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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发展前景的谨慎估计

2022-03-26张为国金以文薛爽王浩宇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2年3期
关键词:理事准则会计准则

张为国 金以文 薛爽 王浩宇

【摘要】近年来, 随着ESG、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影响力投资热潮的兴起, 各类制定相关准则的机构相继成立, 但相互间缺乏协调。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基金会已正式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 专注于制定国际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ISDS)。 本文基于当前复杂的国际关系背景,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与趋同, 以及各国或地区制定或实施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历史经验, 结合组建ISSB和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的最新发展, 初步估计ISSB的发展前景。 本文认为: IFRS基金会应努力平衡多方利益主体间的关系, 建立包容而有效运转的ISSB; IFRS基金会和相关各方应努力界定清楚ISSB的职责范围, 避免与IFRS以及各国相关法规、准则等的严重重叠或矛盾; ISSB不应操之过急, 而应严格按应循程序, 一方面努力制定自己的概念框架, 明晰可持续信息的使用者和用途、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的关系、可持续信息披露的主体和时间范围、质量要求等, 另一方面努力制定高质量、能被广泛认可的ISDS; 组建ISSB、制定ISDS、促进各国和地区采用ISDS的过程, 可能会受各种逆全球化思潮和将国际准则的制定和执行小集团化或政治化倾向的影响, 各方应予警觉, 正确应对。只有这样, 才能循序渐进地推动各国和地区采用或吸纳ISDS, 助力于全球企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社会发展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关键词】ESG;可持续发展;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国际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2)06-0003-1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Foundation, IFRS基金会)于2021年11月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ISSB), 颁布了第一批国际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ISDS)样稿。 对此, 黄世忠[1] 已作了介绍和分析。 张为国、薛爽和王浩宇[2] 根据G7影响力工作组发布的报告分析了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发展趋势。 IFRS基金会已任命ISSB主席、副主席和特别顾问, 完成吸收合并气候披露准则委员会(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 CDSB)的工作, 吸收合并价值报告理事会(Value Reporting Foundation, VRF)及属下整合报告框架委员会(Integrated Reporting Framework Board, IRFB)和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SASB)的工作正紧锣密鼓地展开。 同时, 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uropean Financial Reporting Advisory Group, EFRAG)也正积极展开欧盟可持续报告委员会(EFRAG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Board, ESRB)的组建和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 ESRS)的起草工作。 本文试图以当前复杂的国际关系为背景,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与趋同, 以及各国制定实施可持续披露准则的经验, 结合组建ISSB和ESRB的最新发展, 初步估计ISSB的发展前景, 以利于我国相关各方研究确定应对之策。

一、如何组建包容而又有效的ISSB?

根据2021年11月修订的《IFRS基金会章程》, 组建ISSB的要点包括: (1)通常由14名理事组成, 不应少于8名理事, ISSB成立初期个别理事可兼职, 以后任命的理事都将全职。 (2)ISSB理事应具备专业能力和经验。 (3)在具备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前提下, 应确保ISSB理事的地域平衡, 通常来自欧洲、美洲和亚洲-大洋洲各三名, 来自非洲一名, 另外可有四名来自任何地区的理事, 但不能因此而导致地域分布严重不平衡。 根据以上章程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经验以及IFRS基金会已作的决定, 笔者对ISSB理事构成的初步分析如下:

(一)ISSB主席和副主席的任命

2022年1月1日, IFRS基金会宣布任命来自法国的伊曼纽尔·费伯(Emmanuel Faber)为ISSB首任主席。 这一任命的主要意义如下: (1)如张为国[3] 分析的那样, 除在2001年成立之初外, IFRS基金会和IASB主席一直是欧洲人。 这是因为欧盟最早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按IFRS编制合并报表, 且欧盟近十年来一直是IFRS基金会最大捐款方, 捐款合计约占基金会捐款总额的40%。 (2)费伯毕业于法国著名的巴黎高等商学院, 曾长期担任达能公司首席财务官和首席执行官, 是合适的企业家代表。 (3)费伯在推动ESG、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影响力投资和披露(简称“可持续发展事业”)方面有突出表现。 他支持可持续信息对全球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决策的重要性。 在他的領导下, 达能公司推出了各种创新措施, 帮助报表使用者更好地评估可持续因素对企业短、中和长期价值的影响。 费伯曾在全球四大洲担任高级领导职务, 有全球视野。 他曾创立“同一行星生物多样性业务联盟”等与可持续发展事业相关的国际组织并提出相关倡议。

2022年1月27日, IFRS基金会任命现IASB副主席苏·劳埃德(Sue Lloyd)为ISSB副主席。 劳埃德有丰富的会计准则制定经验, 曾任IASB技术经理、资本市场总监、高级技术总监、IASB理事和副主席等职。 她的这些经验有助于ISSB在成立后迅速从无到有, 制定颁发一系列ISDS, 也有助于加强与IASB的协调。

(二)ISSB的地区代表

目前, ISSB理事招聘仍在进行中, IFRS基金会准备先任命八位ISSB理事, 以利于其尽早展开制定ISDS的工作。 假设三大地区各有三名理事、非洲有一名理事, 则ISSB理事的来源估计将是:

1. 欧洲区。 考虑到2001年后来自欧洲的IASB理事的结构和英国脱欧实情, ISSB理事中有一位来自英国、两位来自欧盟似无悬念。 IFRS基金会、IASB办公地及ISSB的技术运行地均在伦敦, 英国有ISSB理事是自然的。 IASB成立后的20年中, 英国以外的欧洲国家中仅法国和德国一直有理事, 足见这两个国家在欧盟的地位。 既然ISSB主席已经是法国人, 且德国的法兰克福将成为ISSB主席和理事的办公地, 另一名理事来自德国同样似无悬念。

2. 美洲区。 美国是全球最大经济体和最大资本市场, 还是可持续发展事业较发达的国家, ISSB无疑会有来自美国的理事。 加拿大一直是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和趋同的主要推动国, IFRS基金会又宣布将在加拿大蒙特利尔设立地区中心, ISSB有一名来自加拿大的理事也很自然。 过去十多年, IFRS基金会各机构都增加了来自新兴经济体的代表, 其中在基金会关键机构的代表都来自巴西, 因此, 预计ISSB中拉丁美洲的理事会来自巴西。

