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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内涵和实现路径

2022-03-24王小亮奚海燕

经济师 2022年7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信息内容网络空间

●梅 梅 王小亮 奚海燕

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32亿,而2020年12月这一数字是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较上一年度提升了2.6个百分点。[1]我国互联网发展速度迅猛,虚拟与现实相融合的生活方式已经成为当前的主流生活形态。互联网发展应造福于人民,为提升人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服务,因此深植于现实社会的网络空间需要规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称《规定》)的出台与施行表明,我国对于互联网的治理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网络空间的认识及治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规定》中指出,网络空间治理聚焦于网络信息内容,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本,弘扬正能量,惩治违法和不良的信息内容,以网络生态系统视角划定政府、互联网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对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以达到营造清朗网络空间、良好网络生态的目标。[2]由此可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聚焦于网络信息内容的全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全过程的协同治理模式。

一、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内涵

(一)聚焦网络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

在数字媒体时代,网络信息内容表现为网络媒体的各种数字化形态,概括而言它是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信息、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内容生产者也可以是传播者借助网络载体进行传播或者买卖等活动。[3]互联网时代,“内容为王”是人们的普遍价值,而网络信息内容更加代表着一种核心竞争实力。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以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由此可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着重于网络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

针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治理,首先应该清晰地界定网络信息中可以鼓励的正向内容和应予以抵制的负向内容。《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七类可以鼓励的网络信息内容,这类信息属于正向内容,具有弘扬正能量的作用;十一类违法的网络信息内容和九类不良的网络信息内容,属于负向内容,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应予以处置。[4]这种规定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为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实践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内容清单。

(二)基于网络生态系统全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

依据网络生态学观点,网络生态系统由主体信息人(政府、企业和网民等)和客体信息(数字化信息内容)、信息环境(内外环境)有机地组合为一体,[5]信息环境包括网络内部环境和网络外在环境。网络内部环境主要是政府、企业和网民等行为主体,网络运行的基础设施以及数字化信息内容资源等,而网络外部环境是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环境要素。协同治理模式适应于复杂网络生态环境治理,协同治理是多元化的利益各方以达成共识为基础,针对共同议题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6]其中网络信息生态系统的主体包括政府、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和网民等。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媒介平台的更新演进,使得各类行为主体能够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网络社会之中,因此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成为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基础,网络生态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是全主体参与。全主体参与是指网络生态系统中政府、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和网民等网络行为主体都负有营造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之责任和义务,进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利益主体协同治理的局面。为保障全主体参与的有序协同,需要完善制度设计构建共识性目标并明确各方责任,由政府层面统筹协调,引导企业、行业组织和民众有序地参与到网络生态治理中来。

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实现路径

(一)坚持价值引领,达成治理目标共识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首先需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引导网络行为者在制造、生产、传播和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时传播和弘扬正能量,以国家网络安全为重,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网络信息生态系统是与现实社会紧密相连接的虚拟社会,网络信息生态系统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和谐与稳定,对于现实社会安全具有保障性意义。习近平同志强调,我国需要建设成为网络强国,这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国家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7]当前网络空间治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国家治理体系中重要一目。同时,网络生态系统各方主体应该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治理目标达成共识,即通过倡导可鼓励的网络信息内容和处置违法的和不良的网络信息内容来优化网络生态,以建立健全网络生态治理体系。

(二)多元主体责任压实,形成立体联动机制

网络生态系统主要包括政府、企业、社会和网民等网络行为主体。首先,参与治理的各主体应明确自身角色,压实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包括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宣传部门等,其中网信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余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与之配合。政府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主要推动力量,负有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工具、制度安排、监督评估、执行推进等职责。互联网企业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主要力量,负有依据国家网络生态治理规范,完善企业管理机制,教育和监督企业内部从业人员遵守规范,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环境,为网络生态治理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行业组织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重要监督力量,负有对行业内各企业的监督职责。民众即网民则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主要参与者,网民应该明确网络行为规范,网络冲浪时自觉地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清朗的网络生态环境,积极参与到网络生态治理之中。其次,多元主体需要形成合力,在横向和纵向上构建立体联动机制。横向是从广度上实现协同治理要求,强调全主体、全平台、全过程的治理要求;纵向是从深度上挖掘各主体参与治理的潜力和能力,构建横纵联合立体结构以保障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成效。

(三)完善配套政策,提升软硬件技术水平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需要完善的齐全的配套治理政策,构建政策工具体系,针对各类网络生态问题都有据可依,以保障网络生态治理的执行和效果。政策工具建设应注重全面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性是指政策工具能涵盖网络生态系统全部要素,无论是行动层面还是问题层面。适应性是指政策工具既有具体指向又能够根据变化动态调整以适应复杂网络生态环境。可操作性是指政策工具需立足于执行层面的具体问题并有效地指导治理活动。除此之外,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需要互联网相关的软硬件技术支撑,例如大数据监控和人工智能识别技术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内容监督。因此要不断地完善硬件设备,提升网络空间技术水平,适应不断发展的网络生态环境的要求,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保驾护航。

三、启示与建议

为应对因互联网发展而带来的社会变化,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具有必然性、必要性和适时性。网络生态治理应摒弃传统管理模式,尊重网络生态系统中各主体的价值和权利,发挥多元主体功能,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发挥网络为人民造福的正向功能;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完善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配套政策,引导网络生态系统的各行为主体树立参与意识和深化参与程度。当然,当前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上还存在着治理目标需要细化、治理对象缺乏深入研究、协同治理机制有待加强、治理手段和工具应进一步完善等问题[8],这些方面需要在未来的治理实践中探索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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