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取证在网络犯罪中的应用研究
2022-03-24罗斌飞
吴 芳,罗斌飞
(1 华东交通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2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3)
一、抽样取证在网络犯罪中的提出
抽样取证的概念来自统计学中的抽样调查,是在科学的抽样方法上形成的一种取证方法。抽样取证在最早应用于行政领域,后来刑事领域开始引进抽样取证,但主要集中于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和毒品犯罪案件等犯罪案件中。[1]刑事诉讼中的抽样取证,是指办案人员基于统计学的科学方法,从海量的物品或被害人中提取具有代表性的物或人作为样本对象进行取证,并据此证明全体对象的属性、数量、结构、比例等的一种刑事推定式证明方法。[2]
抽样取证方法不是新事物,但在网络犯罪中应用抽样取证的方法是近几年才提出的。2016 年,发生在浙江省诸暨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办的 “4·19 特大系列钓鱼软件远程刷单诈骗案” 中,诸暨市检察院就采用了抽样取证的方式。该案件涉案被害人数众多,面对此种案件,用传统方法调查取证存在诸多难题。对此,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涉案金额和作案手法等抽取其中一部分作为取证对象。同时,在2016 年“两高一部”发布的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以综合认定的模式确定了抽样取证。关于侦查取证中“综合认定”的解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一是以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基础,再辅以相关证据进行印证的认罪处罚模式。二是抽样取证,全案综合认定模式。三是受限于传统的刑事证明理念,在网络犯罪中找到相应罪名犯罪数额的下限并以此定罪量刑的有限追惩模式。[3]其中,就第二种模式可以认为,综合认定中包含了抽样取证。
二、抽样取证在网络犯罪中的应用论证
(一)抽样取证的必要性
1.传统证明方式导致的证明困境。侦查取证终须服务于法庭调查中的举证质证,在现有的法庭证据调查制度中非常依赖“印证”的证明方式,可以说“印证”的证明方式成为侦查取证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刚性因素。[4]在刑事诉讼中,“印证”的证明方式必然有其自身的优越性,才会如此备受推崇。传统犯罪证据调取的数量往往较少,范围往往较窄,证据事实的指向与证据之间也较为明确,但是随着网络犯罪的不断攀升,传统证明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型犯罪的调查取证。[5]以被害人陈述为例,被害人作为在案件中具有亲历性身份的人,其所作的陈述对案件调查走向和事实认定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同时,物证、书证、和其他证据也需要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才能进一步认定犯罪事实。可是在被害人数众多的网络犯罪中,被害人陈述想要逐一完整地收集是不可能的。“印证”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条,但实践中无法逐一完整地获得所有证据,这将使得案件侦查方向进入困境。当然,“印证” 的证明方式依然是我国主要证明方式,只是在应对新型的网络犯罪时,过分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就会导致证据收集不全,甚至使案件在侦查阶段就被搁浅,无法顺利进入到起诉审判阶段的局面。抽样取证可以弥补“印证”模式在网络犯罪无法全面取证的不足。
2.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刑事司法活动必须注重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尽管在司法过程中不可能有绝对的公正与效率,但尽可能地达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效率,对于广大群众来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一个案件为了达到绝对的公正,而不断地拉长办案时间是不可取的。我国司法资源的匮乏和证明资源的有限使得网络犯罪中司法效率低的情况更加突出。首先,“案多人少”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种情况在基层更甚。尽管实践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解决纠纷方式来缓解这一问题,但是效果并不明显,伴随着我国国情,“案多人少”这一突出问题将持续存在。因网络犯罪取证难度大,网络犯罪案件想要实现司法公正,必然会导致办案周期过长,这样消耗大量司法资源,投入过多司法成本的做法并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除此之外,有限的证明资源也为实现司法公正带来了阻碍。在一个案件中,受主客观影响,能够充分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明资源本身就不多,网络犯罪证据收取难题使得证明资源有限的窘境更加突出。因此,合理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去证明犯罪事实是解决证明资源性的关键,也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公正是所有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但不能是唯一目标,效率同样值得被追求。在网络犯罪中应用抽样取证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人员的办案负担,再通过对现有证明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案件证据从点到面扩充从而帮助认定犯罪事实。这样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抽样取证的正当性