3. 亚洲和大洋洲区。 (1)自2006年和2007年IFRS基金会和IASB有来自中国的成员后, 基金会各重要机构都有来自中国的代表。 鉴于中国是最大的新兴经济体, 近几年一直是IFRS基金会按单个国家算的第一大捐款国等因素, ISSB理应有来自中国的理事。 (2)日本是全球第三大经济体, 是会计准则国际协调与趋同的主要参与国, 近年来也一直是IFRS基金会按单个国家算的第二大捐款国, 日本在IFRS基金会的所有机构中一直都有牢固的位置。 因此, ISSB有来自日本的理事也几无悬念。 (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长期以来一直是会计准则国际协调与趋同的主要推动者。 国际会计界的领袖人物有许多都来自这两个国家, 包括菲利普∙布朗(Philip Brown)、罗斯∙沃茨(Ross Watts)、雷∙波尔(Ray Ball)、乔治∙福斯特(George Foster)和斯蒂夫∙佩门(Steve Penman)等著名会计学家。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领导人, 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计负责人, IFRS基金会各级机构的负责人也经常来自这两个国家, 因此, ISSB很可能有来自这两个国家的理事。 除一位来自澳大利亚的ISSB理事外, 劳埃德祖籍是新西兰, 基金会任命她为副主席也可像过去那样以专业背景而非地区分布为理由。

4. 非洲区。 自1973年起, 南非始终在IFRS基金会的所有重要机构中有代表。 这是因为南非会计及相关制度基本延续英联邦的传统, 且南非的经济命脉始终为欧洲移民后裔所控制。 因此, ISSB中非洲的代表将来自南非。

(三)ISSB理事的专业分布

按修订的IFRS章程, ISSB会有审计师、报表编制者、报表使用者、准则制定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面的代表。 ISSB理事也需要可持续发展事业方面的专家, 以制定全球公认的高质量可持续披露准则。 因此, IFRS基金会在考虑ISSB理事的地区分布时, 也会考虑他们的专业背景。 若兼顾这两个因素后, 仍不足以使ISSB有广泛专业代表性, 基金会也会增加ISSB理事数。 考虑到ISSB的技术支持主要来自美国和英国, 其有可能增加来自这两个国家的理事。 若基金会希望ISSB能较快地转向多元利益相关者导向, 增加崇尚这一导向的欧盟代表较合理。

(四)ISSB的包容性和新兴经济体的参与

按GDP衡量, 中国、印度和韩国都已成为全球前十大经济体。 另外, 新兴经济体目前都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 排放总量仍以较快速度增长。 它们将是未来几十年减排和经济转型的重点。 因此, IFRS基金会和G7影响力工作组都强调新兴经济体参与ISSB, 使之更具包容性。 除了前述中国、巴西和南非, 基金会有多大可能任命G20中其他新兴经济体的ISSB理事呢?

韩国有别于中国和日本, 是全面采纳IFRS的国家, 在IFRS基金会各主要机构也都已有代表。 因此, 基金会也会将韩国作为ISSB理事来源的重点考慮对象。

印度按GDP计算现为世界第五大经济体, 但参与IFRS制定的积极性并不高, 作用也不明显。 2009 ~ 2013年, IASB曾有一位理事是印度人, 但他一直在美国工作, 此后不再有印度的IASB理事。 因此, ISSB似不会有理事来自印度。

墨西哥现GDP全球排名为第十五位。 与巴西人主要使用葡萄牙语不同, 墨西哥人主要使用联合国五大官方语言之一, 也是其他拉美国家普遍采用的西班牙语。 但根据过往的经验, 基金会只会给同为北美的美国和加拿大ISSB理事席位, 而不会给广大的拉美地区第二个理事席位。

沙特、印尼和土耳其都是全球GDP前20强的G20理事国, 以信奉伊斯兰教为主, 而按伊斯兰教义的不少交易又有特殊性, 因此, 他们一直希望在制定IFRS时给予特殊考虑。 但总体上这些国家在制定IFRS中并不活跃, 且内部不那么团结, 因此, IFRS基金会不可能任命来自这些国家的ISSB理事。

需指出的是, 在宣布任命ISSB副主席时, 基金会还宣布预计将任命一名来自亚洲-大洋洲地区的特别顾问, 专注于ISSB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以及较小公司的联系。 这是一个有益的安排。

总之, 在如何组建一个包容而有效的ISSB方面, IFRS基金会需平衡好三对关系: 地区分布与专业背景的关系, 主张投资者导向的英美和主张多元利益相关者导向的欧盟的关系, 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关系。 在可预见的未来, 来自新兴经济体的ISSB理事只可能占约三分之一, 但考虑到新兴经济体的发展潜力、减排及经济转型的重要性, 长期来看, 调整ISSB理事结构是必需的。

二、如何整合现有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 然后在此基础上发展?

IFRS基金会在2021年11月宣布成立ISSB时提出, ISSB成立后将先整合现有服务于投资者的机构及其制定的准则, 然后在此基础上发展。 这些机构包括位于伦敦的CDSB和由位于伦敦的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与位于旧金山的SASB合并而成的VRF。 另外, 还将加强与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下的氣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 TCFD)以及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WEF)的合作。 那么, ISSB能否顺利实现此设想呢?

(一)能否成功整合CDSB和VRF及其制定的准则?

