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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环境下的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特征、挑战与进路

2022-03-24程慕天董少平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监管政府

程慕天,董少平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正在发生的新技术革命已成为影响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双刃剑。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显示,截至2021 年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0%。与此同时,伴随物联网技术和制造业服务化倾向的兴起,人类社会进入到工业革命4.0 时代,[1]大数据追踪、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极大便捷了我们传统的生活方式,也在加速改变政府的监管环境。新技术成果的推广与应用,既成为网络空间得以快速发展与资源共享的助推器,又对政府原有的监管架构、监管工具以及监管能力等提出了一系列挑战。鉴于此,本研究将首先阐释新技术环境下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新技术因素影响下的网络空间安全治理所呈现出的全新特征以及挑战,为有效克服这种治理危机,政府必须意识到在新技术环境下,通过与技术公司合作进行网络空间治理作为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不能单纯对其进行限制,而要在充分尊重技术治理的前提下,妥善处理政府同技术公司的关系。

一、新技术环境下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内涵

伴随新技术革命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在新技术的赋权与约束下呈现出全新样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之下,网络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正逐渐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久以来,我国对于网络空间主要采取 “政府主导的权威管理模式”,[2]即依靠政府的组织架构与制度规范对网络空间进行监管。鉴于此,有学者曾指出,在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治理信息难以识别,且是以不在场方式开展治理活动,[3]而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剧了网络空间治理的这一属性。如何让广大公民拥有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已成为我国网络安全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此,新技术环境下的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如何平衡政策与技术的协调性和适配性,从而构建科学、完整的治理体系,是促进我国网络空间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之举和迫切要求。

网络空间作为开放、平等、互联的交互平台,在新技术环境下,孕育出互联网+、线上社区、人工智能和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与此同时,以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大型技术公司正迅速崛起,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内有关网络空间治理的研究大都集中于国家和政府层面等较为宏观的分析视角,缺乏在微观层面对网络空间治理进行更为细致、深入的分析,[4]尤其是在探讨哪些主体参与治理并发挥实际作用方面的研究较为薄弱,由于国际社会各方早就 “政府、私营部门与公民社会”等多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治理进程达成一致,“多主体”被视为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前提,反而因此缺乏进一步的研究。[5]2019 年世界互联网大会发布的《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提及,“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应加强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各主体的沟通与合作,形成立体协同的治理架构”。鉴于此,有学者指出,负责任的商业主体应作为网络治理争论的新话题。[6]就中国现实情况而言,敬乂嘉等认为,私营部门在网络治理中的积极性可以对中国建立多层治理体系起到促进作用。[7]新技术环境下,技术公司在引领全球互联网发展趋势的同时正逐步介入网络空间治理领域并成为新兴治理力量。技术公司凭借其所拥有的大数据管理、科技算法以及较高效率的组织形态等多重优势,且处于网络发展和安全的第一线,正逐渐成为网络空间安全治理领域的重要力量。

网络空间与传统物理空间存在根本区别。从属性上看,网络空间本身就是由新技术推动所构建的新型空间,相较于现实社会,网络空间的治理环境更为复杂,且机遇与挑战并存。特别是在新技术环境下,单纯依靠政府自身作为监管力量已无法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空间治理环境,过去依赖政府进行单中心决策与资源配置的治理模式正逐步向多中心或弱中心治理体系让渡。

二、新技术环境下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全新特征

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与广泛应用,网络空间与新兴技术在深度融合过程中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治理局面。新技术环境下所产生的各类成果与应用,不仅为国家提供了治理资源,也在加速改变网络空间的治理情景,因此,如何认识新技术环境下网络空间的全新特征,是准确把握网络空间安全治理不可回避的内容。