1.抽样取证底层原理——“刑事推定”。“推定”是一种重要的司法证明方式。刑事诉讼中的 “推定”虽然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也渐渐被学界和司法实践所接受。例如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中经常运用“推定”的方法。推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用于事实认定,是解决对未知事实或者存在争议事实的方法。“推定”的基本模式是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来替代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借助经验、逻辑等基本法则产生联系,只要不缺乏有效反证,推定事实就成立。[6]对比抽样取证和推定,不难看出,二者主要构成要件上是完全吻合的。在适用抽样取证时,也需要存在样本即基础事实,同时再借助司法经验与逻辑以及反证推翻规则即可证明待证事实。换句话说,抽样取证是在“推定”的理论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证明方法,二者是一种具体与抽象的关系。因此,“推定”在刑事诉讼中的不断发展应用为抽样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提供了坚实基础。
2.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抽样取证自提出以来,也有不少质疑的声音,有些学者认为在刑事领域应用抽样取证会混淆与行政领域和民事领域中证明标准的区别,从而降低了刑事领域证明标准。[7]但,第一,这种看法其实是混淆了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这些学者担心降低的其实是证据标准而并非证明标准。并且必须搞清楚一个因果关系:是网络犯罪取证存在无法解决的难题时才不得已降低证据标准,并且需要应用抽样取证方法来克服难题,而不是因为应用了抽样取证的方法才导致网络犯罪中证据标准降低。简言之,抽样取证并没有降低网络犯罪中的证据标准,降低证据标准是解决证明难度内部本身的自发行为,与抽样取证的应用与否无关。第二,就证明标准的解读,也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尽可能区分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依据三个不同的阶段应该对证明标准有不同的理解。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应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所以,对证据收集阶段不应过分强调证明标准与起诉、审判阶段完全一致。我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需要达到 “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并且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网络犯罪逐渐数据化的今天,对犯罪数额仍然要求“证据确实充分”,用工业时代的证明标准应对信息时代的新型犯罪,其结果必将不尽如人意。[8]抽样取证并不是对全案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案件事实也并不是只依据抽样取证所得到的某个证据来认定全部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对整体案件事实的要求。在审判环节,强调证明标准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审判人员自由心证的过程,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审判人员会根据其他已经确定的证据再适当结合抽样取证得到的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所以,仅凭抽样取证所获得这一类证据来质疑其降低了整个案件的证明标准的看法是片面的。
(三)抽样取证的可行性
1.抽样取证在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中已有具体法律规定参考。抽样取证的方法早在办理知识产权、毒品等犯罪有明确规定。分别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 条以及《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 条中都有提及抽样取证。并且这些规定在关于抽样取证的适用方法和适用程序都已作了详细说明。在这些规定出台以前,对处理知识产权和毒品犯罪中的大量证据,侦查人员都需一一核实,比如在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盗版刊物数量上万本,侦查人员需要一一翻阅比对,如此庞大工作量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实在是难以承受。抽样取证方法是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和毒品犯罪取证难题的有效途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抽样为关键词搜索出来的知识产权案件和毒品案件已多达上万份,可见,抽样取证在知识产权和毒品犯罪案件中已经应用非常广泛与成熟了。知识产权犯罪和毒品犯罪中抽样取证的具体法律规定为网络犯罪抽样取证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宝贵经验。