IFRS基金会宣布成立ISSB后, ISSB整合CDSB和VRF的工作快速展开。

为推进整合工作, 基金会成立了技术准备工作组(Technical Readiness Working Group, TRWG), 成员来自IASB、CDSB、VRF、TCFD及WEF。 该小组颁发了基于这些机构所颁发准则的若干文件, 包括工作方案概要、气候相关披露要求样稿(基于TCFD)及附件、可持续性相关财务披露一般要求样稿。

2022年1月31日, 基金会宣布完成了吸收合并CDSB的工作。 CDSB的使命因此而终结, 也不再制定新的准则, 但在ISSB以自己的名义颁发ISDS前, CDSB颁发的基本框架和各项准则仍有效。 基金会同日还宣布将在2022年6月完成吸收合并VRF的工作, 任命现VRF和原SASB首席执行官吉妮·吉洛特(Janine Guillot)为ISSB主席的特别顾问。

笔者认为, 基金会能否成功吸收合并CDSB和VRF取决于如下三点:

首先, CDSB和VRF会否完全被吸收合并? 根据基金会的新闻稿及CDSB、VRF网站资料等, CDSB被吸收合并后, 其母体CDP(Climate Disclosure Project)仍继续存在。 基金会吸收合并VRF后, 后者及其下属机构会否以某种形式存在仍有悬念。 若会, 好处是能继续给基金会及ISSB以支持, 缺点是可能制约后者的工作, 不利于后者制定全球统一、高质量的ISDS。

其次, ISSB能否基于CDSB和VRF及其下属IRFB及SASB已颁布的准则, 基于TRWG起草的准则样稿, 成功地按自己的应循程序制定全球统一、高质量的ISDS。

再次, 能否有效实现多地办公的模式? 基金会及其所属IASB自成立起一直只有伦敦一个办公地点。 根据基金会的新闻稿, 新成立的ISSB将在世界多地办公: 设在德国法兰克福的办公室(ISSB主席和理事办公地)和加拿大蒙特利尔的办公室将负责为ISSB的核心职能提供支持, 并加强与区域利益相关者的合作; 设在美国旧金山和英国伦敦的办公室, 将负责为ISSB提供技术支持及市场互动平台, 并加强与区域利益相关者的合作; 基金会将继续讨论在中国北京或日本东京设立办公室的提议。 基金会还宣布, 将立即展开法兰克福和蒙特利尔办公室的选址, 争取在2022年初开始工作。

笔者对这种多地办公的设想持一定的怀疑态度: (1)如果能完全吸收合并CDSB和VRF, 但分散运作, 这将面临法律地位、人员招聘、税收、日常协调等一系列问题, 也会大大增加成本。 (2)在毗邻的美加两国各设一个办公地点理由非常牵强。 (3)2012年在日本的要求下, IFRS基金会在东京设立了一个地区办公室, 但因定位不清、经费没有保障, 难以招聘到合适的人, 而几乎成为“弃之可惜、食之无味”的摆设。 此外, 该中心也与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功能重叠。 在北京或东京设立ISSB地区中心需明确其定位和运作方式, 以免重蹈东京地区办公室的覆辙。 (4)基金会章程规定可任命至多两位ISSB副主席, 但在2022年1月27日任命ISSB一位副主席时, 基金会却宣布遴选副主席的工作已结束。 据此可以假设, 基金会在2021年11月3日宣布多地办公仅是回应各国申请成为ISSB办公地的一种体面的临时性表示, 而最终不见得能实现。

(二)ISSB何时以及如何转向制定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ISSB将首要目标确定为制定服务于投资者, 反映增强或削弱企业短、中、长期价值创造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中范围准则), 之后再转向服务于多元利益相关者, 反映对人类、环境和经济影响更广泛的可持续性披露准则(大范围准则)。 张为国、薛爽和王浩宇[2] 指出: 有人主张ISSB应尽早转向制定大范围准则; 而另有人认为, ISSB成立后首先应集中精力制定高质量的中范围准则, 而不急于转向大范围准则。 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 因为成功组建后, ISSB应努力按应循程序制定高质量的ISDS, 以提高ISDS的可接受性和权威性, 并逐步为各国或地区采用, 成为公认可持续披露准则。 至于ISSB将如何转向制定大范围准则, 笔者估计有三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是在VRF未被完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 ISSB在CDP及余下的VRF支持下, 转向制定大范围准则。 这样做可能较易合作, 但缺点是不利于主张多元利益相关者导向的欧盟, 因为美英主导的CDP与VRF都不主张多元利益相关者导向。

第二种可能是ISSB通过吸收合并GRI来制定大范围准则。 这样做的好处是将美英偏爱的投资者导向的中范围准则思路与欧盟偏爱的多元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大范围准则思路融为一体。 但在基金会和欧盟同步建立各自的可持续披露准则、英国已脱欧、英美势力和欧盟的关系不那么和谐甚至对立的情况下, 双方是否具有强烈的合作意愿尚难估计。

第三种可能是在制定出高质量的ISDS, 且这套准则为全球各国公认和采用的前提下, 与EFRAG及其属下ESRB、GRI等合作, ISSB自己制定服务于更广泛利益相关者的大范围准则。 这种可能建立在ISSB已站稳脚跟的前提下, 虽速度可能最慢, 但最稳妥。 难点仍是欧盟愿否放弃通过EFRAG及属下ESRB制订自己的ESRS的计划。

如何转向大范围准则取决于英美与欧盟, 或具體来说IFRS基金会及其属下ISSB与EFRAG及其属下ESRB能否以及如何有效合作。

三、如何正确处理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的关系?

有关基于会计准则的信息和基于可持续披露准则的信息, 有一要点必须澄清, 即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的关系。

(一)财务与非财务信息间应否有清晰的界限?