(一)治理需求推进新合作

与传统线下治理情景不同,面对网络空间深度的信息不对称、需求的多样性等高度复杂的治理情景,治理主体所面临的风险正在加速外溢。从治理主体看,单纯依靠政府进行比较单一化安全产品的供给,已远远无法满足网络空间的治理需求。为应对网络空间发展所带来的挑战,我国网络治理正逐渐由政府监管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转变,[8]在此情况下,技术公司凭借其所拥有的信息、数据、技术等优势正成为网络治理领域的新兴力量,政府开始越来越多地寻求与技术公司进行合作。未来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将会同技术公司的支持与运营深度融合,各类危机防范、舆情治理将会与新技术纠缠不清、深度捆绑,脱离了技术公司的支持,政府要想在治理过程中取得高效落实,可能会非常困难。与此同时,技术公司通过参与治理,打破了政府作为监管职责与公共产品垄断性供给的主体地位,在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逐渐向多元治理主体让渡。

(二)治理议题呈现新重点

新技术应用所塑造出的新型组织形态,正成为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重点所在。线上社区这类新型组织形态的出现,标志着网络空间在新技术影响下正逐渐向微博、微信、抖音、B 站等线上生态社区让渡,并成为铸造线下社会行动的渊薮。特别是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各类境外势力借助网络新媒体与社交平台对我国防疫政策大肆抨击,试图裹挟民意,撕裂社会共识,不仅恶化了舆论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在网络空间监管方面仍存在不足。更需要我们重视的是,新技术环境下,大量人际交流、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生活方式通过线上应用即可完成,线下实体社区的影响力正在加速消解,越来越多的公民致力于在线上表达自己对现实生活的观点与倡议并形成舆论影响力,有学者指出新技术赋予了社会个体通过网络空间挑战国家权力边界的能力,使得线下实体组织的影响与号召力可能还不如一个网络大V。[9]网络空间从最初的网页、微博,到微信,再到线上生态社区,新技术赋予了网络空间以更多干预现实社会运行的能力。特别是后疫情时代,当线下公共事件与互联网传播深度融合,其所带来的次生危机将会比两者简单叠加更为严峻。

(三)治理手段拥抱新技术

新技术环境下的网络空间安全治理无论是政府监管抑或是技术公司支持,无不依赖于新兴的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管理等新型治理手段。新技术革命在深度改变网络空间治理形态的同时也赋予了治理主体以更智能高效的监管手段,从而使他们可以凭借新兴技术工具实现对网络空间的有效监管。从区块链技术到大数据追踪,从人工智能算法革命到人脸识别的应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工作更多的是建基在此类新型基础设施之上,这些基础设施在硬件层虽然离不开国家与政府的支持,但是在实践与应用层这些智能化手段很大程度上是掌握在技术公司手中,换句话说,对技术治理的依赖性使得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必然会同技术公司产生交集。此外,通过技术公司对网络舆情的深度分析,使得政府回应能力提升,政府可以全程跟踪并使其决策更好地回应民众诉求。

(四)治理环境呈现多重不确定性

新技术同网络空间深度融合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全新开放式系统的生成。新技术革命下网络空间呈现多重不确定性。一是信息传播的时间跨度被即时互动所取代。以网络舆情为例,传统媒体信息发布是由政府垄断与操控,信息的发布与影响具有一定的迟滞性,而在新技术环境下,任何个体都可以成为信息发布的触角,一条消息的传播与扩散往往只需几秒钟的时间,其所带来的影响与后果往往也是瞬时、同步出现的。二是超越物理边界的限制。媒介技术的核心就是不断突破边界对身体的限制,在新技术的冲击之下,传统媒介时空的核心关系从“身体在场”已经变成了“注意力在场”,即只有当“注意力在场”时,身体在场才变得对时空、交往和传播具有意义,否则如果“注意力不在场”,那么身体即使在场,也是主体缺位的虚拟时空。[10]三是减少政治参与和表达障碍。人们凭借互联网和线上社群所形成的新型信息交互系统来表达自己对现实问题的观点和倡议,各类微小的个体可以在网络空间中寻求与自身意志、观念、诉求相同的群体,而新技术革命所带来传播方式的不断革新,也为线上群体扩散信息与制造更大的舆论影响力提供了无限可能。事实上,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正在不断催生出超越传统监管体系覆盖范围的新产业、新应用、新场景,从而加剧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不确定性。

