘紫亭按院》,《明别集丛刊》第2辑第88册,黄山书社2016年版,第513—514页。可见,江南施政官员在触动士绅利益的均役问题上往往需要顾及本地官绅大员的意见,特别如华亭这样士绅化程度较高且仕进高位者众多的州县,均役难度之大不言而喻,这也是较早提出均役构想的华亭县反而在实施层面滞后于浙江的原因所在。
徐民式的均役改革之所以能够得以推行,除已有浙江陈例可循外,很大因素得力于时任首辅叶向高和户部实际掌权者侍郎孙玮等中央官员的支持。江南均役的首要任务是限定官绅的免役田额和清核隐漏田产,以解决基层编役资源不敷的难题。徐民式虽奏请照会典则例对官绅滥免加以限制,但户部为安抚江南士绅,要求在会典优免则例的基础上“加倍常额”。(45)崇祯《松江府志》卷12《役法二》,第327、327、329页。
此次华亭县的清核工作仍由知县聂绍昌主持完成,对于清核前后的变化,聂绍昌的《均役全书叙略》和本县举人宋懋澄于万历四十三年撰写的《拟苏松士夫请贴役疏》有部分记载。但考虑到宋懋澄对均役所持的反对态度和疏中存在的部分统计数据矛盾,故在比对其他相关史料的基础上,此处仅提取宋疏中的华亭田亩总额和优免、公占、助役田额两组数据作为聂文数据的补充,参见表1。
表1 华亭县万历三十八年清丈前后编役、脱役田的变化情况
由表1可见,万历三十八年华亭县围绕诡寄、花分的清核成效十分明显,编役田较清丈前增长了7.2倍,占比也由5.64%提高到40.85%,极大缓解了华亭县的编役压力。
清核隐漏意味着政府对于基层赋役资源控制的加强,在此基础上,徐民式令各县对优免外田产,“无论官民尽数照田编役”。(46)崇祯《松江府志》卷12《役法二》,第327、327、329页。但与浙江海盐等县的均里(甲)编役(47)参见侯鹏:《明清浙江赋役里甲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241页。模式不同,因南直华亭等县早在隆庆年间先行实行了官民分甲,故以华亭为代表的均役模式重点在调整官甲与民甲的徭役分担上,聂绍昌对该县的编役方案做了部分记载:
官甲书册,诡寄田亩已清十之七八,而余田有倍于囤户,惟编役之中,须斟酌相宜,乃可与久。故余田及五千亩者,除二千亩起布解一名;余田至万亩者,除四千亩起布解二名。至于南北二运各项差解,非民甲谙练惯熟者不能承受,请以收银、总催之半,糙粮兑军之大半,役官甲余田。……今议官户田少者,以收银之役加之,与民田一体倾销交纳,此役之稍轻者也。……今议官甲田多者,以收兑之役加之,民代官甲南北运等差,而官甲代民兑军一事,此役之亦重者也。(48)崇祯《松江府志》卷12《役法二》,第327、327、329页。
从聂绍昌的记载来看,华亭县的均役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调整官户与民户的应役不均问题。方案对于制度优免外的官甲余田编以布解、收银、总催、兑军等役,使隆庆以来官甲的编役范围超出个户私役,实现公役层面的官民一体当差。二是根据官甲内各户余田的多寡编以轻重不等的徭役,实现士绅内部的徭役均当。
值得注意的是,与徐民式的“无论官民尽数照田编役”的主张以及上海、青浦两县的全面“照田编役”(49)关于上海、青浦两县的编役内容,可参见上海知县徐日久和青浦知县王思任分别撰写的《均役全书叙略》,载崇祯《松江府志》卷12《役法二》,第328—329页。实践不同,聂绍昌在华亭推行的均役实践是一种折衷方案,如官甲余田五千亩者仅以其中二千亩编布解一名,这就意味着承担布解的官户可额外享有三千亩的免役补贴;另如南运北运之役以“非民甲谙练惯熟者不能承受”为由,将官甲排除在外。故从照田编役的程度和完整性来看,聂绍昌显然顾及到当地士绅的利益,对徐民式的均役原则有所变通。因此,聂绍昌并未遭受太多非议,甚至还得到了均役的坚定反对者何三畏、董其昌等华亭士绅的肯定。(50)董其昌:《容台集》文集卷3《送聂邑侯入觐序》,明崇祯庚午年陈继儒序刊本。
(二)均役局限与影响
与聂绍昌的境况不同,作为改革领袖的徐民式不可避免地成为江南士绅的众矢之的。万历三十八年,顾冲吾等南直籍士绅联名上疏,各自开列十余款,对均役和徐民式“极其诋訾”。(51)董其昌:《容台集》文集卷3《送聂邑侯入觐序》,明崇祯庚午年陈继儒序刊本。乡居长洲的致仕大学士申时行也因其户被佥白粮解户数名,以座师身份极力反对徐民式的官民一体当差。(52)申时行:《赐闲堂集》卷38《与徐检吾抚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34册,第797页。其情形正如叶向高在给徐民式的信中所说:“均役事,姑苏缙绅不但痛恨门下,而且尤及不肖。”(53)叶向高:《苍霞续草》卷19《尺牍·答徐检吾》,《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25册,第303页。滨岛敦俊认为:在松江府,浙江类型的均田均役改革皆因遭到乡绅的顽固反抗而失败。并由此推定,依照亩数编定里甲的改革在南直隶地区没有扎下根。(54)[日]滨岛敦俊:《论明末苏松常三府之均田均役》,陈支平主编:《第九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暨傅衣凌教授诞辰九十周年纪念论文集》,第53页。不可否认,士绅阶层的抵制给此次南直隶的均役改革带来了难以估量的阻力,但考诸文献不难发现,包括华亭县在内的均役改革本身也存在很大的局限。
