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防治草地贪夜蛾农药产品登记现状与改进建议
2022-03-26宁新妍
宁新妍 刘 刚
(山东省宁阳县农业农村局 山东宁阳 271400)
草地贪夜蛾(Spodoptera frugiperda)属鳞翅目夜蛾科灰翅夜蛾属害虫,原产于美洲热带地区,具有很强的迁徙能力,自2019年入侵我国以来,已经造成巨大的农业损失[1-2]。防治草地贪夜蛾,农药不可或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农药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农药不得使用,已经登记的农药不得超出登记的作物范围使用,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对目前我国防治草地贪夜蛾农药产品的登记情况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几项改进建议。
1 草地贪夜蛾在我国的发生现状
据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监测,草地贪夜蛾自2019年1月侵入云南为害冬玉米以来,在我国西南等地定殖繁衍并不断蔓延,发生范围逐步扩大。2019年,共在26个省份、1 524个县发生,查实发生面积1 688万亩[1]。2020年,草地贪夜蛾被列为我国一类农作物病虫害。2021年,全国见虫面积4 000万亩次,其中,西南、华南发生代次多、程度重,江南、长江中下游中等发生,江淮、黄淮、西北、华北偏轻及以下程度发生,东北南部可能零星发生[2]。
在我国,玉米是草地贪夜蛾主要寄主作物,局部地区小麦、大麦、高粱、谷子、甘蔗、燕麦、糜子、青稞、薏米、马铃薯、穇子、辣椒、油菜、花生、莪术、生姜、竹芋、香蕉等,水稻、茭白、大豆、甘蓝等作物也存在受害风险[1]。
2 我国批准登记的防治草地贪夜蛾农药产品特点分析
截至2021年10月31日,我国农业农村部批准登记的防治草地贪夜蛾农药产品共有14个,登记信息详见表1[3]。
表1 我国批准登记防治草地贪夜蛾的农药产品信息
2.1 登记作物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只批准了防治玉米上发生的草地贪夜蛾的农药产品登记,尚未批准防治其他作物的草地贪夜蛾农药产品登记。
2.2 有效成分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批准的防治草地贪夜蛾的产品共涉及9种(有效成分),其中化学农药3种(氯虫苯甲酰胺、溴氰虫酰胺、乙基多杀菌素各有1个产品;噻虫嗪主要用于防治刺吸式口器和鞘翅目害虫,未统计在内)、生物农药6种;生物农药中,微生物农药4种(球孢白僵菌、苏云金杆菌、金龟子绿僵菌、甘蓝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分别有4个、3个、2个、1个产品)、植物源农药2种(苦参碱、印楝素,各有1个产品)。总的来看均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效低风险的绿色农药。
2.3 登记证持有人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批准的防治草地贪夜蛾的农药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共涉及11家农药企业,其中境外企业3家、国内企业8家。3家境外企业均为世界农化业巨头,各登记有1个产品。国内企业中,分布于7个省份,其中武汉科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有3个产品,山西绿海农药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有2个产品,其他6家企业各登记有1个产品。同时可以看出,境外企业登记的均为化学农药,而国内企业登记的均为生物农药。
2.4 产品毒性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批准的防治草地贪夜蛾的农药产品中,属于低毒级别的有10个,属于微毒级别的有4个,没有中等毒、高毒、剧毒产品。说明这些产品总体毒性较低,对施药者及环境生物安全性较高。
2.5 产品剂型与施用方法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批准的防治草地贪夜蛾的农药产品,共涉及7种农药剂型,其中悬浮剂产品4个、可湿性粉剂产品4个、可分散油悬浮剂2个,油悬浮剂1个、水分散粒剂产品1个、乳油产品1个、种子处理悬浮剂1个。从总体上看,这7种剂型中,除了传统的可湿性粉剂和乳油外,其他均属于环保、绿色、有前途的剂型。除了种子处理悬浮剂产品的施用方法为玉米种子包衣外,其他产品的施用方法均为茎叶喷雾。这主要是由于草地贪夜蛾幼虫在田间主要危害玉米叶片及穗部,在茎叶部位喷雾防治更直接,效果更好。
3 存在的问题
3.1 登记作物类别明显不足
从表2[3]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登记的防治草地贪夜蛾的农药(有效成分),主要登记在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大宗作物上,而高粱、大麦、甘蔗、茭白等小宗特色作物上一旦发生草地贪夜蛾为害,很少或者几乎没有合法的药剂可以选用。
表2 草地贪夜蛾主要寄主作物与我国目前登记防治农药的对应关系
3.2 登记产品数量偏少
我国幅员辽阔,草地贪夜蛾发生危害区域广泛。目前登记的防治草地贪夜蛾的农药产品,不能满足千家万户实际生产需求,广大种植业生产者经常会遇到选药购药不方便甚至无处购买的难题。
3.3 产品结构不合理
目前登记防治草地贪夜蛾的产品中,生物农药占比较大,这虽然符合现代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要求,但一旦害虫暴发亟需进行应急防治时,速效性较强的化学农药则显得非常稀缺,更无法实现药剂的有效轮换和交替,不利于抑制草地贪夜蛾抗药性的产生。另外,对草地贪夜蛾具有诱集或者迷惑作用、不伤害天敌、不产生抗药性、对环境安全的专用性信息素目前尚未获得我国农药登记,实际生产中使用的产品,从严格意义上讲均属于非法农药(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临时性应急防治用药除外)。
4 改进建议
草地贪夜蛾已在我国成功定殖,今后在农林种植业中发生危害将成为常态。为保障国家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农产品质量水平,针对当前草地贪夜蛾防治药剂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4.1 加快草地贪夜蛾性信息素产品登记
目前,草地贪夜蛾性信息素开发技术已趋近成熟[4],下一步,有关企业要尽快完成农药登记手续,便于田间监测和绿色防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
4.2 对现有登记产品进行扩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目前已经登记的防治草地贪夜蛾的产品,尽快将其使用范围扩大到更大作物范围上,取得合法的市场通行证,便于农民选购使用。
4.3 持续筛选其他不同作用机理的农药单剂或者复配剂登记
如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茚虫威、虱螨脲、虫螨腈、四氯虫酰胺、除虫脲、苯氧威、吡丙醚、多杀霉素、短稳杆菌、斜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5-9]等与现有登记产品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品种,已经被证实适用于草地贪夜蛾的防治,有关企业要适时登记其单剂或者复配剂,使其与现有已登记的品种科学合理交替使用,尽可能阻止或者减缓草地贪夜蛾抗药性的产生。而对于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拟除虫菊酯类、氨基甲酸酯类等传统农药[10-13]及中等毒性以上的农药,不建议开展相关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