三、新兴技术环境下网络空间安全治理面临的挑战

新技术革命正在发生。当前,传统的监管模式本质上仍然是通过单中心的官僚行政架构对网络空间进行监管,在新技术冲击下,网络空间呈现去结构化特征,这一监管模式正面临着失灵的风险,政府正越来越多地寻求同技术公司进行合作。然而,技术公司在参与网络治理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也为网络空间安全带来以下挑战。

(一)技术公司承接公共职能削弱政府监管权力

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过程中,技术公司凭借其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方面的优势,开始逐渐成为网络空间公共服务的新主体。技术公司通过承接政府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中的部分职能,从浅层次来理解,技术公司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原来在线下治理中属于政府的职责,并由此拥有了部分公共权力,换句话说,公共权力运行已经同技术公司深度捆绑。从深层次来看,公共权力运行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产生了重大变化,技术公司因其所具备跨越组织、跨越结构的能力,使其在参与治理过程中带来了权力分散化,促使技术公司、网络意见领袖和普通民众成为权力的掌握者与施行者,从而形成一种信息权力。[11]这种在新技术环境下所滋生的权力,一定程度上肢解了国家的行政监管权力。

与此同时,新技术在网络空间不断发展,使得各类技术公司不再满足于仅作为治理的辅助力量,并开始积极投身于与政府一起共同参与网络空间秩序维护。大数据时代,地方政府倾向于同技术公司合作来治理社会问题。以打击整治网络电信诈骗为例,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已不足以应对当今愈发智能化的网络犯罪手段,大量公共安全职责正逐渐移交予技术公司协作,诸如公安机关为有效应对电信诈骗等新型网络智能化犯罪而与技术公司合作建立的“麒麟”系统①“麒麟”系统凭借其所拥有的腾讯LBS 精准定位技术支持,以及腾讯手机管家海量用户群体标记的黑产数据库,可以实现对正在发布欺诈信息的伪基站50 米内的精准定位。、“钱盾”反诈平台②“阿里钱盾”以阿里巴巴的在线交易安全技术为核心,主要用于保护移动端用户的网购及资金交易安全。此外,阿里钱盾还具有病毒检测、骚扰拦截、手机防盗及网络环境安全检测等多项功能。等,都是在通过新技术与传统的国家权力相对接,从而调动更广泛的市场力量来解决公共安全问题。但我们也要注意到,新技术因素进入政府合作后,政府作为传统治理主体在公共服务、监管能力、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垄断性地位正在被打破。随着这些颠覆性技术的运用与发展,将会对现有政府监管模式和权力运行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二)网络新型空间突破政府监管制度极限

政府监管,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就是有效性,即监管权是否有效,这是政府合法性的首要条件。传统观念中,人们对于权力的看待大都从有形的实体支配权视角出发,将政府视为权力行使的主体。[12]然而,技术公司所研发的各类应用在为网络空间安全治理提供更多抓手的同时,也使政府监管权相对地在收缩,过去单纯依靠各类实体组织此类具备典型结构功能主义架构的监督体系来识别网络安全风险的方式在新技术环境下已不再适用。与此同时,新技术正在突破国家对网络空间监管的制度极限,有别于传统的行政“不作为”,所谓制度极限,就是网络空间中出现了现有国家监管权力难以覆盖的新型空间,即产生出现有制度体系下所无法识别与解决的问题。新技术环境下所孕育出的“独角兽”企业群体,诸如字节跳动、滴滴打车、蚂蚁金服等网络组织,它们是在政府旧有监管体制之外所产生的组织模式参与到网络空间治理中所形成的新型空间,其组织形态、信息传递超出了政府传统的监管与识别能力。诸如抖音、B 站、微博、微信等应用程序,大量年轻群体可能根本不会同政府线下的实体组织接触,政府凭借传统行政体系很难对这类新型空间中所进行的活动进行有效识别、监管和干预。同时,新兴技术组织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所出现的新型空间意味着国家权力出现真空地带,传统的行政监管与规则运行可能在新技术环境下瞬间失效。

