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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利息扣抵本金高额违约金法不支持

2022-03-24王斋

山东农机化 2022年5期
关键词:崔某本金违约金

王斋

【案情简介】

被告崔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祝某借款50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月息1.25%;同时约定利息按实际还款时间为准,多退少补;如逾期还款,则按每日1万元支付罚金。当日被告向原告预付利息37.5万元(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5%计算借期内前3个月的利息)。至2015年11月11日,被告崔某归还100万元,并与原告达成延期还款协议,载明2015年5月11日500万元的借据至原借据到期日,已还款100万元整,余400万元整尚未归还,经协商原借据延期6个月。当日,崔某向原告支付利息37.5万元(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5%计算原借期内后3个月的利息),同时预付利息30万元(以4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5%计算展期内前3个月的利息)。被告提交了此后的数笔转账记录,拟证明该500万元早已还清。

【裁判结果】

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履行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的义务,已支付的款项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及主债务的顺序依次抵充。关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依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62.5万元。关于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双方在借据中约定月利率,利息按实际还款时间为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每日1万元。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亦可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由此可确认,本案的利息以462.5万元为本金、按约定月息1.25%计算。按照该原则,核算崔某归还的金额,至诉讼时该款项本息已实际还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收据、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查证判断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在利息、违约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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