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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的演进与发展困境

2022-03-29任晓娜

安徽农学通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

摘 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实施以来,北京市房山区J村顺势而为,从2010年开始接连成立了4家合作社。为克服经营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不足的问题,2013年又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J村3家合作社是联合社的成员。为了更好地对接市场,2017年J村注册了商贸公司。至此,J村基本建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形成了农业产业联合体的基础,有效地带动了低收入户的增收工作。但与此同时,也遇到了总体规模偏小、发展后劲不足、合作社运营不规范、服务内容单一等困境。因此,政府应高度重视,强化规范发展,创新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思路,提高合作水平。

关键词:J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22)05-0001-04

Abstract: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in 2007, The four cooperatives were established since 2010 in J village, Fangshan district, Beijing City. In order to overcome the small business scale and lack of market competitiveness, a federation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was established in 2013, of which three cooperatives in J village are members of the Federation. In order to better connect with the market, a trading company was registered in 2017. So far, a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has basically established in J village, which formed the foundation of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y consortium, and effectively driven the low-income households to get rid of the low-income and increase their income. However, it also encountered the difficulties of small overall scale, insufficient development potential, non-standard operation of cooperatives and single service content. Therefore,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strengthen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and the cooperative Confederation should innovate development ideas and improve the level of cooperation.

Key words: J villag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 Cooperative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明确提出:“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一次被比较明确地在法律文件中提出来,体现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力量。

1 问题提出

经营主体,是经济法主体。和其他法律主体一样,经营主体是不可分割的个体(个人)或者紧密而稳定的团体,具备经济法上的资格和职能。经营主体既可以是个体经营者,也可以是合伙、企業法人和公司,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并以营利为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则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个人或者组织[1]。我国自改革开放之后,农业经营主体除了少量的集体农业企业和国有农业企业,主要是家庭承包责任制中的“家庭”。

学术界能找到较早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的是黄祖辉等学者于2010年使用了此概念,并将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范畴[2]。中央一号文件中正式使用这个概念是在2014年,从此频繁在各种重要的政策文件中出现,比如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9年2月《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2020年3月农业农村部编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下简称《发展规划》),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定义,但是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综上,本研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并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专业化为手段、规模化为基础、集约化为标志,包含家庭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制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3]。

在众多政策的指引下,北京市房山区J村逐级建立起自己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形成了具有大户、合作社、联合社、企业等各主体俱全的经营体系。本研究以J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演进过程为例进行分析,总结其经验和思路,为政策的制定和村子后续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2 J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演进过程

2.1 J村基本情况 房山区J村村域面积7.67km2,户籍人口524人,常住人口324人,劳动力160余人,以山地为主,山地梯田28.27hm2,山地林地30hm2,拥有16000余株白海棠主打梯田的果园,同时在周围山上修建登山步道。

J村自然条件较为贫瘠,经济基础条件差,建设落后,农民收入低,村集体既无支柱产业,也无其他可开发资源,之前依靠附近的煤矿谋生(下矿或运输等),但2008年因为经济转型煤矿关闭,依靠煤矿谋生村民重新陷入失业状态,经济收入急剧减少以至部分家庭没有经济来源。另外,J村村民按以前的生产队分6片分散居住,多为年老体弱的老人、妇女,村民缺乏就业技能,仅靠打零工或卖自家果品维持生计,收入不高。虽然海棠产业已逐渐成为本村的支柱产业,但由于发展晚,短期内达不到采摘和观赏的需求,加之果品产量低、价格不高、品种单一等因素,整体效益不高。仅仅依靠果品产值,难以实现增收致富的目的。2016年,J村被认定为北京市234个低收入村之一。

J村也有自身的一些优势,如交通极为便利,是通往周边风景区和红色旅游区的必经之路;空气清新、环境秀美;处于乡镇统筹规划发展的重点区域范围,潜力明显;村集体果园已初具规模。

从2010年起,以J村为注册地,陆续成立了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个联合社、1家农商公司,基本建成了本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

2.2 J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简称《合作社法》)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定义。定义包含2个方面的内容:从概念上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服务对象上说,“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当年,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数量为2.6万家。之后2008年达到11.09万家,2009年达到24.64万家,2010年达到37.91万家,2014年首次突破100万家,达到128.88万家,到了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10周年的时候,达到175.4万家。随后因为“僵尸社”“空壳社”的问题,合作社数量的增速明显放缓,但总数依然在增加。