(三)新技术环境下网络空间呈现去结构化特征

我们过去的传统观念认为,随着技术逐渐渗透进政府治理框架中,通过技术之眼识别和处理源源不断的社会问题,国家会对社会更熟悉。[13]但在新技术环境下的网络空间中,事实可能恰恰相反,国家与网络空间中各类新个体、新组织、新的社会力量在接触过程中会变得更为陌生。以香港修例风波为例,早在2019 年初,反中乱港势力便通过香港各大社交媒体平台向民众灌输各类极端暴力思想,鼓噪市民参加激进暴力运动,并逐渐从示威游行发展到打砸抢烧,严重扰乱香港社会秩序稳定。然而,此次规模浩大的暴力事件并不是单纯因为暴力本身而备受关注,而是因为此次行动借助新技术手段和网络虚拟社区深度融合,使其获得了现象级的意义。新技术环境下,网络空间正逐渐转变为一个去结构化、模糊化、风险化的治理环境。在暴乱过程中,香港政府很难凭借传统的监管体系去清晰界定是哪些团体、组织或个人在起作用,因为这些组织或团体并不是有形的,而是在香港一些App 中出现的,除了人们所熟知的脸书(Facebook)、推特(Twitter)等新兴线上社群之外,诸如Instagram、谷歌(Google)、连登(LIHKG)③连登社区(LIHKG)的前身为香港高登社区,后者是一个以恶搞文明的亚文化讨论区,但是在连登社区从高登社区独立后,异变成为价值相对独立且更加激进的社会文化集合。线上社区以及即时通信软件“电报”(Telegram)④电报(Telegram)是由俄罗斯人创建的跨平台即时通信工具,由于具备为用户提供加密与自毁消息等功能,因而成为反中乱港势力秘密串谋的最佳技术工具。等这些受新技术支配的应用,在整个运动过程中,成为反中乱港势力的新宠。

在帕森斯所提出的结构功能主义中,国家对于个体的管控往往是通过各类实体组织实现的,但是在新技术环境下的网络空间治理中,这一概念可能被颠覆。政府无法通过传统的具备结构功能主义架构的监管体系来识别人群中潜在的挑战规则体制的激进分子在何处,但技术公司知道,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使这些激进分子联合起来。在香港修例风波爆发之前,线上社区与社交媒体中间,各类极端言论早已开始蔓延,相较于通过组织化结构抓取信息从而实现有效治理的传统模式,网络空间所带来的去结构化特征使得政府部门接受信息的速度极为缓慢,往往令人措手不及,也使治理成本越来越高。

(四)警惕技术巨头垄断效应与数据共享所带来的问题

值得警惕的是,新技术环境下,我国网络空间并非是多元扁平化的竞争模式,而是逐渐呈现出头部垄断的局面。网络治理过程中信息、资源呈现出明显的不均衡分布式特征,即网络空间中大部分治理信息与公共数据资源掌控在国内几大信息技术巨头手中。新技术环境下,政府部门需要同技术公司展开合作,以保证获取最及时可靠的治理信息,而对治理资源与公共数据的垄断特征,意味着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将会与技术公司特别是技术巨头紧密结合,后者将成为网络空间治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网络社会的稳定器。特别是在国家大力强调协同治理的背景下,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势必要进行数据共享,但当前具备大数据挖掘与分析的技术企业寥寥无几,大数据行业面临垄断危险。一旦政府官员收受企业贿赂,政府决策偏袒于某些大数据企业,由权力寻租导致的政府俘获便会产生。[14]