不少机构将可持续披露归为财务披露, IFRS基金会为ISSB初期设定的任务也是制定服务于投资者的可持续财务披露准则。 ISSB是基金会下的机构, 这样说或许有一定道理, 但既然要在基金会下设IASB和ISSB, 分别制定IFRS和ISDS, 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将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的关系厘清。

笔者认为, 所谓财务报表或报告信息是指符合如下会计公理、假设或属性的信息: 复式记账、会计主体、货币计量、会计分期等。 会计准则及其概念框架都将财务报告的目标定义为提供投资者、债权人资本分配决策和评价管理层履行受托责任情况所需的信息。 这些信息集中反映在存在勾稽关系的三大报表及附注中。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4年颁发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5号》用图1对财务报告内外信息作了恰当的描述:

图1表明, 财务会计准则规范的信息仅限于前三栏的信息。 尽管概念框架将讨论的范围扩大至财务报告, 但有关非财务报表信息的论述极其有限。

IASB的工作可能涉及图1第四栏非财务报表信息的部分, 但IASB总是小心翼翼, 避免做超出自身职责的事。 如IASB未将在2010年颁发的《实务公告第1号——管理层讨论》作为IFRS的一部分, 而是作为指导性的实务公告, 且一再强调文件仅涉及财务报表信息的讨论。 这是因为包括证券市场监管者在内的不少利益相关者认为, 管理层讨论的不少内容已超出了财务报告及其准则的范围, 且根据各国公司法和证券法, 上市公司应定期或持续披露大量有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的所有敏感信息, 这些信息有些在图1前三栏的范围内, 有些则在第四、五栏的范围内。 IASB于2021年颁布的《实务公告——管理层讨论(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不涉及公司治理及其披露, 理由是这些都已由各国公司或证券法规和自律规则规范。

笔者认为, 严谨地说, 图1第五栏的信息不应被称为财务信息。 换言之, 笔者可明确地称图1中前三栏及第四栏的部分信息为财务信息, 而将包括以上所有五栏的信息统称为企业或公司报告信息。 IASB过去十年的工作重心之一就是财务报告的更好沟通。 在此期间IASB展开过一系列项目, 但精力最终还是收敛于前三栏信息。

(二)ISSB应否为ISDS制定概念框架?

IASB的准则制定工作始终局限于其概念框架涵盖的范围, 严格受概念框架的制约。 这是IASB理事们及利益相关者就IFRS争论的基础。 若所制定的IFRS不符合概念框架, IASB总会备受利益相关者质疑。 因此, IASB总努力避免出现此情况[4] 。

事实上, 各种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制定机构都在努力建立自己的概念框架。 如IIRC的《国际综合报告框架》、CDSB的《气候变化披露框架》。 SASB概念框架的结构与FASB及IASB的概念框架相似。

GRI并无概念框架性的文件, 但其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1——基础》(GRI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 1-Foundation, GRI 1), 包括GRI准则的目的和体系、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关键概念, 以及执行GRI准则报告时须遵守的要求和原则。 IASB及FASB的概念框架并非会计准则的一部分, 而是制定会计准则所依赖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也可作为企业制定会计方针的依据。 相反, GRI 1不是GRI准则的依据, 而是准则的一部分, 是企业运用这些准则时首先应参考的依据, 其地位类似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

EFRAG正在GRI的协助下制定欧盟版的可持续报告准则。 为此, EFRAG在2021年颁发了《有关如何制定相关且与时俱进的ESRS的建议》, 另有6个附件, 其中: 第3个有关概念框架的附件讨论了分类标准、重要性、报告范围、面向未来的信息及时间范围、运用的层次、信息的分类、报告原则等; 第4个附件集中讨论了非财务与财务信息的关系。

如前所述, IFRS基金会在2021年3月成立的TRWG已颁发了若干个文件, 其中之一是《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样稿)》, 内容包括目标、适用范围、概念要素(如运用重要性、报告主体的范围、信息间的链接)、一般特征(如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可比信息、报告的频率和途径、与基于IFRS信息的关系、使用财务数据和假设、公允列报、估计的根据和结果不确定性、误差更正、遵循准则的声明、生效日)。 此样稿还有4个附件, 它们是术语定义、应用指南(如包括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的通用财务报告、报告主体的界限)、应用重要性原则的指南、有用的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

ISSB一开始就有以上类似概念框架的文件是有益的。 但IFRS基金会及其下属ISSB与EFRAG各走各的道实为憾事, 有可能为两者的协调埋下隐患。 另外, 与EFRAG文件不同, TRWG文件将可持续信息归为财务信息, 并与财务报表信息相并列, 共同组成通用财务报告。 对此, 笔者并不认同, 因为这可能混淆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的关系, 混淆企业财务报告与广义的企业报告间的关系。

综上, EFRAG和TRWG文件引起或加深了人们对可持续信息披露及制定相关准则所应依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的思考: 当非定量或非货币计量信息在使用者决策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时, 财务会计是否还要建立在复式记账和货币计量等基本公理假设之上? 投资者与多元利益相关者导向下报告的目标应有哪些区别? 当企业披露的信息要反映对企业价值、投资者以及环境和社会的短、中、长期影响时, 会计主体和会计分期的假设是否还有意义或企业所披露信息的范围究竟有多大? 边界在哪里? 高质量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有什么区别? 应如何将财务信息与可持续信息链接起来, 使之效用更大? 财务会计的概念框架经过约50年的努力才在20世纪80年代基本成形, 我们不能期望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概念框架能一蹴而就。

(三)可持续信息货币化是链接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的有效途径吗?

可持续发展事业是一个价值链, 信息披露和投资决策间有鉴证、评级和指数等环节。 但各种研究都表明, 目前可持续评级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各机构评级结果差异相当大, 这不利于投资决策, 也不利于衡量投资效果。 导致差异的原因包括各评级机构设定的评级主题和指标及其定义、计分和权重衡量方法等不一。 而这种差异又可能受各国政治经济制度、法律和监管环境的影响, 还可能受机构特质的影响, 包括它们是独立的还是金融机构内设机构等。

弥补以上缺陷的思路有不少, 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以哈佛商学院为主, 麻省理工学院、牛津大学、伦敦政经学院、巴黎高等商学院、欧洲商学院等著名高校参与的影响力加权账表项目(Impact-Weighted Accounts Initiative, IWA)①。 其基本思想是将所有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的影响货币化, 建立财务报表项目层面(如人工费用)、产品层面甚至企业层面的指标体系、衡量原则等。 该项目已在一些著名公司进行模拟。

根据张为国、薛爽和王浩宇[2] 的研究, IWA是2021年G7影响力工作组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 有的专家组成员对影响力信息货币化的呼声相当高, 甚至提出只有这样做, 并和传统财务信息融为一体, 影响力信息的效用才能最大化。 另一些专家并不否认提高货币量指标比例的必要性, 也不否认部分影响力调整后财务指标的作用, 但强调基于会计准则的财务信息仍有各方面的重要用途, 应与基于IWA的信息相对独立。 如果真要把所有影响力信息货币化, 并与以会计准则为基础的信息整合在一起, 从一开始就无必要成立独立于IASB的ISSB。

笔者并不赞成将基于IWA的信息与基于IFRS的财务信息完全融合, 但认为, 采用货币计量单位确实可将诸多可持续或影响力因素及其结果加减乘除, 有助于提高信息的可比性。 当然, 消除基于非货币单位的评级结果差异大的弊端也非一日之功。 各种因素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参数的赋予等都存在较大判断空间, 也可能受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 IWA理论和方法体系的建立、运用效果的提高都需加倍努力。 IWA有可能成为未来几年可持续发展事业的重要领域之一, 值得引起各方的关注。

四、ISSB制定的准则能否成为全球公认的高质量准则?

