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借贷又高利转贷他人,这样的“操作”合法吗?
2022-03-27
案例
贾云和胡芬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18日,胡芬提出向贾云借款5万元。当时贾云手里没有多余的现金,于是用某行信用卡透支了5万元,然后借给胡芬。
收到借款后,胡芬出具了一张借条交给贾云。借条中写明:“今借贾云人民币5万元整,系银行信用卡透支。”借条约定,该笔借款年利率为13.2%,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期满后,贾云向胡芬催要借款,但胡芬表示:当初这笔借款的利息过高,即使还款也只能归还本金,并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偿还利息。于是贾云诉至法院,要求胡芬立即偿还5万元本金及当初约定利息。
这种情况下,贾云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文中涉及人物均系化名)
支招
根据上述案例,本栏编辑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借钱属人之常情,但出借应综合衡量自身经济实力,量力而行。在審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经常遇到出借方自身并无足够的借款能力,转而向金融机构或借贷平台借款后出借给他人的情况。
这种转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二条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认为,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只要出借人通过此种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是“转贷”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套取信贷资金进行转贷,若获利数额较大(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本案中,贾云通过信用卡向银行借贷,又按明显高于银行的利率将该笔借款转借给胡芬,属于典型的“套取信贷资金转贷”行为,二人间的这份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胡芬不用归还这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胡芬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贾云有权向胡芬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即偿还5万元本金的同时,可按照银行信用卡的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