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研究
2022-03-28孝晔
孝晔
摘要:财产保险公司大量应收保费的存在,对于公司经营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应收保费作为一种流动性资产,普遍存在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中,所谓应收保费,是已起保但未收取资金,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较其他行业的应收账款风险更大。应收保费集合了大量的债务风险,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成为保险经营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风险点。为了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作,避免经营风险的情况出现,应当将应收保费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经营风险
一、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按照起保日期或批单生效日期与核保通过日期孰后原则确认的公司应收而未收的保费,应收保费监控指标为应收率及非正常应收保费比例。
应收率=(分险种应收保费余额÷滚动12个月的分险种保费收入)*100%应收率主要用于内部应收保费管理。后续收到客户交来的保险保费后,冲抵应收保费科目余额。2020年9月,商业车险综合改革以后,由于车险经营压力的增大,各财产保险公司纷纷聚焦非车险市场,在激烈的行业角逐中,在各类大型业务谈判中,在团单客户、共保业务之中,时常会遇到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保险费,并在业务合作时签订相应的分期付款协议,在协议未到付款期的这段时间内,就形成了应收保费。尽管这样是属于应收保费的政策范畴,但为了防止应收保费形成坏账,仍需要及时、逐笔,清理、催缴应收保费。
二、应收保费的存在对于财产保险公司会带来哪些问题
(一)将会使公司的运营管理成本升高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核算应当实行权责发生制,当财产保险公司面临会计核算、收入确认时,因为应收保费在财产保险公司中作为收入核算,势必相应加大财产险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加剧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和现金流支出。由此可见,财产险公司必须将应收保费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当应收保费出现过高的比例时,一方面会使公司的现金流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给后续催收工作带来较大压力,增加追缴保费的费用,从而给企业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二)对公司内部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应收保费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企业内部真实、有效的管理和考核。
对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产生影响。一是应收保费,会直接虚增保费收入;二是由于系统设置等原因,部分公司在应该支付而没有支付的批单减少保费这方面,将存在一定的负数应收保费,从根本上讲这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但是作为正数的应收保费却是一项债权,往往正数和负数所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般情况下不为相同的人,不能简单的直接抵减。如果直接将正负相等的应收保费互相冲抵,则会导致应收保费数据真实性的降低。
对企业的财务风险产生影响。一是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会直接造成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的存在挤占了财产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现金流,导致企业由于资金短缺,周转困难从而出现经营危机的情况。另外作为应收保费虽是公司资产,但是流动性和收益性都较低,将会对公司的资产质量产生一定影响。二是增加了公司的偿付风险,对于正常的赔付产生不利影响。对于保单合同已生效,但是保险资金还没有到位的情况,如果发生保险风险,财产保险公司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但是应收保费带来的尚未收回的资金,无疑给公司正常赔付增加了资金压力。三是对于银保监会下发的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大规模应收保费的存在将会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四是应收保费作为确认的收入,虽然没有收到资金,但保险公司必须以此作为依据缴纳各项税金,相应的增加了公司的经营负担。五是无论是否收到保费资金,财产保险公司都需要进行分保(再保险),从而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六是应收保费的存在极易给经济犯罪带来便利条件。应收保费在保险公司长时间无人问津、缺乏管理,极易给不法分子或所谓的“有心人”提供贪污挪用、弄虚作假的便利条件。