新技术革命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数据化,几乎所有事物本身或其特征都可被数据化、信息化。例如,文本、图像、声音、信号可以直接转化为数据。[15]新技术环境下,如何使公民个人隐私数据的安全得到法制保障亟须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1 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以上法律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应当征得被收集者同意,但问题在于,上述规定是否仅适用于对个人信息的初次收集行为,而不适用于对个人信息的二次利用之中?当前我国尚未落实对个人数据信息的共享监管制度,在大数据功能的加持下,往往会出现在淘宝上查询完商品信息后,数据就会共享到抖音平台上等情况。对于跨界流动的数据,应当秉持谁拿走谁负责的制度设计理念,未来国家要尽快启动对于技术公司收集与应用公共数据信息的顶层设计与相关规划,加速推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设,加强必要的引导监督,防范相关风险。

四、新技术环境下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路径优化

新技术革命所带来的冲击是全方位的。反映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领域,面对新技术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必须在革新监管思维的引领下,利用新技术推进服务型政府构建,优化政企合作模式,并通过搭建沟通平台建立政府同技术公司的规范化合作交流渠道,是破解新技术环境下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困境的应有之义。

(一)革新以政府为中心的传统监管思维

新技术环境下的网络空间安全治理需要政府革新监管思维。当前,我国政府对于新技术与新业态的治理与管控始终秉持着包容审慎的监管策略.所谓包容,即尊重技术进步的发展规律,为新事物、新业态,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竭力激发其发展活力。所谓审慎,就是要给出明确的安全底线,既不能放任不管,任其野蛮生长,也不能“一管就死”,避免矫枉过正。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过程中,新兴技术发展所带来信息交互方式的变化以及产生治理问题的动态复杂性,对政府传统的监管思维和体制带来挑战。政府作为现阶段社会治理的主导力量要意识到,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多元要素交织的高度复杂性和变动性特征,如果继续以传统管控导向思维和方式无益于治理目标的实现。[16]尤其是在新技术环境下的网络空间治理中所出现的新型风险已远远超出监管部门行政职权所能覆盖的范畴,进而演变成为社会的总体性风险。我国对于网络空间的安全治理工作已经越来越离不开同技术公司进行合作,曾有学者认为“未来无政府治理将会成为新型治理方式”,[17]反映到现实中,这一设想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有所体现,技术公司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并替代政府行使部分公共职能。

新技术公司介入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过程中对政府监管权力不同程度的削弱提醒我们,要在充分认识新技术对治理环境、资源与监管权力所带来转变的基础之上,革新监管思路,通过跨部门、跨领域进行协作联动,形成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但党的领导要始终在监管体系中居于核心主导地位,通过加强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构建与时俱进的监管体系,从而适应整体性治理的需要。

(二)推动新技术环境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网络空间与传统物理空间治理存在本质区别,这决定了要实现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不能再继续依赖传统官僚化方式来处理网络空间的安全问题。因此,通过推动基于新技术环境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是实现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有效途径。新技术革命是驱动当代政府治理变革的重要力量,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技术公司正越来越多地承担着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而技术因素进入政府合作之后,会倒逼权力改革,进而调整政府内部结构。新技术环境下,政府职能需要转变,应始终着眼于“治道变革”,着眼于提高政府回应性与回应力,建立起对政府回应的“制度化的保证”,[18]诸如“雪亮工程”“智慧社区”“只需跑一次” 改革等,无不体现着技术治理在渗透进政府建设中,通过依托技术手段读取基层,实现可视化精细治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信息科技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为国家力量实现经由“数字公民”和“数字疆域”的虚拟创设将管理触角长驱直入社会领域提供了前提,展现了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效能性。[19]新技术革命下的政府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优势,革新升级内部机构设置,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从而提升对网络空间突发事件的应对效率。