IFRS已成为全球公认并广泛采用的高质量会计准则。 ISSB成立后, 其制定的ISDS能否以及多快为全球各国或地区广泛采用? 对此, 有人主张应尽快转向大范围准则, 并推动各国尽快采用, 否则就失去了成立ISSB的意义; 另一些人则主张, ISSB成立后首先应努力制定高质量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并逐步扩大准则涵盖的范围, 然后逐步争取被各国或地区采用, 成为公认的准则[2] 。 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 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 CDSB和TRWG这两年发布的气候相关财务披露文件有大量和IFRS交叉的内容; 可持续披露准则中有关社会和公司治理的内容也与各国在近几十年形成的劳动、公司治理 、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法规、准则交叉。 IFRS基金会和相关各方应努力厘清ISSB的职责范围, 避免与IFRS以及各国相关法规、准则等严重重叠或冲突, 导致事倍而功半。

其二, 高质量的ISDS建立在合理的治理架构和应循程序基础之上。 ISSB的治理架构和应循程序需从无到有、逐步完善, 其制定的ISDS能否成为公认的高质量准则尚需时间的考验。

其三, ISSB制定的ISDS有一个逐步健全的过程。 国际会计准则(IAS)体系在2001年IASB重组成立前已较完整地形成, 包括1个概念框架、41个IAS、25个IAS解释。 按IFRS基金会的设想, ISSB成立后将先制定中范围的准则, 且从气候相关部分开始。 这是理智的, 但也意味着, 在ISSB开始制定准则的若干年内, 其他国际组织仍将继续制定服务于投资者的与气候不相关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还有的国际组织会继续制定多元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也即若干年内ISSB所制定的ISDS只是可采用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之一, 或至多与气候相关部分成为普遍采用的基本披露准则。

其四,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各国会计准则几乎都由统一的机构制定, 也由统一的机构监管。 中国会计准则一直由财政部制定和监管。 在证券市场上, 中国证监会有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权利, 也有对包括会计准则执行结果在内的信息披露的监管权。 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 SEC)有权制定包括会计准则在内的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实施监管, 但自20世纪30年代起, SEC一直在保留自身法定权利的同时, 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代理给独立的民间准则制定机构, 自1973年起为FASB。 不少国家也建立起与美国相似的体制。 还有些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监管仍以自律组织为主, 如會计师协会、证券交易所等, 我国香港就属这种类型。 相反, 目前世界上所有国家或地区几乎还没有集中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制定和监管机构, 相关规定可能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范中。 换言之, 尽管GRI、IIRC、CDSB、SASB、TCFD等制定的准则已较普遍地为各国或地区公司所采用, 但绝不能简单等于各国或地区法定的准则。 ISSB制定的ISDS也一样, 尽管IFRS基金会成立ISSB的建议获得广泛支持, 但不等于ISDS自然成为各国或地区的法定准则。

其五, 自20世纪70年代末起, 兴起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浪潮。 这极大地推动了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与趋同, 促使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2001年改组为IASB, 制定的IFRS现已成为全球公认的高质量财务报告准则。 相反, 过去十来年, 主要国家出现了逆全球化而动的倾向, 如: 对联合国气候协议, 想参加就参加, 想离开就离开; 对其他国家的企业以各种名义, 采取各种形式的处罚与制裁; 想方设法控制能源、芯片等战略资源, 破坏各种供应链; 英国脱欧没完全了结, 脱欧后与欧盟一再滋生各种矛盾; 东欧国家加入欧盟后, 不断出现与传统欧盟国家的矛盾; 淡化世界贸易组织下的全球贸易关系和争端解决机制, 代之以小集团式的互为重叠的贸易关系; 强化G7这一个别发达国家参与的机制, 淡化2008年金融危机后形成的G20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协同的机制等。 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国际规则制定的小集团化和政治化以及过程的复杂化。 ISSB的组建和ISDS的制定会否受此倾向的影响或被一定程度政治化尚难预料。

五、ISSB制定的准则能否很快为全球主要国家或地区采用?

IFRS基金会成立ISSB的倡议得到广泛支持。 ISSB颁布的ISDS会否很快为各国或地区采用呢? 下面根据部分国家和地区采用IFRS和ISDS的动向②, 对其采用ISDS的可能性和方式做初步估计。

(一)美国

由于如下原因, 美国将是影响ISSB组建和ISDS制定的主要经济体之一: (1)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可持续投资及其产品的来源国; (2)最大的可持续评级和指数机构来自美国; (3)将吸收合并进IFRS基金会的SASB基本是个美国机构; (4)崇尚多元利益相关者导向的GRI在美国创建, 美国的利益相关者仍对其有较大影响; (5)ISSB成立之初将制定服务于投资者的ISDS, 这合SEC的职权和口味。