(三)存在引发道德风险的可能
财产保险公司的在职业务人员,或者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保险代理人等,通过在工作中掌握的一些资源或是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截留、擅自挪用,更有甚者发展为贪污客户保费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和科学,没有相对规范、细化的专门针对应收保费管理的办法、措施或是奖惩制度,无形之中对某些缺乏法律观念或是个人意志力不够坚定的相关人员,对应收催缴工作认识不到位,不积极、不主动,甚至产生动用应收保费的念头。
三、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产生的原因
(一)市场因素导致应收保费的产生
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多家保险主体相继入驻各个省市,加剧了当地市场的竞争力度,而财产保险公司重规模、轻效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尚未形成内涵式发展的意识。各家主体机构为了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计划,往往会出现展业冲动,尤其是在某些大业务或是团单业务面前,经不住诱惑,在没有对企业进行深入了解,没有完全对被保险人的真实财务状况摸透的时候,签订了保险合同,导致最终出现企业无力支付保费,保险公司产生应收保费的情况。
(二)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执行不力等问题导致应收保费的存在
1.未能建立、健全催收机制
有的保险公司的应收清理制度与考核机制不够科学、不够完善,在责任到人,落实到人、奖罚分明等方面有所欠缺。在内部管理上,各财险保险公司的管理主体不统一,有的是以销售部门为主,有的是财务部门为主,还有的以非车险管理部为主,主体不清、职责不明。而作为管理工具之一的应收保费台账,也缺乏统一格式、統一内容、统一标准,缺乏规范性。
2.管理不到位
部分财险公司管理较为完善,要求相对较高,制度也比较齐全,但由于种种原因,在执行力方面存在欠缺,所设计的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并未发挥出其价值。例如,对于保险单证的管理,多数保险公司都是有相应的规定,保费资金没有存入公司账户之前,不允许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但在实际工作中,销售人员为了争夺业务,会出现在没有收到保费资金的情况下,擅自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
(三)内控制度不完善,缺乏监督产生账外管理
应收保费出现账外管理的情况,一方面是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没有相应的管控指标,致使相关人员应收保费催收压力不够,催收工作全凭自觉,催收进度全靠客户的配合程度,催收结果顺其自然,完全没有规划,没有目标;另一方面,账外管理的存在对客户返还保费回扣、高手续费等变相降低费率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管理效率低下导致应收保费的产生
一是有的保险公司系统不够完善,信息化管理水平跟不上管理需要。主要体现为业财数据不能同步对接,业务管理部门系统签单后,财务部门无法直接提取相应数据,需要通过手工整理数据形成相应的应收保费台账及报表,不仅耗费时间长,还极易出现错误,导致管理效率低下。二是在涉及应收保费的各职能部门之间,或多或少存在着沟通不及时、信息传递不畅、相互推诿等问题。例如,通过业务人员催收确实无法收回或是有证据表明已经成为坏账的应收保费,未能在第一时间告知出单部门出具批单注销保单,也存在注销后没有在第一时间告知财务进行核销处理。
(五)客户诚信度不高、考核不到位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大客户、大项目的业务之中通常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法结算保费,到了分期付款协议规定的缴费期后,如不及时催收极易形成应收保费。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明确管理组织和管理职责
一是可以将财务部门作为应收保费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应收保费管理工作的整体组织、协调和管理。二是险种部门是应收保费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险种应收保费管理分析,应收保费业务政策的制定,分期付款业务的承保审核、监控。三是销售渠道部门是应收保费清收的责任部门,负责本渠道应收保费的清收管理。负责代理业务和经纪业务的管理,对于保险代理(经纪)合同(协议)中须约定保费结算周期,原则上要做到每月应当结算一次。四是风控合规部负责各级机构应收保费的审计监督,并为应收保费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合规、诉讼等问题提供支持。五是明确应收保費管理员职责。制定本机构应收管理办法,负责办法的具体执行与考核;制定每月应收保费清理计划,并负责了解每笔应收保费的产生原因并拟定相应催收方案,责任到人。六是销售团队主管及销售人员职责。销售团队主管及销售人员负责对应收保费进行分解与落实,将应收保费工作纳入销售团队日常管理中,进行跟踪管理。业务人员应当建立应收保费台账,将应收催缴作为每天展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存在应收保费的客户,要做好定期上门拜访、催收工作的安排,必要时可请团队主管协助催收,直至保费收回;针对大项目、代理点和重点客户或遇到疑难问题,业务人员应主动向团队负责人提出需求,由团队负责人统一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以获取必要的支持;业务人员在展业与签单时,要对客户的付款进行科学安排,特别是对分期付款业务,要做好台账登记工作,以便及时向客户发出到期缴费通知。