(三)优化技术企业与政府间的协同合作

新技术环境下,政府在落实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各项政策过程中离不开技术公司的合作与支持。政府虽然可以通过向技术公司学习来提升和改进治理水平,但是无法全部照搬过来应用到政府体制当中。这主要是因为,相较于以官僚行政体制为主导组织形态的政府体系而言,技术公司因其资本所具有的逐利属性,具备更为灵活的组织架构与技术研发能力,从而导致政府始终在技术层面处于落后状态。以公安机关打击新型犯罪为例,随着“互联网+”新型违法犯罪社会危害日益加剧,且呈现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远程无接触等特点,需不断提升数据分析、网络刻画、信息处置、资金查控、溯源打击等能力。为有效破解打防难题,公安机关与技术企业合作,“跨界”整合数据资源,建立集公安核心战斗力、大数据研判、警企联动为一体的侦查打击模式,全方位提升打击、防范、预警、治理效能。

因此,应树立协作思维,避免单中心领导模式。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过程中,技术公司凭借其所拥有的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面的优势,已不仅是单纯作为辅助力量参与治理,政府各项政策落实与资源整合无不需要技术公司的协同配合。此外,各类技术公司不再满足于单向的、简单的作为政府辅助治理的工具,开始更多介入到相关政策与规则制定中。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层面,通过将各类新技术公司吸纳整合到同一治理体系当中,将整个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风险与收益机制相捆绑,一旦出现风险隐患则需对其进行问责,从而适应整体性治理的需要。未来国家要尽快出台技术公司协同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与相关规划,构筑新技术企业参与的网络空间安全治理架构和更高效的协同治理机制。

(四)构建政企沟通平台等新型稳定机制

技术公司介入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已成为一个现象级的事件。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完善技术企业、新兴技术参与行政管理和公共治理的制度规则。因此,随着技术公司介入网络空间治理对政府原有行政规则与权力行使方式所产生的巨大改变,如何在治理过程中让新技术与公共服务稳定对接而不产生异变,是当下网络空间引入技术治理手段的关键因素。当前,新技术公司在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与日俱增。2017 年,丹麦政府提出要将科技发展与数字领域作为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核心,并首创“科技外交”(TechPlomacy)政策,通过任命“科技大使”(Tech Ambassador)负责同各个国家的科技公司与技术巨头进行对话合作。在丹麦科技外交背后,其本质是技术巨头对网络基础设施、电子商务、个人数据的全面掌控,意味着技术公司的每一个决定,都极有可能影响国家重大经济利益乃至国家安全。[20]因此,通过开展科技外交建立起同技术公司的高层对话,可以解决国家在数字领域的顾虑。武汉疫情、香港修例风波等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爆发表明,未来我国社会治理可能会呈现出一个弱中心化的趋势,特别是在应对网络空间安全风险方面,绝不能再继续遵从过去的灭火模式。新技术环境下的网络空间安全治理,一方面仍需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策略,给新事物留出足够的自我发展空间,使其在发展中对治理能力进行自我训练,同时还要具备相应的预警能力,加强对技术公司的监管。通过成立相应的第三方组织机构,专门负责对新技术公司的新产品在走向社会之后所产生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估,推动新兴技术组织与政府间的沟通对话,专注于让新技术怎样与公共服务相对接,预防新技术参与治理过程中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所引发的危害,使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能够更加凝聚制度合力。

五、结语

无论如何,在新技术革命下,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新时代已经来临。在新技术的加持以及技术公司广泛承担政府公共职能的背景之下,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全新面貌。本研究通过分析新技术环境下技术公司参与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内涵、特征,探讨了当前国家在网络治理领域所面临的新型风险与重大挑战。新时代的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要在依托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背景下,摒弃过去依赖政府单中心监管的决定论,在注重加强同技术公司合作的基础上通过革新监管思维、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搭建政府同技术公司的沟通对话平台等机制设计,竭力激发新技术革命成果的正面效用,从而实现有效防范与化解网络空间治理领域各类风险挑战和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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