但笔者对美国政府决定采用ISDS持较悲观的预期, 主要理由是: (1)美国始终习惯于自己为规则制定者而非接受者, 哪怕是自己喜欢或主导的全球规则。 (2)美国是IASC在2001年改组为IASB的最主要推动国, 美国也曾有采用IFRS的路线图计划, 但最终于2012年完全放弃了这一计划。 同样, 至今无任何美国将采用ISDS的迹象。 (3)按IFRS基金会所宣布的, SASB将被吸收合并进基金会, SASB也可能保留部分人员和功能。 但无论是SASB还是其他机构, 至今未得到SEC等美国政府机构的授权, 成为本国唯一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制定机构。 (4)纳斯达克交易所在2019年首次推出《ESG报告指南》, 引导上市公司规范ESG信息披露。 作为美国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准则制定和监管机构, SEC仅在2010年发布了《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披露的指导意见》, 2020年初, 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通过《ESG信息披露简化法案》, 要求SEC制定更详细的规则, 但SEC至今尚未制订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全面计划, 较关注的仅是漂绿行为的执法问题。 (5)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 可持续发展事业已远远超出了SEC管辖范围, 如: 公司治理方面主要是公司法规范的范畴, 而美国公司法属州政府管辖; 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 主要属美联储、财政部、存款保险委员会等管辖; 涉及能源领域排污和碳中和的, 主要属能源部等管辖; 涉及劳动保障的, 主要由劳动部等管辖。

(二)欧盟

欧盟的历史始于1952年。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 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 欧盟成立, 并且渐渐从贸易实体转变成经济政治联盟。 IASB在2001年成立第二年, 欧盟就决定上市公司自2005年开始按IFRS编制合并报表。 若欧盟不这么做, 很难想象IFRS现已成为全球公认并广泛采用的高质量会计准则。 这一决定也是欧盟巩固、提高在IFRS基金会及IASB中影响力的政策保障[3] 。

20年后, 欧盟还会很快做出决定, 要求上市公司采用ISSB制定的ISDS吗? 答案有肯定的一面。 首先, 美国在10年前放弃采用IFRS的计划后, 欧盟一直为IFRS基金会和IASB的主要领导力量, IFRS基金会和IASB主席也一直是欧洲人。 若欧盟违背基金会的决定, 不采用ISSB制定的准则, 显然与其IFRS基金会和IASB领导人的身份不符, 也有损其在基金会中的地位。 其次, ISSB的总部将设在法兰克福, 理事会主席和理事将在那儿办公, 首任主席费伯来自法国。 这在相当程度上赋予欧盟对ISSB的领导地位。 若欧盟最终决定不采用ISSB制定的准则, 会给人自打耳光之感。 再次, 在IFRS基金会决定成立并加紧组建ISSB的同时, 欧盟委员会(EC)制定了《企业可持续报告指令》, 据此将委托EFRAG担任EC的技术顾问, 制定ESRS草案并进行影响力分析。 EFRAG正在组建ESRB, 起草ESRS的工作也正紧锣密鼓地展开。 与ISSB制定的准则服务于投资者不同, 在GRI的协助下, ESRB制定的准则将服务于多元利益相关者。 若欧盟与IFRS基金会的其他理事国间、ISSB和ESRB间配合默契, 紧密合作, 且也明确在ISSB完成中范围准则后, 逐步吸收ESRB制定的服务于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大范围准则, 则欧盟要求成员国的企业采用ISSB制定的准则也在情理之中。

但是, 也存在ESRB与ISSB走不到一起的风险。 这首先可能是由两者间导向不同所致, 背后又牵涉SEC这一关键机构的立场。 其次, IFRS基金会决定先吸收合并CDSB和VRF及其属下的IRFB及SASB, 但未明确何时转向制定多元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大范围准则, 更未明确以后是否会吸收合并GRI, 又如何在制定大范围准则上与欧盟, 特别是与EFRAG及其属下的ESRB合作。 若英美势力实际上想将欧盟撇在一边, 完全控制ISSB及其制定的ISDS, IFRS基金会及其所属ISSB或许会和EFRAG及其所属ESRB渐行渐远。 再次, 2002年欧盟做出采用IFRS的决定时, 英国是欧盟及EFRAG的重要成員, 欧盟有关IFRS的立场在很大程度上受英国影响。 英国脱欧后, 欧盟和英国在IFRS和ISDS上会否有意识地采取不同立场同样需时间检验。 最后, 欧盟在2011年成立了三个统一的监管机构, 即欧盟证券市场监管局、欧洲银行业监管局、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 它们成立的时间不算长, 因此, 其规则制定、监管权威仍在逐步形成中, 欧盟成员国又有各自的监管机构。 这三个监管机构也参与EFRAG的治理。 因此, 可持续发展事业规则的制定和监管也会受这些机构及其规则的影响。

(三)英国

IASC于1973年在伦敦成立。 2001年IFRS基金会成立时, 其注册地是美国达拉华, 但基金会及属下的IASB实际工作地点在伦敦。 由于这一点, 再加上工作语言是英语, IFRS也用英文撰写, 准则制定中英国的实际作用更大。 尽管基金会已任命法国达能公司的费伯为ISSB主席, 也宣布ISSB主席和理事的办公地将在法兰克福, 但通过吸收合并在伦敦的CDSB和IIRC等安排, 伦敦会否成为ISSB实际中心, ISDS的制定会否由包括英美在内的主要英语国家主导? 若是有, 英国似没有理由不首先宣布采用ISDS。 但也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

首先, 既然ISSB主席来自欧盟国家, ISSB主席及理事办公地在法兰克福, 包括法国在内的欧盟国家会否完全接受英美在制定ISDS上的主导地位, ISDS的未来发展方向是否是英美等国想要的? 若不是, 英国会否很快宣布全面采纳ISDS?