(二)应收保费的管控措施
1.见费出单
车险业务根据监管要求,严格执行见费出单政策。非车险业务原则上要求见费出单,但下述三种情况在进行申报后可适用非见费出单,一是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板块业务(年保费规模在5万元以上的短期意外伤害团单客户或协议客户)申报后可非见费出单,产生的应收保费一个月内收回;二是货运险预约协议客户申报后可非见费出单,产生的应收保费三个月内全部收回;三是共保非主承业务和保费5万元以上客户需流转支付审批流程等特殊情况报批后可非见费出单。
2.非见费出单流程
签发保单时不能收到全额保费的,由销售人员事先提出非见费出单的申请,推销部经理为第一责任审核人,负责非见费出单的流程申请,发起审核流程时必须明确责任人、保费实收日期及明确未如期收回保费资金时,将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全额缴纳保费资金。
3.应收保费到款管理
对于已到账的保费,财务人员应及时完成系统实收确认工作;对于收到的支票,销售人员须以书面形式如实确认该笔保费的保单归属,作为财务人员进行系统实收确认的凭据。
4.逾期催收管理
每月对产生的应收保费,销售人员应积极向客户进行催收,每季度对逾期未缴费的应收保费,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员通知业务经办人员,业务经办人员需作出退保或缴清保费的决定。对于常规催收方式无效,不能按时支付保费的债务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清收责任部门、销售人员应及时了解债务人的相关状况和潜在坏账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和降低坏账风险;对于逾期超三个月的应收保费,清收责任部门、销售人员应协同风控合规部门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明确最后缴款时间,必要时对债务人提起法律诉讼。
(三)加强应收保费考核
1.明确考核责任主体
险种部门作为应收保费管理的责任部门,销售渠道部门作为应收保费清收的责任部门,同时也是应收保费考核的责任主体部门,其部门负责人应为第一责任人。
2.与绩效考核挂钩
机构产生应收保费后,应当立即通知销管部及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催收,超过1个月仍未收回的应收保费,财产保费公司应对相应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1)账龄3个月以下的应收保费。可按照各险种应收保费余额的0.3%扣减险种部门负责人绩效工资,按照各个渠道超账龄的应收保费总额的0.3%扣减渠道部门负责人绩效工资。(2)账龄超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应收保费。可按照各险种应收保费余额的0.4%扣减险种部门负责人绩效工资,按照各个渠道超账龄的应收保费总额的0.4%扣减渠道部门负责人绩效工资。(3)账龄超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应收保费。可按照各险种应收保费余额的0.5%扣减险种部门负责人绩效工资,按照各个渠道超账龄的应收保费总额的0.5%扣减渠道部门负责人绩效工资。(4)账龄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保费。可按照各险种应收保费余额的0.6%扣减险种部门负责人绩效工资,按照各个渠道超账龄的应收保费总额的0.6%扣减渠道部门负责人绩效工资。
3.其他方面管理要求
一是相应奖励费用收回。财险公司制定的各类销售竞赛方案,大多是基于保费收入口径,对于未收到保费的应收保费也在奖励之中。因此,竞赛奖励兑现后,如果产生应收保费,对应产生的竞赛奖励则需要全部交回公司,减少成本开支;二是利润进行考核调整。为了强化应收保费的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可在月度及年度考核时,采取应收保费金额冲抵利润的方式,加大各机构负责人对应收保费的重视程度。
(四)加强客户维护及管理
一是特殊有固定结算周期或协议约定的客户,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缴费期,提醒客户缴纳保费,防止客户逾期缴纳保费形成应收保费。二是非主承的共保业务,应定期联系主承方明确缴费日期。三是对于逾期超三个月的应收保费,清收责任部门应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进行催缴,必要时提起法律诉讼。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虽然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通过增加管控意识、加强管理、严格落实考核制度,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减少保险公司不良资产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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