J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虽然与《合作社法》实施时间相比略晚,但和全国的步骤基本一致,2010年成立第1家,2016年成立时间第4家。目前,J村的4家合作社分别是HJY种植专业合作社、JHXY种植专业合作社、XRHS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和HCYH养殖专业合作社。其中,HJY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最早,于2010年成立;社员也最多,有76户,其中J村28户,其他成员是周边村子,流转土地6.67hm2,主要进行蔬菜、仁果类、核果类水果、葡萄、坚果、谷物、豆类、油料作物、苗木等的种植。HCYH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是养殖家禽家畜;养殖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中介除外);种植农作物。至今发展成员共计6户,占地1.33hm2,2012年养猪200头左右,2019年达到990头。XRHS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业务范围主要是旅游资源开发(不含旅游业务)、农业观光、采摘、种植农作物、花卉、苗木。至今发展成员共计64户,J村民入户成员共计17户,流转土地5.33hm2。JHXY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是种植果树、苗木、花卉、蔬菜、农作物;农业观光、采摘;道路货物运输(仅限为本社会员提供服务)。至今发展成员共计53户,J村民入户成员共计2户,流转土地共计2hm2。

在目前的4家合作社中,HCYH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因为非洲猪瘟全部捕杀掩埋,处于转产调整之中,基本没有运营;另外3家合作社组成ZFZX民俗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进行运营。

2.3 J村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规模 从2007年《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全国合作社的数量迅猛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经营规模比较小、发展资金短缺、市场竞争力不足等[4]。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议价能力、实现规模经济,越来越多的合作社选择合作和联合的方式。这种由几家合作社联合而成的组织被称为合作社[5]。2013年,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对于设立、变更和注销、成员数量、社名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支持联合社的发展。随后,各省市陆续出台联合社注册登记管理的办法和意见。从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的实践来看,联合社是合作社发展和逐渐成熟之后迈入的高级形态[6]。

J村ZFZX民俗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2014年11月,主要经营范围是旅游资源开发、种植苗木、花卉、农作物、农业观光、采摘、销售初级农产品、新鮮水果、蔬菜等。联合社有成员单位6家,成员总数400户,土地总计66.67hm2,涉及J村及其周边的村子。J村中除HCYH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为转产原因没有加入外,其他3个合作社均是联合社成员。另外,联合社还包含乡镇其他村的2个合作社,5个合作社各占20%的股份,出资额分别是100万元。

2.4 农业企业对接市场情况 农业企业是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渔猎等生产经营而取得产品的盈利性经济组织。按照所有制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农业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按照经营内容可以分为农作物种植企业、林业企业、畜牧业企业、副业企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紧密结合的联合企业等。农业企业一直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载体。2021年一号文件中提到“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事实上,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到农业产业化是在2004年,指出要“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较大幅度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投入”等。而早在1982年新中国的第一个关于农业的一号文件中也提到“社队集体商业、社队企业和农工商联合企业”,也就是说有关农业企业。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的发展力量和载体。

J村因为地处偏僻一直没有真正的农业企业。2017年7月,北京NFY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主营连锁生鲜超市。通过一年的努力,飞跃发展,已在北京各地区开设了多家分店。NFY连锁生鲜超市大力倡导崇尚绿色环保、讲求质量品质、注重文化内涵的生活消费理念,创新政策支持,积极培育生活性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全面提升生活性服务业的质量和效益,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转变发展方式。NFY生鲜连锁超市的品类涵盖水果、干果、蔬菜等,力求为顾客提供更加绿色、更加健康为主题的生鲜购物超市。高档的环境、优质的一站式服务、优鲜的品质、合理的价格,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NFY连锁超市是将生鲜农产品引进现代超市的流通企业之一,实行“农改超”,被百姓誉为“百姓超市”。NFY连锁超市以现代物流为支撑,以现代农业和食品工业为两翼。通过和北京ZFZX联合社、XRHS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等多家合作社的合作,保证农副产品货源的绿色、健康、安全。目前,NFY连锁超市将稳健地向全市多个区域发展,着力建设“家门口的NFY”“新鲜的NFY”“放心的NFY”,并以“绿色、科技NFY”为目标,力争发展成为全国性生鲜超市企业。