2.网络犯罪中抽样取证已有原则性条款规定。抽样取证在网络犯罪中虽然不像在知识产权案件和毒品犯罪案件中有非常详尽的规定,但是近几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规定中,也可以看见抽样取证的身影。除了上文提到过的《意见》之外,2021 年,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1 条和第22 条都提及抽样取证,其中第22 条更是首次以“抽样验证” 的字样确认了抽样取证在网络犯罪中的合法性。《规定》第21 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可以根据记录被害人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对相关犯罪事实作出认定。《规定》第22 条,对于数量众多的同类证据材料,在证明是否具有同样的性质、特征或者功能时,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全部验证的,可以进行抽样验证。从上述《意见》《规定》中可知,在网络犯罪中抽样取证的方法将是未来网络犯罪取证的必然选择,且经过实践不断地反复验证,抽样取证的方法将会更具科学性、可行性。
3.统计学原理与信息技术的支撑。文章开篇提到,抽样取证的方法来自统计学中的抽样调查,统计学汇集了大量数学和其他学科的专业理论,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应用广泛。统计学作为应用科学,发展逐渐成熟。统计学中的各种统计方法为抽样取证方法的设计提供了科学指导,即统计学中常见的分层抽样、简单随机抽样、等距抽样等方法也同样适用于抽样取证中。除此之外,网络犯罪的滋生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发展,事物的发展是多样性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带来网络犯罪等难题的同时,也带来了解决网络犯罪的手段。如今的网络时代是大数据时代,任何通过网络实施的行为都会留下数据,电子数据也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八大证据之一。近些年来,我国在电子数据收集的技术手段上有了非常明显的进步与发展,人工智能等数据分析技术也有了很大的提升,这些都给抽样取证在刑事领域中的应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对于抽样取证,未来要做的不是一味地去否定它,而是让其结合大数据技术更加科学。
三、网络犯罪抽样取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既往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未规定过抽样取证的形式。虽然,近些年出台了一些规定和意见指出了网络犯罪中可以使用抽样取证的方法。但这些意见和规定仅仅点到为止,有关抽样取证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抽样方法以及程序等问题都未涉及。由于缺乏统一规定指导,侦查机关在实践中运用抽样取证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取证范围不明确
抽样取证适用的范围应包含两种,即案件适用的范围和证据适用的范围。第一,关于网络犯罪的类型众多,是否每一种网络犯罪都可适用抽样取证方法需要进一步明晰。如上文《规定》所述,网络犯罪中可以适用抽样取证。但是该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网络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犯罪中抽样取证具体适用出台的《意见》只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案,显而易见,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可以适用抽样取证的方法。那么,除了电信网络诈骗案,其他案件呢,对此,立法没有给出具体的回应。如此,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司法人员在使用抽样取证方法时具有主观随意性,甚至存在一些办案人员为了尽快结案而随意适用,这样并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另一种情形则可能导致司法人员太过谨慎使用,这不利于取证难题的解决,也不利于抽样取证方法的推广使用。第二,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刑事证据有八大总类,具体到哪种证据适合抽样取证还是所有证据都可以适用抽样取证的方法有必要进一步明晰。例如,《意见》中只针对被害人陈述这一项证据做出了具体说明,《规定》中也只提到了言词证据,对于其他种类的证据并没有涉及。适用范围的不明确使得抽样取证方法在实践中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二)取证适用标准不统一
抽样取证是为了解决网络犯罪中的证明难题才提出的取证方法。但证明难题具体包括什么,什么样才能称之为难题,也即网络犯罪中需要达到怎样的标准才能适用抽样取证的方法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统一。需要注意的是,面对同一种类案件,并不必然都需要适用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在刑事诉讼中并不是首选方法,而是末尾方法,是穷尽所有取证方法后仍不能解决案件难题才得以应用的方法。各地侦查机关在对于抽样取证的适用标准时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形。例如,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一直走在全国前沿的浙江省,对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适用抽样取证的适用标准作出了具体指引。浙江省根据自身情况出台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电信网络诈骗中被害人陈述抽样取证的适用标准作出了总结。但此《工作指引》是否适合推广其他省份,还有待商榷。应该全国统一标准,还是可根据各省发展水平和网络犯罪情况具体作出规定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取证方法混乱