一是前期清核失于草率,顾此失彼。清丈后的华亭县不役田仍接近该县田额的六成,即使排除优免、公占、助役等法定优免田额,该县的不役田占比仍高达42.25%(见表1)。对此,聂绍昌解释道:“官甲诡寄已明,民户花分难明,清查既不能周知,举首亦有所未尽”。(55)崇祯《松江府志》卷12《役法二·民户花分议》,第330页。可见,此次均役的重点放在官甲余田,对于民甲田内的花分问题有所忽视。加之,均役推行的“凡民田十亩、二十亩以下不得编佥”(56)黄廷鹄:《役法原疏》,《明经世文编》卷503,第5536页。的优抚下户政策,使得华亭等地的田地花分问题更趋严重,因此不可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按田编役。
二是官绅限免并未完全依品而定,存在甲内官户的偏袒不均。面对改革地域的上层士绅压力,徐民式对苏松等籍在京势要官员采取照顾性优免。此举随即遭到叶向高、李廷机、洪文衡等支持均役京官的告诫,叶向告在信中写道:“盖会典优免原照品秩,无有别项差等。门下既优于四衙门,彼亦不感反使人得借以为辞,而操吾之长短,何如一概照品之为愈乎!”(57)叶向高:《苍霞续草》卷19《尺牍·答徐检吾》,《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25册,第303页。根据华亭生员曹家驹的追述,信中提及的“四衙门”指内阁、吏部、督察院、六科等中央势要和台谏机构。(58)曹家驹:《说梦》卷1《杂差》,《笔记小说大观》第4编第8册,台湾新兴书局1976年版,第5390页。可见,徐民式在权势面前选择了妥协,其偏袒之举也正如叶向高等人所预料的,很快成为当地士绅反对改革的口实。
三是均役的短期时效难以适应晚明剧烈的社会流动。唐宋以来科举选拔的开放性打破了中古“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社会固化,文官考试制度取代了基于家族地位的代际继承,士、庶间的身份更迭成为社会流动的一种常态。晚明时期,国家迫于财政压力进一步开放科名获取渠道。天启年间,允许民间俊秀子弟不限名额捐纳生员(59)《明熹宗实录》卷64,天启五年十月甲申,第3004—3006页;卷70,天启六年四月己卯,第3344—3345页。,以财富为手段的异途进阶成为推动士绅化加速的又一因素。在此背景下,以首年之额定五年之役的编审均役显然难以适应日益剧烈的社会流动,早在均役之初,叶向高就曾告诫:“士大夫之迁转高下,月异而岁不同,而赋役五年一编,此五年之中势难画一,必起争端,似亦当虑及而详为之计者。”(60)叶向高:《苍霞续草》卷19《尺牍·答徐检吾》,《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25册,第303页。但从松江地区的均役时效来看,徐民式显然未能解决这一难题。
以往学术界将徐民式后南直隶反复出现的均役现象视为此次均役改革的失败例证,但这一结论似乎忽略了晚明剧烈的社会流动与均役时效之间的矛盾,换言之,在徐民式改革后,地方仍需通过不时清核编审调节因士庶之间和士绅内部的上下流动而出现的应役格局变动。因此,南直隶地区反复出现的均役案例恰恰说明了该地区自隆庆官户立甲应役以来,以实现官民一体当差为目的的均役思路已为继任者所认同,成为明末清初解决江南役困的重要路径。因此,徐民式推行的均役改革虽然存在局限性,但均役原则已然深入到苏松等地的后续役制变革当中。
结 语
万历三十九年七月,吴县知县周尔发在该县《均役全书序》中写道:“夫以灵台之诗言之,民犹子也,家之事必使其子能者,公家有役则需助于富民而遣之,富者能也,足以完课,无他虞可矣。”(61)崇祯《吴县志》卷9《役法》,《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15册,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858—859页。通过江南均役的总结性文献可以看到,明代后期江南的均役思路仍在于恢复明初基于财力多寡的徭役佥派体制。以明代的科名改革为推手,作为徭役承担主体的庶民群体在追求政治社会地位的过程中,出现了更大规模的由民向绅或士的身份转变,特别是庶民中的富民阶层凭借经济优势在对文化资源的占有和后续的科举等第中占据有利位置,成为社会向上流动的主要群体。在此背景下,“富民”的范畴已不单单局限于庶民地主,还应包括集财富、文化和政治特权为一体的士绅地主,这也意味着国家财政的治理机制因社会流动引发的基层权力主体的转移而发生变化。
因此,如何打破自身制度约束,将日益壮大且拥有优免特权的士绅群体纳入到国家赋役体制,成为明末清初基层赋役改革的核心内容。在日趋严重的财政压力下,明初标榜的“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应上者,庶民之事”(62)《明太祖实录》卷111,洪武十年二月丁卯,第1847页。的传统应役观念已然发生转变。虽然江南各类均役改革模式都面临不同程度的阻力,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士绅应役当差逐渐成为晚明江南社会一种普遍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