2.5 J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成效 第一,初步形成了J村农业的规模经营体系,形成农业产业联合体的基础。自2010年以来,J村初步形成拥有多家专业合作社,包含种植、养殖和旅游于一体,从土地规模和经营范围上都以J村为基础,涉及周边其他村落,在经营模式上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制度特征。这样由合作社作为中介组织一边对接代表市场的“公司”,一边对接作为加工原料和初级产品供应者的“小农户”,既克服了公司对生产过程的监督成本过高和农民诚信问题、质量意识缺失问题,又提高了农户因规模过小在市场上的议价能力。

第二,有效带动了低收入户的脱“低”增收工作。2020年,J村98户低收入户全部脱低,其中依托农业农村有关项目解决就业43户,40户依靠个人能力和市场解决,另有15户全部依靠合作社解决就业和收入,也就是说J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了低收入户的15.3%。15户中,有4户是直接就业,另外11户通过合作或者分红脱低。

3 J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困境和建议

3.1 困境

3.1.1 总体规模偏小,发展后劲不足 J村的合作社数量虽然不少,但是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农户成员和带动土地规模都不够大。另外,NFY连锁超市作为农业企业规模也偏小。根据2017年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民产业化联合体要由一家龙头企业牵头,而NFY连锁超市目前更多的是作为社区超市,市场规模还不能达到龙头企业的带动要求。另外,专业合作社的带头和纽带作用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农民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还比较模糊,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只是几个出资股东的事,没有参与的主动意识,对加入合作社的兴趣也不高,参与性不强,从而导致合作社发展较慢。合作社自身经营实力较弱,调研中发现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从目前J村4个合作社和企业的发展情况来看,不仅规模小,发展不规范,还缺乏外力的支持。目前,村里乃至乡镇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不足,扶持力度也不够。

3.1.2 合作社运营缺乏规范,服务内容单一 J村合作社的运营还需要进一步规范。首先表现在入户数量上,存在只是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拿家人或者朋友的身份证去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情况。一些成员并没有实际参与到合作社中去,更不用说参与后续的经营过程。这样,合作社就成了一人或者少数人控制的合作社。其次,合作社的财务制度也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比如,缺乏一定的规范细则,有的甚至没有公积金及公益金的提取制度,平时就做做流水账,更严重的甚至连流水账都没有,在实际中完全背离了合作社的宗旨。再次,合作社在服务范畴上比较单一。有些专业合作社从成立之初就是以实体公司的性质在运营,体现不出合作社的合作性。有的合作社在某个环节上提供服务,无法提供全流化有效服务,特别是生产延伸服务上尤为欠缺。

3.2 发展建议

3.2.1 提高认识水平,强化规范发展 政府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合作社知识、先进典型,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大合作社社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造就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精营销、熟悉市场的合作社管理骨干,并且要注重實效,凸显培训成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重大问题,应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此外,还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组织形式、办社原则、作用和方法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浓厚氛围。

农业、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帮助有要求、愿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帮助他们制定章程、办理登记注册等,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等级标准和统计、考核及评价体系,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帮助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等内部制度,使其运行和利益分配机制更加合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后劲。

3.2.2 创新合作社发展思路,提高合作水平 依照农业产业联合体的要求打造和发展J村的各种农业经营主体。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依据村中优势,利用海棠花谷的良好发展局面,策划海棠花节以及与之配套的摄影展等活动,打造海棠花谷名片,打开生态旅游的局面。另外,也可以利用良好的生态开发一些生态养老项目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仅关注生产是远远不够的,利润较少,而且有一定的风险。农民合作社要想盈利,必须延长产业链,逐步向产供销全程延伸。政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兼顾,研究探讨适合J村实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农业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政策,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J村合作社及联合社也要广开思路,充分利用首都资源,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合作,以获得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撑和帮助。充分利用农技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人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整合思路和资源。

参考文献

[1]张义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新疆农垦经济1998(4):7-9.

[2]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16-26.

[3]任晓娜.北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模式发展思考[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21(4):44-50.

[4]孔详智,钟真等.合作社的再合作——山东省供销社综合改革与联合社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8:20.

[5]孔详智,岳振飞,张琛.合作社联合的本质——一个交易成本解释框架及其应用[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8(1):100-106.

[6]谭智心.国际合作社联盟原则演变及对中国发展联合社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6(11):4-10.

(责编:张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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