刑事司法实践中,因为缺乏一套明确统一的规定指导,使得侦查机关在抽样取证时对于抽样方法的选择相当混乱。目前常见的抽样方法主要有分层抽样、简单随机抽样、重点抽样、等距抽样等,这些方法可以单一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抽样取证最优方案的选择有待商榷。但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侦查机关在什么案件中应该适用什么抽样方法,所以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待同一案件,不同地方侦查机关使用的方法各不相同。并且在以往的案件中可知,大多数案件侦查机关在运用抽样取证方法时并不会公开告知外部究竟是运用了何种抽样方法,只是告知一个抽样结果。如此混乱又模糊的取证方法不禁让人怀疑其取证结果的客观性。取证方法不明收取得来的证据即使解决了侦查过程中的取证难问题,但在审判举证、质证环节中也有可能被排除,这并不利于刑事诉讼的推进。因此,明确抽样取证的方法是抽样取证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分运用的必要保证。
(四)取证程序不规范
刑事诉讼中,取证程序合法规范直接影响证据是否可以在后续审判阶段被采纳。但因抽样取证属于一种新型的取证方式,所以抽样取证的取证程序在归属于传统的取证程序的同时,还存在一些其自身特性的取证程序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抽样取证过程缺乏统一的规定指导,虽然有不少规定确定网络犯罪中可以使用抽样取证,但如何进行抽样以及抽样取证结果出来后,如何对证据的保存也没有规定。因此,在取证的步骤上非常混乱。第二,抽样取证的启动主体不明。抽样取证的启动主体是只属于侦查阶段的侦查人员,还是包括起诉、审判阶段司法人员还不明晰。第三,抽样取证缺少监督。前文已经论述,抽样取证是结合统计学原理和科学技术形成的一种新的取证方式,侦查人员熟悉各种侦查破案技巧,但不一定精于统计学原理和各种科学技术,由于非专业性使得抽样取证一定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监督以保证抽样过程和结果的科学、严谨。第四,抽样取证缺乏救济程序。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收集到的使用抽样取证的网络案件进行分析,其中有不少辩护人对抽样取证的结果表示质疑,但对此,检察机关和法院都没有做出合理解释,并且几乎所有案件法院最后都采信了检察机关运用了抽样结果的起诉意见。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对当事人极其不利,也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四、网络犯罪中抽样取证应用的完善建议
(一)确定抽样取证适用范围
因抽样取证并不是网络犯罪中的首选方法,对其使用范围应该加以限缩,通过对案件范围和证据范围的划定,防止侦查机关对抽样取证方法使用过程中的随意性,从而使抽样取证能在网络犯罪侦查取证中正确发挥其作用。
网络犯罪的范围庞大,包含了上千种网络犯罪,应尽可能通过排除、列举等形式来确定具体可适用抽样取证方法的案件范围。[9]为此,可通过调查近些年来网络犯罪的发生率和破案率来确定哪些网络犯罪在应用传统取证方法调查取证时确实不足以应对。根据最高检对2021 年的工作汇报中得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2021 年网络犯罪中起诉率最高的两种网络犯罪。虽然案件起诉率不能代表案件发生率,但一定程度上起诉率可以反映案件的发生率。同时,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和电信网络犯罪相关联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发率近些年来也呈较快增长趋势。除此之外,这些案件还需要满足证据具有海量性和同质性的特点,若不具备此类特点,则不能轻易使用抽样取证。关于抽样取证适用的证据范围,可根据证据自身的特性以及在案件中的定位来确定。比如在网络犯罪中,呈现海量化特征的通常有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物证等证据,这些证据因其数量大、收集难度大,必要时需要使用抽样取证。但是一个案件中被告人通常是确定的,必须有确定的被告,才能进行起诉,即使有时候团伙作案,被告人数量也不抵被害人的千分之一,所以像被告人供述这类关键证据必须一一确定,不能适用抽样取证的方法。
(二)明确抽样取证的适用标准
抽样取证虽然在网络案件中有一个大概的适用标准是案件确实证明困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明困难,因缺乏统一指导,侦查人员对此理解不同。不同的适用标准会导致抽样取证方法使用的混乱,也不利于司法公正。所以需要进一步明晰何为证明困难。
关于证明困难需要分情况讨论。需要明晰的是,抽样取证不仅是一种取证方法,也是一种证明方法。[10]所以,这里所指的证明困难应是广义的证明困难,即包括取证困难也包括证明困难。取证困难是指证据的无从获取,从根本上难以论证案件事实。而证明困难指尽管证明活动遇到了困难,但仍可进行,差别只在于诉讼活动的效果和质量。[11]网络犯罪中取证困难的情形主要是取证对象数量庞大,根本无法获取的情况。如网络犯罪中短信诈骗发出的短信以万计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甚至达到上亿条。那么,何为数量大呢,以浙江省出台的《工作指引》为例,其中就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以固定数字100 明确了界限,即其他证据,被害人数量超过百人时可进行抽样取证。在此不禁疑问,100 这个数字是否科学,若是以一个确定值来标明何为证据数量大似乎并不恰当,还要考虑当地司法资源情况和证据收集技术,所以对于此类情况,需要综合评析,制定合适的标准。为此,司法机关需要尽快出台详细规定对此加以说明,各地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司法资源配置和对收集手段的掌握程度做适当调整,但总体应在国家标准的统一指导下。除此之外,抽样取证还解决司法过程中证明难的问题,同样还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电信网络诈骗案中的被害人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还有国外,地域极其分散,取证周期长、成本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困难。例如在多起小额电信网络诈骗中,某起数额可能还不足以达到定罪标准,或是因为金额太少,被害人放弃报案,这样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认定就需要借助被害人陈述核实才能确定犯罪数额,此时,应用抽样取证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取证能够帮助解决犯罪数额不明的问题。