其次, 欧盟在2002年决定全面采纳IFRS时, 还决定成立EFRAG, 其职责是跟进IASB的发展、参与IFRS的制定、向欧盟提出是否认可IFRS的建议。 被认可的准则称为欧盟认可的IFRS(IFRS as Endorsed by EU)。 在英国是欧盟成员期间, 英国通过其财务报告理事会(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 FRC)及属下负责会计准则的机构, 参与EFRAG有关是否认可IFRS的讨论。 在此过程中, 英国总是更偏向IASB。 正式脱欧后, 英国在2021年成立了英国认可委员会(UK Endorsement Board, UKEB)。 該委员会既与英国政府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的国务秘书及FRC有一定联系, 又被授权独立做出是否认可IFRS的决策。 UKEB决定认可的IFRS名为英国采纳的国际会计准则(UK-Adopted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可以预料, ISSB完成组建, 并开始制定ISDS后, 英国也会建立类似的认可机制。 有此机制后, 英国会在多大程度上和ISSB保持一致, 会在多大程度上和EFRAG及整个欧盟在与ISSB的关系上保持一致, 有待时间的检验。

最后, 即使英国会认可ISSB制定的ISDS, 也有一个由什么机构来确保执行的问题。 美国公众公司信息披露一直由SEC监管。 但在美国属于证券法规范的事宜, 在英国属于公司法规范。 英国也一直没有SEC这样强有力且稳定的证券监管机构。 预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可持续披露的执法权归英国各种金融监管机构, 但其他企业可持续披露的执法将由FRC、交易所还是其他机构负责尚难判断。 执法机制的稳定性、有效性和威慑力也会影响ISSB及其所制定的ISDS在英国的权威性。

(四)日本

日本在IFRS基金会和IASB中的地位和影响一直很稳固, 其极有可能会在ISSB中有代表。 日本也会延续过去的传统, 支持G7、G20、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FSB等可能发起的推动各国或地区采用ISDS的动议。 那么, 日本自身会否采用ISDS呢?

在美国于2008年推出采用IFRS的路线图后, 日本紧跟其后, 推出采用IFRS的路线图。 美国在2012年放弃这一计划后, 日本也决定放弃。 此后, 日本和中国一样采用与IFRS趋同的模式。 但日本于2010年推出中国和美国都没有的制度, 即允许上市公司自愿向日本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按IFRS编制的财务报表, 并在东京交易所为这样的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板块。

日本的这一制度安排总体效果不错。 如图2所示, 在2010年, 只有3家日本公司向本国市场的投资者提供基于IFRS的财务信息, 但在2020年, 这样做的日本公司已达225家。 相反, 在2010年, 有33家日本公司向本国市场的投资者提供基于美国准则(US GAAP)的财务信息, 但在2020年, 仍这样做的日本公司仅存10家。

如表1所示, 尽管向本国市场的投资者提供基于IFRS和US GAAP的公司仅占日本上市公司数的6.0%和0.3%, 但这些公司市值占日本市场股票总市值的比例却分别达41.8%和4.5%; 而按日本准则(日本GAAP)提供财务信息的公司数占日本上市公司数的93.7%, 但其市值占日本市场股票总市值的比例却只有53.7%。 这说明, 提供基于IFRS和US GAAP财务信息的都是规模较大的公司。

日本的这一做法获得了政商的支持, 也获得了国际同行的肯定。 主要原因包括: (1)外国投资者在日本资本市场已相当活跃, 占日本上市公司股权的比例已相当高。 基于同一会计准则的可比信息更有利于这些投资者的决策。 (2)在过去20年的IT和互联网发展高潮中, 日本公司总体表现并不好。 与此同时, 日本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 有了这样的板块, 日本政府和民间的养老金有了相对可靠且稳定增长的投资对象, 同时也有利于其他投资者的资本保值增值。 (3)成功的日本大公司都是跨国经营, 统一的会计准则有助于他们的内部管理。

笔者注意到, 各种分析报告都将日本视为按IIRC、GRI、SASB披露ESG或可持续信息增长最快的国家。 这说明, 日本公司参照的国际标准也是多样的, 尽管这些分析有明显重叠成分。 基于以上成功经验, 笔者估计日本会允许上市公司自愿采用ISDS。 这样少数跨国经营的日本大公司顺应了国际发展的潮流, 也有利于日本市场的国内外投资者, 而以本土经营为主的中小日本公司受此潮流的影响将很小。 但与会计准则不同的是, 可持续报告涉及的面更广, 因此, 相关规定和准则可能由日本不同的政府部门或自律组织颁发, 如有的反映在公司法和交易所自律规则中, 有的反映在环境和劳动保护法规中, 有的反映在金融机构和产品监管法规中。 因此, 和其他国家一样, 即使日本允许上市公司自愿采用ISDS, 也只能说这一准则是诸多法规或准则依据的一部分, 或被吸纳进日本的相关规则中。

(五)韩国

韩国经济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起飞。 但此后, 韩国公司一直因自身文化、政治、法律、经济、企业等制度的固有特征而被外国投资者另眼相待, 股价被严重打折, 俗称“韩国折扣”(Korean Discount)。 20世纪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时, 韩国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都受到严重冲击。 其后, 韩国进行了一系列彻底的制度改革, 包括成立了全能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与中国和日本不同, 韩国执行全面采纳IFRS的方针。 所有这些使韩国在IFRS基金会中的地位和影响一直在稳固提升。 为巩固这种地位和影响, 笔者估计韩国也会较快且较简单地做出采用ISDS的决定。

实际上, 根据韩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韩国证券交易所在2021年1月宣布, 市值超过18亿美元的上市公司应在2025年前披露ESG信息。 这一要求在2030年前以“遵循或解释”的方式适用于所有公司。 该所还于2021年1月发布《ESG信息公开指南》, 规定了ESG的概念、董事会和管理层的作用、信息公开原则、重要性评价、ESG报告书的制作及公开程序等内容。 因此, 一旦ISSB颁布了ISDS, 韩国能较容易地过渡到这一准则, 或将ISDS吸纳进本国的披露规定中。

(六)中国香港

借助于中国内地经济的发展, 尤其是适应内地公司上市的需要, 中国香港已迅速发展成全球最重大的资本市场之一。 股票总市值已在美国、中国内地、日本、德国市场后, 列全球第五, 超过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市场。 为吸引全球的投资者, 香港总努力使自己的各项规则与全球通行的高質量规则同步。 2002年欧盟率先宣布采用IFRS后, 香港也宣布采用IFRS。 香港虽有将IFRS转换成本地会计准则(HK IFRS)的规定, 但仅是形式上的。