(三)合理选择抽样取证方法
实践中关于抽样取证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有简单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分层抽样、重点抽样、系统抽样等多种方法。在浙江省出台的工作指引中主要是引用了重点抽样的方法,但只选择一种方法以及重点抽样本身存在的弊端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取证问题,相反会为后面的质证环节带来不利影响,从而本末倒置影响案件的公正与效率。
对于抽样方法的选择,实践中可以分情况讨论,主要是根据案件中呈现的不同待证样本总体进行分析。当案件待证样本只是单纯数量大,内容差异本质不大时,可以直接采用系统抽样进行取证。系统抽样是操作起来较为方便快捷的一种抽样方式。例如,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最常窃取的便是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面对此类内容差别不大,只是需要辨别真伪的信息,侦查机关可以使用系统抽样的方法进行验证与认定。然而,当待证样本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内容差异也特别大时,则需要借助到简单随机抽样法中的抽签法或是随机数法来验证以确保结果更加准确。针对情况复杂的待证样本时,可以采用分层抽样法进行抽样取证。分层抽样是抽样方法中误差最小的一种抽样方式,该方法可以根据样本差异分成不同的几层再进行抽样。例如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侦查机关可以利用技术对被害人的地理位置进行排查,再以被害人的地理位置划分不同区域为分层对象进行分层抽样。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诈骗金额不同进行区分,通过对诈骗金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的层级进行分层抽样。当然,根据犯罪金额特点也可以选择重点抽样的方法。以上只是根据不同的抽样方法特性和待证样本特点所进行的初步选择,一个案件中,抽样方法的选择可以不止一种,为了抽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可以使用多种方法反复进行验证。
(四)规范抽样取证的应用程序
实现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规范抽样取证程序是保证抽样取证结果能够顺利进入案件事实认定的前提。网络犯罪在适用抽样取证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对此,可以借鉴发展成熟的行政领域抽样取证程序,以及知识产权和毒品犯罪中抽样取证程序规范,再结合网络犯罪自身特点来合理设计抽样取证程序。
关于抽样取证程序的设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出台详细规定统一具体的抽样流程。抽样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确定抽样样本和抽样比例。样本和比例对抽样结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至关重要。在抽样开始之前,侦查人员应对抽样对象的名称、总体数量进行核实与确认,再根据选择的不同的抽样方法来确定抽样所需要的大致样本数量与具体范围。在确定好样本数量后,以科学的计算方式来确定抽样比例,抽样比例不宜过小也不宜过大,比例过小不足以反映样本整体情况,而在同等条件下抽样比过大也并不会增加抽样的精准度,反而会消耗成本。其次,在抽样过程中侦查人员应该采取与其他物证保管与提存的相类似的措施以避免抽样样本出现混同、增减、毁损等情况。最后,在抽样结果出来后,侦查人员应妥善保管与封存抽样所得的证据结果。并且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抽样程序,抽样的情况需详细记入笔录,笔录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签名并随案移送。[12]第二,明确抽样取证的启动主体。在侦查阶段,抽样取证本身最主要就是解决侦查阶段的取证难题,所以侦查机关当然可以成为抽样取证的主体。同时,必须明确一点,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同样也有启动抽样取证的权力。公检法机构相互监督相互合作,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时,若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抽样的程序或是抽样取证的结果有异议,当然可以再次启动抽样取证。第三,由专业机构予以监督与帮助。侦查机关并非专业的抽样人员,即使明确规定了抽样步骤,也不能保证侦查机关在抽样过程中因为确乏相关知识与经验而不出现错误,所以,需要由专业机构参与抽样过程监督并进行科学指导。第四,允许合理怀疑并作出科学解释。对抽样取证的应用并不是单纯地出结果,再以抽样结果结合其他证据得出案件事实这么简单。当辩护人或者当事人对抽样取证结果产生质疑时,可以由最终抽样机关对抽样程序和结果进行科学解释,辩方可以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者申请对抽样结果复检等,以充分保证当事人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