在可持续披露准则方面, 中国香港也始终跑在世界前列。 首先, 2011年港交所就《ESG指引》公开征询意见, 以使市场广泛认同ESG理念, 鼓励上市企业披露ESG信息。 第二年, 港交所首次发布《ESG指引》及实施意见, 并列入其《上市规则》, 但作为自愿披露项目。 其次, 2015年港交所颁布了《ESG指引》修订版, 在环境及社会两大范畴下分11个层面的具体内容, 但分两步走, 即: 将两个范畴内一般披露的内容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 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将环境范畴的关键绩效指标披露责任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 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最后, 2019年港交所再次修订了《ESG指引》, 融合了市场意见, 参考了香港及国际相关标准, 也鼓励自愿寻求独立审验以提升披露信息质量。 为配合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指引, 港交所又发布了新版《如何编备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和全新董事会指南《在ESG方面的领导角色和问责性》。

在以上渐进式发展中, 中国香港吸收了TCFD、GRI等的精华, 这有利于其在ISSB颁布ISDS后迅速决定采用。 和会计准则一样, 香港ESG披露制度都属自律规则, 因此, 较容易根据市场发展加以修改。 香港的绿色金融规则主要由监管机构制定。

(七)其他受英联邦传统影响的国家和地区

澳大利亚、南非和加拿大等严重受英联邦传统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一直是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和趋同的积极推动者。 2002年, 欧盟决定采用IFRS不久, 他们也做出了类似的决定。 因此笔者估计, ISSB开始颁布ISDS后, 他们也会很快宣布采纳ISDS, 但采纳的时间和具体政策仍会有些差别。

澳大利亚在2002年决定于2005年起全面采纳IFRS。 和欧盟一样, 该国也有IFRS的认可程序, 有时也会根据本国国情在披露等方面作些微小的调整。 如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 澳大利亚非营利和公营组织都采用该国认可的IFRS, 因此会对IFRS作些微小的修改。 另外, 该国可持续发展事业也由多部门监管, 包括金融服务委员会、审慎监管委员会、证券投资委员会、退休金投资委员会等。 因此, ISDS的要求必然会受这些机构规则的影响, 也可能采用将ISDS的要求吸纳进各自规则的模式。

南非是2003年决定上市公司于2005年起按IFRS编制财务报表的, 南非也是全球第一个采用IIRC的国家, 在ESG信息披露上颇为领先。 ISSB会有南非的理事也有助于该国紧跟ISDS的发展。 因此, 南非会更容易地决定采纳ISDS。

加拿大采纳IFRS的时间较上述其他受英联邦传统影响的国家和地区晚, 也较复杂。 由于加拿大是美国的邻国, 不少加拿大公司在美国上市, 或不少加拿大公司是美国公司的分子公司。 这导致加拿大不管在会计准则还是在其他相关法规、准则方面, 都一定程度上受到美国的影响。 ISDS采纳方面也必然如此。 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除加拿大证监会外, 各省的证券、养老金等监管机构都颁发了可持续披露方面的规范,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也颁发了自律性的规范。 因此, 即使ISSB颁布了ISDS, 也有如何将其吸纳进加拿大各机构规范的问题。

六、结束语

近年来, 全球掀起强调平衡企业(或股东)价值和环境及社会影响, 按可持续发展理念进行投资的热潮。 为适应这种需要, IFRS基金会宣布成立ISSB, 专司制定ISDS。 这是一个积极的发展。 本文试图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关系背景下, 根据IAS协调与趋同的经验以及各国可持续发展事业的实践, 结合组建ISSB的最新发展, 初步估计ISSB的发展前景。

其一, 为组建一个包容而有效的ISSB, IFRS基金会要平衡好三大关系, 即ISSB理事地区分布与专业背景的关系、主张投资者导向的英美国家和主张多元利益相关者导向的欧盟的关系、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国家参与度的关系。

其二, IFRS基金会提出的ISSB全球足迹, 在全球各大洲设中心的设想很难操作, 或至多形成欧盟和英国协调较好、法兰克福和伦敦双中心的机制, 或英美主导、伦敦和美国一城市的双中心机制。

其三, IFRS基金会和相关各方应努力厘清ISSB的职责范围, 避免与IFRS以及各国相关法规、准则等严重重叠或冲突, 导致事倍而功半。

其四, 为避免准则制定和执行的混乱, ISSB应努力明确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区别和相互关系, 为此, 应和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一样, 尽早制定可持续披露概念框架。

其五, IFRS基金会和全球的利益相关者应敦促ISSB将精力集中于按应循程序制定为各国或地区各方广泛认可的高质量ISDS上, 而不应草率行事。 在此基础上再推动各国和地区做出如何采用ISDS的决定。

其六, 由于可持续发展事业涉及面较广, ISSB制定ISDS的工作才刚起步, 各国或地区采用IFRS都有各自曲折的经历, 加之在制定ISDS上还有导向之争等, 不能期待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能简单、快速地做出采用ISDS的决定。 这样的决定也会不同程度受到各国公司治理、环境和劳动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法规和体制的影响。

其七, 组建ISSB、制定ISDS、促进各国和地区采用ISDS的过程, 可能会受各种逆全球化思潮和将国际准则的制定和执行小集团化或政治化倾向的影响。 各方应予警觉, 正确应对。

(在本文的思路形成和写作过程中,黄世忠、周芸、冯飞、张开元等专家学者提供了各种信息、数据、对有些问题的看法。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

【 注 释 】

① 上海交通大学高等金融研究院邱慈观和王昊月的《ESG 披露、ESG度量及影响力度量的迭代發展(工作稿)》对IWA有全面精辟的介绍和分析。

② 有关主要国家和地区制定和采用可持续披露准则的情况,最全面的研究报告是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研究——全球趋势与中国实践》。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黄世忠.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新动向[ J].财会月刊,2021(24):3 ~ 8.

[2] 张为国,薛爽,王浩宇.从G7影响力工作组报告看可持续披露的发展趋势[ J].财会月刊,2022(3):3 ~ 10.

[3] 张为国.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的关键因素之一:大国博弈[ J].财会月刊,2021(2):3 ~ 11.

[4] 张为国.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的关键因素之二:理论之争(上)[ J].财会月刊,2021(4):3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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